元通·观天下
人工挖孔桩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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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由于施工工艺更换、施工难度增加、材料费用增加、人工工资调整等因素,为确保元通观天下人工挖孔桩的顺利完成,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人工挖孔桩施工补充事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基础上,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元通·观天下人工挖孔桩工程 二、施工地点:钦州市文峰北路2号 三、协议补充范围以及内容: 1、补充范围:
按照厦门中和现代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文件(含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设计变更通知、甲方修改通知等);地质勘测单位的要求,完成元通·观天下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
2、补充内容:
⑴、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本工程按原合同执行的前期已开桩孔以及本协议签署后本工程图纸范围内的所有人工挖孔桩的中风化岩层(以地质勘测报告为准)成孔(含孔内抽水),护壁、钢筋制作安装,桩芯(泵送)及护壁(非泵送)砼浇筑。
⑵、桩基及所涉及材料的检验检测、资料收整完善、竣工图等。
(3)、生活、施工水电费用甲乙双方后期协商确定,工程进度款支付不扣除水电费。 四、乙方责任人:
甲方确认 (身份证号码) 为乙方本工程施工经济、法律直接的责任人。
五、甲方责任和义务:
1、施工过程中甲方有义务组织监理及时进行验收,并且签字确认。
2、通过地勘单位终孔验收的桩在成孔记录书面由甲乙监三方签字确认后,甲方与监理进行工程量确认,并做为结算依据(地质单位验收时间由乙方申报,甲方协调到位,如未按时验收即由失责方承担相应的误工损失)。
3、由于甲乙双方是独立的个体,双方为合作关系,为确保双方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内部管理的独立性,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内部劳务、材料管理及财务状况。
六、乙方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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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所有挖孔桩成孔(含孔内抽水)、护壁、钢筋制作安装、砼浇筑。 2、保质保量的完成的所有挖孔桩成孔、护壁、钢筋制作安装、砼浇筑。
3、进场时应提供所有管理人员及工人的名单一栏表及身份证复印件,以利于解决工资纠纷。
4、其他义务同原合同不变。 七、工期:
1、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90 天(从合同签订时日起计)。
其中1#楼30天、2#楼30天、裙楼30天;交通坡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调整裙楼桩工期,根据甲方提供的工作面交叉施工。
2、因下列原因经甲方签证,乙方工期可相应顺延: ⑴、设计方案变更,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而影响进度;
⑵、由于甲方无法提供工作面,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施工而影响进度,由甲方、监理签证确认窝工时间,窝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⑶、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非乙方原因连续停水、停电达8小时以上造成的停工; ⑷、遇天气因素影响施工(如下雨、8级以上大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工期相应顺延;
⑸、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
⑹、发包人借故不签证,影响到下一道工序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
⑺、合同中约定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停工。
1、上述情况发生后三天内,承包人就延误的内容和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应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三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非以上所列的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或未按发包方同意顺延到工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3000元/天。 2、按合同以及原有图纸所示,甲方要求乙方3个月内完成元通·观天下一期工程大概510根人工挖孔桩桩基施工,就现场条件而言,甲方暂时不具备所有桩基施工工作面,乙方无法全面施工,工期应视情况顺延。若非乙方原因导致人工、机械中途退场,甲方应适当补偿进出场费用。
八、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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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完成人工挖孔桩的土质岩样、入岩深度、孔底形状、桩径、桩长、垂直度、桩顶标高、混凝土强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地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求。各方经签字确认后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九、单价、工程量计算方式:
1、人工挖孔桩按实际成孔、入岩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经双方确认后,采用人工挖孔按单价 1000 元/立方米计算(含护壁砼、所有材料检测及所有试验费,不含税)。
2、进度款的支付:进度款按月支付,乙方每月30日前上报,甲方及监理在审核10日后,支付的进度款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1000元/立方米)的 80% 支付,竣工后支付至 95% ,桩基检验报告合格、资料归档后结清。
3、前期3#楼、4#楼结算按本合同单价(1000元/立方米)支付80%,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
4、在进度款审核过程中,如遇国家公共假日,乙方直接的责任人应先行解决工人工资,并书面承诺作为合同附件。
5、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量按双方协议单价计费,无法参照协议单价的参照广西09定额取费。
十、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因按本协议以及原签订的《人工挖孔桩承包合同》要求完成本工程所有人工挖孔桩施工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合格。
1、项目班子人员应保证足够时间在现场履行职责,施工过程中未经发包人许可,施工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成员。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人处以1万元罚款;其他人员擅自更换每人处以0.5万元罚款,如需暂时离岗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意,否则施工各阶段人员擅自离岗,每人每天处以1000元罚款。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将工程进行分包,发包人有权对此分包部分不予计量支付。
3、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不能正常施工,分清责任,双方经监理书面证明后,由责任方承担所造成的费用。
4、由于甲方资金不到位导致工程无法持续进行,乙方可根据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及甲方支付资金的比例提交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甲方必须承担乙方从开工至今的一切误工、窝工、管理等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甲方因此强行要乙方退场,那甲方将承担乙方的一切退场费用。
十一、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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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中未详尽的条款按原签订的《人工挖孔桩承包合同》执行。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尽快组织人原进场施工。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代表: 日期: 地址: 联系电话: 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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