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济中西医结合医院 人事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院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均依据本制度执行。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医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招聘规定
三、本院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要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人事科统一纳入招聘计划后组织招聘甄选事宜。 四、本院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特殊专业考核和面试两种,根据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项实施或两种并用。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有其它严重疾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机关惩罚。 7、曾被本院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 8、体格检查不合格。
9、其它本院认定不合适的情形。
第三章 劳动关系
六、员工经过考试或面试和审批后,开始为期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保洁和保安若按月结算工资的签以劳动合同,按小时计算工资的签以劳动协议。其劳动关系都要以书面的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国家和本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八、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九、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终止。员工与医院双方同意续约的,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续签《劳动合同书》。
第四章 试用期规定
十、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内。 十一、双方根据合同期限决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相关医护人员在我院首次注册后2年后不得轻易离职,否则医院会上交该员工的注册资料到卫生局执行注销。 十二、试用人员报到时,向人事科递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位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必要的证件。
十三、试用人员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个人信息均应真实有效,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
十四、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十五、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5天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结束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 十六、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伪造学历或其它各种证书; 2、伪造简历或工作经历; 3、隐瞒病史或受伤经历; 4、隐瞒和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6、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累计平均每月病假天数达到或超过1周;累计平均每月事假天数达到或超过2天);
7、不服从可是工作安排或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指令性任务; 8、试用期间参加执业资格、上岗证或职称考试未通过;
9、凡有收受病人红包,接受各种“回扣”或促销费、私自收费、搭车开药经查实;
10、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处罚; 11、护理理论考试或操作考试不合格;
12、因个人原因引起患者投诉或医疗纠纷经查实确有过错; 13、累计投诉超过2天; 14、旷工达到或超过1天; 15、参加三基考试不合格; 16、使用期考核成绩不合格; 17、有任何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
十七、员工聘用分派工作后,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否则医院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八、请假制度
1、请假手续必须在事先办理。如有重大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先与相关请假部门用电话等告知,并在事后3天内补齐请假手续,否则做旷工论处。 2、除法定假外,职工申请任何假期都须填写“请假单”并附相关书面证明,经本科室领导批准同意签字后交由院办,超过3天的假期结束后必须到院办销假。 3、假期批准权限: 1-3天由科室负责人同意;4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院领导统一签字;科室负责人请假由院领导签字批准。属于补休、调休的填好调休单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签字交给院办。且不得跨越调休。调休天数无特殊情况一月一清。
4、请假条在请假前一天交到院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每月月底汇总一次,将月考勤报表交到财务科以便核对。如因科内人手不够,法定假和公休假无法正常休息的,科室负责人在每月考勤报表注明加班时间,需要用补休冲抵的假期必须在假条上写明。年底对补休这块不再重新核对。
5、本院职工填写病假、请假单时必须附具有有效病假证明(医院开据的病假条)。
6、各类人员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在2天内到院办公室销假。 十九、假期类别及有关规定 1、法定休假:
(1)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
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具体休假日期以政府公告为准。
(2)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青年节28周岁(含)以下职工放假半天。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
(3)因工作需要无法在节日期间休假的,由各科室在医院统筹下安排补休或相应的补偿。
2、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产假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如已先享受年休假,则下一年年休假不享受。当年享受探亲假,其年休假期减半。
3、产假:
(1)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2)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不安排夜班,哺乳期6个月内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可上、下午分开各半小时使用,不上夜班,满6个月既取消哺乳时间。
(3)哺乳时间:女职工在婴儿满一周岁前每天享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也可选择晚一个小时到岗,或早一个小时离岗。在产假结束后回单位上班时,决定如何使用哺乳时间并将此决定告知科室负责人。哺乳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4)男职工在其子女出生后可以享受5天带薪看护假。另外,北京的地方性规定,如男员工的妻子符合晚育政策可享受30天的晚育奖励假,在其妻子放弃或只部分休取晚育奖励假的前提下,男职工可以申请休取或部分休取该等晚育奖励假。男职工休取晚育奖励假期将全额支付工资。为避免歧义,5天带薪看护假包含在晚育奖励假中。当地有特殊政策的,可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5)看护假应在员工妻子产假期间请休,并一次性休完。员工必须向单位提交生育服务证、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以及单位要求的其他证明。如男职工希望休晚育奖励假,应另外提供其妻子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妻子放弃休取相应天数的晚育奖励假。
(6)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但不可享受年休假。
(7)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每年年终凭独生子女证到财务领取独生子女费到十四岁止。孩子出生第一年请在办好独生子女证之后自觉到人事科登记。(暂时不修订)
4、人流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者,享受42天产假,其它一律按照事假处理。 5、探亲假:(暂时不修订)
(1)必须在不影响排班,保证正常医疗工作的前提下请假。
(2)已婚:探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配偶每年一次,每次假期30天。
(3)未婚:探父母1年1次,假期20天,2年1次,假期45天。 享受探亲假条件: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居住,而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兼于交通的日趋便利,省内自本规定下发后不安排探亲假。如已经享受房租补贴或单位已经安排宿舍的,原规定的每月两次的车费报销取消。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月标准工资30%内的,由本人自负,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探亲假内遇婚丧假,不再另外给假。探亲假原则不能分开使用,探亲假包括公休和法定假。
6、病假:
(1)凡本院职工因病需要休息的,应于当日上午八点之前通知相关领导,病假须有有效病假证明(医院开据的病假条),并在病假后3日内按照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单。
(2)若病假超过4天或住院就医的,需有本院指定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开据的有效病假证明(病假条及病历或检查单),人事核实,离院治疗的时间如有医院开据的有效病假证明的可视为病假延续。
(3)若职工离院后没有医院开据的有效病假证明还要继续休假的视为事假来扣除,且不得超过1个月。
(4)即使在住院期间兼带工作的,其住院时间亦视为病假时间。病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如职工提供的病历、病假证明等为虚假材料,则自职工休假之日起按旷工计算。
(6)长期休假(连续30天以上)要求复工的,应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和医院的可正常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方可予以批准返岗。 7、事假:
(1)凡事假为无薪事假,必须在工作能安排的前提下,履行请假手续。事假申请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科室负责人或院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事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职工最多可以一次性申请连续30天(含)自然日的薪事假,用于处理个人事务。如果需要延长假期时间,则员工可以在1个月结束时再申请1个月的事假。是否则批准无薪事假将由院领导自行酌定。
(3)连续请事假2个月及以上的,院领导不予批准且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并予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8、婚假:
(1)凡医院已转正员工符合国家法定婚龄,属于初婚者,领取结婚证后,即可申请婚假。
(2)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3)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能享受晚婚假。
(5)员工婚假必须于结婚证领取一年内休完,超过一年不予核批婚假; (6)员工休婚假必须提前一星期向公司提交请假报告,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7)员工婚假包含路途与法定节假日; (8)员工婚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9、丧假:
(1)职工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继)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死亡,按规定可请3天带薪丧假,如路途遥远,根据路程可以适当给路程假。
(2)丧假应在亲属死亡后两周内请休,过期无效。如果员工需要更多时间安排丧事,则可请休年假或无薪事假。对于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未请休的假期,员工不会获得任何补偿。
10、工伤假:
(1)由国家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者,依照《工作保险条例》规定及认定等级享有相应的工伤假,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须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应在指定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定期检查治疗,凭医院诊断证明,按工伤考勤。
(3)工伤人员医疗期终结,依据指定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开具复工证明并分配适当工伤,但本人拒绝复工的,按旷工处理。
(4)因工伤旧病复发,由原医院开具证明,按工伤处理。 (5)工伤休假期间发基本工资,无奖金及补贴。 11、放射假:
(1)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同位素的员工每年可享10天放射假,放射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须一次性休完,过期不予补休。
(2)1年中病事假累计满2个月(含)的,产假满3个月(含)的,当年不享受放射假。如当年休完放射假后再请病事假、产假且超过上述规定的,刚在下一年度不再休放射假。
12、试用期员工请病、事假,其试用期按请假天数延长。 二十、假期待遇 (一)病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医疗期待遇按国家和工作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为避免歧义,带薪病假包含在法定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有特殊政策的,按当地政策执行。 (二)事假:无薪,按日计算扣除全额工资。
(三)婚假、丧假、产假、人流假、探亲假、放射假:不扣工资。 (四)工伤假:基本工资发放,无奖金及补贴。
(五)旷工:按天计算加倍扣除全额工资。若因旷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旷工人员负责,全年累计旷工三次以上的,取消年终奖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一、违规处理:
单位自行酌情保留以其认为与不当行为的情形和严重性适宜的方式对员工时行纪律处分的权利。纪律处分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直至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认定职工因为严重疏忽或故意破坏而导致单位财产遭损害的,职工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责。暂令停职的处分也可以在员工被怀疑有不当行为而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调
查的期间使用。如果员工被怀疑有不当行为,单位可以在调查该不当行为的期间暂停该职工的工伤。暂令停职期间,单位仍向员工支付工资。(细则依据医院的员工手册)
第六章 人员流动
二十二、按需调岗
1、医院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调岗调薪,具体依据医院的相关文件规定。
2、医院所有员工应当配合这种工作调整,对岗位调整有异议应当先服从、后反应。
3、员工对调动的异议可通过相应程序申诉,但不影响调动之执行;擅自拒绝调动、未按时至新岗位报到属于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第七章 员工离职
二十三、员工辞职需要提前1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医院批准并办理相关离职及交接手续后方可离院,否则须赔偿因此而给医院造成的损失。 二十四、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未到合同约定时间而提出辞职的,须根据规定向医院缴纳违约金,具体包括医院为其所提供的专项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进修、继续教育、科研活动经费及由此产生的路费、住宿费、补贴费用。如该员工与医院签有竞业限制合同,还须履行竞业限制合同中规定的竞业年限及相关内容。 二十五、裁员:由于经营、管理原因医院需要裁减人员,医院将报有关部门,同时提前通知员工,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退工手续。
二十六、辞退:合同期内不符合医院要求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医院规章制度的员工,医院依法予以辞退。
第八章 奖惩规定
二十七、医院员工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并作出特别贡献的情况下,医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医院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修订和解释
二十八、执行日期
本《人事管理制度》经职工代表讨论修改,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后开始施行。 二十九、修订
本《人事管理制度》经公布施行后,医院也将根据工作需要,总结实践中的新鲜经验,根据院部授权,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订意见,征求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三十、解释
1、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此前存在的医院制度与本制度之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2、其他
(1)本管理制度为员工日常管理和员工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求每位员工熟知,并严格执行。
(2)医院可根据法定程序对本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将以医院文件的形式通知到各科室,修订后的内容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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