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院有精神病人的管理文件
一、目的
在老人发生精神异常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老人及其他人的安全。
二、操作流程
1.当班护理员发现老人有精神异常情况时,立即通知医护小组,向行政总值班汇报;
2.根据老人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免老人自伤或伤及他人;
3.密切观察老人精神状况,制定适合的个案护理,社工跟进
4.老人出现过激行为时,根据医护小组的决定,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家属签订同意书,给老人使用保护带,采取躯体束缚,限制老人活动;
5.通知老人家属,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家属24小时陪护;
6.家属带老人到精神病医院进行明确诊断、治疗,严格按照医嘱照顾老人。
三、注意事项
1、老人有自伤或威胁他人安全的过激行为时,给老人使用保护带;
2、老人情况严重,影响院内其他人正常生活时,联系家属把老人带离敬老院。
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