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国务院下发文件,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请示,并将其确定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投资领域,安排了包括国债在内的资金1893亿元作为农网改造的基本金。国家要求按照“两改一同价”(即农电体制改革、农网改造和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原则,对城乡低压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取消各级政府的价外加价。
至2001年底,经过各级政府和广大电力系统职工三年多的努力,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已经覆盖了全国所有的2400多个县,使1380万无电人口用上了电,全国农村低压线损率也普遍从改造前的20%-30%降到了12%以下,加上农村电价收费方面的大力整顿,全国农村到户电价每千瓦时平均下降了0.13元。这样,全国已有约50%以上的县实现了县内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还有一些省市,如上海、江苏等,已经实现了全省(区、市)居民生活用电同价。与三年前相比,现在全国农民每年可减轻的电费负担为350亿元,同时用电条件和供电质量的改善也有力地刺激了农村对电力的需求。三年多来,全国县及县以下用电量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全社会用电量的增长,达到10%,部分地区增长率达到了20%以上,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全国低压电网改造面还只有60%,为此,第二批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已经启动,计划安排资金约1000亿元,预计到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农村电网改造任务,届时,全国农村低压电网的改造面平均将达到90%以上,全面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并且农村用电费用会进一步降低。
实践证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切实改善了农村用电环境,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因此,这一工程在广大农村地区被称作“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受到普遍欢迎,被农民视为党的“三个代表”精神的具体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部分地区的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农村电网维护费原由农村电管站收取改为由电网公司或者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以下称其他单位)。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2〕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来源:相关媒体 作者:佚名 日期:2008年10月29日 访问次数: 91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47号)的规定,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农村电力资产维护费应当如何征税
农村用电实行分类综合电价后,对农电部门收取的农村电力资产维护费(或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当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许多人认识不一,各地在执行中也有偏差。
对农村电力资产维护费到底应当征收什么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无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结算和开具发票均应征增值税。因此,对农电部门(包括乡农电管理站)向用户收取的在电价基础上加收农村电力资产维护费均应并人电价一并征收增值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文件中也明确规定,对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包括其他形式的农村电力资产维护费)征收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都应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农村电网维护费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其相应的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款,在账务处理上却出现了不同的意见。有的人认为其增值税相应进项税额应该转出,也有的人认为不用转出。到底哪种意见正确呢?笔者认为,免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外购电力所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不予转出。
根据税法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而且原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规定\"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按此规定确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作转出处理。但2005年9月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同时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因此,按照国税函[2005]778号文件规定,免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其外购电力所应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不予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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