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投入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教[2013]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凡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五条 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励名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七条 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
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汇总。研究生院汇总审核无误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应记入研究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投入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教[2013]232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3]233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贵州民族大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贵州省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纪行为。 第五条 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议的原则,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要求,充分听取师生意见,严格评审并将评选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交研究生院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且不再补发: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六)对受学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停止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予以发放。
第九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兑、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5]45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奖励学校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导师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评审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党委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二级学科负责人、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按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2014年秋季以前年度招收的研究生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按在校生人数的40%确定名额,分三个等次,一等奖10%、二等奖20%、三等奖10%,奖励金额为:一等奖每生每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章 评定条件与方式
第十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违反国法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在提交的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中,存在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以“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和“社会活动”等项加权确定获奖等级,综合成绩分以百分制计算,具体见《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奖计分细则》。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由校评审办公室下达当年评选指标,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组织初评,研究生院审核,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校评审办公室每年5月底向各学院下达评选指标。 第十五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的研究生须填写《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初评结果须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各学院将初评结果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对本学院初评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述,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出资比例为:省级财政承担90%,学校承担10%。据此,学校应将下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经费开支列入预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9月1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奖计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各类评奖评优工作,科学合理评价我校研究生在校综合表现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研究生各项评优评奖的评选以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和社会活动三个方面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各部分均量化为具体分值,三部分的单项分值乘以系数之和为最后总分,以最后的总分作为评选的依据。评选奖项及计分标准如下:
一、评分标准
(一)评选奖项及计分比率
1.国家奖学金:综合成绩分=学习成绩分(30%)+科学研究成绩分(55%)+社会活动成绩分(15%);
2.学业奖学金:综合成绩分=学习成绩分(30%)+科学研究成绩分(50%)+社会活动成绩分(20%);
3.省校级三好学生:综合成绩分=学习成绩分(30%)+科学研究成绩分(50%)+社会活动成绩分(20%);
4.省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综合成绩分=学习成绩分(30%)+科学研究成绩分(40%)+社会活动成绩分(30%)。
5.省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综合成绩分=学习成绩分(30%)+科学研究成绩分(40%)+社会活动成绩分(30%); (二)计分标准
1.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由公共基础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组成,计算方法:把公共基础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共同相加,除以应修课程的门数。此项30分封顶。
公式:学习成绩 =(公共课成绩+专业课成绩 ) / 应修课程门数(所有成绩以原始成绩计算)
2.科学研究成绩
科学研究成绩分为科研获奖、发表科研论文、主持科研项目三个部分。参与统计的科学研究成果均应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每项成果在相同评选中不得重复使用;科研成果署名必须为贵族民族大学;年度评选所列成果截止时间原则上为上一年8月31日至本年9月1日间取得。
科学研究成绩累计积分总分参照《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积分办法》执行,出版社分级按《贵州民族大学出版社分级目录(试行)》,学术论文分级按《贵州民族大学期刊分级目录》执行。本项目量化分数实行封顶,积分满100分即可获得科学研究项目满分。
3.社会活动成绩
社会活动成绩得分由担任社会职务计分、工作实绩计分、社会活动获奖计分及其它表现等组成。先进个人的计分项目只适用于国家奖学金和省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奖项的评选。社会活动主要以研究生所担任的研究生党、团、研究生会等组织职务、所获奖励及对集体、社会所作的贡献来进行评价,社会活动成绩主要由管理老师评价。
社会活动成绩各项累计计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折合分按相关评选奖项规定比例封顶。
表四 担任社会职务计分标准 社会职务 校研究生会主席 校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 校研究生会部长、研究生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班长、助管 校研究生会副部长、研究生党支部委员、副班长 10 分值 25 20 15 注:①担任职务是指在研究生班级、党支部、研究生会等组织中担任的职务,研究生会干部由研究生党委组织评定;研究生班干、党支部委员由学院党委组织评定。②担任职务加分以最高分计,不可累计加分。③担任职务未满一年的不能加分。
表五 担任社会职务工作实绩计分标准
工作实绩评定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分值 30 20 10 注:①各级干部根据其工作实绩评定等级计分。②原则上各系列优秀、良好比例按本单位本系列干部总人数20%、30%评定,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研究生干部不予加分。③各学院党委将本学院研究生干部评定结果加盖党委公章后,报研究生院党委备案。④按认定等次加分,一人兼任多项职务者按最高得分计入,不得累计加分。⑤担任职务未满一年者不能加分。 表六 社会活动获奖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等 次 获奖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市校级 一等奖 80 40 30 二等奖 60 30 20 三等奖 40 20 10 注:①社会活动获奖是指在国家、省和学校举行的各种学术、科技和文化体育活动中,代表学校或学院参加所获奖励。②集体项目获奖的每个成员皆按相应等级的标准减半加分。 社会活动获奖的计分可以累计加分。 表七 其它表现 项 目 积极参加活动,表现优秀但未能获奖者 参加校内外学术科技活动 个人先进事迹等被公开表彰者(有表彰证书) 分 值 省级以上5;市校级2 2 省级以上20、厅级10 注:①参加各种活动的加分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学院党委据实认定,并附相关材料,无支撑材料者,不得加分。②其它表现的计分可以累计加分。 表八 先进个人的计分标准
级 别 类 型 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 三好学生 奖学金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50 50 50 30 30 30 10 10 校级一、二、三等分别加15、10、5 注:①此项加分项目只适用于国家奖学金和省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奖项的评选,其它评选不计此项加分。②先进个人的计分可以累计加分。
二、本细则适用于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省校级三好学生、省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省校级优秀大学(研究生)毕业生的评选计分。国家另有文件规定者按国家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评选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自然废止。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及学生辅导员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加强研究生创新和自主实践能力、调动研究生参与教学实践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增强研究生管理意识和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助教、助研、助管及学生辅导员(以下简称“三助一辅”)是指,在攻读学位期间,不影响本人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之情况下,受聘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从事教学、研究和管理辅助性工作的全日制研究生。
(一)助教:指研究生在完成必要的教学实践任务以外,从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上习题课、协助指导生产实习等。
(二)助研: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如承担科学实验、工程设计、文献检索、编制程序、设备维修与调试、技术后勤、社会调查等。 (三)助管:指研究生兼任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 (四)学生助理辅导员:协助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实践工作(包括助教、助管、助理辅导员)专项基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院根据每年学校投入的专项基金的经费情况与人事处、教务处及各学院、部门的工作需要统筹设置助教和助管的工作岗位职数。助研岗位由课题组根据需要设立(设立助研岗位的课题组所在学位点在招生名额方面可享受一定的倾斜政策)。
第五条 各学院、部门、研究所(中心)、课题组分别在每年6月初和12月初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将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待聘计划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待聘计划需要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以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岗位申请
第六条 “三助一辅”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完成。
第七条 研究生院根据有关单位设立”三助一辅”岗位的具体要求向全校研究生实行公开招聘,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并在征得导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提交《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本校在职研究生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岗位。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申请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
第四章 聘任及录用
第九条 聘用单位对拟聘对象进行考核、面试,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自筹经费研究生、生活困难研究生优先考虑录用。
第十一条 聘用期一般为半年,由研究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定录用协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聘用研究生的管理,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正在接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聘任期间受
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资格。
第五章 岗位职责和待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助教应担任实质性的教学辅导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辅导,禁止研究生担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助研的工作范围及工作量由导师或课题组视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管的工作相当于行政部门实习员工作,也可是院、系办公室或教研室秘书、助理。
第十七条 助理辅导员从事班主任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助教应承担一定的工作量,每个研究生助教月平均工资标准为400元/月,从研究生院助教专项基金中支出,按季发放。研究生持录用协议和学院教学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领款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助研的酬金由课题组的纵向或横向科研经费支付。根据工作量大小,每个研究生助研月平均工资一般以300—500元为宜(具体由课题组自定),按季发放。如果工作完成出色,课题组可在助研承担的工作全部完成后额外奖励,奖励数额由课题组自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助管、助理辅导员应承担一定的工作量,每个研究生助管、助理辅导员月平均工资标准为400元,聘用酬金从研究生助管、助理辅导员专项基金中支出,按季发放。研究生持录用协议和有关工作量统计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领款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为聘用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法采取“谁使用、谁考核”的原则,由聘用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性质,对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制订考核标准。
第二十三条 聘用期满后,由研究生本人递交书面总结,用人部门对照考核标准对其作出评价,写出考核评语,并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情况将作为解聘或续聘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经用人单位和研究生院共同认定,对”三助一辅”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三助一辅”考核结果作为研究生评优评奖及可否开题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作为助研完成的工作,其知识产权属课题组,工作完成后必须将所有技术资料交课题组。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聘期内,个人如有正当理由,经用人单位和研究生院批准,可以申请终止”三助一辅”岗位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