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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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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刘鑫鑫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2期

摘 要 我国的民间融资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处于“地下”状态,政府对其的态度也是几经变化,但是其还是坚强的发展着,这说明民间金融满足了我们的市场需求。民间金融虽然存在并发展着,但其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发现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 关键词 民间金融 金融监管 法律缺失

作者简介:刘鑫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81-03 一、民间融资存在与发展的原因

民间融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形式的金钱借贷。它不受国家正规的金融机构的束缚,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应市场的需求而出现,在民间社会中自发的形成。下面是民间金融存在与发展的几点原因: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历史原因

中国古代就有发展民间金融的传统。从夏商代开始兴起的民间信贷随着朝代的更迭日渐昌盛,在明清代达到高潮,以钱庄、票号等为代表。长期封建社会的历史使统治者重视土地与农耕,对商业与金融业的重视层度不高,所以当时并没有官办的金融机构。社会的发展与前进是不能抵挡的,社会生活中货币的交易与流通催生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当时的民间金融机构对当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农村主要是当铺为主,城市以当铺、钱庄、票号为主。从历史渊源来看,民间金融在中国经济的发展史上出现的早,发展的快,完善层度高,处于领先地位,而官办金融则是在国民政府时期才出现的,其出现时间晚,且仅存在了70年,远没有民间金融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大。虽然不具有正规金融的地位与优势,但民间金融的发展并没有停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间金融都以“地缘”、“血缘”、“亲缘”、和“业缘”为基础而不断的发展着。

(二)弥补正规金融制度中的不足

比之于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具有如下几个优势:首先,民间金融具有正规金融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和交易成本优势。因为民间金融具有地缘性的特点,民间金融机构对其所在地区及居民比较了解,所以贷款人通过相似的文化习俗、密切的地缘和血缘关系获得许多正规金融贷款人无法获得的信息,对借款人的身份、资信、品格、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及其所从事的项目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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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的了解。由于民间金融具有能够获得较多的借款人信息的优势,故其在借贷双方之间实现了信息的对称,避免了正规金融中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降低了借贷的风险。民间金融除了具有信息资源的优势外,其快捷的交易方式也有效节约了成本。其次,民间金融实行利率的市场化,由市场的需求来决定利率的高低。因为市场的需求是变化的,所以在不同的情况下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也会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呈现出较大的弹性。这与正规金融的存贷款利率处于严格的管控之下完全不同,民间金融通过灵活的定价机制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发挥价格筛选功能,让市场本身来实现资金资源的高效配置。再次,民间融资主要依靠声誉来约束借款人。基于民间金融地缘性的特点,声誉对于在特点地区需求发展的人来说至关重要,如果借款人在该地区的民间金融活动中违约,丧失声誉和信誉,这将对其将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但借款者以后的借贷活动不能顺利的进行,而且其以后想与该地区的民间金融机构从事商业合作也是不可能的,这就使借款人会自觉的遵守民间金融的规则。传统金融虽然可以依靠法律约束借款人,但其成本较高,且有时借款人会故意逃避,约束效果不佳。民间金融的声誉与传统金融的法律约束相比,其对借款人造成的威慑更大,违约所带来的一系列后果是借款人所不愿承受的。所以,在民间金融活动中的借款人一般都会努力维护自己的声誉,遵守彼此间的约定。

(三)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在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资金的流通是其命脉,然而资金的短缺又是中小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融资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问题的重要手段,在经济活动中,中小企业对贷款资金的需求急、单笔贷款规模小,但借贷次数多。由于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具有上述的特点,中小企业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很难融到资。原因是商业银行对贷款实行集约化管理,银行出于经济利益和规避风险的考虑,在贷款成本一定的情况下,银行更愿意将贷款贷给单笔资金需求大且风险负担能力强的大企业。这就导致了不急需资金周转的大企业可以轻而易举的从商业银行融到资,而真正需要资金周转的中小企业却几乎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融到资,这阻碍了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使本就在与大企业竞争中不占优势的中小企业步履维艰。因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有需要,所以能够满足中小企业需求的民间金融就应运而生了。民间金融具有“亲缘”和“业缘”的文化底蕴,使其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筹集到资金。此外,民间融资以“地缘”、“亲缘”、“血缘”等关系为基础,所以其融资无需抵押,手段更简便高效,民间金融具有的优势和特点正好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在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二、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缺少法律规制

我国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态度,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的坚决打击,打压民间金融的发展。二是改革开放时的默许期,允许民间金融的发展。三是90年代的整顿期,民间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政府对其进行整顿。四是从2002年到现在的引导期,政府重新审视民间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对其的发展进行引导。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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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缺乏监管,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交界的灰色地带。由于民间金融的“地下金融”的属性,使其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政府对其的态度几经变化,我国法律体系中也缺少对其具体规制办法。此外,法律法规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有关法律规定是1991年颁布的最高法《意见》,距今已有14年之久。我国与银行相关的法律都是本世纪初修订和制定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系的深化改革,金融衍生品不断出现,现有的法规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经济的快速发展了。涉及民间融资的法律规范相对分散和模糊,制约民间金融在规范的框架内运行。 其次,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间存在矛盾。现行的规制民间融资问题的法律规范分散于众多的法律条文之中,制定主体不一,效力等级不一,缺乏统一性。例如,合同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支持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借贷利息。国务院却以颁布相关取缔办法的形式否定了民间借贷。

(二)民间金融缺乏监管

我国在监管环节存在缺失。其一为主体缺失。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金融活动进行宏观的调控;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特定的领域负有监管职责。而活跃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没有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民间金融的集资行为处于三无的境地,无人审批,无人管理,无人监管。这会导致非法集资的现象的产生,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其次,缺乏监管的制度,监管的内容不明确。一方面,民间金融的应运而生促进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满足了一大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处于隐蔽的状态,国家不能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监管,使其在一定层度上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存在威胁。国家对民间金融态度的不明确,加上其自身的隐蔽性的特点,拖延了相关监管制度的诞生。而缺乏监管的民间金融在一定层度上限制了其自身的发展。

(三)民间金融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隐患

首先,民间金融具有趋利性的特点,使其在配置资金资源时会失去平衡,资金过度集中在利润空间大的产业,导致该产业产能过剩,出现结构风险,带来社经济危机,影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其次,民间融资存在盲目性和投机性。利率市场化使民间金融具有高利率的同时,过度的追逐热点行业,产生投机行为,扰乱市场的秩序。此外,在民间金融活动中社会民众存在跟风从众心理,聚集起来的资金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进入市场,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将导致资金链的断裂带来社会的恐慌,这不但会造成市场经济的震动,使资金资源不能够服务于社会的生产和生活,还会让民间借贷者收不回出借资金,近而带来一系列的社会暴力行为,威胁社会的稳定。再次,民间金融的隐蔽性和我国“以货币供应量调节为主,利率调节为辅”的货币政策存在冲突,隐蔽的民间金融将货币投入市场流通使中央银行不能准确的监测到货币运行的规模和数量,增添宏观调控的障碍。处于地下的民间金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其虽然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但其缺乏监管的现状也时刻威胁着我国的市场经济。 三、对民间金融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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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关立法

首先,应当以立法的形式促进民间金融走向合法化。民间金融在满足了不同融资者的融资需求的同时,还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明确民间金融机构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使其金融活动规范话,公开化,这样既有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又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管。其次,建立民间金融法律体系。民间金融是一个法律没有规定的领域,为了实现民间资本的合法化运作,必须进行民间金融的监管立法。逐渐的形成以《民间融资法》为基本,《放贷人条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取缔和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再次,要协调好规制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效力。目前,规范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是零散的切相互支持存在着冲突,在建立和完善民间金融方面的立法的同时一定要明确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等级,避免效力的冲突,做到有序的规制民间金融行为。 (二)确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

首先,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部门为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在民间融资取得合法地位之后,建议在银监会下,设立相关监管机构。由于民间金融建立在亲缘关系、地域关系等基础上,其主要为一定地域范围内中小企业和民众提供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围绕存款与借贷,区域特征明显。 因此,应由金融监管机构的地方机构派出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其次,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内容。金融活动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应当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设定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实行登记注册制和最低资本要求。对民间金融所从事的营业活动也要进行监管,制定借贷程序规范,规定存贷比例,预留备付金,规避营业活动中的风险。民间金融机构在退出金融市场的时候,要设定退出规范,在民间融资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准予民间金融机构退出市场。通过完善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推进民间金融的发展。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民间融资的存在与地下,行业规范不明确,没有合理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使其信用等级低、抗风险能力弱、资产运营风险高,缺乏国家的信用支持,一旦发生信用危险,就会发生挤兑风潮,不能还本付息,引发社会社会危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民间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为民间金融机构的退出提供保障。建立相关保险机构,当民间金融机构开展相关金融活动时,先应按照自己的资金规模向存款保险机构交付一定量的保险金,以防日后发生信用危机。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在民间金融机构破产或关闭后赔付保费,能够对民间金融机构金融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能在民间金融机构破产的情况下进行接管或实施清算,保障民间金融机构在发生破产事由时能够对其存款人进行偿付,维护社会存款人的权利。此外,存款保险机构能够为国家提供民间市场上货币流量的信息,方便国家政策性调控措施的制订,增进国家监管与民间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实现两者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共同推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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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机构解决了正规金融机构不能解决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保证了市场经济的多样性,进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满足了我们这个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其本身还是问题很多,但它的存在与发展满足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它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我们需要去正式民间金融,明确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给其一个合法的身份。与此同时,我国有待于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具有可操作性、可预测性的监管办法,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引导和促进民间金融正确的发展,进而带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注释:

王杰、乔兰香.我国民间融资问题及治理之道.理论导刊.2014(1). 岳彩申.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经济论坛.2009(4). 参考文献:

[1]李世兴.民间融资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社会.2014(1).

[2]吴永明、王从荣.民间融资:法律困境与制度创新.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3(5).

[3]王从荣、李宁.民间融资:合法性、金融监管与制度创新.江西社会科学.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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