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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宪法比较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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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宪法比较之我见

作者:陈 孟

来源:《活力》2010年第19期

[摘 要]中华民族是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华夏民族,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历史是美国所不能企及的。但就宪法的发展来看,美国制宪的历史早于中国一个世纪有余,美国宪法更是世界上第一个成文宪法,无论在宪法文化背景、宪法的结构、宪法的效力方面与我国宪法都是有差异的,所以比较研究美国与我国的宪政文化是很有价值的。 [关键词]中国宪法;美国宪法;权利;原则

一、中美宪法背景之比较 (一)理论基础

宪法的制定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也有着不同的形成原因,例如美国宪政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吸收了亚当·斯密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每一个个体都是理性的,都会在有约束的条件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则。”[1]这就是一个人在掌握了公共权力的时候会有一定的几率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布坎南认为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一定要以“人性恶”为假设,通过制定规则来弥补人性的弱点,从而保证权利能够得到正确的运用。一个国家的宪法的好坏直接影响其他法律的制定,所以治理国家的关键是好的规则,即行之有效的宪法制度。再加上早期的美国宪法立法理念受西方学者洛克、孟德斯鸠等分权学说的影响,采用权力分权制衡的原则,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民众的利益,其实质是满足资产阶级社会中各利益集团方便控制政府的需要,以满足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

我国与美国有所不同,我国的宪法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所以我国在宪法条款里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二)历史背景

美国宪法是独立战争胜利的产物,源于《独立宣言》的签署,崇尚独立自由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这就决定了美国宪法被深深打上了自由的烙印。“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约束政府等口号,无一不洋溢着自由之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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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建国初期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国的法治必然要遵循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而我国的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共同纲领》,它的产生是中国人民长期斗争的结果,所以决定了它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中美宪法内容之比较 (一)宪法的结构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文有七条,修正案有二十七条,它的宪法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原则、宪法修正程序、宪法批准程序。条文简单,以分权和全力保障为主题展开。

我国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其中四章分别规定了总纲、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这部宪法的主要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但是由于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发展来的,所以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宪法的使用情况

美国宪法只是在1787年的时候将1782年的《联邦宪法》替换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之后就一直没有发生过更改。

我国宪法经历过五次修改,分别为1949年、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自建国以来一共有五个不同的宪法版本 (三)宪法的特征

首先,美国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在政府权利方面,美国主张的是有限政府,主张分权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主张权威政府,主张合一制。其次,美国的宪法文字非常概括,弹性空间很大,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来做出相应的解释来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美国宪法中多为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保障人权方面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其语言高度概括,使得必须依靠解释来完成正常的工作,集稳定性与灵活性于一体;中国宪法的规定则较为精确,在修正等操作上主要依赖于宏观调控,是通过中央集权的方式推行。我国宪法语言的规定非常明确,规定细化,所以很少有争议产生,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的宪法弹性范围小,可变通的余地较小。最后,美国的宪法实现了司法化,并且由此产生了美国特有的违宪审查制度。 (四)宪法的内容规定

我国宪法与美国宪法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美国宪法的意义和内涵依赖于它的解释。我国宪法的内容规定也在不断地变化,经历了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体现了指导和服务社会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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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法的特殊问题之比较 1.宪法的人身自由保障权利

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证实保障人身自由权利是美国宪法的出发点,将人身自由作为头等重要的事情来予以保护。虽然篇幅很短小,但是宪法确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是比较详细和具体的,其中列举的为数不多的权利大多数是关于人身权利的,并且通过规定正当的法律程序来保障人身自由权利。

我国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集中在宪法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实体性质的规定,涵盖面不是十分的广泛,缺少如美国所具有的保障人身自由所需要的正当程序。 2.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的思想最早来源于英国,在美国宪法中被发扬光大,从最初的只具有程序性的含义发展为兼顾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的正当程序。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程序性的正当程序的含义是任何其利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且获得庭审的权利。”[3]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就是正当程序原则较为完善的最好证明。

我国的法律传统文化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所以适当的借鉴正当程序原则有助于我国宪法权威的树立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3.宪法的妇女权利问题

美国宪法指定初期对妇女问题是被动的、消极的态度,对妇女权利的规定是非常有限的,虽然后期通过判例扩张了对妇女的权利保障,但总体上结合美国的资本主义国家性质,制宪的历史背景和崇尚天赋人权的思想上来看,美国宪法中对女性权力的保障还是相对较少的。 我国的宪法在制定之初就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4]。并且在之后的各部宪法中都有进一步的规定,例如“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禁止虐待妇女”等。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各个方面都有和男子平等的权利,是我国宪法注重人权的表现,是值得其他国家学习借鉴的。 4.宪法的解释和权利救济

在宪法解释和权利救济方面,除了直接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修正之外,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美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普通法国家,因此法庭在判决案件时有义。务遵循之前的判例。当最高法院在判断美国宪法的部分条文与现存法律的关系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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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就是对宪法行使了解释权。在美国宪法生效后不久,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从而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合宪或者无效。这一判例也确立了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时,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并运用到实际判决中。这样的判例往往会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化,因此这也使得美国宪法可以在不进行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具有适应历史发展的柔软性。多年以来,从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政策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一系列的著名案例对美国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四、比较研究中美宪法之意义

虽然我国具有五千年的文明史,美国只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但是在宪政发展史上美国却领先了我国一个世纪有余,美国宪法的适用性很强,其在宪政实践中的实践经验、将宪法作为最后的调整手段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是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总之,美国宪法在实践中的宝贵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和学习的。

参考文献:

[1]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M]. 法律出 版社.

[2]张凤平.中美宪法之比较[J]。赤峰教育 学院报,2000,(4).

[3]HC.布莱克.布莱克法律词典[M].西部 公共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s].法律出版社, 1949.

收稿日期:2010-09-27□ (编辑/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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