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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领导就全市地方煤矿2009年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市安监局领导就全市地方煤矿2009年 启动维修整改和复产验收工作答记者问

市安监局领导就全市地方煤矿2009年 启动维修整改和复产验收工作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完成我市“安全生产最佳年”的奋斗目标,近日,市安监局领导就启动2009年全市地方煤矿维修整改和复产验收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2009年煤矿启动维修整改和复产验收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要遵循突出抓好煤矿启动维修整改期间安全工作的原则。二是要遵循煤矿启动维修整改和复产验收工作与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煤矿准入标准、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

吸取煤矿事故教训、强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三是要遵循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的原则。四是要遵循复产验收的煤矿必须是矿井先天条件合格,后天条件不低于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标准的原则。

问:煤矿维修整改期间应该做哪些工作? 答:煤矿在启动维修整改前,必须制定开启主扇和入井检查的安全措施,经区县煤炭局批准,在区县安监人员的监督指导下,由矿长带领技术员、瓦检员、安检员、测风员、电钳工全面细致地开展入井检查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入井。

煤矿要依据井下系统、瓦斯、顶板、风量配备、涌水量、供电设备的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其中要包括整改的具体地点、现状、内容、工程量、整改时间、劳动组织、安全措施、负责人等内容,经区县煤炭局批准,报市煤炭局、市、区县安(煤)监局备案,由区县安(煤)监局逐井落实专人监督矿井维修整改工作。高瓦斯、高管、水患等重点矿井要由区县部门主要领导亲临现场监督指导维修整改。

对需采用爆破方式整改的矿井,区县煤炭局负责在整改方案中严格核准所需火工品数量,由区县安(煤)监局出具数量证明,公安局凭数量证明批供,严防煤矿私自开采或借整改之机出煤。

在复产验收期间内可以达到验收标准的矿井,区县方可批准其启动维修整改工作。

矿井停风区域必须由瓦检员先检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发现瓦斯聚集必须制定排放措施,经区县煤炭局批准,由区县安(煤)监局监督落实。瓦斯浓度超过3%,二氧化碳浓度超过5%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人员,报请专业救护队排放。

矿井恢复局部通风前,局部通风机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由电钳工人开启局扇。停风区域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不准人员入内。

矿井入井全面检查时,突出检查通风系统配备风量是否合理,风门、密闭、风桥、风窗、风障是否标准、完好、可靠;突出检查半截上山工程瓦斯聚集情况;突出检查井下各地点涌水量变化情况;突出检查各巷道、各采掘工作面支护、顶板变化情况,特别是

巷道交叉点、采煤面上下巷超前支护、掘进头、地址破碎带、已冒顶区域附近10米内极易发生顶板事故地点。

矿井在入井检查和维修整改时,要严格落实敲邦问顶制度,发现危石必须挑下。对无法挑下的危石或危顶,必须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否则人员不可进入作业。

井下支护失败、支护强度不够以及空顶地点必须重新支护,并做到先护顶。在施工、维修巷道和采面支护时,严格落实先支后拆、先顶后邦、先外后里、先上后下、先近后远的要求。矿井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失灵或供电线路有故障的不准强行送电。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或穿化纤衣服,不准在井下拆卸检修矿灯或更换灯泡,井下严禁明火或焊接作业。不准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入井检查和维修整改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问:请谈谈煤矿复产验收的基本条件? 答:共计二十六条:

(一)2008年年底,我市保留的生产矿井和技术改造矿井可以参加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含补套矿井)的矿井准建和技改手续必须齐全。 (二)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按规定要求配齐“四长一员”(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运输矿长、技术员)、安检员(不少于5人)、特种作业人员。矿井各类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人、证、岗相符。

(三)矿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按规定定员组织生产。

(四)矿井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并与矿山救援队签订救护协议。 (五)矿井按规定足额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或与有实力企业签订安全风险联保协议,并经区县认定。 (六)矿井必须有区县按规定配备的驻矿专盯员。专盯员实行聘用制,按事业编制管理,纳入区县财政统一开资,并参加社会保险。

(七)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各种记录规范。矿井六图齐全,与实际相符,并经区县行管部门

认定盖章。有经区县批准的正规开采的采掘作业规程。

(八)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必须真实,能反映出矿井是否与国有大矿连通,矿井周边是否有老窑、空区、旧巷,相邻矿井有无邻区关系影响安全,是否超层越界、平面重叠影响安全等情况。

(九)矿井在国有大矿范围内,与大井相邻,并且不属于资源独立块段的,要有所在大矿出具的无安全影响证明。

(十)矿井有省煤管局批准的矿井瓦斯等级年度鉴定文件,各种安全仪器仪表配备齐全并按规定检定。

(十一)矿井通风系统完善可靠,压风、暖风设施符合规定。

(十二)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功能齐全,运行正常,有专职值机人员、维护人员和专线电话,并有5月30日前完成系统升级改造的书面承诺。

(十三)矿井防灭火设施器材齐全,地面消防水池容量不小于200立方米,有双排水管路,且能正常

使用。

(十四)矿井有完善可靠的内外通讯系统,包括有固定外线电话、井下通讯安设到井下采掘工作面、车场及相关硐室。

(十五)矿井按规定配备和使用人车,人车、矿车安全保护装置齐全。

(十六)矿井电气设备完好率达到100%;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设备;取缔煤电钻;0.8米以上煤层淘汰木支护;电缆、风筒、输送机胶带选用矿用阻燃材料;矿井实现双电源、双回路供电;无淘汰采煤工艺,急倾斜采煤方法合理,措施可靠。 (十七)矿井密闭构筑符合标准,管理规范,登记建档并上报区县煤炭局审批,并报市煤炭局、市区县安(煤)监局备案。

(十八)具备资源整合条件,并已经达成实质性资源整合协议的整合主体矿井。

(十九)证内剩余资源储量按井型开采年限3年以上的矿井。3万吨、4万吨、5万吨、6万吨矿井必须具备的资源储量分别为13.76万吨、18.35万吨、22.94

万吨、27.53万吨。

(二十)新、改、扩建(含补套)矿井的老井具备正常生产矿井的安全条件,未竣工的新井符合设计批复的建设标准。

(二十一)矿井必须达到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有条件矿井必须承诺年底前推行机械化。 (二十二)矿井按规定统一采购、统一发放有安标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十三)矿井使用的矿灯必须有安标,区县把关,由矿方统一采购并且集中管理发放。高瓦斯、高管矿井必须全员配备报警矿灯,6万吨以上矿井试行推广使用报警矿灯。

(二十四)矿井工作面布置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正常生产矿井报验时必须真实申报工作面个数。原则上对少报工作面申报验收的矿井不予验收,只开一、两个工作面报验的矿井,必须经区县认定批准。验收时只验一、两个工作面的矿井,以后再开其他工作面时,必须经市、区县两级验收批准,否则按照私开工作面非法生产处以停产整顿或关闭。

(二十五)矿井设备按计划检修,有检修记录。 (二十六)矿井没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规定的重大隐患,不存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的“一律不得统一复工或复产”的情形。 问:今年煤矿复产验收都履行哪些程序? 答:必须经区县、市两级验收。

区县验收,煤矿具备复产验收条件后,向区县政府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产验收,区县验收办组织区县安(煤)监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局、工商局、监察局对申请验收的煤矿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经主管副区长、县长签字后由区县验收办向市地方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复验。

市级验收,市验收办接到区县验收办报验申请后,组织市安监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监察局对报验矿井进行联合复验。验收合格后,市验收办主任和市政府安委办主任签字,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签字,并统一报请相关发证部门验收。待发证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相关证照,由市验收办发放煤矿复

产验收合格证。

问:煤矿复产验收需哪些内业资料?

答:煤矿申请复产验收时,必须填报复产验收表,提报以下内业资料(统一装入1-2个卷盒或档案袋)。 矿井简介。五证一照(原件或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新、改扩建矿井技改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矿井“四长一员”配备文件;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反风演习记录。 矿井职业危害防治计划;省煤管局批准的矿井瓦斯等级年度鉴定文件(复印件);矿井安全仪器仪表检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由区(县)煤炭局审批的矿井供电设计;矿井双电源证明;矿井非跨年度采掘作业规程;矿井六图;矿井2009年度救护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矿井劳动合同(1、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名单。3、劳动合同必须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样式、并经劳动部门签证);劳动部门提供的矿工工伤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有区县认定意见和公章);矿井三、四级培

训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存储票据或联保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矿井专职驻监管员身份证明(区县人事部门出具);矿井监控系统改造升级承诺;矿井密闭档案;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票及安标证明;矿井大型设备检修计划及记录。 问:今年煤矿复产验收的具体时间?

答:验收工作时限定为2009年2月1日至5月31日。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报验、不具备复产验收条件或经两次验收未达到开工标准的矿井,列入关闭矿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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