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医院
乙方:xx(患者或其家属)
鉴于患者xx曾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代理律师的参与下,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以下事实: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双方确认本病例构成X级丁等医疗事故,乙方对应的伤残等级为x级。
2.在事故发生后,乙方在甲方处治疗时间为××天,另行xx手术治疗的预计住院时间为x x天,手术出院后康复时间为X×天。 3.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处理阶段时间为××天,参与处理的相关家属人数为×人。
4.乙方住所地×X市至××市往返差旅费为:×××元/人,乙方及家属每人按x次往返计算。 第二条 相关数据及来源:
1.××市200 x年度职工平均工资:x元; 2.××市200×年度居民平均生活费: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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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X 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x元 以上数据来源于 市统计局。
第三条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以下赔偿: 1.今后手术住院医疗费: 元; 2.误工费: 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4.陪护费: 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 元; 6.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 7.交通费: 元; 8.住宿费: 元; 9.家属误工费: 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x元(大写: )。
第四条 甲方减免乙方自×年×月××日至×年X×月×日在甲方处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乙方同意自行择期并选择医院进行肺段切除手术治疗,并自行承担因手术延误、取消及手术而产生的相应风险。
第六条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款x元(大写:x万元整)。
在乙方办理出院手续后当天,甲方一次性支付余款。
第七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医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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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医院
日期:
乙方: 日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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