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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2020-06-2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2007年12月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承包人: (全称) 劳务分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承包人就 工程的劳务分包事项,与劳务分包人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营业执照及资质情况

1.1 法人营业执照情况

注 册 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年检情况: 1.2 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1)

分包范围和内容:

(2)

2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主要节点工期

4.标准规范【本条款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5.质量标准【本条款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1)

(2)

6.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条款(3)(4)需选择其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7.项目经理

7.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称: 。

7.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称: 。

8.工程承包人义务

8.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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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负责依据发包人、监理及上级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规定并将其送达劳务分包人。

8.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试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8.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8.5 及时提供技术交底等有关资料;负责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保证施工需要,监督材料和设备的合理消耗和使用。

8.6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阶段工期要求,批准和下达月施工计划,必要时下达旬、周施工计划。

8.7 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图设计(含变更设计)、项目使用的《技术规范》、有关技术文件要求,对劳务分包人施工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奖罚。

8.8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结算,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8.9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8.10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情况,调整工作内容和工程数量。

9.劳务分包人义务

9.1 向工程承包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提供以上证书复印件及授权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提供与合同主体相符的企业账户及账号,或合同主体单位委托结算的账户、账号和单位授权委托书。

9.2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工程承包人的有关规章制度。

9.3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要求,每月底前 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9.4复核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技术交底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向工程承包人反映,经确定后方可施工。

9.5严格按照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数量和素质满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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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各类人员和必要的机具、辅助材料;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按照工程承包人的要求,做好文明工地建设;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9.6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和材料保管、消耗情况,以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9.7 提供权限范围内自购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并于使用前通知工程承包人进场检验。

9.8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9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9.10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9.11 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9.12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工程承包人并报有关部门。

9.13 在施工过程中,保护和维护施工道路和桥梁畅通,承担因劳务分包人原因损坏或损伤所通行道路及桥梁的责任及费用。

9.14 劳务分包人撤离现场时,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运出装备、剩余材料,清除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做到工程和现场整洁,达到工程承包人认可的使用状态。若工程承包人清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15 处理好与当地政府、村民等相邻关系,在不损害工程承包人利益前提下,自行协调解决与其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9.16 承担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对工程承包人的罚款以及工程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罚款,罚款在当期计量款中扣除。

9.17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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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待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不计息)。劳务分包人若不按时足额缴纳的,视作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支付劳务分包人任何费用。

10.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

10.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担确保作业、设备、物资、工程安全的相关责任和费用,承担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10.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3 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职业健康和环保有关法规,执行工程承包人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施工操作规程文明施工;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承担实施环保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做好现场的管理及布置,生活、建筑垃圾和废弃物要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堆放。

11.安全防护

11.1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1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11.3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标准计划,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12.保险【此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12.1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劳动者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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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3.物资及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此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13.1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见附件二),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及时组织货源并交付。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等需要劳务分包人装卸、运输或安拆调试时,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统一安排,依据材料计划及工程承包人材料管理程序办理领料手续。劳务分包人应明确指定材料领用人,负责材料的领用和签认工作。

13.2 本工程由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辅助材料详见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机具、周转及辅助材料一览表》,除此之外,工程所用其他施工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均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劳务分包人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详见附件四《劳务分包人提供机具、周转及辅助材料一览表》。

13.3 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进场后,双方共同对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的安全性能和状态进行验收确认,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安全性能或状态不符合要求的机具设备及周转材料在确认后3日内清理出场。

13.4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非自行采购的材料消耗超出限额部分,按照工程承包人实际采购费用,在当期款中扣除。

13.5 合同明确由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劳务分包人须无条件使用,严禁自行采购,否则工程承包人有权认定劳务分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劳务分包人必须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13.6 凡因施工产生的可利用物料(土方、石方等)归工程承包人所有,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要求处置。

14.劳务报酬【此部分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14.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选择)

14.1.1 固定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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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按确认的工作量计算。 14.1.3 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按确认的工日计算。

14.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中已包含了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本合同14.6条款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

14.3 采用第(1)种方式计算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 ,劳务报酬共计 元。

14.4 采用第(2)种方式计算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 ,不同工作成果的劳务分包数量及单价详见附件一《劳务分包项目清单》,劳务报酬共计 元。表中所列工程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以工程承包人确认的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数量确定结算总价。

14.5 采用第(3)种方式计算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是 ,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工日(暂定); ,单价为 元, 工日(暂定);

略 劳务报酬共计 元。

14.6 在下列情况下,劳务报酬可以调整:(选填) (1)经工程承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

(2)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见第19.3、23.2、26.3、32等条款。

15.工时及工作量的确认

15.1 采用第14.1.1、14.1.2两种方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将完成的工作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技术交底、工作量签认单等资料确认。

15.2 采用第14.1.3种方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实际提供的劳务工日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5.3 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的工作量不予计量。

15.4 执行工程承包人验工计价程序及规定。每月 日由双方现场书面确认劳务分包人当月完成的工程数量(工日数量),工程数量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数量为准,月度计量截止时间为每月 日。

16.劳务报酬的支付

16.1 执行工程承包人财务会计程序。根据双方确认的完成工作量结算单,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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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约定为(每季度、每月) 日对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16.2 工程承包人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和劳务承包人提供的正规发票,扣除合同规定的应扣款项(包括保证金、材料款、违约金、罚款、税金等)或增加相应奖励后,支付劳务报酬。

16.3 本合同每月预留结算价的 %作为保证金(不计息)。其中 %作为安全、质量、环保、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于本合同工程劳务项目完工,经工程承包人确认无相关问题后返还劳务分包人;其中 %作为其他风险保证金,于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16.4 工程承包人因发包人拖欠原因造成的延期支付,劳务分包人同意工程承包人不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

16.5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6.6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凭工程承包人有关部门审核签字的结算单和合同书进行末次计价并签订末次结算协议,办理退场手续,余款 (一次或分期) 支付,不计息。

16.7 劳务分包人应指定专人(委托代理人)作为本工程计量支付资料的签认人,负责办理计量支付手续并复核签认。劳务分包人应出具相应授权委托书。

17.临时设施

17.1 劳务分包人自主解决劳务人员居住和生活设施,自行解决承包内容中规定的由劳务分包人完成的“三通一平”、临时设施的施工、管理和维修,以及完工后拆除和复耕工作;临时房屋、工棚、场地的修建服从工程承包人的统一安排。

17.2 劳务分包人临时设施的选址、规模、建设标准必须遵守工程承包人的统一规划方案。

17.3 劳务分包人中途退场,工程承包人无偿提供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或单独计量的临时设施,劳务分包人应无偿交还工程承包人,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坏部分,由劳务分包人负责维修或赔偿费用。

18.施工变更

18.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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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8.2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因变更导致工程劳务费用的变更,另行约定。

18.3 采用其他方式支付报酬的,如变更确实导致劳务作业量的增加或造成劳务分包人损失,经工程承包人确认,相关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作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8.4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5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18.6 如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或延后时,在保证发包人要求的情况下,相关事项由双方另行约定。

19.施工验收与配合

19.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19.2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9.3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19.4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完成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保修事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及时维修。若劳务分包人不及时到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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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人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配合维修,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本工程自工程正式验交发包人开始,缺陷责任期为 年。

20.违约责任

20.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0.2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每日支付合同价款的 %的违约金;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款的 %。

20.3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劳务分包人严重违约,工程承包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工程承包人施工计划,工程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

(3)劳务分包人未按承诺或按现场施工实际需要安排人员、设备进场,工程承包人有权根据施工的整体需要,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进入本合同所列工程范围内加快施工进度。

(4)劳务分包人不服从工程承包人工地代表的调度指挥或不执行工程承包人的管理规定。

(5)劳务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0.4 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劳务分包人出现野蛮施工、偷工减料,致使施工质量、安全隐患严重,且未按工程承包人要求的时限整改,情节严重;或进度严重滞后(当实际进度经常性滞后于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计划的20%时),承包人可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或更换劳务分包人;若7天后无明显改观或取得进展,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对其劳务分包人进行切割其相应工作量、清场等处罚时,劳务分包人不得拒绝,否则,对所完成的工作量不予计量支付,直至终止合同。劳务分包人在接到清场通知的7天内,必须立即进行清场,并自行负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0.5 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0.6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非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劳务分包人退场,工程承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处以合同总价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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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人不论何时及何种原因提出退场,均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承包人同意并签订退场协议后方可退场;未签订退场协议前,劳务分包人必须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不得单方面停工,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0.7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1.索赔

21.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资料。

21.2当本合同的一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可依据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向其提出索赔。

22.争议

22.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2.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3.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24.不可抗力

24.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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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4.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4.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5.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迅速通知发包人工程师并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照发包人工程师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5.2 劳务分包人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6.合同解除

26.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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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6.3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6.4 工程承包人确认劳务分包人确无继续履约能力时,可以解除合同。 26.5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26.6 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6.7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7.特殊约定

27.1 劳务分包方承诺:

(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现行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及人员名册送工程承包人备案。

(2)新增、减少和更换其劳务人员之前,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 (3)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并将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费的凭证和名册复印件报工程承包人备案。

(4)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于每月将发放的工资表如实报工程承包人备案。 (5)不以工程承包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及对外签订任何合同;未经工程承包人书面同意,不转让与工程承包人的债权。

27.2 工程承包人有权监督劳务分包人与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发放等情况,。

27.3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人身伤亡、机械设备损坏及其他事故,劳务分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承包人有权向劳务分包人追偿。

28.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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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合同自动终止。

2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工程承包人 份,劳务分包人 份。

30.补充条款[根据实际需要选填或补充]

30.1 劳务分包人负责临时占地及其青苗补偿、建筑物拆迁及临时用地租用事宜。

30.2 施工用水

施工用水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水费及管路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若工程承包人统一供应,则水费按实际用量和约定的供水单价在月度计量中扣除)。

30.3 施工用电

施工用电的高压线路及变压器由工程承包人统一架设和安装并承担费用;低压线路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架设并承担费用;电费按照劳务分包人实际用量和约定的供电单价在月度计量中扣除;劳务分包人须自备满足施工需要、足够数量的发电机,以备停电使用;电费、自备发电机及低压线路费用已包含在相应合同单价中。 30.4

30.5

31.合同生效

3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1.2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附件一:劳务分包项目清单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机具、周转及辅助材料一览表 附件四:劳务分包人提供机具、周转及辅助材料一览表

15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帐 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银行帐户 帐 号: 邮政编码: 16

附件一

劳务分包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合计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备注 工程承包人:(盖章) 劳务分包人:(盖章)

17

附件二

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

序品种 号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供应时间 等级 送达地点 18

附件三

工程承包人提供机具、周转及辅助材料一览表

序品种 号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9

附件四

劳务分包人提供机具、周转及辅助材料一览表

序品种 号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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