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 为进一步严格制度,规范各类工程验收工作,切实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夯实 安
全生基础, 推动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健康发展, 按照所有工序必须经过 验收把关及“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置地公司开发、承建的所有项目
2. 施工过程阶段验收
2.1 基础工程验收: 基础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同时向项目管 理
公司(部)和监理单位申请验收,项目管理公司(部)组织施工单位或专 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基础检测单位、 监督单位参加基础工程验收,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2.2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 位
同时向项目管理公司(部)和监理单位提交《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 申请验收,项目管理公司(部)接到验收申请后 3 天内组织施工单位或专业 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视分部工程性质组织设计单位、地勘单位、 检测单位、监督单位)参加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合格且监理和项目公司(部)对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报告》审核完成并 完善相关验收资料后方可进行结算工作。
2.3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2.3.1 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已经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需验收的分 部、
分项工程。
2.3.2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完备:
2.3.2.1 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并和工程进展同步; 2.3.2.2 有关原材料、半成品试验和评定合格; 2.3.2.3 施工形成的检测数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2.3.2.4 分部、分项工程自评资料齐全、评定结果符合要求;
2.3.3 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签署合格。 3. 施工过程隐蔽工程和结构工程验收
3.1 隐蔽工程由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负责申报,项目公司(部)组织施工 单
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视分部工程性质组织设计单位、 地勘单位、检测单位、监督单位)进行关键工序验收,其中防水工程(屋面、 厨卫、外墙、门窗塞缝) 、室外配套工程,需由项目公司(部)负责全过程的 检查监督。
3.2 结构工程验收:项目公司(部)制定工程各分项验收计划。在主体工程封 顶
一个月后,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应同时向项目公司(部)和监理单位 递交结构验收申请,项目公司(部)在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核,如认为主体工 程已达到验收标准,则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 督单位进行结构工程验收。
4. 专项验收
4.1 市政工程(给排水、强弱电、燃气、道路、化粪池等) 验收:项目公司(部)
负责要求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取得相关 验收证书并办理相关开通或验收手续。
4.1.1 市政工程施工完毕后, 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应同时向项目 公
司(部)和监理单位申请初验。
4.1.2 项目公司(部)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组织施工单位或
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关监督单位到现场进行市政工程初 验。
4.1.3 验收过程中的整改意见由项目公司 (部)督促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或专业 分
包单位进行整改,由项目公司(部)和监理单位负责验证。
4.1.4 经项目公司(部)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项 目
公司(部)组织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关监 督单位到现场进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市政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手 续。
4.2 电梯工程验收:项目公司(部)和监理单位负责要求电梯工程专业分包单 位
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
4.2.1 由项目公司 (部)和监理单位负责按国家及地方电梯验收规范要求完成 电
梯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要求强电完成送电,电缆竖井的二次结构完成, 以便敷设桥架,屋顶电梯机房二次结构,包括门窗封闭完成;公共部位装修 完成等。
4.2.2 电梯工程施工完毕后, 电梯工程专业分包单位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 请
初验。
4.2.3 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 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 则安排时间到现场 进
行电梯工程初验。
4.2.4 验收过程中的整改意见,由项目公司(部)和监理单位督促电梯工程专 业
分包单位及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负责验证。
4.2.5 初验合格,由电梯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竣工验收。 质
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 进行电梯工程竣工验收。
4.2.6 验收合格,由项目公司(部)和监理单位督促电梯工程专业分包单位负 责办理《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
4.2.7 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部)组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对
电梯装修部分进行验收并填写《专项工程验收报告》 。
4.3 消防工程验收:项目公司(部)负责要求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向政府消 防
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
4.3.1 项目公司 (部)和监理单位负责按国家及地方消防验收规范要求完成消 防
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消防水池蓄水、消防泵运行正常、屋面完工、各层 公共部位和疏散楼梯完工(包括楼梯扶手) 、所有防火门和闭门器安装完成、 安全出口疏散指示安装完成、各层疏散通道清理干净、安全栏杆扶手等全部 完工、进出楼栋通道完工并清理干净、外檐完工并清理干净、楼外消防环路 畅通、楼外消防设施完成并有明显标识、地下室清理完毕、强电送电、各楼 层门窗封闭、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完成, 、风道和电梯门收口、公共部位栏杆和 楼梯扶手安装到位、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完成、防火分区的防火封堵和 风道收口完成等。
4.3.2 消防工程及消防道路施工完毕后, 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单位负责向政府消 防
部门申请初验。
4.3.3 验收过程中的整改意见,由项目公司(部)和监理单位督促消防工程专 业
分包单位及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负责验证。
4.3.4 消防初验合格后,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单位负责向消防部门申请竣工验 收。 4.3.5 经消防部门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由项目公司(部) 安
排时间组织消防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政府消防部门到现 场进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4.3.6 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 则由消防专业分包单位办理《消防工程验收合格 意
见书》。
4.4 室内空气环境检测和水质化验检测
4.4.1 项目公司(部)负责组织室内空气环境检测取得相关报告。 (视工程情 况
确定是否进行室内空气环境检测)
4.4.2 项目公司(部)组织水质化验检测取得相关报告。 4.5 其它专项工程验收
4.5.1 其它专项工程施工完毕后,专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向主管单位申请初验。 4.5.2 项目公司(部)和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由项 目
公司(部)组织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 位、及相关监督单位到现场进行专项工程初验。
4.6.3 验收过程中的整改意见,由项目公司(部)和监理单位督促专项工程施 工
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整改,项目公司(部)和专项工程监理单位共同 验证。
4.5.4 项目公司(部)和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项 目
公司(部)组织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 位、相关监督单位到现场进行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并由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 单位办理《专项工程监督及质量等级证书》 。
4.6 档案验收
4.6.1 工程主体施工完毕后,项目公司(部)负责通知各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 单
位进行竣工资料收集并组织相关专业组自检,项目公司(部)负责验证并 向监督单位申请竣工资料初验收。
4.6.2 项目公司(部)组织现场竣工资料初验,初验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 5. 工程竣工验收
5.1 工程竣工初验及竣工验收由项目公司 (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组织或由项 目
公司(部)直接组织。
5.2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5.2.1 完成规划、水、电、电梯、人防、消防、空气环境、分户验收、保温节 能、
无障碍设施等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应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2.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2.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5.2.4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2.5 有施工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3 施工单位同时向项目公司(部)和监理单位申请竣工初验,监理单位主持 竣
工初验,并组织项目公司(部)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参加初验。验收过程 中的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负责整改,项目公司(部)和 监理单位负责验证。
5.4 初验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同时向项目公司(部)和监理单位申请竣工 验
收,项目公司(部)组织施工单位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相关监督单位共同参加竣工验收。
5.5 规划验收及各专业验收:项目公司(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 单
位、相关规划部门以及相关设计院进行规划验收,并办理该项目《建设工 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5.6 在完成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应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 由项目公司
(部)负责到建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书》 6. 物业验收和移交
6.1 竣工验收通过后 1 个月内,由项目公司(部)制定验收计划,并牵头组织 成
立物业移交小组,小组成员由项目公司(部) 、物业公司、施工单位、工程 管
理中心技术主管指派专人组成。
6.2 物业移交小组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房屋验收, 由物业公司指定专人根据每套 房
屋验收情况,填写《房屋验收记录单》 ,并经验收小组成员代表签字确认。 《房屋验收记录单》一式三份,必须经物业移交小组成员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后方为有效,分别由项目公司(部) 、工程管理中心工程内业主管、物业公司 备案。
6.3 验收通过后,项目公司(部)负责将公共公用部分、设备和设备用房、钥 匙
及相关资料移交物业公司,并组织工程管理中心技术主管、物业公司会签 《房屋移交单》。项目公司(部)在将工程移交物业公司前,应将工程现场清 扫干净,并全部锁门封闭。移交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6.3.1 工程所有的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工作范围和保修联系电话清单。 6.3.2 工程所有的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合同复印件。 6.3.3 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原件。
6.3.4 工程验收证明文件及工程的前期资料。 6.3.5 工程交房标准。
6.3.6 所有的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 6.3.7 工程质量保修书。 6.4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6.4.1 由物业公司对不合格项进行汇总,填写《房屋维修任务单》 ,经物业公 司、
项目公司(部)共同签字确认,并明确整改期限及复验时间,将《房屋 维修任务单》交工程管理中心工程内业主管备存
6.4.2 项目公司(部)将《房屋维修任务单》下发给施工单位及相关专业分包 单
位,由施工单位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由项目公司(部)进 行监督,物业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工程技术主管复核整改情况。
7. 重要节点验收
7.1 工程重要节点包括:地基和基础工程、主体中间验收工程、主体结构封顶 工
程、装饰装修工程、防水工程、消防工程、节能保温工程、规划验收工程、 电梯工程、安装工程等。
7.2 重要节点工程验收时,项目公司(部)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管理中心 技
术主管参和并监督验收过程。
7.3 重要节点工程验收前,项目公司(部)必须以书在形式通知工程管理中心 工
程内业主管对待验收节点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初验,对验收过程中提的整 改意见由项目公司(部)技术部和资料室负责整改,工程管理中心工程内业 主管负责验证。
7.4 工程验收所用表格均按《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 中相应表 格
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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