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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的分类标准

2021-02-27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土的分类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土的分类标准》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91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土的分类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年12月30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

京研究生部负责主编,并会同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9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土分类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北京紫竹院,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0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统一工程用土的鉴别、定名和描述,便于对土的性状作定性评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用土;不适用于混凝土所用砂、石料和有机土。

注:工程用土指工程勘察、建筑物地基、堤坝填料和地基处理等所涉及的土类、有机土指土料中大部分成分为有机物质的土。

第1.0.3条 本标准是工程用土的通用分类标准。各行业的工程部门可根据各自的专门需要,编制专门分类标准。

第1.0.4条 土的各项分类试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工程用土的类别应根据下列土的指标确定:

一、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

二、土的塑性指标:液限(ωL)、塑限(Wp)和塑性指数(Ip);

三、土中有机质存在情况。

第2.0.2条 土的粒组应根据表2.0.2规定的土颗粒粒径范围划分。

粒组划分 表2.0.2

第2.0.3条 土颗粒组成特征应根据土的级配指标的不均匀系数(Cu)和曲率系数(C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均匀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6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60;

d1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10。

二、曲率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3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

30。

第2.0.4条 细粒土应根据塑性图分类。塑性图的横坐标为土的液限(ωL),纵坐标为塑性指数(Ip)。本标准规定有两种塑性图,可根据下列所采用的液限标准进行选用:

一、当取质量为写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1分类。

二、当取质量为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2分类。

第2.0.5条 土中有机质应根据未完全分解的动植物残骸和无定形物质判定。有机质呈黑色、青黑色或暗色,有臭味,有弹性和海棉感,可采用目测、手摸或嗅感判别。

当不能判别时,可采用下列方法:将试样放入100~110℃的烘箱中烘烤,当烘烤后试样的液限小于烘烤前试样液限的3/4时,试样为有机质土。

第2.0.6条 工程用土分为一般土和特殊土两大类。

一、一般土按其不同粒组的相对含量可划分为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细粒土,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按粒组、级配、所含细粒的塑性高低可划分为16种土类;细粒土按塑性图、所含粗粒类别以及有机质多寡可划分为16种土类。

二、本标准所称的特殊土包括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可按其塑性指标在塑性图上的位置初步判别。

第2.0.7条 土类代号由基本代号组合构成。基本代号及其含义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一的规

定。

第2.0.8条 表示土类的代号按下列规定构成:

一、一个代号即表示土的名称。

二、由两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副成分,或土的级配,或土的液限。

三、由三个基本代号构成时,第一个基本代号表示土的主成分,第二个基本代号表示液限,第三个基本代号表示土中微含的成分。

第三章 土的分类

第3.0.1条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试样中巨粒组质量多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巨粒土;

二、试样中巨粒组质量为总质量的15~50的土称巨粒混合土;

三、试样中巨粒组质量少于总质量的15的土,可扣除巨粒,按粗粒土或细粒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定名。

注:当散布在土内的巨粒,其体积对土的总体性状有影响时,可不扣除巨粒,按粗粒土或细粒土的相应规定分类定名,并应予以注明。

第3.0.2条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分类定名,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的分类 表3.0.2

第3.0.3条 试样中粗粒组质量多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粗粒土。

第3.0.4条 粗粒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试样中砾粒组质量多于总压量的50%的土称砾类土;

二、试样中砾粒组质量少于或等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砂类土。

第3.0.5条 砾类土应根据其中的细粒含量及类别、粗粒组的级配,按表3.0.5分类。

砾类土的分类 表3.0.5

注:表中C或M根据表3.0.9或3.0.10确定。

第3.0.6条 砂类土应根据其中的细粒含量及类别、粗粒组的级配,按表3.0.6分类。

砂类土的分类 表3.0.6

第3.0.7条 试样中细粒组质量多于或等于总质量的50%的土称细粒土。

第3.0.8条 细粒土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试样中粗粒组质量少于总质量的25%的土称细粒土。

二、试样中粗粒组质量为总质量的25%~50%的土称含粗粒的细粒土。

三、试样中含部分有机质的土称有机质土。

第3.0.9条 当采用图2.0.4-1所示的塑性图确定细粒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9分类。

细粒土的分类 表3.0.9

第3.0.10条 当采用图2.0.4-2所示的塑性图确定细粒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0分类。

细粒土的分类 表3.0.10

第3.0.11条 含粗粒的细粒土应按表3.0.9或3.0.10划分。并根据所含粗粒类别,依据下

列规定分类:

一、粗粒中砾粒占优势,称含砾细粒土,应在细粒土代号后缀以代号G,如CHG、CLG、MHG、MLG等;

二、粗粒中砂粒占优势,称含砂细粒土,应在细粒土代号后缀以代号S,台CHS、CLS、MHS、MLS等。

第3.0.12条 有机质土可按表3.0.9或3.0.10划分,在各相应土类代号之后应缀以代号O,如CHO、CLO、MHO、MLO等。

第3.0.13条 当取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确定特殊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3对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作初步判别(图3.0.13)。

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的判别 表3.0.13

第3.0.14条 当取液限仅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确定特殊土的类别时,应按表3.0.14对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作初步判别(图3.0.14)。

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的判别 表3.0.14

第3.0.15条 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等特殊土的最终分类定名尚应遵照相应的专门规范,本标准仅规定在塑性图中的基本位置和相应的学名。

第四章 土的简易鉴别、分类和描述

第一节 简易鉴别方法

第4.1.1条 土的简易鉴别方法适用于本标准第2.0.6条中的各类土,其中特殊土的分类定名还应该遵照本标准第3.0.15条的规定。

第4.1.2条 本方法用目测法代替筛分析法,以确定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用干强度、手捻、搓条、韧性和摇震反应等定性方法,代替用仪器测定土的塑性。

第4.1.3条 土中有机质应按本标准第2.0.5条的规定鉴别。

第4.1.4条 确定土粒粒组含量时可将研散的风干试样摊成一薄层,凭目测估计土中巨、粗、细粒组所占的比例。再按第三章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为巨粒土、粗粒土(砾类土或砂类土)或细粒土。

第4.1.5条 干强度试验时应将一小块土捏成土团,风干后用手指捏碎、掰断及捻碎。根据用力的大小区分为:

一、很难或用力才能捏碎或掰断者为干强度高;

二、稍用力即可捏碎或掰断者为干强度中等;

三、易于捏碎和捻成粉末者为干强度低。

注:当土中含碳酸盐、氧化铁等成分时会使土的干强度增大,其干强度宜再用湿土作手捻试验,予以校核。

第4.1.6条 手捻试验时应将稍湿或硬塑的小土块在手中揉捏,然后用拇指和食指将土捻成片状,根据手感和土片光滑度可区分为:

一、手感滑腻,无砂,捻面光滑者为塑性高;

二、稍有滑腻感,有砂粒,捻面稍有光泽者为塑性中等;

三、稍有粘性,砂感强,捻面粗糙者为塑性低。

第4.1.7条 搓条试验时应将含水量略大于塑限的湿土块在手中揉捏均匀,再在手掌上搓成土条,根据土条不断裂而能达到的最小直径可区分为:

一、能搓成直径小于1mm土条者为塑性高;

二、能搓成直径为1~3mm土条而不断者为塑性中等;

三、搓成直径大于3mm的上条即断裂者为塑性低。

第4.1.8条 韧性试验时应将含水量略大于塑限的土块在手中揉捏均匀,然后在手掌中搓成直径为3mm的土条,再揉成土团,根据再次搓条的可能性,可区分为:

一、能揉成土团,再搓成条,捏而不碎者为韧性高;

二、可再揉成团,捏而不易碎者为韧性中等;

三、勉强或不能再揉成团,稍捏或不捏即碎者,为韧性低。

第4.1.9条 摇震反应试验时应将软塑至流动的小土块捏成土球,放在手掌上反复摇晃,并以另一手掌振击此手掌,土中自由水将渗出,球面呈现光泽;用二手指捏土球,放松后水又被吸入,光泽消失。根据上述渗水和吸水反应快慢,可区分为:

一、立即渗水及吸水者为反应快;

二、渗水及吸水中等者为反应中等;

三、渗水吸水慢及不渗不吸者为反应慢或无反应。

第二节 鉴别分类

第4.2.1条 巨粒土和粗粒土可根据本标准第4.1.4条的目估结果,按表3.0.2、表3.0.5及表3.0.6的规定进行分类定名。

第4.2.2条 细粒土可根据本标准第4.1.3条和第4.1.5条至第4.1.9条的试验结果,按表4.2.2进行分类定名。

细粒土的简易分类 表4.2.2

注:凡呈黑灰色有臭味的土,应在相应土类代号后加代号“O”,如MLO、CLO、MHO、

CHO。

第三节 土状态描述

第4.3.1条 在现场采样和试验室开启试样时,应按下列内容描述土的状态:

一、粗粒土:通俗名称及当地名称;土颗粒的最大粒径;巨粒、砾粒、砂粒组的含量百分数;土颗粒形状(圆、次圆、棱角或次棱角);土颗粒的矿物成分;土颜色和有机质;细粒土

成分(粘土或粉土);土的代号和名称。

二、细粒土:通俗名称及当地名称;土颗粒的最大粒径;巨粒、砾粒、砂粒组的含量百分数;潮湿时土的颜色及有机质;土的湿度(干、湿、很湿或饱和);土的状态(流动、软塑、

可塑或硬塑);土的塑性(高、中或低);土的代号和名称。

第4.3.2条 土的状态应根据土的不同用途按下列各项分别描述:

一、当用作填料时:不同土类的分布层次及范围。

二、当用作地基时:土的分布层次及范围、结构性、密实度和稠度。

附录一 基本代号

漂石(块石) 卵石(碎石) 砾 砂 粉土 粘土 细粒土(C和M合称) 混合土(粗、细粒土合称)有机质土 黄土 膨胀土 B

Cb

G

S

M

C

F

Sl

O

Y

E

红粘土 R

级配良好 W

级配不良 P

高液限 H

低液限 L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

铁道部铁道科学研究院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勘察院

南京大学

长春地质学院

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正宏、 、卞富宗、苏贻冰、李生林、罗梅云、唐大雄、饶鸿雁、陶秀珍、韩玉明、熊兴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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