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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 知识产权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数字藏品 知识产权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数字藏品的交易存在多种形式,甚至可能作为“有价证券”进行流通。但从我国的监管趋势而言,代币融资活动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政府的有关禁令虽然针对的是比特币、以太币等同质化代币,但是可以推断的是,非同质化代币也将不允许进行融资行为,涉及NFT交易的平台方必须时刻关注NFT交易的合规性。我们所谈的交易方式,是指目前最主流的交易方式即网络平台上的交易,这一交易方式也是我国法律目前所允许的数字藏品交易方式。

通过网络平台交易又主要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类为数字藏品发行者与平台是同一方,例如“NBA’sTopShot”项目便是由NBA官方制造并出售的一种数字藏品,用户可以直接在NBA官网上进行购买。更为常见的,则是以以太坊此类大型区块链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助其广泛的影响力和先进的技术进行数字藏品的交易。

在以太坊数字藏品这种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两个需要关注的问题:第一,当买方“购买”一件数字藏品时,是在买什么?第二,“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如何理解?

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数字藏品首先是一项虚拟财产;同时,它还承载着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因此,其交易过程也至少会产生两项权利的转移,一项为数字藏品作为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变化,另一项则是作为“作品”的数字藏品的知识产权的转移或者许可。

财产权的转移应当是没有异议的,如果数字藏品的创建者在交易中没有声明保留所有权,那么一旦完成交易,则数字藏品的财产权将完成转移。但是,所有权人实际上无法实际占有数字藏品,因为其存在于区块链中,没有发生现实物的“交付-转移”过程。此外,以太坊还明确规定,数字藏品的铸造者可以设定“版税”,也就是说即便一个买家从铸造者处购买了数字藏

品成为新的所有权人后,其再次出售该数字藏品仍然会使得铸造者获利。

知识产权的转移则显得更加复杂。数字藏品与寻常的数字产品有较大的不同。例如,当我们购买一首新歌时,我们是基于合同约定而获得知识产权许可,我们不会获得该歌曲的财产权,也不会成为该歌曲的著作权人。但是,数字藏品的交易是发生了财产权转移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当然获得相关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在数字藏品交易实践中也须遵循该规则。数字藏品的交易过程一般并不涉及著作权的转让或者许可,这也就意味着数字藏品发行方或者原作创作者保留完整的著作权,其可以再复制、发行相同的数字产品。当然,出于“稀缺性”的考虑,发行方或者原作创作者也不会做出有损数字藏品价值的过度复制发行行为。但在版权归属问题上往往还会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情形中:一名铸造者可以将其他艺术家的画作铸造成数字藏品,若原画作作者并不知情或并未充分授权,该数字藏品的著作权应归谁所有呢?这里,就可能产生铸造者对著作权的侵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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