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 1 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 3 财务部各岗位人员应知应会标准 ......................................................................................................... 14 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 16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 18 内部稽核制度 ......................................................................................................................................... 21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 24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 27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 30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 33 仓库管理制度 .............................................................................................................................................. 36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为有效控制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使企业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公出差的办理程序
1、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用款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担保后,经领导签批,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借款。
3、出差人员回公司应在“出差申请单”中情况汇报一栏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并书面汇报出差工作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并在“出差申请单”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核意见。 4、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费用标准
1、公司职员出差实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包干,其标准如下: ⑴集团公司领导:按出差所在地区不同,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住3—5星级宾馆,误餐津贴60元/天。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⑵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可住3—4星级宾馆,误餐津贴40元/天。
因工作需要请客户用餐可实报实销,不再列支误餐津贴。
⑶公司中层干部:住宿标准省会180元以内,非省会12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⑷一般工作人员:住宿标准省会80元以内,非省会60元以内。伙食补助40元/天。
⑸市内交通费:公司职工出差途中市内公交车费实报实销。如乘车时间为夜间(晚九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可乘出租车,并注明乘车区间。如遇特殊情况,事后应写书面汇报,经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2、去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如:沈阳、长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差人员必须住办事处,食宿由办事处承担,不享受伙食及住宿补助,如因办理业务路途较远,而中途无法返回办事处就餐,可按每天10元补助,但需持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字确认证明。
3、(1)外出参加会议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实行费用包干,采取分项计算的方法,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10元/天市内交通费和公杂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标准列支,伙食补助、公杂费,市内交通费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2)外出学习人员,住宿费实行包干标准,伙食补助每天20元,外出学习途中可享受伙食补助费,学习期间可享受公杂费、市内交通费。
4、出差特区(深圳、珠海、海南、厦门、汕头),费用本着节约的原则伙食费60元/天。
三、几点具体规定:
1、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内交通二项补助费。 2、出差当日往返可享受全额补助(包括次日晨抵达本市)。 (1) 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标准。 (2) 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3) 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15元。 (4) 中午12时后抵达本市按全天补助30元。
3、订票费、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写书面汇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4、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1)、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软卧(或软席)、轮船二等舱、出租车。如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乘轮船二等舱位需经董事长或总裁批准,方可报销。
(2)、旅途中符合乘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4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50%,其它列车票价60%予以补助。白天乘坐火车软座、软、硬卧不予报销。
(3)、去集团公司设有办事处的地区,连续乘车16小时以上,另外予以30元伙食补贴。 (4)、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六小时发给夜间乘车(船)补助费30元。
(5)、带车辆外出,随车送货扣除包干费中交通补助费。如随车送货后还需办理其他业务可享受交通补助费(需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5、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须经安排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
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并不再享受当天伙食补助。凡同领导一起就餐,餐费已报销者均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6、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按1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如二名司机按25元/百公里补助。货车司机住宿费以50元/天标准支付,小车司机按同车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同档次宾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扣除2天往返时间、等候时间按每天20元给予伙食补助。
7、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的违章罚一律不准报销。
8、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趟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9、出差时借款,前帐(账)不清、后帐(账)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帐(账)务混乱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0、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内部控制制度的构成内容
一般地说,内部控制制度的范围应当涉及企业的各种经济业务,范围扩展得越大,控制就越是严密,作用也就越大。经济业务的种类繁多,内部分工较细,对外关系复杂,因此要设计严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其范围应当扩展到企业的每一种经济业务,对所有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都提出具体要求,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效用。
企业的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和产品购销业务不仅数量大,而且牵涉的部门和人员多,大多数又是与企业外部发生业务关系,因此发生错误和弊端的可能性较大,尤其是产品的赊购、赊销业务,更是如此。所以内部控制制度应以上述两类业务为中心来设计,将它们作为控制的主要范围和内容。 内部控制制度的范围包括: ——货币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 ——供应业务的内部控制; ——生产成本业务的内部控制; ——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 ——工资业务的内部控制;
——存货业务(存货的收发,结存)的内部控制; ——固定资产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货币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㈠ 货币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货币资金业务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它具有业务数量大、发生范围广的特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控制,是整个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关键。要求: 1、实现钱账分管,出纳员不得负责总账的记录.
2、各种收付款业务均应集中于出纳部门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具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 3、现金收入和支出必须立即记账,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现金记账情况并进行账务核对。
4、一切货币资金收入,都要入账。不得将出售残料、废料的收入、罚款赔款的收入等列作账外处理。 5、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必须定期与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一次),并由出纳员以外的人员编制或审核银行调节表。
6、库存现金除日常周转需用外都应每日解交银行,库存现金必须存放保险柜。 7、发票与收据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领用空白发票(银行票据)和收据必须进行登记。
8、支票签发必须由出纳员和财务负责人两个以上负责并签字,并应设置支票签发登记簿进行记录,空白支票不得签名盖章。
9、所有付款业务只有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办理)。
10、一切收付款必须凭证齐全,收付业务完成后必须加盖收讫和(或)付仡(讫)的印章。 11、所有与现金或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有关的人员在业务处理后都必须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以备追溯责任。
12、出纳员在每天工作结束时要清点现金,核对账目,主管部门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㈡ 货币资金收入业务的内部控制
收入货币资金的途径,一是通过银行,二是直接收取现金。由于通过银行收款的业务,受到了银行的直接监督,起到了外部控制的作用,客观上能够有效地减少和堵塞货币资金收入业务中的漏洞,是保护货币资金安全的一个有力措施。因此,货币资金收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主要针对现金收入业务。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现金收入主要有销售货物取得现金和回收欠款,取得现金。 1、销售货物收入现金的内部控制
主要采用填制“销货单”的方式。它是“原始凭证控制方式”在现金收入业务中的具体应用。要求在顾客购货时,由销售部门开具销货单,注明所销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顾客持销货单向财会部门交付现金,然后持出纳员盖“收讫”章后的销货单向保管员提货。 2、回收欠款收入现金的内部控制
单位在办理回收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的业务时,应尽可能通过开户银行。如果采用收取现金的方式: ⑴ 出纳员直接向交款人收取现金时,必须由出纳员开具事先印有连续编号的“现金收据”,采用复写方式,一式三张。在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出纳章以及交款人签章后,将其中一张给交款人作为交款凭证,一张送交会计部门作为记账依据,一张留作存根。为保证现金收据的规范使用,应重点检查其编号是否连续,如有短缺,应及时查明原因,即使是作废的收据,也应将三张收据加盖“作废”字样后一并送交会计部门检查后归档保管。
“现金收据”也可以由会计员开具,然后交给出纳员加盖公章和出纳章,同时收取现金。这种方式下,
由于票据、印章两人分管,使开票和收款工作分离,可以进一步强化现金收入业务的内部控制。 不论什么情况、采用什么方式收取现金,除前述重点加强记录工作,即强调原始凭证的作用外,还必须充分利用账簿的功能,按规定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总分类账户,并加强二者之间的核对工作。
㈢ 货币资金支出业务的内部控制
货币资金支出业务与收入业务相比,其相同之处在于支出途径也是两条,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和由出纳人员直接支付现金,不同之处在于支出用途多样、业务内容繁杂、牵涉范围广、涉及人员多。 当通过银行支出货币资金时,要求采用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填制银行统一的结算凭证,客观上受到银行的外部控制,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防错消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业务实施内部控制,重点应放在结算凭证的管理上。基本要求是:建立严密完善的结算凭证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尤其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严把各种凭证的使用关,出纳员开具支票时,财务主管应当审查批准,而不能让其独自办理;对已用和未用凭证应当由非保管人员定期检查;严格限制签发空白支票;随时与开户银行对账等。
现金支出业务是货币资金支出业务内容控制的重点。该类业务按支出用途不同大致可分为采购物品支出现金、发放工资支付现金和支付各种借款使用现金等。具体控制方式: 1、采购物品支出现金的内部控制
对采购材料、商品等支出现金的业务实施内部控制,关键是在付出现金之前,先取得相应的原始凭证,如支付购货款须取得销货单位的发票,支付货物运费须取得运输单位的收费单据,并及时送交财会部门,由财会主管审核批准后,交给出纳员支付现金。
为了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还可采取根据付款凭证而不是原始凭证支付现金的方式。即:会计部门在接到发票等原始凭证后,先由财会负责人审核批准,再由会计人员根据其编制付款凭证,注明会计科目、款项用途及金额等,交给出纳员由其根据付款凭证列示的金额支付现金,并登记现金日记账。然后将付款凭证退交会计部门,以便登记总账。这样,出纳人员应当付出多少现金,会计部门已经记录在案,更有利于形成控制关系。 2、发放工资支出现金的内部控制
对发放工资支出现金的业务实施内部控制,主要应采取下列措施:
⑴ 严格划分劳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会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使工资发放业务由劳资管理员、工资计算员、现金出纳员和内部审计员分工协作完成。具体是:劳资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并根据职工名单和考勤记录、工资标准,编制工资发放表等;财会部门负责提取现金发放工资并分配工资费用等;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各种资料。 ⑵ 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考勤制度。要求:
工资表上的人名须经劳资部门(人力资源部)审查,临时工须有合格的证明,以防虚设人名,冒领工资;
调动工作和变更工资标准须有劳资部门(人力资源部)的正式批准文件,以防多计工资总额,侵吞余额;
考勤记录和产量记录须有车间负责人的签章,以防多记工时产量等现象; 离职人员应及时从工资表中除去,以防继续领发工资,等等。
⑶ 强化审查手续。由于工资的构成内容复杂,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各种津贴、奖金以及浮动工资等,而计算手续又相当繁琐,不仅要计算应发工资,还要计算代扣款项、实发工资等。所以,即使不发生作弊行为,但差错则在所难免。为此,必须强化审查复核工作。要求:重复计算每一张工资表,至少计算两遍;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经常性的审查其他人员的工作;每一张工资表都应经过劳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会部门和审计部门多环节的复查等。
⑷ 创造条件,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具体做法是:为单位的全体职工在同一定点储蓄所内开设活期存款账户,每月计算出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实发工资后,将工资结算单交给职工,而资金则一并交存储蓄所分别划入每个职工的存款户内。这样,既可简化工资发放手续,减少现金流通,保证现金安全,又可将工资发放业务改变为“集体整存,个人零取”的储蓄业务,将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紧密结合起来,有效地防止工资业务中的差错和弊端。 3、借款支出现金的内部控制
一般情况下,发生出差借款和其他公务性借款业务时,需要支付现金。该类业务相对较简单,对其实施内部控制,应符合三个方面的要求:
⑴ 借款人需要预支现金时,首先应填制“借款单”,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交财务主管审核领导批准,出纳员据以支付出现金;
⑵ 会计部门应当根据“借款单”编制付款凭证,登记“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发挥账簿控制的作用。待借款人出差归来或完成业务后,根据实际用款数长退短补,注销明细账上的有关记录; ⑶ 严格禁止非公务性借款行为,不得以便条作为借款手续,更上不能搞口头承诺,君子协定。 二、供应过程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㈠ 供应过程业务内部控制的要求
供应过程包括商品、材料和固定资产的供应。它一般由签订合同、验收材料或商品入库、结算支付货款三个环节构成。对供应过程业务要求:
1.采购计划、订货、验收、结算等工作必须分工负责。
2.采购人员除特别授权外只能按批准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改变采购内容。 3.除零星采购外,采购业务均需签订合同。
4.采购货款必须经过审核、核对合同,方可付款结算。 5.采购货款除小额采购外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6.采购的物资必须经过验收方可入库。
7.采购过程的损耗必须查明原因,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理。 8.应付账款明细账与总账应定期核对。 ㈡ 采购业务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 1.填写“请购单”,办理申请手续
企业各部门所需要的材料、商品和其他物资,或者仓库认为某种货物储备量已达到最低储备限额而需
要补充时,应当通过填写“请购单”的方式,申请购货。“请购单”是通知供应部门进行采购活动的一种业务通知凭证,由申请购货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供应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授权采购人员办理购货手续。采用这种方式,使每一次采购业务都能有相应的依据,并建立在有计划的基础之上,对于防止盲目采购,节约使用资金,分清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都有一定的作用。
“请购单”一般采用两张复写方式,详细注明:请购部门、请购物资名称 、规格、数量、要求到货日期及用途等内容,一并交供应部门。供应部门据此办理订货手续后,将其中一张退回请购部门,以示答复。
2.签订“定货单”,规范采购活动
如前所述,企业中除零星物品的采购可随时办理外,大宗购买业务应尽可能签定(签订)合同并采用定货单制度,以保证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定货单”是供应部门进行采购活动的一种业务执行凭证,也是购销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的一种条约,它不仅使采购业务在开始时就置于控制的范围之内,而且便于使整个采购业务在任何时候、任何环节上都能查询其执行情况。
“定货单”可据实际情况,采用数张复写方式,其中一张送交销货单位,请求发货;一张转交仓库保管部门,作为核收物品时与发票核对的依据,即验收货物的依据;一张留作存根,在供应部门归档保存,以便为所有的定货与到货情况进行查对、分析。 3.填制“入库单”,严格验收制度
采购部门购买回的各种材料物品,都应及时送交仓库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对照销货单位的发货票和购货定单等,对每一种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严格查验,在保证正确、相符的基础上填写“入库单”(或收料单)。“入库单”是证明材料或商品已经验收入库的会计凭证,由仓库验收人员填制,并取得采购人员的签字后,一张留存,登记仓库台账,一张退给采购部门进行业务核算,一张送交会计部门。严格的验收制度,有利于考核采购人员的工作质量,划清采购部门与仓库之间的经济责任,保证入库物资的准确性、安全性。
4.强化审查制度,严格审核购货业务的各种凭证
会计部门在正式记录采购业务、支付货款之前,应对各有关部门送来的各种原始凭证,包括发货票、运费收据、入库单以及定货单等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对。不仅审查每一凭证的购货数量、金额计算的正确性,还要检查各种凭证之间是否内容一致、时间统一、责任明确、手续清楚等。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合理解决。在此基础上,编制付款凭证,由出纳员结算支付货款,并按货币资金支出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和方式实施内部控制,使两种业务的内部控制统一起来。 三、生产成本内部控制制度
1.成本的计算必须以原始记录为依据。 2.成本计算必须具有健全的原始凭证。 3.应该进行定额管理。
4.在产品、产成品的转移必须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5.必须定期对在产品和完工产品进行清点。 6.费用分配表必须进行审核方可进行转账处理。
7.成本计算表必须经过审核。 ㈠ 生产成本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 1.成本计算基础工作设计
成本计算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⑴ 制定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确定哪些费用构成产品成本,是对费用处理的依据。 ⑵ 制定成本计算原始记录,是确定费用归集、分配和成本计算的依据。 ⑶ 制定消耗定额,是成本控制、分析、以及费用分配的依据。 ⑷ 制定其它有关制度,如领料退料制度、在产品和产成品盘点制度等。 ⑸ 确定成本计算的截止日,作为本期费用与下期费用划分的标准。 2.成本计算方法的选择
成本计算方法应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管理规模来确定,并力求成本计算方法的合理。
⑴ 确定成本项目。成本项目反映了产品成本的构成情况,并有利于成本分析与控制。成本项目按费用要素确定,设置原材料、燃料、动力、辅助材料、工资、制造费用等项目。
⑵ 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和方法。企业生产有单件生产、小批量生产、大量生产等情况,生产工艺有装配式和连续式的情况。根据这些特点,可以分别以品种、类别、加工步骤为成本计算对象,并分别选择品种法、分步法、定额比例法(分批法)等成本计算方法。各种计算方法一旦确定财务必须备案,不得随意调整。
⑶ 确定费用确认和分配的标准。费用确认的标准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大修理费用的计提与摊销方法。费用分配的标准指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如制造费用分配时可采用工时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消耗定额比例法等,各车间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⑷ 确定产成品、在产品划分的标准。在划分时可以按实际情况选用不同的方法,如在产品很少的情况,可不计在产品成本;在产品比较稳定时,在产品成本可确定为一个定量;在产品波动较大时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分配时主要可采用约当产量法和定额比例法。
⑸ 确定成本计算的程序。成本计算主要在车间和会计部门进行,各种转账、分配计算等分别在车间和会计部门进行。成本计算所需原始凭证应定期传交会计部门,有关凭证的传递程序:车间----会计部门。
3.成本计算中的凭证: ⑴ 费用汇总表
例如根据领料单、发料单编制的材料汇总表,根据工资单汇总的工资汇总表,以及折旧汇总表等。 ⑵ 费用分配表
按照费用发生作用途,按成本对象编制的材料分配表,工资费用分配表和制造费用分配表等。 ⑶ 在产品结存表
确定在产品数量和加工程度的报表,也可通过盘点后填制。 ⑷ 产品入库单
反映完工产品数量的凭证。
⑸ 成本计算表 4、成本明细账的设置
车间和会计部门分别设置成本明细账,也可按成本计算对象编制成本计算表,以表代账。账、表均应按成本项目的构成设多栏式结构(车间和会计部门账表格式具体由财务部统一设置),将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按成本计算对象入账(表)。将各种间接费用经制造费用归集后进行分配,期末按不同成本对象分配转出入账(表)。 四、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方法 ㈠ 销售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销售业务是围绕推销(销售)产品、商品或劳务等所发生的经济业务。销售业务包括产品销售业务和其他销售业务。一般要经过签订销售合同、填写发货单通知仓库发货、办理发货、办理货款结算四个环节。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要求:
1.销售合同、发票和发货单,必须经审核批准方能生效。 2.发票和发货单应顺序编号,如有缺号须经批准方可注销。 3.要按规定价格销售,未经授权不得改变售价。
4.收款时必须对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进行审核,有销售合同的必须与合同核对。 5.废残料的出售必须按一般销售同样处理。 6.销售退回必须按一般销售同样处理。 7.开单、发货、收款必须分工负责。 8.应收账款明细账应与总账核对相符。 ㈡ 销售业务内部控制的具体设计 1.现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
销售业务都分为现销和赊销两种情况。现销业务在销售产品或商品的同时,收取货款,强调钱货两清。实施内部控制的主要手段是开具“销货单”,并确定其合理的传递程序。具体做法是:
⑴ 客户购货时,由销售部门填制一式数联的“销货单”,注明购货单位、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留一联作为存根,进行业务核算,其余交客户办理货款结算和提货。
⑵ 客户持“销货单”向财会部门交款。财会部门对“销货单”认真审核后,办理收取货款的手续,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有关人员的签章,留一张编制记账凭证,其余退给客户。
⑶ 客户持“销货单”中的提货联向仓库提货。仓库保管人员对“销货单”复核,确认已办妥交款手续后,予以发货,并将提货联留下登记仓库台账。 2.赊销业务的内部控制
赊销业务是指先办理产品或商品发出,然后在规定时间内收取货款。一般情况下,赊销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除符合前述基本要求外,还应采用下列程序和方式:
⑴ 严格定货单制度,强化销售合同的作用。凡赊销业务,采用定货方式,定单确定后列入销售计划,作为日后发货的依据,防止无计划的发出货物。
⑵ 建立赊销业务批准制度,赊销业务应经过财务负责人的批准,未经批准,销售部门不得指令仓库发货,以防止因不了解客户信用度而可能造成损失。
⑶ 及时登记销售明细账和应收账款明细账。在发出货物后,会计部门应对销售部门开具的“销货单”以及相关的合同、定单等进行审查核对,正确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登记销售和应收账款明细账,以充分发挥账簿的控制作用。
⑷ 定期与购货单位核对账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收取货物。对账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收回货款应及时登记应收账款明细款账,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五、工资业务处理程序设计要点 ㈠ 工资业务处理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工资的发放数额必须以考勤记录、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和考核记录为依据。 2.工资的变动必须以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文件方可办理变动手续。 3.对各部门编制的工资单或由人力资源部编制的工资单必须进行审核。 4.工资单合计数与工资汇总表、工资分配表合计数核对相符。 5.工资单的编制与工资发放人员应予以分工。 6.工资提现凭证只有经过批准方可提现。
7.工资发放必须由领款人签收,签收的工资单副本交由会计部门归档保存。 ㈡ 工资业务处理中主要的原始记录和凭证 工资业务的处理主要依据以下原始记录和凭证。 1.考勤记录
考勤记录是计时工资制下确定工资发放数额的主要依据。考勤记录可采用考勤簿、考勤卡或考勤单的形式。考勤簿、考勤卡按职工人手一份,考勤单可以基层班组为单位每班组一张。记录方式可采用定时钟记录,也可采用考勤员记录的方式。 2.产量或工时记录
产量和工时记录是计件工资制下确定工资发放数的主要依据。同时是工资费用分配的主要依据。 3.工资发放凭证
工资发放凭证主要有工资单,按人为单位编制。工资汇总表,一般以部门分级汇总。工资分配表,通常按工资的用途由财务部门进行分类。工资汇总表和工资分配表可两表合一。一般以考勤记录、产量记录和其它原始记录为编制依据。 ⑷ 其它原始记录
其它原始记录主要是作代扣代付款等处理的依据。如代付水电费通知单、应付房租通知单、伙食费代扣费款、工资补发补扣通知单、停工、废品通知单等等。 ㈢ 工资业务处理的一般程序
工资业务处理涉及各车间部门、劳动工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出纳部门和会计部门。其一般的处理过程可以依以下方式进行:
1.基层车间和部门考勤记录、产量和工时记录,定期交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汇总上述原始记录,编制考勤汇总表、工时或产量汇总表。
3.人力资源部根据原始记录以及各有关的扣补款通知编制一式三联工资表,分别计算应发数、扣款数和实发数。
4.人力资源部根据工资单编制一式三联工资汇总表。
5.工资单、工资汇总表由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审核后授权出纳部门提现。 6.出纳部门将工资汇总表的一联交会计部门作为记录应付工资的依据。 7.出纳部门将工资汇总表的一联和工资单的一联传人力资源部保存备查。 8.出纳部门暂时保存工资汇总表的一联。
9.出纳部门开出支票提现,并按支票签发程序进行账务记录。
10.出纳部门提现后进行工资汇总发放然后交车间、部门具体发放。工资单的另一联随工资交职工核对。职工领取工资后在工资单另一联上签收。
11.出纳部门将支票副联(存根)和保存的工资汇总表一起传会计部门,作为记录现金总账的依据。 12.出纳部门或车间部门将工资单签收联传会计部门,作为应付工资账户的依据,并保存备查。 ㈣ 工资业务的明细账处理
为反映工资的明细情况,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加以反映。由于职工人数较多,进行工资明细记录工作量很大,以工资单和工资汇总表来代替工资明细表。因此,人力资源部和会计部门可将工资单和工资汇总表装订成册,用作明细账备查。 六、存货业务处理程序
㈠ 存货业务处理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存货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以及劳动保护用品等,而且还有各种明细类别。 存货业务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方面: ⑴ 一切存货的收入与发出都应办理凭证。
⑵ 存货的领用、发出、审核、保管、记账均要贯彻分工负责要求。
⑶ 存货不仅要进行金额控制,而且应实施实物控制。会计部门控制金额,原料仓库分别控制金额和实物;半成品、成品仓库进行实物管理。 ⑷ 低值易耗品建立严格的领用、保管制度。
⑸ 存货的报废、失窃、盘亏要有报批制度,保证账实相符。 ⑹ 存货采用永续盘存的方法。 ㈡ 存货业务处理的凭证
存货处理的凭证主要有反映存货增加的凭证、反映存货减少的凭证和反映存货结存的凭证。 ⑴反映存货增加的凭证是借记存货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采购材料验收入库单(含临时入库单)、自制材料交库单、产品完工交库单,原材料退库等。
⑵ 反映存货减少的凭证是贷记存货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材料领用单、材料发料单、外加工材料发料单、产品销售发货单、提货单等。
⑶ 反映库存情况的凭证。主要有存货清点表,这种凭证反映的是存货结存的情况,供账实核对用。同存货增加的凭证结合起来贷记存货的主要依据。
⑷ 存货汇总表。是对存货增加的凭证、存货减少的凭证汇总后编制的凭证,可分别作为存货增加和减少的依据,如收料汇总表、发料汇总表。也可编制在一张凭证上,如材料收、发、存月报表。 ㈢ 存货业务处理的程序
存货业务处理的程序(缺少内容) ㈣ 存货业务的账务处理
存货业务的账务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盘存制度
⑴ 永续盘存制。对半成品、产成品、材料、模具等存货的每一次收入和支出都要计算出结存数,可半成品、产成品只记 实物数量,材料、模具记实物数量和金额。 ⑵ 实地盘存制。车间每月一次,各仓库根据需要确定。 2.确定计价方法
实际成本计价。有先进先出、后进后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分批认定等方法。确认一种方法后到财务备案,未经财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确定存货计价方法时,应注意三点:第一,每一种存货计价方法都有其优缺点和适用性,应按本企业的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第二,每一种方法确定后不应经常变动。第三,尽可能采用制度或税法允许的方法,避免对利润或所得税进行调整。 3.账务处理方式
⑴ 双重登记。由材料仓库保管员登记材料明细账(数量、金额),半成品、产成品仓库根据收、发凭证只记数量不记金额的明细账;会计部门根据收、发凭证在存货明细账中进行数量和金额的记录,月末根据收、发凭证编制收入汇总表和发出汇总表据以登记总账。材料明细账与仓库只记数量的明细账进行数量核对,材料明细账与总账进行金额核对。
⑵ 材料明细账与材料月报组成的处理方式。仓库登记数量金额明细账,月末编制库存月报表。会计部门月终编制收入、发出汇总表,据以登记总账。月末,将总账与库存月报进行金额核对,同时仓库与各车间核对车间领料。 七、固定资产业务处理程序
㈠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生产手段,价值大,使用期长。它的内部控制要求:
1.固定资产购买、自制、报废、清理、转移、调拨和出租均应经过批准 ,并取得相应凭证。 2.固定资产购买必须签定合同。
3.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目录、明细账和卡片。
4.定期对固定资产清点,对账实不符情况须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5.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用必须经过复核。 6.报废固定资产处理必须经过审核。 ㈡ 固定资产业务处理中的凭证
1.固定资产内部调拨通知单。
为固定资产在企业内部转移的基本凭证。应由设备部门填制。一般一式四联,设备、财务、调出部门、调入部门各一联,可代为固定资产出售凭证。 2.固定资产验收单。
与固定资产购买的发票等作为借记固定资产的凭证。 3.固定资产报废单。
作为固定资产报废时必须填制的凭证,由设备部门填制,一式三联。 4.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分配表。
作为计提折旧分配折旧费用的凭证,由财务部门统一设计全面计提具体分部门占用资产计算折旧费用分摊到各相关部门。 5.其它有关凭证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月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等,既可作为凭证,又可作为日常管理报表。 ㈢ 固定资产业务处理程序
固定资产业务处理程序因根据固定资产具体业务分别制定。 1.设备采购、入库和付款业务程序
⑴设备部门编制设备更新计划交总工程师室审批。
⑵总工程师批准后填一式三联设备购买通知书,一联传设备部门办理采购,一联传财务部门作为付款审核依据。
⑶设备部门根据设备购买通知书与供应单位签定购货合同,一份合同副本由设备部门保存,一联传财务部门备查。
⑷ 设备部门收到客户(供应商)寄来的提单,与合同核对后填制设备入库通知单,一式四联,设备部门暂留二联,其它一联传与提单传运输部门提货,一联传仓库通知作好验收准备。发票暂时在设备部门保存。
⑸ 运输部门持提单去车站码头提货,并填一式两联到货清单。
⑹ 运输部门将设备和到货清单交仓库验收。仓库验收后签字将到货清单退运输部门保存备查。 ⑺ 仓库根据到货清单和设备入库单登记设备库存账。
⑻ 设备部门在设备到货后将发票和设备入库单一起传会计部门,会计部门进行审核,核对设备购买通知单和合同副本,通知出纳部门付款,并登记固定资产和应付账款账户。 ⑼ 出纳部门按付款业务程序进行付款。 2.固定资产报废清理程序
⑴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单送设备部门。
⑵ 设备部门批准报废后填制一式三联报废通知书,一联传申请部门,一联传会计部门,一联自存。 ⑶ 设备部门根据报废通知单销毁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⑷ 使用部门根据报废通知单销毁固定资产卡片后传固定资产清理部门,通知清理。
⑸ 会计部门根据报废通知单销毁固定资产卡片,登记总账和明细账,并将残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
户。
㈣ 固定资产业务的账务处理 1.确定固定资产分类
先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分类、再按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分类。 2.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采用年限平均法和(或)工作量法。分别估计使用年限和残值。折旧方法和估计年限、残值一般按税法要求,避免进行所得税调整。 3.账簿设置
账簿应设置总账,由财务部门记录。并相应设置折旧账户。 明细账设在财务部门。
固定资产卡片可分设三套,分别由账务部门、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登记。财务部门的卡片同时应填制折旧提取情况。固定资产的账账核对主要对原值进行核对。
财务部各岗位人员应知应会标准
1、会计主管
1.1、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 1.2、掌握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熟悉企业的生产和工艺流程。
1.3、掌握成本核算会计的全部知识,负责公司的成本计划、成本核算、会计核算。 1.4、编制企业资金计划、成本计划、利润计划。
1.5、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分析、产品成本分析、企业经济活动分析。
2、出纳会计
2.1、熟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 2.2、具有财务会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会计职称。 2.3、办理银行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帐(账)。
2.4、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提出降低资金成本的途径和建议。
3、成本会计
3.1、具有财务会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会计职称。 3.2、熟悉产品成本计算的基础建设和知识。 3.3、熟悉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及工艺流程。
3.4、对产品成本进行核算,对生产费用进行正确计量和分配。
3.5、对产品成本进行分析,找出影响成本的因素,提出降低成本的建议。
4、销售会计
4.1、具有财务会计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会计职称。 4.2、掌握各种产品从出厂到客户的工作流程。 4.3、正确计算产品销售成本。
4.4、月末同仓库、销售部门核对帐(账)务,保证帐(账)实相符。
4.5、对销售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影响销售的主观原因,提出降低销售费用的途径。
5、磅房人员
5.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5.2、熟悉掌握生产及工艺流程。
5.3、熟悉掌握企业的各种计量器具和衡量的基础知识。 5.4、定期同仓库对帐。 5.5、定期将档案资料归档。
6、材料会计
6.1、具有财会计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会计技术职称。
6.2、对材料的采购、验收、发放、领退、保管等建立严格管理制度。 6.3、审核材料采购计划及订货合同。
6.4、对材料进行明细核算,同有关仓库核对帐(账)目。
6.5、进行材料价格、材料使用情况的分析,找出影响价格及消耗的原因,提出降低材料成本及材料消耗的建议。
7、结算会计
7.1、具有财务会计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会计职称。 7.2、熟悉掌握企业的往来单位和个人的变动情况。 7.3、编制往来结算凭证。 7.4、定期核对往来帐(账)项。 7.5、对企业的往来情况进行分析。
8、车间核算员
8.1、具有财务会计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会计职称。 8.2、熟悉掌握本车间的生产和工艺流程。 8.3、编制车间成本及费用支出计划。
8.4、参与制定本车间的消耗定额。 8.5、建立相关资料台帐(账)。
8.6、正确核算本车间产品成本,编制成本、费用报表。
8.7、对车间成本进行分析,提出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和,加强成本专用(费用)的管理。 9、期间费用会计
9.1、具有财务会计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会计技术职称。 9.2、熟悉企业产成品情况,熟悉企业产品销售情况。 9.3、掌握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方法。 9.4、熟悉税收基本知识和税法知识。
9.5、对企业的销售收入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影响销售收入的原因,提出增加产品销售收入的合理化建议。
10、固定资产会计
10.1、具有财务会计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会计技术职称。 10.2、熟悉企业的设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情况。 10.3、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残值、净值、折旧。
10.4、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投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有关建议。
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认真贯彻会计法规,促进会计档案标准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原始凭证的种类
2.1.原始凭证是用来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帐(账)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由公司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 2.2.外来原始凭证一般包括:
2.2.1采购材料、燃料、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设备及其他物品从供货单位、运输单位取得的发票、帐(账)单等;
2.2.2.外包的各种建筑安装工程、各种修理业务,从承建单位或承修单位取得的建筑安装发票和修理发票;
2.2.3.工作人员出差取得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发票; 2.2.4.购买图书资料、各种印刷品取得的发票; 2.2.5.支付各种劳务所取得的劳务发票;
2.2.6.支付咨询费、检验费、年检费、鉴定费、排污费取得的发票或收据; 2.2.7.支付停车、过桥等费用所取得的发票和收据;
2.2.8.按规定支付公用事业费、社会保险机构的保险费、银行手续费所取得的发票; 2.2.9.职工支付医药费取得的发票和收据; 2.2.10.处理退款、清理债务取得的收据等; 2.2.11.按规定取得的其他发票和证据。 2.3.自制原始凭证包括:
2.3.1发放职工工资的工资结算单; 2.3.2.加班、夜餐津贴发放单; 2.3.3.工资变动通知单; 2.3.4.临时工资发放单; 2.3.5.各种资金发放单;
2.3.6.燃料、材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入库单; 2.3.7.各种物资的领用单;
2.3.8.备用金借款单、出差申请单、差旅费报销单; 2.3.9.其他自制原始凭证。 3、原始凭证的报销规定
3.1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安徽省税务局有关发票的管理规定:印有发票名称和连续编号;印有收款单位税务机关监制章;有明确的开票日期;有明确的购货或付款单位名称;商品或产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包括人民币大、小写)。在购物较多时,若发票不能具体填明商品或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可有该单位开具详细清单,并盖有财务专用章作为证明。对修理业务必须附有工时费、修理用材料名称及金额,并盖有收款单位收款章。对行政事业等单位的非经营性收费证明,必须加盖财政局监制章。
3.2外来原始凭证需由经办人进行整理,根据不同要求粘贴在收料单、差旅费报销单、医药费报销单等凭证后面,注明原始凭证的张数、用途、金额。
3.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加强印制管理,由财务部统一监督印制,统一编号。 3.4自制原始凭证上的经办人或领款人、验收证明人、单位主管、业务职能部室等必须签章齐全,否则不予报销。
4、原始凭证丢失的处理规定
外来发票或收据丢失,经办人必须取得开票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该证明必须说明原发票或收据的开具日期、发票编号,原发票所列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经办人取得证明后需经单位主管和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作为报销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使会计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核算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本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服务,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填制会计凭证
1.1、填制、审核、记帐(账)、会计主管等有关人员盖章齐全;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1.2、书写要清楚、规范,笔迹颜色统一,内容不重复。
1.3、注明附件张数,原始凭证审核后要加盖“已核”章,防止重复入帐(账);一级科目不得手写,一律盖章。
1.4、二级科目填制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内容按照会计的要求设置,同一经济业务的发生二级科目的使用要具有一贯性原则,往来帐(账)只按单位或个人设到二级科目,费用类只设到二级科目,特殊情况需附说明。
1.5、白条、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过期失效发票一律不得报帐(账)和作为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除单位和个人盖章外,并应具有县(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1.6、填制的会计凭证,取得的原始凭证凡有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材料,需按数量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验收单和质检单并有经办、验收、 质检人员签章。
1.7、有涂抹、刮擦、挖补等涂改痕迹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编制会计凭证的依据;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 1.8、填制会计凭证一旦出错或不符合要求,必须重新填制。
1.9、日期:收、付款凭证一般应填写经济业务的发生期,但有些付款业务(凭证)应填制报销日期;转帐(账)凭证上的日期一般应填写凭证的填制日期。
1.10、记帐(账)凭证中每一个会计科目的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中的有关金额一致,借贷方合计应一致。
1.11、记帐(账)凭证应指定专人审核,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凭证才能作为汇总和记帐(账)的依据。 1.12、收、付、转凭证定期分类,按凭证均匀厚度分号段(xi~xn)编制科目汇总表,单独装订。 1.13、科目汇总表是一定时期内的记帐(账)凭证,应分别按收、付、转三种凭证归类汇总,须经制表人复核签章后才能据以登记总分类帐(账),并同记帐(账)凭证一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1.14、记帐(账)凭证应及时装订成册,填齐封面内容,以满足立卷归档和查阅方便的要求。 1.15、各种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备考查。各种凭证如果以(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当加盖审核,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2、会计帐(账)簿
2.1、会计人员要按规定设置总帐(账)、分类帐(账)、明细帐(账)、日记帐(账);现金、银行日记帐(账)和总帐(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2.2、会计人员启用新帐(账)簿时,应在帐(账)簿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和帐(账)簿名称。在帐(账)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和目录,按规定内容填齐,并加盖单位公章,贴足印花税票并按税务要求核销。使用活页帐(账)年终抽出空白页,按顺序填盖总号和分号后,加封面装订成册,保持帐(账)簿的完整性。
2.3、登记帐(账)簿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不准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对按照红字更正法更正的记帐(账)凭证,可用红字墨水书写金额。记帐(账)时,要留有空距,不得写满格。各项会计分录填写,必须保证正确、真实、清晰和整洁,以便查阅。
2.4、记帐(账)时,会计分录的借贷方向与记帐(账)凭证一致。但生产成本和应付工资调整减少的会计事项,应用红字记入生产费用(账)户的借方和应付工资的贷方,总分类帐(账)按科目汇总表逐笔登记,明细分类帐(账)按记帐(账)凭证逐笔登记,不得少记、错记和自行改变。记帐(账)后,应在记帐(账)凭证上注上“√”符号表示已经记帐(账)。记帐(账)后,记帐(账)人员应在凭证上签章。
2.5、各种帐(账)簿应按逐行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将空行、空页划斜线注销,或注明“此页空白”、“此行空行”的字样,并由记帐(账)人员签章。
2.6、每一帐(账)页登记完毕后结转下页时,应留一行,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并结出当月截止本页上的借、贷发生额合计数及余额,同时记入次页第一行借、贷金额和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2.7、结帐(账)前必须将本期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账)。各类帐(账)簿登记完毕,应结出当月发生额合计数及期末余额,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帐(账)和银行日记帐(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需要结出发生额累计的帐(账)户,应结出累计数,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日合计”、“本月合计”、“本年累计”字样,余额写“累计行”,日计不写余额,月计行上面和累计行上下面各划一条通栏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用红笔划通栏双线。
2.8、各类帐(账)簿应按月对帐(账),保证做到帐(账)帐(账)相符,帐(账)表相符。 2.9、年末结帐(账),采用开口式的结转方法,各帐(账)户都应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在下面划通栏双红线,各帐(账)户的余额结转下年,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的字样,下年开设新帐(账),可直接抄转上年余额为本年新帐(账)第一行的余额,或编制各科目余额表(包括明细科目)据以开设新帐(账),并在新帐(账)页(帐(账)户)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便查考。
2.10、会计人员对作帐(账)、记帐(账)、结帐(账)和清帐(账)等每一个环节都要切实认真负责,要考虑记帐(账)的方便,要考虑结帐(账)、对帐(账)、报帐(账)和查帐(账)的方便。记帐(账)人员要把对帐(账)和清帐(账)作为一项重要的会计工作对待。要经常查阅帐(账)目,发现下列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提出: ⑴错帐(账)问题;
⑵重帐(账)问题:重转或重付;
⑶漏帐(账)问题:该冲未冲,该平未平帐(账)目;
⑷悬帐(账)问题:较长时间内没有发生额,只有余额挂在帐(账)上未结帐(账)目; ⑸呆帐(账)问题:不易收回或收不回来的帐(账)目; ⑹记帐(账)中发现其他问题。
2.11、会计帐(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得涂改、刮擦、挖补或使用退色药水清除字迹,也不得任意撕毁或更换帐(账)页。应根据错误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方法分别进行更正:
⑴划线更正法:在结账前发现帐(账)簿记录有文字或数字错误,而记账凭证没有错误,可以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时,可在错误的文字或数字划一条红线,在红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由记帐(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但应注意:更正时不得只划销个别数字,错误的数字必须全部划销,并保持原有字迹仍可辨认,以便审查。
⑵红字更正法:一是记账后发现记帐(账)凭证中会计科目使用错误而使帐(账)簿记录发生的错误。更正时,用红字金额填制一张与错误记帐(账)分录相同的记帐(账)凭证,据以登记入帐(账),以示注销原记账凭证,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的错误”;然后用蓝字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并据以记账。二是如果记帐(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记帐(账)凭证金额多记错误,可将帐(账)簿中多记的金额用红字填制一张与原错误记帐(账)凭证科目相同的记帐(账)凭证,据以登记入帐(账),并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多记金额”。
⑶补充登记法:记帐(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由于记帐(账)凭证所填金额小于应记金额而造成的错误,应采用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更正时,将少记的金额用蓝字填制一张与原错误的记帐(账)凭证分录相同的记帐(账)凭证,据以补记入帐(账),并在摘要栏注明“补记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少记金额”。 3、帐(账)户设置:
3.1、帐(账)户设置按会计科目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三级建帐(账):总帐(账)、分类帐(账)、明细帐(账)、日记帐(账))。
⑴总帐(账):按会计科目,按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三大类逐项设置,各科目之间合理预留空页。
⑵明细帐(账):具体有:应收帐款(账)、其他应收帐款、应付帐款(账)、其他应付款、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交税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预收(付)帐(账)款、生产成本。
⑶分类帐(账):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预提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补贴收入、应付福利
费、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其他业务收入。 3.2、设置要求:
⑴明细帐(账)原则上单项内容单独建帐(账),内容少的合并为一本帐(账),前后要分清。 ⑵分类帐(账)可设在一本帐(账)或二本帐(账)本上,扉页后面要有序号,每项内容有上页数。 ⑶明细帐(账)和分类帐(账)不得混在一起。
⑷分类帐(账)、明细帐(账)每页帐(账)页上方中间盖上一级科目章,右上方写明本页二级科目内容。
⑸固定资产:(、)存货类明细帐(账)按帐(账)页上方内容详细填写,如规格、产地、型号、计量单位等。
⑹往来帐(账)和银行借款科目明细帐(账)的二级科目原则上是单位或个人,极为特殊情况的,必须注明。
⑺存货类明细帐(账)余额栏必须有数量、金额、单位,特殊情况下有金额无数量或有数量无金额的情况除外。
4、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
4.1、会计报表是根据帐(账)簿记录以及计划和有关资料编制的,以一定的指标体系反映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书面报告。会计报表必须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需求,其他会计资料必须满足决策经营管理的需要。
4.2、会计报表必须按月、按季、按年编制,报告期与日历起讫期一致。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账)面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4.3、各类会计报表、会计年度工作结束后,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连同已装订成册的当年帐(账)簿和记帐(账)凭证等会计资料,由主办会计收集、检查、列明清册移交给会计档案保管人员保管。 4.4、每月报表编制后及时编写上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填制三项费用支出明细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表;主要原辅材料购进数量价格、结存明细表;产品销售数量、价格、明细表;应收应付明细表。
4.5、所有对外、对内报送资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真实、报送及时、签章审核手续齐全。 5、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
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账)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账)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第二章 帐(账)务稽核
第十二条 记帐(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凭证,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明细帐(账)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凭证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凭证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凭证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帐(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账)簿的记载,是否与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是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应记的帐(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帐(账)
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账)目等,是否完备。 (六)各种帐(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账)簿有无缺号。 (八)旧帐(账)簿内未用空白帐(账)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九)各种帐(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登记备忘簿,帐(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工作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工作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工作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登记。
(二)现金是否存放保险柜,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内部往来帐(账),是否经常核对,查对帐(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第十五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账)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三章 总务人事稽核
第十六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二)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七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账)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账)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账)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账)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账)簿记载相符。
第十八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账)的财物。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账)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第十九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二十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二)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三)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无责任心、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四)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和内部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集团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评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单位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物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单位应当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款。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四)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安徽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和内部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集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一)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三)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单位信用政策,监督各部
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
第八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超过单位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单位应当进行集体决策,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第三章 销售和发货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并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赊销业务;超出销售政 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1)、销售谈判。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销售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2)、合同订立。单位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3)、合同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4)、组织销售。单位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5)、组织发货。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6)、销货退回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单位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
执行。
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 财会部门应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帐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 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单位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单位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帐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帐外款。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单位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薄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单位应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追踪监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
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团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和内部其它经济组织。
第四条 集团总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集团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集团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集团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集团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集团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集团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办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和内部其它经济组织。
第四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坏和流失。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和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或劳务等的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时,充分发挥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第十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
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 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六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和本规范,对本行政域内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仓库管理制度
一、物资入库验收制度
1、 采购员完成采购任务,货到厂时应及时通知品质部检验员到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其程序具体
规定如下:
1)、认真填写《检验通知单》,一式三联,并签署。 2)、供货单位发票(符合国家税务规定)。 3)、发货明细表。 4)、质保书。
5)进口物资应附码头提单、装箱单、合同、发票四证齐全。 6)、使用说明书。
7)、公司领导批准的采购计划。
2、 保管员判明实属本库保管物资后,应对货物及凭证认真检查所收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质
量,当证件完全符合后,按公司物资检验制度规定提请品质部(及有关技术部门)进行质检,暂不验收,存放在待验区。
3、 技术质检应根据分管物资的特性,按不同规定办理。
4、 设备、备件质检由装备部发展部、品质部共同开箱检验,签证合格后由工程装备部统一管理。 5、 钢材由品质部检验签证合格后,方可入库。
6、 化工原材料由品质部会同技术部检验签字后,方可入库。
7、 对国外进口物资验收,应严格强调及时、全面、严格、慎重,遇有违反合同规定或质量问题,
要在索赔期内按规定进行交涉处理。
8、 入库物资验收合格无误后,由保管员签署、仓库主管复核签署才有效。 9、 办妥后的入库单由保管员、采购员、财务部各存一联记帐。
10、 物资验收后一段时间内若发现问题,保管员应立即通知采购员与供货单位交涉,办理退货,
由采购员负责追加经济损失。
11、 如货已到,无论发票到或未到,均办理正式入库单,一式四联。
12、 通过全数的方式逐件进行数字验收,按实有数量验收,按重量计算的物资,应通过过磅员
签发的磅单为准(空、重车分别过磅)按长度或M计量的物资应丈量或量方。 13、 下列情况应严格把关,不准验收: 1)、无公司领导批准采购的。 2)、与合同订货单计划不符的。
3
3)、违反公司规定,采购员工作标准,没按规定进货渠道采购的。 4)、质量不合格的。
14、 公司自制的器具、配件的入库由制造部门填写入库单,检验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15、 待验收物资,不合格物资,保管员应妥善保管,并督促抓紧处理,手续应健全。 16、 物资因生产急需或其他原因不便入库,而直接送到现场,保管员要亲自赴现场办理入库和
发料手续。
仓库物资入库程序如下:
二、物资保管与保养
1、 根据不同类别、形状、特点、用途分库分区;保管要做到“三清”,“二齐”,“四号定位”摆
放。
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清 二齐:摆放整齐、库容整齐
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2、 保管物资应做到“十不”,即不锈、不潮、不冻、不霉、不腐、不变质、不挥发、不漏、不爆、
不混、按物资保管技术要求,适当进行加垫、通风、清洗、干燥、定期涂油或重新包装,存放不当应及时改进。
三、物资出库管理
1、 保管员发料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领料单及计划限额进行发料,物资发放应视生产需要。既发
整又发零。
2、 对退货物资由领料单位办理,并做好登记,冲帐手续。
3、 要注意审查各种领料单的合法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出库。 1)、凭单印签不符不全,批准手续不符 2)、凭单字据不清或被涂改 3)未验收入库物资
4)发料应对保质负责,严禁发不合格物资
物资到库 业务员填写入库单、检验单,并通知检验员 仓库保管员根据入库单、采购计划清点数量,查看规格型号 不合格 检验员检验 合格 保管员签字仓库主管审核 办理入库 退回供应部 5)、先进先出,后进后出 4、实行一料一单。 其出库程序如下:
四、清仓盘点和盘盈、盘亏、报废处理。
1、 保管员应坚持实地盘点法,年终进行全面盘点,盘点应做到:
1)、盘点时发现盈或亏应重复一次,重新核实,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做好记录。 2)、检查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器材等,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3)、清仓盘点中发生的盘盈、盘亏应由保管员查明真实原因,及时报告领导。 五、帐务处理
1、 保管员应建立材料帐,并按规定项目仔细记好帐目。
2、 记帐要认真,帐、卡、物三相符,材料收支与结存要保持平衡。 3、 每月3号前填报收支结存月报表,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六、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
1、 确定废旧物资回收范围 1)、各种包装物的回收 2)各种容器的回收
3)金属料尖、边角余料,有色和黑色金属切屑。 4)不能再修复的工具、量具等 5)其它各种有用物资的回收
七、仓库应设置废旧物资回收专柜,单独建帐。
1) 2) 3)
实行交旧领新(工具、电器,电机等)
员工工种变动调离时,所领(借)的工、器具应退回仓库,办理退料手续。 报废物资、仓储容器、废料的变价收入管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能擅自处理,应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处理,收入均归公司财务部门入帐。
领料员填写领料单 部门领导签字 保管员签字 仓库主管签字 发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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