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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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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医疗一故处理条例》的几点体食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自律维权部郑雪倩 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 结果纳入了四级医疗事故,并在赔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是继 偿项目中采纳了,这充分体现新条 1987年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例与民法的接轨,解决了过去的《办 l5年之后,我国出台的唯一一部处 法》与过错的冲突问题。 理医疗纠纷的法规 二、体现患者的知情权,保护患 在此《条例》公布之前我国尚没 者的合法权益 有制定一部完整的关于医疗纠纷方 过去《办法》规定,患者不能复 面的法律。在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 印病历,使患者不能掌握自己的病 的情况下,1987年国务院制定的《医 情,也不利于其它医院的诊治,不能 疗纠纷处理办法》已经远远不能适 体现患者知情权力。新《条例》规定 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不能解决 患者可以复印属于患者病情客观表 因医疗过失而引发的侵权民事责任, 现部分的病历,尊重了患者的知情 致使在法院判案中出现各种各样的 权,同时也客观的规定“医生主观的 判例。没有统一的标准不能体现法 学术讲座’-等病历部分,封存交由鉴 律的公正、公平,也不能很好的的解 定委员会专家讨论使用。体现医学 决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 技术水平的局限性、疾病和患者体 此次新《条例》的出台,适应现 质特殊性所表现的医学特殊性和风 代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求,有利于 险性,保护了医学技术水平的发展。 公开、公正、公平的解决医疗纠纷, 三、规范了医疗事故鉴定,体现 使医患关系纳入有法可依的良性循 了公正、公平、科学、客观 环轨道,以便维护医患双方的台法 新《条例》规定了将医疗事故鉴 权益,充分体现了我国医疗卫生法 定机构穆到中华医学会,解决了过 制建设正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作 去老百姓认为放在卫生局是老子给 为律师,笔者学习《条例》后有几点 儿子鉴定的问题。 深刻体会: 中华医学会是一个全国性学术 一、《条例》与现行民法的接轨 团体,拥有全国的专业专家,有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公 学科的专家 新条例规定成立专家 民、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侵 专业库鉴定时双方可随机抽选,以 权必须具备有过错、有后果,后果与 及专家资格认定和回避制度并加入 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有违法性的 法医参加,有利于客观、公正、科学 要件构成侵权。而我国1987年的《办 的作出鉴定结论,解决了目前医疗 法》规定只有出现死亡、伤残、组织 事故鉴定、法医鉴定反复做,效率 器官损害才构成医疗事故方承担补 低、不真实、不公平的问题。 偿责任。这一点与民法有冲突,且 2、规范医疗事故鉴定内容是走 《办法》是法规效力低于法律。因此 向公平的重大突破。 法院判案中不因不是医疗事故而判 过去鉴定只涉及“是医疗事故 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使《办法》无 或“不是医疗事故 ,对医疗事故中 用 新的《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 的其他因素,如疾病参与度问题,患 内涵,将医疗过失致使患者有损害 者体质特殊、自身健康状况、患者不 配合治疗以及车祸、打架致伤等多 因一果的情况没有判断。直接影响 到法院判决,是医疗事故就认定可 赔,不是医疗事故就不赔,使得判决 不能服人。 新的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到的内 容和责任比例,以及今后继续治疗 的建议 由此给法官一个参照确定 责任的依据,体现了公平、科学、客 观、公正。 四、赔偿数额限制体现了医疗 的特殊性和风险性 医疗过失不能等同于人身伤害 的赔偿,人身伤害有主观故意的致 伤。而医疗过失并不是医务人员主 观故意要致害患者 医学本身是一 门复杂的专业性强的科学,具有不 可认知性、有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 性,因此赔偿费用的数额和时间上 不应与人身伤害等同 此次新条例 充分体现医疗的特殊性和风险性, 如伤残补助费一项,最高限为30年。 没有简单的与人身伤害赔偿平均寿 命73岁等同。例如一个二级乙等医 疗事故,五级伤残的小孩,按人身伤 害赔偿条款,北京1998年职工平均 生活支出:7498元X 72年X60 ̄(赔 偿损数)=323913.6元,按新条例 7498元×30年=224940元X 60% =134964元,有明显的差别。再如 精神抚慰金,合并死亡、伤残赔偿和 精神补偿费两项,限制6年、3年, 趋向公平、合理。 我由衷地拥护新的《条例》,希 望国务院、卫生部尽快制定完整的 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使其能够真 正公平、公正的运用到实践中去。 责任编辑高淑红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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