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纛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李腊云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保险职业学院 [摘 要] 我国产品责任保F ̄'A-律制度相当滞后。本文在分析我国产品责任保F ̄'A-律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产 [关键词]产品贡任保险法律缺陷 完善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产品责任保险有着突飞猛进的进步。我 织及血液 血液制品等。(2)完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在产品缺 国尚无产品责任保险法,有关规范产品责任保险的法律主要分散 陷认定标准的选择上.确立”不合理危险 为基本标准。…不合理 在产品责任法和保险法中,其立法分散,实践中难以操作。这样 危险“如何衡量,实践中采用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标准.一来.既不能对合法产品经营者进行应有的保护.也不能对假冒 即一个合理谨慎的生产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时.不会 伪劣产品的不法炮制者实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对消费者给予 将其投入市场。同时.国家 行业标准只能作为方便消费者索赔 3)明确严 充分的保护。因此. 对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完 时的一个辅助标准.绝不能凌驾于不合理危险标准之上。(善实践意义重大。 一 格责任原则。现有法律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销售者适用严格 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这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笔者认为.对销售者也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 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的缺陷 1_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缺陷 我国尚无统一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产 者权益的保护。(4)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 品质量法》等法律中。这些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 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保险中. (1)产品范围界定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产品的界定显得有些混 精神损害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但基于美国责任保险危机所体现出 乱, 民法通则》未对产品作出任何界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 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所造成的困境,我们有必要确定限额。此外,设 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一概念并未明确产 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之外 对加害方判处额 品范围 易让人产生分歧。(2)产品缺陷标准不清。衡量产品缺陷有 外的赔偿金。其主要是目的是加大对加害人的惩罚 打击假冒伪 两个标准:不合理危险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实践中后者优于 前者。但是 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险性, 这种缺陷认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规制到产品所具有的潜在 劣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2.完善《保险法》中有关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 (1)确定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法律对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没有规 危险性。(3)对经营者处罚较轻。根据损害赔偿理念.产品责任以补 定。但在现行保险条款框架下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关于诉讼抗辩 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且,我国没有设立惩罚性赔偿,精神 不承担任何义务 事实上已经严重地损害着被保险人的抗辩利益。 因此,保险人应当承担诉讼的抗辩的义务。这是在诚信原则下, 利益入手,加大对经营者处罚力度,减少进而制止制假售假的违法 对保险人提出的最低要求。(2)确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为保护 损害赔偿也不成熟 从而对经营者处罚较轻。因此,有必要从调节 行为。 第三人的权益.应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第三 人对保险人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 其理由主要是随着责任保险 保险法中对产品责任保险没有直接规定,仅笼统地规定责任保 理论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公益性越来越受重 险的内容。因此,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 视,必然要求法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3)将合同 (1)未明确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保险法中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 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保险范围。责任保险损害赔偿通常将合同责任 抗辩义务.保险人若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抗辩将从本身的 排除在外.这已不适应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因为合同责任虽可 利益加以考虑,极少顾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对被保险人不利, 2.保险法关于产品责任保险的缺陷 借助于信用保证保险加以分散 但对赔偿义务人有追偿权,因此不 尤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 利益发生冲突时,被保险人 具有分散 义务人“责任的机能,有违义务人投保的本意。而责 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确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保险实务 任保险中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赔偿责任人没有追索权。 上,通常不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为 所以合同责任应当可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4)建立强制性产品责 确保第三人利益 在一定条件下确立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赔 任保险制度。依照民法通则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 偿金直接给付请求权是产品责任保险法的发展方向。(3)责任保险 业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 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 一 条款不规范。产品责任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 在保险责任、索赔 旦发生这些案件 索赔金额相当高 常发生经营者无力赔偿的情 事项等方面存在漏洞。 形。而且 经营者产品责任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产品也屈指可数。 息相关的产品强制保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平衡经营者的经营 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会秩序、建设和谐社 风险。 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可从以下人手: 1完善产品责任法中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1)扩大产品的范围。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为保护 参考文献: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是经营者转移其不确定产品风险 因此 有必要实施强制产品责任保险 让那些与人民生命财产息 [j]王小刚:出Cl"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大连海事大学, 2oo6,o9 广大消费者权益 应对 产品“作扩大化解释是必要的 根据需要 可考虑以下产品,如初级农产品、电及其他无形工业品、人体组 [2]姜永亮:论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西南财经大学, 2oo7.o4 《商场现代亿》2008年7周(下镯 )总第54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