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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全省电子信息工程专

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 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更好地发挥广大电子信息工程技 术人员在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 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特点, 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

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

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 能力。

第四条 对在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

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

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电子信息工程研究、

产品试制、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生产、应用、技术管理等电

子信息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

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

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 1 年以上的省外专 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电子信息工程

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

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 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 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

精神,勇于开拓,努力进取,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

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

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

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0 年,取

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 5 年;

4、获得中专毕业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5 年,现

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

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 5 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

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

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5 年,取得助

理工程师资格满 5 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

业工作满 2 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专业工作

满 4 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应用能力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

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并能结合专业工作进

行跟踪分析,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2、具有独立承担重要课题研究,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开

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有主持市(厅)级以上重点工

程项目设计能力,熟练地应用本专业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技术规程、生产工艺,能运用所具备的知识解决关键性技术 问题;

3、能指导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奖励

证书为据,下同)1 项,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1 项;

2、参加完成 1 项省(部)级或 2 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

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革项目,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其成果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 果鉴定书为据,下同),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 1 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

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

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主持完成 1 项或参加完成 2 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

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后颁布实施;

5、有 1 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

发实施并取得 300 万元以上利税;

6、解决生产、科研等项目的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

和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

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7、提出 1 项以上技术建议被市(厅)级有关部门采用,

或 2 项以上被单位或有关部门采用,经采用单位组织同行专

家评审有一项以上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参加完成 1 项以上工程项目引进、消化、吸收、生产

项目的安装、调试、生产技术维护工作,项目通过验收,并取

得实效。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学术期刊上发表 2 篇以

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者)1 部(独

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 5 万字)。

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能灵活运

用电子信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解决生产、

部分课题研究过程中技术问题,具有组织协调、生产、科研、 技术管理的基本能力;

2、了解电子信息专业的技术规程、熟悉和基本掌握本

专业工作技术标准、生产工艺管理规程、生产、科研所用主

要设备的技术性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3、能指导助理工程师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科技进步奖 1 项或 2 项本单位科技奖励;

2、参加完成 1 项市(厅)级或 2 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

术创新、技术改革工作;

3、在提出解决生产技术管理办法或技术革新改造等建

议中,有一项被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经实践证明对生产起

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4、在参加完成的工程技术研究、产品设计项目中,有 1

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并取得一定的经

济和社会效益;

5、有 1 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

施并获取 50 万元以上利税;

6、解决生产和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

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

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学术期刊上发表 1 篇以

上本专业论文;

2、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的本人承担项目技术报告 (含

项目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

技术论证报告、技术开发总结报告或调研报告等)有 1 篇以 上经同行专家评议,数据可靠齐全,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工程师条件

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三章基本条

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加者,在承担的电子信息工

程项目中,有一项获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 2 项

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2、完成一项市(厅)级电子信息重点科研、技术创新、技

术改造工程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学术期刊上发表 2 篇有

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独著或合著,

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5 万字)。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一)能力条件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

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

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 1 篇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能力

业绩条件,论文著作条件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

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 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 (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

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

业技术资格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可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

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 报资格外,在以后的 2 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

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和破格

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其申报标准条件

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并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统 一评审。

第二十条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

的专业技术资格:

1、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

业工作满 3 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

满 1 年,累计从事专业工作满 3 年。

2、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或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

3、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

(二)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

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

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学

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四)“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

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或有关市(省辖市)以上

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 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号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是

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 、 “ISSN”

刊号的期刊著作,须有 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 技刊物参照执行。

(六)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

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

前 5 名。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信息产业厅、省人事厅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

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评审标准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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