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章 电动自行车档案 第五章 嫌疑车辆调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试点登记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电动自行车试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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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等基本岗位和牌证管理岗等辅助岗位,基本岗位不能兼任。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各岗位对外设置统一标识。 第三条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统一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电动自行车查验工作指引查验电动自行车,按照本规范规定使用印章。
第二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四条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对电动自行车的下列事项予以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号码、联系地址和电话;
(二)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编码、电动机号; (三)车辆的颜色;
(四)车辆的号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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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车辆的整车质量(含电池)、电动机功率、蓄电池类型、蓄电池标称电压、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参数;
(六)合格证编号、出厂日期、初次登记日期; (七)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五条 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与《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比对,数据相符的,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合格证。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三)牌证管理岗制作、核发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采集安装号牌后车辆左前45度、左后45度照片各一张导入登记系统。为防止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可对电动自行车关键部位采取拍照等措施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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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条 下列资料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 (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电动自行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是原件;
(四)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原件; (五)《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七条 办理改变电动自行车车身颜色、更换同类型电动机的变更登记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电动自行车,属于更换电动机的,核对电动机的标注功率;制作电动自行车标准照片。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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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信息,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原行驶证。
(三)牌证管理岗制作行驶证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销毁原行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八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符合规定的,录入变更后的信息,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三)牌证管理岗收回号牌并销毁,核发有效期为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未收回号牌、行驶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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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电动自行车编码拓印膜。符合规定的,整理、密封档案资料,签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加盖非机动车管理机构业务专用章,将档案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并告知其于十日内到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转入,不得自行拆封。
第九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转入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制作电动自行车标准照片。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案资料,比对编码拓印膜;查询并下载登记信息,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符合规定的,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号牌号码。
(三)牌证管理岗制作号牌、行驶证,交电动自行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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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三)项要求采集照片。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办理转入,不得退档:
(一)电动自行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电动机或者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除电动自行车编码外其他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有误或者不规范、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
对属前款第(一)项的,办理转入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属前款第(二)项中档案资料齐全但存在登记事项有误或者技术参数不全的,办理转入时一并更正、补齐。
第十一条 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转出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协调。转出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协查申请二日内以传真方式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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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
转出地和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对转出电动自行车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协调。
转入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退档业务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录入退档电动自行车信息、退档原因、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出具退办凭证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第十二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电动自行车,核对编码拓印膜;制作电动自行车标准照片。符合规定的,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当事双方共同签名的《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当事双方的身份证明、行驶证;原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审查来历证明;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比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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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凭证。
(三)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在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内的,牌证管理岗核发行驶证。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不在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内的,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 办理变更登记的,下列资料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
(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的,收存行驶证原件;
(四)属于电动自行车转入的,收存原电动自行车档案内的资料;
(五)属于变更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收存当事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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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明复印件;原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因故无法到场的,收存来历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变更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住所在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内迁移、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和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属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牌证管理岗销毁原行驶证,制作行驶证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核实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
(三)电动自行车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损坏的,查验岗查验无被凿改嫌疑的,核对电动自行车编码拓印膜,打刻原电动自行车编码,按规定制作《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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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五条 办理变更备案的,下列资料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
(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收存相关事项变更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在被盗抢期间,电动自行车编码、电动机功率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电动自行车与被盗抢的电动自行车为同一辆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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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动自行车编码被改变的,按照本规范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
(三)电动机被更换的,按照本规范第七条第(一)项、第(二)的规定办理,如果电动机功率超出国家标准的,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后予以办理。
《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复印件存入档案。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下列资料:
1.对电动自行车灭失或报废的,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灭失或报废的相关证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2.对因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退车的,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和电动自行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并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3.对电动自行车因故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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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证,并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退回合格证、发票,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4.对电动自行车登记被撤销的,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二)符合规定的,登记审核岗录入登记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
(三)牌证管理岗销毁号牌、行驶证。
(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八条 下列资料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 (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 (二)行驶证原件;
(三)对电动自行车灭失或报废的,收存相关证明; (四)属于因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退车的,收存电动自行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五)属于电动自行车登记被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第三章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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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办理补、换领行驶证、号牌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向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牌证管理岗销毁原号牌、行驶证,制作行驶证、号牌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属于补领号牌的,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重新确定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按本规范第五条第(三)项要求采集照片。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二十条 下列资料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 (一)《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原件;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补领号牌的,收存原行驶证。
第四章 电动自行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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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建立电动自行车的档案,确定档案编号。电动自行车档案按照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或者档案编号顺序存放。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电动自行车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电动自行车档案。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或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电动自行车档案的,档案管理岗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电动自行车档案的,审查其身份证明。
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经业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补建电动自行车档案,打印该电动自行车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电动自行车档案补建完毕后,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档案补建审批表》,由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科技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分管非机动车管理业务的领导审批,审批表存入档案。补建的电动自行车档案与原档案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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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办理完毕电动自行车档案转出但尚未办理转入前将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向转出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申请补建机动车档案。转出地非机动车管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档案从注销登记之日起保存两年后销毁。属于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档案保存三年后销毁。
销毁电动自行车档案时,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嫌疑车辆调查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各业务岗位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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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合格证、号牌、行驶证或者电动自行车档案被涂改或者有伪造嫌疑的;
(二)电动自行车编码与被盗抢电动自行车信息库的同类型电动自行车的记录完全相同,或者数字完全相同,或者有被盗抢记录的;
(三)电动自行车编码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的;
(四)电动自行车编码与合格证、行驶证或者电动自行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嫌疑车辆调查台账,对能够排除嫌疑的,在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对不能排除的,滞留车辆,询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并做询问笔录,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并按照下列规定调查: (一)确认电动自行车,复核有关资料,确认嫌疑事项并做嫌疑车辆查验记录。
(二)属于本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向有关发证机关调查取证。
(三)属于本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拓印编码;经核实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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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属于本规范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需要取证的,向有关部门取证;经核实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移交嫌疑车辆时,应当填写嫌疑车辆移交清单,注明移交车辆的特征和有关资料,并附嫌疑车辆查验记录和询问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调查嫌疑车辆的时间不计入电动自行车登记时限。 第二十九条 排除嫌疑的电动自行车,办案单位应当出具公函,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调查情况,将有关证据、询问记录和办案单位出具的公函存入电动自行车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业务受理、资料审查、电动自行车查验工作,应当由民警承担或者由聘用人员按规定在民警监督下执行。业务导办、数据录入、制发牌证、档案整理等工作可以由聘用人员承担。
民警和聘用人员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应当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密码或者PKI/PMI登录计算机登记系统,并定期更换密码。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密码或者PKI/PMI登录计算机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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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应当于业务办结后三日内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归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使用的印章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监制,其使用范围分别为:
(一)行政印章,用于文件、公函、介绍信等; (二)业务专用章,用于出具退办凭证、电动自行车档案查询证明,密封电动自行车档案以及确认电动自行车档案资料内容等业务;
(三)证件专用章,用于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等证件; (四)业务手续专用名章,用于按照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办理业务时需要经办人盖章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 2.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 3.电动自行车档案补建审批表 4.非机动车管理业务专用章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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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电动自行车查验记录表
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 业务类型:□注册登记 □转入 □变更所有人 □变更车身颜色 □变更迁出 □更换电动机 □重新打刻电动自行车编码 □其他 类别 序号 1 查 验 项 目 2 3 4 5 6 7 8 查验结论: 查验员: 年 月 日 复检合格 查验员: 年 月 日 备 注: 查验项目 电动自行车编码 电动机号 品牌型号 车辆外观 鸣号装置 反射器 号牌架 脚蹬 判定 序号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其 他 查验项目 电池类型 判定 □锂电□铅酸□其他 电动机功率 W 标称电压 整车质量 车身颜色 V kg 电 动 自 行 车 照 片 (注册登记、需要制作照片的变更登记、转入) 电动自行车编码拓印膜 (注册登记、变更所有人、转出、转入、重新打刻电动自行车编码) 说明:1、填表时在对应的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合格时在对应栏划“√”,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有任何一项查验项目不合格的,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对“电动机功率”、“标称电压”、“整车质量”、“车身颜色”,签注查验确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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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栏 车辆信息栏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车辆 所有人 姓名/名称 邮寄地址 代理人 姓名/名称 品牌型号 电动自行车编码 电动机号码 号牌号码 申请业务事项 注册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其它 □变更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变更车身颜色 □更换电动机 □变更所有人姓名/名称 原所有人签字: □注册登记 □转入 □重新打刻电动自行车编码 □灭失 □撤销登记 □报废 □因故不在本省使用 □退车 □补领号牌 □补领行驶证 □换领号牌 □换领行驶证 变更后的信息: 现所有人签字: □变更联系方式 □住所迁出地级以上市管辖区域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及代理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转入: 市 县(区)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字: 21
附件:3
电动自行车档案补建审批表
编号: 所有人姓名/名称 基 本 信 息 补建原因 主管 部 门经办人签名: 业务领导签名: 意科技部门意见 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车辆号牌 注册登记时间 品牌型号 电动自行车编码 电动机号码 22
支队领导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非机动车管理业务专用章式样
圆形业务专用章说明:
1、印章中央刊有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和“业务专用章”字样以及印章编号,前段自左而右环形,后段自左而右横向多排排列。1为印章编号,印章编号用括号中的1或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位置在“业务专用章”文字下方正中。
2、地市级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非机动车管理业务专用章(1)”,式样见图1。
3、县级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刊“××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非机动车管理业务专用章(1)”,式样见图2。
地市级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非机动车管理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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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式样见图3。
图1
图2 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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