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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及其对策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论我国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及其对策

○ 陶存文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面临的最严重的风险是利率风险,其通常表现为下列三种形式:一是当预定利率高于实际利率时产生利差损。利差损的估计公式为:利差损=(预定利率-实际利率)×寿险责任准备金总额。显然,利差损和预定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差额成正比,和寿险责任准备金总额也成正比。我国寿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开办,到1992年为止,保费总规模为30亿元左右。1992年以后,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介入和新的寿险公司进入市场,我国寿险业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到1998年底,全国寿险保费收入累计超过1000亿元,责任准备金总额已具相当规模,并以一定的速度增长。这一时期我国寿险险种的预定利率在9%~4%之间。由于我国寿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实际利率基本上由银行利率反映,在1996年之前,寿险公司尚无利差损的忧虑,从1996年起随着国家对银行利率和债券利率的不断下调,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逐步显露出来。不同时期的预定利率虽有不同,但基本上均高于目前实际利率,据估计这个差额在4%~1%之间,这给寿险公司带来的利差损压力是 很大的。二是当预定利率低于实际利率时,会导致 投保人大量退保,从而使保险人的付现成本增加,这种情形目前在我国尚不多见。三是实际利率经常波动时,给寿险公司的资产匹配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寿险公司的资产大多以金融资产或有价证券的形式存在。这类资产可根据对利率的敏感程度分为两类,即利率敏感型资产和非利率敏感型资产。当寿险公司预计未来实际利率趋升时,会主动增加利率敏感型资产的比重;当寿险公司预测未来的实际利率趋降时,就会增加非利率敏感型资产。如果利率波动频繁,寿险公司是不可能准确把握每次机会 的。各寿险公司在投资中已遇到了这样的问题。1999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调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因而,尽快找到应对利率风险的对策已成为寿险公司业务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

解决已售保单准备金利差损的对策。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随后,国家财政部向寿险资金定向发行了一些特种国债,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寿险资金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但在实际中,寿险公司的资金仍主要以银行存款和国债的形式存在。因而,利差损一直困扰着寿险公司,随着时间推移这个问题显得越来越严重。《保险法》第84条第2款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第87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

受”。由此可见,寿险公司是不能破产清算了事的,寿险公司本身必须尽一切努力保证偿付能力,实在解决不了,则由国家最终干预。因此,寿险公司应协同中国保监会坚决杜绝“利差”倒挂保单销售,同时,应积极解决业已存在的问题。

1.建议政府发行寿险责任准备金特种债券。向寿险准备金发行特种债券可以以10年期以上长期债券为主,债券利率以预定利率为限。这不仅能解决保险资金的投资出路,也能改变国债结构,有利于国家更好地安排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推动基础产业的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我国国民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国家的经济波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从长远来看,发行特种债券政府未必会在经济利益上受损。

2.建议政府设立专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投资基金。通过组建专门的投资基金,借助专家理财的经验,在目前的投资环境下有可能解决“利差损”的问题,同时也为放宽其它寿险资金运用做了有益的探索。1992年,我国首次成立了六家基金经理公司,这标志着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兴起。七年过去了,我国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基本形成体系,有关管理法规和管理机构均已健全,一批投资专业人员经市场的磨练基本成熟,投资业绩较好。因此,借助这种投资方式已具备了市场条件。按照国际惯例,投资基金运作中涉及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三方,即投资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公司和基金保管公司。(1)投资基金公司是代表基金投资人(股东)的经营机构,它设有董事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政策;(2)基金经理公司是接受投资公司的委托,具体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与日常操作的公司。政府对此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投资公司对其有取得较高投资回报的要求;(3)基金保管公司是保管基金资产的金融机构。它的作用是监督投资计划的实施过程,防止基金被挪作它用,负责投资及资产核算。由此可见,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能很好地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增值,这与我们对寿险资金运用的要求是一致的。

3.建议保险公司将预定利率较高的那部分寿 险合同实行单独管理。单独管理方式可以是以保险公司为单位,也可以是成立一个专门托管经营这类合同的专业公司,承担所有寿险公司的这类合同。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这个思路实际上是受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实行单独管理的启发。在国外,也使用类似这样的办法,但多是在事后进行。如1997年4月破产的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政府就采取了成立托管公司来接管的办法。当时,日产生命负债超过3000亿日元,其中2000亿日元从日本的“人寿保险公司支援制度”得到补偿,另外1000亿日元则由绿叶生命公司用经营利润弥补。事后处理的代价总是要大得多。

4.建议保险公司降低有效合同的预定利率。这种做法是保险人减少保单上所承诺的义务,这在一 定程度上会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往往受到投保人的抵制,所以,通常都是近似强制性的。例如,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破产处理的办法之一就是强制性将有

效合同的预定利率从5.5%降到2.75%。采用这种办法应十分谨慎,寿险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应该从全局、从长期的角度给投保人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甚至整个保险业的信誉。

二、探索既能规避利率风险又能促进我国寿险业不断发展的新途径

随着我国银行利率的不断调低,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也在不断下调。目前执行的预定利率是2.5%,已有迹象表明,我国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将进入一个相对艰难的时期,发展前景不容盲目乐观。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汲取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针对利率风险给我国寿险业发展带来的困难提出下列对策。

(一)调整业务结构,加大保障性险种比例,减少储蓄性险种比例。从1982年至今,我国寿险险种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82~1994年,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主的寿险市场销售的寿险险种主要是简易人身保险、年金保险和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二是1995年至今,我国寿险市场上出现了几乎全部类型的寿险商品。尽管寿险商品种类较为丰富,但其中占据很大比例的是综合责任产品。这类险种对利率水平十分敏感,也可称为利率敏感型条款。对利率的敏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费率对利率敏感,即预定利率下调保险费率上升明显;二是这类险种责任准备金积累速度快,在实际收益率趋降情况下,易在短期内迅速造成较大的利差损。因此,我国寿险业应积极调整险种结构,增加非利率敏感型条款,把利率风险的影响尽可能降低。建议重点推广下列条款:

1.定期死亡保险条款。寿险最基本、最原始的功能就是对被保险人提供死亡保障,定期死亡保险是寿险中最早出现的险种之一。但由于保险意识、投资理念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原因,使得这个险种在我国被认同的程度很低。实际上,在保险发达的国家这是最受欢迎的险种之一。定期死亡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满仍生存、保险人不负给付义务的寿险险种。此险种在寿险中费率最低,提存责任准备金的数额小且速度慢,因此,受利率变化影响的程度也最小。目前,各公司开设有此性质的险种,但其销售不够理想。究其原因有二:一是推广力度不够;二是附加责任较多,使得费率偏高。

2.可转换定期寿险(或称保证可保保险)。该险种适合那些对保险认同、有保险保障需求但无支付较高保费能力的人。它的费率略高于同期的定期寿险。其特点是: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改投其它带有储蓄性质的险种,不管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如何。在国民保险意识较强的国家里,人们一般是不会拒绝保险的,除非因缴费能力问题而无力投保。为了避免未来有了缴费能力但因健康恶化而被拒保,寿险公司推出了保证可保保险。我国目前已具备这种条款的需求市场。

3.家庭收入保险。属于定期寿险性质,但适用 对象和保险金给付方式不同。主要保障家庭经济来源不因供给者的死亡而中断。

此外,象保额递减的人寿保险(又叫抵押寿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各种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均可大力发展。

(二)积极开发具有保障性和投资性双重功能的寿险产品。这是和传统的利率固定型寿险产品相区别的一类现代寿险商品。其主要特点是:保险人在厘订保险费率时,给予投保人很低的预定利率或干脆不给预定利率,投保人的收益率根据保险人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而定。显然,这样的险种对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各方都是有利的。对保险人来讲,由于是事后收益率,当实际收益趋低时消除了利率风险。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而言,当通货膨胀发生时,或保险人投资收益率较高时,可以分享更多的投资收益。这类商品的实质是把保险各方可能遭受的利率风险采取了共担方式。这类险种已经超出了保险范围,它是保险和投资的结合。运用得好,它可以很好地解决寿险经营中的利率风险,达到既保护保险人又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目的。由于这类险种对法律制度、投资政策、金融市场、经营技术和保险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所以在我国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这类险种在国外出现了多种形式:如分红保险、指数保险、变额保险、万能寿险和变额万能寿险等。 下面介绍其中的两种:

1.分红保险。即是保险人将经营中所取得的一部分利润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保险。分红保险按是否有最低利率保证分为两类:一是最低保证利率分红保险,即保险人用一个较低的预定利率厘订费率,当保险人实际收益率超过预定利率时,将把超过部分以红利的形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二是无保证利率分红保险,即红利率的高低完全取决于保险人的投资收益率,投保人有取得最大收益的机会,也有得不到任何红利的风险。分红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有的这些固定利率储蓄性险种可能面临的购买力下降的问题。1998年初,我国各家寿险公司纷纷推出“利差返还型”条款,这种条款形式与最低保证利率分红保险相似,但还不是一回事,因为它是拿银行存款的利率作为保险人的实际投资收益率的,一般讲银行利率比投资收益率低。不过这类条款的推出,为保险人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分散利率风险,发展寿险业务做了有益的尝试。

2.万能人寿保险,又称综合人寿保险。本世纪70年代末首先出现于美国,80年代初迅速成为美 国寿险市场的重要产品。它具有集保障性、投资性 和灵活性于一身的特点,保障性是指它具有普通定期寿险的功能;投资性是指它具有可以与其他投资手段相抗衡的投资效果;灵活性是指保险金额的增减、保险费的交付周期可以由投保人自定。综合人寿保险经营实行

独立帐户制管理,帐户的收入项目有新缴保险费、保证利息和超额利息;支出项目有定期寿险保费和管理费用。收支项目相减后的余额再加上期初现金价值就得出了保单的期末现金价值量

,保险人每年末都将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专门报告。对投保人第一年保费有最低数额限制,以后各年的保费则由投保人自己决定,但保单现金价值必须足以支付定期寿险的费用。保险金额也可以增加或减少,但增加时必须提供可保性证明。保险人除收取初始费用外,以后只按保费的5~10%收取管理费用。保险人把投资成果以超额利息的形式计入帐户中,超额利息取决于保险人的投资收益。此外,传统人寿保险的选择权在综合人寿保险中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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