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玉仙
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刊》 2013年第11期
何玉仙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摘要:我国公务员任用方式主要有四种,即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这些任用方式在适用范围、原则、程序等方面均有所差异。多元化任用方式在政府人事管理过程中实现了优势互补,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的优化,但要进一步推动我国整个公务员队伍的良性发展,公务员任用制度仍需不断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任用方式;比较评析;建议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3)11—0119—02
一、我国公务员任用方式
(一)选任制
选任制又称选举制,是指按照法定民主程序,自下而上选举从而产生公务员的制度。它主要适用于国家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遵循《选举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选举程序。选任制公务员人数虽然不多,但却是公务员队伍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选任制的优点在于权力来源合法透明,代表了民意且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领导干部终身制问题,而缺陷在于适用范围有限、选举程序有待完善、监督机制不科学、易存在暗箱操作且效率低、成本高。
(二)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按照法定公务员管理权限,自上而下地任命公务员的制度,即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内,直接确定并委任一定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形式,遵循自上而下、统一调配、指令性委派和层层任命的原则。委任制一般适用于国家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和其他公务员,是我国公务员的主要任用方式。实施委任的程序有: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委任制的优点主要有权力相对集中、任用程序简单明了、效率较高且有利于统一指挥和政令的贯彻。而它的缺陷在于过程过于封闭难以保证程序的公开透明、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因此,又容易出现搞宗派、任人唯亲、腐败等现象。
(三)聘任制
聘任制是指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机密的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它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管理原则。聘任方式分为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两种方法,不同的聘任方法有不同聘用的程序。公开招聘的程序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直接选聘的程序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即可。聘任制的优点在于用人机制弹性灵活、有利于吸引多样化的优秀人才以及促进人才竞争与流动。同样,它也存在缺陷,比如适用范围目前仍然有限、考核机制还不完善且也容易出现拉关系、搞宗派等不正之风。
(四)考任制
考任制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布录用条件,根据统一标准公开考试,并以考试成绩为依据,择优选拔所需人员的一种任用制度。考任制适用范围广泛,可用于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也可用于适合公开选拔的领导职务。它遵循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考任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公开选拔、任前测试和资格准入,不同的考试形式有相应的程序(具体程序可参看相应的招考公告)。它有程序公开透明、标准清楚,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可以最广泛地吸收优秀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的优点,而它的缺陷在于往往只侧重对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的考核,管理能力、协调能力、个人品德则无法通过考试全面地体现出来。
二、多元任用方式的实行成效
我国公务员现行的这四种任用制度促进了政府用人观念的转变,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优化,整体素质的提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体来说,我国公务员多元化任用方式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多元任用方式促进了广泛参与、平等竞争任用氛围的形成
我国现行的多元化任用形式与过去的政府用人形式相比,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例如,考任制的大范围推行不但促进了政府部门选人用人的公正透明,而且有助于持续维护良好的竞争氛围;部分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通过引入公平竞争和民主监督,不仅打破了以往任用形式封闭化的做法,而且拓宽了选拔人才的渠道,体现了政府在选拔任用人才过程中所提倡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多元任用方式促进了整个公务员队伍的优化
我国公务员多元任用机制通过相互配合,选拔任用人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结构均得到很大程度的优化,也更加符合新时期政府各项管理工作的用人需要。例如,公务员聘任制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人事管理,满足了公共管理对高技术、新技术人才的需要,弥补了委任制活力不足的问题;而委任制则能确保政府工作的稳定性和权力的统一性;选任制则从根本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了公务员任用方面的民主精神;考任制实现了公务员用人上的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原则,能够使政府所需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任用制度的建议
我国现行的这四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在其适用范围、原则、程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虽然多元化任用方式在政府人事管理过程中实现了优势互补,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的优化,但要进一步推动我国整个公务员队伍的良性发展,公务员任用制度仍需不断调整和完善。
(一)完善公务员考试分类制度
我国公务员实行“凡进必考”的制度使公务员考试得到了大范围运用,但公务员考试多采取统一考试的形式,对于不同的职位没有设计专门的考试类型,进而导致录用标准的单一化。在考试科目内容的设置上,很大程度上只能体现被考试者的部分能力和水平,而缺乏有针对性的测评。因此,考试应根据公务员报考岗位的不同,设置不同内容的考试,使考试内容与报考的职位相对接,从而提高考试的针对性与有效性。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试分类制度,并将其与多元化任用制度相结合,实现公务员考试任用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加强公务员任用的监督体制建设
自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国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工作日益公开化,透明度明显增加,但是,仍存在公务员选拔任用的信息反馈渠道不畅通、监督乏力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监督,健全监督网络,疏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此外,要建立科学的监督体制,既要在组织人事部门内设立监督机构,更要在组织人事部门外设立专门的人事监督机构,并确保其独立行使对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权。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监督到位,才能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公务员任用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公务员的任用与考核制度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将公务员的绩效考评与任用紧密挂钩,能够激励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虽然在公共服务的许多领域中,绩效标准的执行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但不能因此放弃绩效指标的使用,相反,应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建立更科学的指标测量体系。正如欧文·E·休斯所言:“没有绩效测量时不可想象的,而且,在许多方面绩效指标能够并且应当被使用得更好。”因此,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将素质测评与业绩考核结合起来考察公务员的业绩水平和胜任能力,并根据考评结果对人员进行奖惩或调整任用,真正形成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机制,以推动整个公务员队伍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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