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制度
一、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1) 施工单位须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严禁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经营范围施工。
(2) 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定岗定位、落实到人、联系方式)
(3)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过程中现场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配备应急物资设备。
(4)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告知建设(监理)单位。
(5) 施工现场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建造师(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特殊工种人员、普工等。
(6) 工程分段完工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须拆除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及时清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7) 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白天应设置围挡,夜晚须设置危险警示闪灯。在车行道上施
工吊装作业,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警示牌、交通导向牌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夜间、雾天、骤暗天气,须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灯或者悬挂40瓦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20米。如发生事故,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8)施工单位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须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明显的施工标志牌。
(9 )根据作业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办公用房及其他生活配套设施的,生活区与办公区、作业区须明显划分,并确保安全距离.生活区内生活垃圾禁止到处抛散,应设置垃圾桶日产日清。
(10) 临时设施用电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规定,使用安全电压,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米。
(11)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施工现场应妥善处置泥浆、废水排放,工地排水须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12)施工过程中遇有支护设施变形及预见不到或不可抗力的自然情况,须立即停止施工,迅速撤出人员,启动应急预案,报告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13)基坑(槽)回填不得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等。
(14)施工现场应制定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维护操作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等.
(15)起重吊装的吊装索具须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操作规程.结构吊装应设置防坠落措施,起重吊装作业平台应符合安全规定。多台起重设备同时作业时应有同步保障措施。 (16)工程变更工作.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审定的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规程,认真组织实施。如图纸标注不清、按图施工存在困难和问题或其他原因,需对设计进行调整或修改,须施工单位及时书面申请工程变更,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并监督实施。
(17)工程量核定工作。施工单位用于本工程施工的依据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切内容和监理、建设单位认可的施工图、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及工程变更.其余任何方式的文件或依据用于工程量核定时为无效,不得进入工程计量和作为工程费用结算依据。
施工单位工程量审核以该项工作发生时开始计算时间,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量发生时的10天内完成工程量计算,到建设、监理单位办理工程量签证,该工程量签证表做为计量支付依据,无工程量签证表,建设、监理单位计量人员不得进行计量. (18)建设单位每天组织人员对各工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19)在隐蔽工程等重要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天
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交检查报告申请。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即:上一道工序未经建设、监理单位验收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为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实现“零事故”或“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建设安全目标。本工程全体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筑安全作业规程、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工程实施.
(2)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必须知道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生产措施,主动接受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3)施工单位开工前应报送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机械司机及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4)在施工期间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管网施工及机械附近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特别是起重吊装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所有管网工程开挖沟槽及土方开挖施工范围必须进行围挡,且设立警示标志。
(5)施工单位从事土方外运时,必须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施工车辆驶入市政道路前,必须清洗轮胎附着物,严禁污染城区道路。
(6)现场内的材料堆放应分类堆放,剩余材料及时清运出场,做
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弃方运至指定地点,必须进行整平处理.甲方交付给施工方材料设备后,施工方负责保管,如有丢失、损坏及因材料设备造成人员伤亡,施工方负全部责任.
(7)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不允许有杂物、弃砖、弃板现象。 (8)施工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搞好文明施工,教育工人保护施工现场及附近的所有设施(包括绿化苗木、供水管道、电力设施、公路设施等)。如发现有破坏设施和材料的,按相应价格5—10倍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者,依法送公安机关处理。 (9)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三、其他
未尽事宜,参照各合同条款及国家、行业、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市政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标准执行。
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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