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第四讲 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第四讲 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CISG适用范围

国际货物买卖法(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法(三):CISG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法(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法(五):《公约》下的违约与救济

题 目:国际货物买卖法(一):CISG适用范围

一、合同的概念

1.大陆法系: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合同是法律行为。 2.英美法系:合同是当事人作出的、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允诺。

3.中国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渊源

1.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 2.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渊源主要在普通法中体现。 3.中国合同法主要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 4.有关合同法的国际公约也是重要渊源。E.g. CISG。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满足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 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四、合同分类

1.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绝大部分合同为有偿合同,少数合同如借用合同为无偿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来划分。大部分合同为诺成合同,少数合同如借用合同为实践合同。 3.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类似于无偿、有偿合同,但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如民间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却为有偿合同(偿本付息)。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而后者不要求。 中国合同法的分类:

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思考题]比较物权合同、债权合同及人身权合同。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财产而相互约定的,由一方移交财产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金的协议。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买卖合同是有偿的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的卖方的义务是将财产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而买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财产并支付价金。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买方负有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方对卖方负有支付其约定的价金及受领买得之物的义务。《法国民法典》第1582条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就物交付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财产。

大陆法系认为买卖的财产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无形权利。而英美法系一般所称的买卖合同是指货物买卖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条规定,货物是指供买卖合同买卖的一切有形的动产,包括

1

幼畜、生长中的农作物及其他可以从不动产土地上拆移的同类物品。

(3)买卖合同的价金一般应由双方当事人确定。

《法国民法典》第1593条规定,买卖的价金应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并表示之。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8条规定,买卖合同中的价金,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也可以留待以后按双方确定的办法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确定;如未按上述规定加以确定,则买方支付合理的价金。同时两大法系也允许价金由第三者估价确定,如第三者不能确定,则买卖合同无效。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其他合同,尤其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缔结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其营业处所(如无营业处所者为其惯常住所)分处于不同国家领土之上。

2.构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行为一般在不同国家完成。

或者虽在一国完成,但货物的交付和合同的履行必然需在另外一个国家。 3.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和惯例。 是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或内国的买卖法。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下列条款: 1.标的物条款(subject matter)

该条款一般包括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

货物的名称应当做到具体确定。就一般商品而言只需要在合同中列明即可,但是有的商品还需要同时说明品种、等级和型号等。

关于货物的品质,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这种样品可以分为买方样品、卖方样品和对等样品,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样品比较常见。(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凭规格是指凭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凭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在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凭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3)凭商标或品牌确定货物品质。(4)凭说明书和图样确定货物品质。这种情况在电子产品等技术密集型产品中多见。上述品质确定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复合使用。

关于货物的数量,由于国际货物买卖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所以有的货物本身的重量在运输途中会发生变化,所以按照重量计价的货物往往很难在数量上非常精确,但是如果交付的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又面临着违约的风险,而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该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按照惯例一般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货物数量条款中不要简单使用“约”或者“大约”之类字眼,因为“约量”解释的弹性比较大。

2.价格条款(price)

价格条款是所有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

对于卖方而言,一切买卖的目的无非在于得到相应的价款,而支付价款又是买方最基本的义务之一。货物的价格不但反映货物本身的价格,还往往包括货物的运输、装卸、保险等各项费用。

另外,制订价格条款时还应注意计价货币的选择,以及使用正确的作价方法。 3.运输条款(transportation)

该条款往往包含运输方式、装运日期、装运地和目的地、滞期费的支付、装运工具的提供、装运单据以及应当由何人负责签订运输合同等。

运输条款不是运输合同,运输条款是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而运输合同则是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 4.保险条款(insurance)

保险条款需要约定由谁负责投保、保险险别以及保险金额等。

国际货物买卖下的货物往往需要经过长途运输,运输过程中货物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制定保险条款是必需的。

2

5.支付条款(payment)

支付条款往往与价格条款相配合,支付条款往往要约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支付的工具和支付的方式,其中支付方式的选择最为重要。此外,付款的时间、地点、支付的货币等也应该加以约定。

6.检验条款(inspection)

该条款往往包含检验机构、检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方法和标准等。

商检条款中规定的商检证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单据,在一般情况下,出口口岸的商检证书是议付货款的依据,进口口岸的商检证书是索赔的依据。

7.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该条款往往包括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通知方式和日期、证明机关等。造成不可抗力的原因可能是火灾、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自然原因,或罢工、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社会原因。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8.索赔条款(claim)

该条款主要是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条款。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经过检验存在交货不符的问题,买方可以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

该条款往往规定索赔的期限、手续、依据和索赔方法等。该条款可与商检条款合并,因为索赔的依据主要是商检证书。

9.仲裁条款(arbitration)

该条款是商事争议解决条款,往往约定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仲裁所应当适用的法律等,该条款有时与法律适用条款合并规定。

当然,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进行仲裁,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0.法律适用条款(law application) 无论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还是国内立法,一般都尊重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法律的自由。无论进行诉讼还是仲裁,当事人都可以事先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然,选择法律不能违反相关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1.合同书实样

3

4

5

6

七、调整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调整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1.大陆法系

民商合一的国家的货物买卖法一般在民法的“债”编中规定, 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商行为”编中设有关于买卖的专章。

7

2.英美法系

英美法国家通过判例法辅之以制定法的形式调整货物买卖关系。 3.中国法

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调整。 (二)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与惯例 1.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 2.国际惯例 (1)《华沙—牛津规则》 (2)《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INCOTERMS2010》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八、公约的订立与基本内容概述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简称CISG],其中文全称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它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69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在1964年两项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一项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法,于1978年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我国是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缔约国的。 九、公约的适用范围 具体内容如下:

(一)营业地主义:区分国际性与国内合同的标准

营业地主义,是指《公约》通常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而不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同一国籍。

也就是说即使交易的买卖双方为同一国国籍的公司企业,只要卖方的营业地与买方的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货物要进行跨越国界的运输,《公约》就适用。

相反,虽然买卖双方为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但交易时双方营业地在同一国家,货物不进行跨越国界的运输,《公约》仍不适用。

如果交易一方有多个营业地,那么,以哪一个营业地来判断跨国性呢?根据《公约》的规定,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判断依据。

[例1] 甲乙两国均为《公约》成员国,现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位于乙国的B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未对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约定,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适用何法律解决?[答案] 适用《公约》。

[例2] 甲乙两国均为《公约》成员国,A、B两公司均在甲国登记注册取得甲国国籍,B公司在乙国设有营业所C,现A公司与C签订一小麦买卖合同,问支配该合同的法律是什么?[答案] 如果A、C之间无特别约定,应适用《公约》。

(二)《公约》的扩大适用:中国政府作了保留

根据《公约》的规定,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尽管当事人双方所在国有一个不是或两个都不是《公约》缔约国,《公约》照样适用于该合同,这就是所谓的扩大适用。我国政府对此作了保留。

[例3] 甲乙两国均不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在丙国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未来所发生的纠纷皆适用丙国法解决,后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查明丙国为《公约》缔约国,且未对《公约》提出任何保留,受理案件的甲国法院能否适用《公约》解决该纠纷中的有关问题?[答案] 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适用丙国法,继而根据《公约》扩大适用的规定,《公约》可以适用。

8

[例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下列哪些合同? ( ) A. 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B.住所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具有不同缔约国国籍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D.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条件下,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答案] A、D。 (三)《公约》的客体范围——货物

公约只调整货物买卖,非货物交易《公约》不适用。理解货物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公约》适用的货物交易不包括如下六项:

(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的;(2)经由拍卖销售的物品;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销售的货物;(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等有价证券;(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6)电力。

[例4]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合同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下列哪个选项应适用《公约》的规定?( )

A. 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飞机的买卖 C.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D.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的买卖 [答案] D。 2.《公约》不适用于服务贸易、技术贸易 3.混合合同

如果一个合同中,既包含货物交易又包含服务的提供,并且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是提供服务,则《公约》对这样的合同也不适用,如补偿贸易、技贸结合。但有如下两个例外:

(1)如果货物提供与服务提供是可分离的,则《公约》仅适用于其货物买卖部分。 (2)如果提供服务未占到合同的大部分,则《公约》可以适用。

[例5] 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据《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

A.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答案] B、C。

[例7] 1996年7月,营业地位于美国华盛顿州的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阿根廷的B公司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于1999年7月之前向B公司交付5架AX—400型客机,B公司则于合同生效后的5年内,分批向A公司支付4亿美元的货款。后因货款支付问题,A公司于美国某联邦法院对B公司提起诉讼。由于该合同未就法律适用作任何约定,因此A公司主张适用华盛顿州的法律,而B公司则认为,由于美国与阿根廷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故该合同应适用该公约。问题:

(1)在合同未规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情况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否适用于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否适用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 [参考答案]

(1)根据《CISG》的规定,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该合同即属于《CISG》的适用范围。

《CISG》又规定,虽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双方仍可约定其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不适用《CISG》。因此,如果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处不同的缔约国,双方又没有约定不适用《CISG》,那么,《CISG》就是适用的。

(2)《CISG》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国际买卖合同。对于上述6种销售,《CISG》是不适用的。由于A公司与B公司所订立的合同是关于飞机销售的合同,因此不能适用《CISG》。

9

(四)《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 (1)合同效力

(2)所有权转移 留给各国国内法解决 (3)产品责任(人身伤害)

国际公约是各国妥协达成的协议,在各国分歧严重无法达成一致的问题上,《公约》留给各国国内法解决。

1.《公约》对如下三个问题未作规定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3)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产品责任)。 2.对上述规定原因的理解 第一、对于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各国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原因通常有:违反法律、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合同系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订立合同的主体为无行为能力人等。

但各国在界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欺诈、胁迫、完全行为能力等概念方面差距很大,而且这些方面的规定通常又属各国的强行法的范畴,因此很难协调,故《公约》对此不予涉及。

同时对于商业惯例的解释理解等问题所引起的争议,《公约》也不涉及。 第二、关于合同对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

是指货物的所有权何时转移以及买卖合同是否足以否定第三人(可能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基于其物上请求权对卖方出售的货物的追及力等问题;

各国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制度比较复杂,而在货物出售后遭遇原所有人追索时是保护善意买方还是保护原所有人,这些问题属物权法范畴,适宜留给各国国内法解决,《公约》不涉及。

【各国国内法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1).以交货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德国民法典》第929条1款的规定。 (2).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 (3).货物特定化之后所有权转移至买方。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 (4).混合原则。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规定。 (5).中国法规定: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 《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

第三、产品责任由各国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产品责任争议通常是基于私人消费购买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公约》第2条关于《公约》不适用于供私人家庭消费使用的购买的规定,《公约》对产品责任问题不予涉及。

[思考题]

中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关系? 题 目:国际货物买卖法(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定义 要约是以订约为目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内容确定,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之意。

2.要约的构件

(1)向特定的人发出

(2)要约内容确定 与“要约邀请”区别 (3)要约人受约束意旨

[思考题] 分析以下行为哪些属于要约,哪些属于要约邀请?

10

(1)自动售货机售货(2)乘坐公共汽车(3)自选商店明码标价售货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区别在于要约是否生效。 4.要约生效:到达主义 5.要约的失效

(1)要约人或受约人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2)要约过期 (3)要约遭拒绝或实质性变更(4)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二、承诺

1.定义承诺是指受约人依要约指定的方式,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2.承诺的构件

(1)由受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3)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生效:到达主义、标志合同成立 4.承诺撤回:承诺生效前可撤回

5.变更(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 (1)实质性变更:不构成承诺,即反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原则上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反对

6.逾期承诺(承诺未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1)受约人自身原因引起的,不构成承诺

(2)邮电部门延误的,原则上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反对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根据《公约》的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通常,提出建议的人是要约人,也叫发价人、发盘人;要约发向的对象叫受要约人、受发价人或受盘人。

1.要约有效的条件

《公约》第14条规定了三个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

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向不特定人寄送商业广告、商品报价单、招标公告的行为。如果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作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

注意:要约通知可以是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必须明确表示该通知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时,要约才有效。如外贸上通常用实盘表示该通知为要约。

(2)要约内容十分确定。

何谓内容十分确定?根据《公约》的规定,要约通知中如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数量、价格的方法的,即为内容十分确定。

[例8]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盘:“购古巴白糖100吨,每吨650美元,CIF上海,10天内电复有效。”问:假如美国乙公司电复“完全同意你方条件”,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及解析] 成立。要约内容已属十分确定。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受该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上例中10天内电复有效即为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生效的行为即撤回要约。 要约撤回的规则有:

(1)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 (3)撤回的法律效果:

要约对要约人丧失法律约束力(要约未生效),受要约人即使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和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

11

[例9] 日本甲公司6月5日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发盘:“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FOB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乙公司发电传:“取消6月5日发盘内容。”问:中国公司6月6日下午收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通知,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 不成立。因为对方已撤回要约。 3.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使之失效的行为是撤销。 撤销要遵循如下规则:

(1)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如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要约不能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做了准备,要约不能撤销。

(比如受要约人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已经开始准备供货或已开出汇票或信用证以备未来支付货款,此时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即使要约人的撤销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早于承诺通知的发出时间。)

[例10] 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题](1)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结论](1)A公司未能撤销发盘。

(2)A商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

[法律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要约或发盘的撤销通知应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实际上,本案的撤销发盘通知到达时间晚于B公司发出承诺时间,因此,撤销通知无效,合同成立。

[例11] 新加坡甲公司于1月1日向德国乙公司电传:“急购优质轮胎2000个,单价35美元,总计70000美元,CIF新加坡。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10日答复有效。”德国公司收到该要约后,当天就向某轮胎公司订购了2000个轮胎。1月3日甲公司电告德国乙公司:“已联系到货源,1月1日电传失效。”乙公司1月4日电复:“货物已备妥,贵公司撤销要约无效,合同应履行。”并于1月15日将全部货物运到汉堡码头装船发往新加坡。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新加坡公司是否应当付款?

[答案] 双方合同于1月4日成立,新加坡公司应付款。

[解析] 新加坡公司撤销要约的电传虽然在德国公司做出承诺之前到达,但其1月1日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日期,要约不可撤销,且德国公司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备货,故新加坡公司的撤销行为无效。

[例12] 我某地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方式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方式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成立。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问题] 如果你是仲裁员,将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参考结论] 应裁决:合同成立,意方必须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意商发盘是不可撤销的。(1)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要约或发盘的意图。(2)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出要约,我方有理由相信该发盘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项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3)意商5月20日来电被我方拒绝,撤销不能成立。(4)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要约,合同成立。

[例13] 某外国公司发盘,要求另一家外国公司凭发盘人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

12

盘人除列明品质、数量、价格、付款、交货期等必要条件外,规定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有足够时间研究决定是否能够按照买方提出的条件生产供应。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询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生产成本核算。两周后,突然接到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并撤销发盘。此时,卖方已因设计、询购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生产成本核算等付出了大量费用。接到买方撤销发盘通知后,卖方被迫停止尚未完成的设计与成本核算等工作。

[问题] 你认为受要约人能否提出异议,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结论] 本案中受要约人有权提出异议。

[法律解析] 买方的发盘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发盘。因为,发盘人要求受要约人凭发盘人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同时发盘人除列明品质、数量、价格、付款、交货期等必要条件外,还特别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以便受要约人卖方有足够时间研究决定是否能够按照买方提出的条件生产供应。而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询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生产成本核算。这表明,受要约人已经信赖买方的发盘不会撤销,同时卖方也有理由信赖买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此项信赖行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买方不能在1个月的有效期内撤销该发盘,如果卖方最终同意该发盘,卖方可与买方成立合同。

4.要约失效的原因

(1)有效承诺未在要约规定时间内做出(2)受要约人的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 (3)要约人合法地撤销了要约;(4)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

(二)承诺

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声明或做出行为表示同意要约内容的行为。缄默或不作为本身不构成承诺。

承诺的法律意义在于:承诺一经生效,合同即成立。 1.承诺的构成条件

(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3)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即承诺对要约内容未做出实质性改变。 2.逾期承诺

(1)概念 依据《公约》的规定,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生效。未在上述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的,构成逾期承诺。

(2)种类

①主观逾期承诺。

即没有客观原因,仅由于受要约人的原因造成的承诺逾期到达,这种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例外是要约人的及时追认仍可使逾期承诺有效。即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表示接受该逾期承诺,则该逾期承诺仍可成为有效承诺,合同仍然成立。

②客观逾期承诺。

即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但由于邮递延误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该承诺迟延到达的,则此种逾期承诺原则上有效。

但例外是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表示原要约已经失效,则该逾期承诺就没有约束力。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

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不一致是指承诺通知中对要约的内容作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这种承诺是否有效,分以下两种情况:

(1)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

所谓实质性改变,是指对货物价格、付款方式、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添加或改变。

[例15]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每台CIF天津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题]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3

[参考结论] 合同未成立。

[法律解析]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例16] 我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题] 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 [参考结论] 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

[法律解析] 我方的17日复电改变了价格,同时又增加了仲裁条款,而上述改变已构成我C公司对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的法国D公司发盘的实质改变,导致我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的法国D公司发盘失效。而法国D公司的当即回电构成新的要约,我C公司应对该新的要约表示接受,才构成合同成立,而不应该接受已经失效的16日发盘,而且在接受时也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例17] 我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l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

[问题] 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结论] 合同未成立。

[法律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我某工艺品公司的8月6日致电构成要约,而对方8月9日的复电对付款条件作出了改变,构成对我公司8月6日要约的实质性修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例18]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题] 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 我方做法合理。

[法律解析] 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因此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发出要约失效。后对方于15日又来电表示同意我方10日电传,但这并不构成对我方10日电传的承诺,而是构成新要约,对此新要约我方又表示拒绝,因而,合同未成立。

[例]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 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 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答案] A、C。 (2)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原则上有效。

除非要约人对此非实质性变更无法接受,并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其反对这种变更。

14

如果要约人不表示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所载的更改为准。

[例19]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坚固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用新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 合同已成立,美方应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 美商复电是对货物包装方式的修改,因而构成对要约的非实质变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对非实质性更改除非另一方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异议,否则合同成立。本案中,我方未表示异议,因此,视为合同成立。

[例20] 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收到商品检验机构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遂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提供产地证的义务。B国商人对此则反对。

[问题] 该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 A、B之间的合同成立,A国商人应履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构成对A国商人要约的非实质改变。而A国商人对此未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异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视为A国商人认可该B国商人的复电,合同成立。

4.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1)《公约》采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英美法系采投邮主义,即承诺通知发出时生效,大陆法系采到达主义。 (2)口头要约应立即承诺。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如要约人给承诺人一定的承诺期限。 (3)承诺只有撤回,没有撤销。

撤回承诺的通知只有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的,承诺不产生效力,合同不成立。 [例21]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洽谈一笔进口交易,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主要条件达成全部协议,但在最后一次我方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字样。事后,对方拟就合同草稿要求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研究,故未及时给予回复。不久,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外商催我方开立信用证,我方以合同尚未有效成立为由拒绝开证。

[问题] 我方做法是否有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 我方做法有理。

[法律解析] 我方最后所发电传列有“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的字样。因此,未经我方签订确认书,合同不成立,我方有权拒绝开立信用证。

[例22] 1990年,我某外贸公司派遣贸易小组赴美国购买设备。双方在纽约已就设备规格、单价、数量等主要条款成达口头协议。小组离开美国时向对方表示,回京后缮制合同,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回京后,我外贸公司用户撤回了委托,合同无法签署,信用证也未签出。美方催促我方履约,否则将在美起诉我方。

[问题] 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 我方没有履约义务,合同未成立。

[法律解析] 虽双方在纽约已就设备规格、单价、数量等主要条款达成口头协议,而事实上,小组离开美国时向对方表示,回京后缮制合同,由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就是说,双方特别约定,合同是否成立最终以双方是否签订正式合同为准,而不是以已经达成的口头协议为准。而我方既然未签字,合同当然不成立。 附件 订立合同技能训练

交易双方经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一般还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双方履约或日后解决纠纷的依据。 [训练材料]

以下是交易双方的往来信件: Mail 1

15

Mar3, 2001 Beijing Light Industrial Products Imp. & Exp. Corp. Dear Mr. Wang,

Thank you very much for your hospitality in your booth at the Ampiente Fair 2001 in Frankfurt.

I am interested in candles Art. No. 501 in the packing of 25 - pc paper boxes. The quality will be one 20- foot container for the start.

Therefore you are kindly requested to give me your best price rather than USD 0. 72 per box quoted at the Fair so that I can send you my order for prompt shipment.

Awaiting your reply with best regards,

John Hendry

Boston Trading Co. Ltd, USA Mail 2

Mar 5 2001 Boston Trading Co. Ltd, USA Dear Mr. Hendry,

It was a great pleasure to meet you at the Ampiente Fair 2001 and to receive your enquiry for our candles. In fact, the price I quoted at the Fair is already the most favorable one. However, in order to save time and to start business, I’ll further lower my price as follows:

CANDLES ART. NO. 501, USD0. 70/BOX FOB TIANJIN.

I’m sure this will be acceptable to you. Let us start our business and we’ll offer you our best service. Looking forward to your early acceptance. Thanks and best regards,

Wang Dayang

Beijing Light Industrial products Imp. & Exp. Corp.

Mail 3

Mar 6,2001 Dear Mr. Wang,

Thank you for your e- mail and new price , which I expected to be lower but accept, noting that this is the first deal between us.

I would also like to order candles Art. No. 502 in 10 - pc boxes at the price of USD 0. 14/box. Please confirm. Therefore our order is as follows: One 20-foot container of CANDLES ART. NO. 501, 50% CANDLES ART. NO. 502, 50%. Packed in paper boxes of 25 pcs and 10 pcs respectively, and 50 boxes to a carton respectively

Please inform us roughly how many cartons a 1×20’ container can hold. Please also inform us of your payment terms and the earliest shipment date. I’m awaiting your good service, high quality and fine packing as you promised at the Fair, to enable both of us to build good cooperation to our mutual benefit.

Yours sincerely, John Hendry

Mail 4

Mar 6, 2001 Dear Mr. Hendry,

Thank you for your new order, but we find your price for 10 pcs / box candles of USD0.14 per box is too low. Our calculation points to USD 0.155 per box. But in order to start, we think we can accept USD 0.15/box if you agree, I will fax you our sales Contract for your signature. Payment: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by draft at sight. Delivery: 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covering L/C is received.

For your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our calculation, a 20-foot container, can hold 600 cartons of 10 pc boxes and 300 cartons of pc boxes.

By the way, can you tell us the name of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for our reference?

16

Best wishes, Wang Dayang, Mail 5

Mar 8, 2001 Dear Mr. Wang,

Hello my friend, I’m afraid I don’t agree to $ 0.15 for 10 pc boxes. The best I can do is $ 0.145/box, for the start of our cooperation.

As I explained earlier, you should accept the above price,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higher cost of freight at my expense.

Payment and date of shipment are fine. Please accept our bid, so that we can proceed with the opening of the relative L/C.

By the way, we would want the goods to be shipped to Boston.

Best regards, John Hendry Mail 6

Mar l0, 2001 Dear Mr. Hendry,

As the cost of raw material is increasing sharply these days, we are facing big problems. I hope you can understand us.

However, in order to make the ball start rolling, we accept your price for candles in 10 pc boxes at $ 0.145/box. Please find the attached S/C No. D2001PA100, and sign and return one copy for our file.

Also enclosed is our banking information. Please open the covering L/C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fax us a copy of it for our reference.

We are glad to have concluded this initial transaction with you. We hope this world mark the beginning of a long standing and steady business relationship between us.

Yours

Wang Dayang, [训练要求]

请根据上述材料填制合同:

CONTRACT No

Sellers: Buyers: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 whereby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Commodity: Specifications: Quantity: Unit price: Total value: Packing:

Shipping mark: Insurance:

Time of Shipment: Port of Shipment: Port of Destination: Terms of Payment:

Done and signed in Beijing on this 10th day of March, 2001.题 目:国际货物买卖法(三):CISG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17

一、卖方的4项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义务主要有4项:

交付货物及单据、转移货物所有权、货物的品质担保、货物的权利担保。 关于转移货物所有权,《公约》只在第30条简单提到卖方有此义务,并未做过多的具体规定,这里重点介绍其他3项义务:

1.交货与交单

(1)交货地点有如下4种情况 ①有约定的依约定:

例如,大多数使用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通常都约定了交货地点。 如“FOB上海”,表明卖方应在上海港交货;

再如“DAF镇南关”表明交货地点在中越边境的镇南关。 ②货交第一承运人:

没有约定交货地点的情况下,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示交给买方。

此时,货交第一承运人处为交货地点。

[例22] 中国西安甲公司与澳大利亚一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高科技农产品的合同,双方约定为:单价为每箱10000美元,共1000箱,共计1000万美元,7月10日前交货,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6月10日甲公司将货物在西安火车站装车运往上海港转船运往悉尼。问:本案中的甲公司在何地完成交货义务?( )

[答案] 西安火车站。

③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则该特定地点为交货地点。

④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向买方交货。 (2)交货时间有如下三种情况 ①有约定的依约定;

②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时间(如6月份交货),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如合同订立后3个月内交货),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可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所谓合理时间,应根据具体交易情况具体分析。

如货物是圣诞节期间所用的物品,则应在合同订立后12月25日前这一段时间为合理时间,超过12月25日交货会使该批货物的商业价值受到很大影响,显然属于未在合理时间内交货。

(3)提交单据有如下两种情况

①这里的单据,主要包括运输单据和货物单据。

前者如提单,后者如发票、保险单、商业发票等。有时还包括原产地证明、装箱单、检验证书等。这些单据是买方提货、转售、报关、索赔的重要依据,因此,移交单据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

②《公约》第34条规定: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如果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约定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同时,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品质担保

所谓品质担保,是指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特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1)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 [例23]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盘:“购二级淀粉250吨,单价1000美元/吨,CIF青岛,信用证付款。”合同成立后,乙公司二级淀粉缺货,即以一级淀粉代替二级装船交货,发票及装箱单均注明是一级淀粉,乙公司凭这些单据议付货款时遭银行拒付,试问:乙公司是否正确交货?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18

[答案] 乙公司未按合同交货,尽管其交付的货物品质比合同约定还高,但仍属违反品质担保义务。银行审单要求单证一致,信用证上是二级,单据上是一级,单证不一致,银行有权拒付。

(2)当事人无约定的依据《公约》的如下4种规定 ①符合通常目的:

即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例24]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收割机,双方未约定收割机的质量要求,交货后发现该批收割机无法进行正常收麦作业,乙公司是否违反合同?

[答案] 违反。所交货物不符合该类货物通常的使用目的。所谓通常使用目的的标准一般应以卖方国家的标准为准。

②符合特定目的:

即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是不合理的。

[例25] 甲公司向专营电脑的乙公司订购一批原装电脑,甲公司曾在给乙公司的要约电报中称该批电脑将用于进行模具设计,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发现这批电脑的系统配置无法完成有关的模具设计,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试问:乙公司违反了什么义务?

[答案] 违反了品质担保义务。假定乙公司并非专业公司,并且对模具设计所需电脑配置一无所知,则结果就相反,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技能和判断力的依赖是不合理的。

[解析] 乙公司是经营电脑的专业公司,甲对其技能和判断力的依赖是合理的,甲公司向其说明自己购货的特定目的,乙公司作为专业公司理应保证甲公司能得到符合其特殊品质要求的电脑。

③符合样品:

即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④包装: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品质担保责任的免除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面规定承担不符合合同的责任。

3.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也叫所有权担保、追夺担保,是指卖方应当保证其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该货物上没有设置任何未向买方披露的担保权利(一般权利担保);

同时也没有侵犯其他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也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使买方能够获得完整无瑕疵的权利(知识产权担保)。

权利担保的规则如下:

(1)卖方原则上必须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例外是:买方如果知道卖方的权利瑕疵但仍同意接受该货物的,卖方解除该项义务。

[例26] 瑞士甲公司生产某种机器,现新加坡乙公司欲向其购买30台这种机器,瑞士甲公司事先告知乙公司这30台机器中有15台已向瑞士第一银行设置贷款抵押,后瑞士第一银行因甲公司拒不偿还银行贷款,遂对该15台机器申请执行,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答案] 不能。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即要求该货物不能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两个例外是:

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应当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

②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的要求所致。 在这两种例外情况下,卖方不再承担权利担保义务。

(3)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

19

而仅在两种情况下对买方负责:

①双方在订约时已知道买方将把货物转售到某一国家或在某一国家使用,则卖方对第三人依据该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所提出的权利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因为既然卖方在订约时已知道货物转销往该国,他就应保证该货物不侵犯该国公民或法人的知识产权。

②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仅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请求,对买方承担责任。

[例27] 中国甲公司向新加坡乙公司出口一批机械仪表,新加坡乙公司又将该批仪表部分转口到巴西,巴西进口商丙公司在销售该批仪表时,被巴西另一家公司起诉指控该批仪表侵犯了其在巴西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巴西法院最终判令丙公司承担巨额赔偿。丙公司向新加坡乙公司追偿,乙公司赔偿了丙公司损失后,又向中国甲公司追偿。

(1)如果该批仪表是甲公司按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纸生产并出口给乙公司的,甲公司是否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不承担。

(2)如果该批仪表乙公司事先已经告知甲公司将部分转口至巴西,甲公司是否要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承担。

(3)如果该批仪表乙公司事先未告知甲公司将转口至巴西,甲公司是否要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不承担。但此种情况下如果有人依据新加坡法律(买方所在国法律)对乙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对乙公司遭受的损失,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4)如果乙公司在订约前已知该批仪表如在新加坡销售将会侵犯第三人的专利权而仍然签约进口,则甲公司是否对未来乙公司在新加坡被诉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答案] 不承担。

(5)如果乙公司在订约的来往电文中声称将把该批货转口到巴西,但后因巴西经济动荡,乙公司遂自行将该批货物转口至加拿大,结果在加拿大遭第三人起诉侵犯专利权,则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由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责任?

[答案] 不承担。

(6)如果乙公司在新加坡销售该仪表时被第三人起诉,但乙公司未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则乙公司将遭受何种法律后果?[答案] 乙公司将丧失要求甲公司承担辩驳第三方的权利,而这项权利本是乙公司依据《公约》可以主张的。

[例28] 一国甲公司与另一国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假设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该买卖合同,那么依该公约的规定,甲公司对于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事项包括下列哪些?( )

A. 交付的货物为甲方所有 B.交付的货物为甲方占有

C. 交付的货物在买方所在国或转售国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D.交付的货物在世界范围内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答案] A、C。

[例29] 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本拟向西班牙转卖该批货物,但却转售到意大利,且未通知甲公司。意大利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权利担保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应承担依意大利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依法国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 C. 甲公司应担保在全球范围内该批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D. 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该批货物依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 [答案] B、D。

[例30] 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

20

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 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参考结论]

(1)如中方机床按法国商人提供图纸或规格生产,法国商人最终应承担责任,不能向中方追索。 (2)如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告知中方货物将销到美国,中方应承担责任,法国商人可以向中方追索。

[法律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的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买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例31] 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货物进口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司。A公司将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便接到C公司的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给该省的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M”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

[问题] C公司是否侵权?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 C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C公司应该停止侵权并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公司索赔,A公司再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向美国B公司索赔。

[法律解析] “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就授权给该省的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因此,D公司在中国境内对该商标拥有专用权,C公司的行为构成对D公司的商标侵权,D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承担侵权责任。C公司可以向其供货商A公司追偿。A公司有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关于权利担保的规定向美国B公司追偿。因为在该案中,正是由于美国B公司没有对A公司保证其出售产品在中国不会侵犯他人权利,才导致这一纠纷的发生。

二、买方的义务

《公约》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因此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 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

支付货款比较简单,下面主要分析买方的收取货物义务,包括两个步骤: 1.采取行动使卖方能够顺利交货。

如在FOB条件下,买方应及时派船到装运港接货。 2.及时提取货物。

买方不及时提货造成的损失通常由买方自己负责。

[例32] 中国甲公司从美国乙公司进口一批水果,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甲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短少12%,单个体积和重量也不符合合同规定。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B.甲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C.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三方仓库,其费用由乙公司承担

D. 甲公司可以将货物出售,并从出售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答案] B、C、D。

[解析] 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货物,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再进行索赔。

[例33] 甲乙公司合同内容:购钢材2000吨,CIF上海,应确保6月30日前货到上海港。甲公司委托的承运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到上海港后,立即通知买方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拖延提货,结果导致承运船舶在上海港多滞留10天,产生滞期费20万元,承运人向甲公司追索滞期费后,甲公司怎么办?( )

A.甲公司可向乙公司索赔B.甲公司应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损失C. 甲公司自认倒霉

D. 乙公司不及时提货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可以起诉乙公司 [答案] A、D。

21

[解析] B项中保险公司是不对迟延造成的费用损失负赔偿责任的。

[例34] 中国甲公司向越南乙公司出售一批小麦,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买方未在约定的提货时间提货导致部分小麦变质,该变质部分小麦的损失由谁承担?

[答案] 乙公司承担。

[例35] 我某公司向某外国出口一批水果,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后发现,水果总重量减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外商拒绝付款,并拒绝提货。以致水果全部腐烂,外国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处理水果费共5万美元。

[问题] 中方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 外国公司应承担仓储费及水果处理费。

[法律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0条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接收货物。”由此,可见,接收货物是买方的法定义务,即使卖方所交货物存在问题,买方也应承担接收货物的责任。本案中,外商拒绝提货,造成水果全部腐烂,说明外方违约,因此,外国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处理水果费共5万美元应由外方承担。

[例36] 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出售一批油菜子。合同规定:1970年3月份装船。如果买方未能按期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该负担仓租、利息和保险费。合同订立后,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发出警告:如果买方未能在4月28日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将解除合同并保留索赔权。结果,买方于5月5日才派船接运货物,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

[问题] 卖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参考结论] 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解析] 买方未能在3月份派船接运货物,已经构成违约。对此,卖方给予宽限期,但在宽限期届满时,买方仍未派船接运货物,根据卖方发出的警告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63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因此,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买方于5月5日派船接运货物时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索赔。 题 目:国际货物买卖法(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一、各国法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1.以交货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德国民法典》第929条1款的规定。

2.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 3.货物特定化之后所有权转移至买方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17条规定。 4.混合原则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规定。 5.中国法规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 二、风险转移 (一)法律效果 1.风险

指货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意外原因而可能遭受的各种损失, 如意外火灾、搁浅、雨淋、沉船等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损坏。 2.风险转移的法律效果

根据《公约》的第66条的规定,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后,货物遗失或损坏,买方仍要付款,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造成。

3.风险转移与卖方违约的关系

如果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违反合同所致,则根据《公约》第70条的规定,买方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采取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如何理解该条的规定呢?

22

我国《合同法》第148和149条是这样规定的:

卖方违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解除合同或拒绝接受标的物,其实际效果是风险不转移(《合同法》第148条);

若卖方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风险转移不受卖方违约行为影响,即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违约本身的责任。

[例37] 合同约定优质面粉100袋,上海港船上交货,风险转移在上海港船舷。卖方实际交付的是100袋劣质面粉,货物在离开上海港后在海上遭受风暴,货物遭海水浸泡,大部分变质,买方拒绝接受货物,问:海上风险由谁承担?

[答案] 卖方。

上述案情若改为,卖方实际交付的货物绝大部分均为优质面粉,只有很小一部分有轻微质量瑕疵,则海上风险谁承担呢?

按中国《合同法》的规定,轻微违约行为,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可以追究卖方轻微违约(少量面粉不合格)给买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至于按《公约》第66条的规定,此时风险是否依然应由卖方承担,大家可以讨论。

(二)风险何时转移

当事人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参考以下规则: 1.各国的不同做法

(1)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英国即采用这种做法,其坚持“物主承担风险”。

[例38] 英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一个家具买卖合同,卖方乙公司保留货物所有权,直至买方分三次将货款全部付清后,所有权方转移,货物在买方付款两次后因火灾灭失。问:根据英国法,货物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答案] 德国公司。

(2)风险与所有权转移相分离:

大多数国家规定原则上风险在交货时转移,所有权不转移不影响货物风险的转移。若按照这种原则,上例中的损失就应由甲公司承担。

2.《公约》的规定

(1)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

①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前提是卖方没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

②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转移:前提是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③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如提单),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例39] 中国甲公司向澳大利亚乙公司出口一批服装,货物装船后,卖方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尚未到银行议付货款,货物即在运输途中遭遇火灾灭失,这时风险由谁承担?

[答案] 由乙公司承担。尽管卖方仍持有代表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提单,但根据《公约》的规定,这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2)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常有卖方先将货物装上开往某目的地的船舶,再寻找买主。对于订约时已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的风险转移:

①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

②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③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例40]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 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

[参考结论] 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后,货物风险由香港公司转移给瑞士公司。 [法律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

23

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本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3)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①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至买方承担;

②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则从其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③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转移至买方。 题 目:国际货物买卖法(五):《公约》下的违约与救济

一、合同履行含义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内容、获得合同权利,实现交易目的的行为过程。 二、违约的归责原则

英美法系认为,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者,构成违约; 大陆法奉行过错责任原则,此外,还有催告制度。

中国《合同法》总则采纳严格责任,分则只在特殊情况下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三、违约的形式

(一)英美法系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 1.违反条件(英国法)、重大违约(美国法) 2.违反担保(英国法)、轻微违约(美国法) (二)大陆法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 1.《德国民法典》分为给付不能和给付延迟。 2.《法国民法典》分为不履行债务和迟延履行债务。 (三)《公约》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

《公约》分为根本性违约、非根本性违约、先期违约。 (四)中国《合同法》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 1.实际违约:

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履行不当、部分履行等。 2.明示及默示的先期违约。 四、违约救济方法 (一)实际履行 1.实际履行

指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或由守约方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通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际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目的。

2.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2)存在可能性,(3)存在经济上的合理性 (二)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

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包括直接和间接在内的损失,具体形式可以是恢复原状或金钱赔偿。

2.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原则

(1)损害赔偿一般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 (2)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赔偿数额以可预见性标准作为限制。 (4)守约方有减轻损失的义务。 (三)解除合同 1.解除合同

24

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约或依法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2.解除合同的效果

(1)合同解除后合同的责权关系消灭 (2)合同的后果是恢复原状

(3)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条款保持有效 五、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中国合同法中的法定免责情形称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大陆法上称为“情势变迁”。 3.英美法上称为“合同落空”。 4.《公约》称为“一定障碍”。 5.《通则》称为“艰难情形”。

[例55] 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

[问题] 中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 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法律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本案中,虽然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但收购计划并未落空,因为中国从阿根廷进口的是普通豆饼,而并非一定是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的豆饼。因此,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对该合同而言,并不是不可抗力。况且,发生洪水到交货期还有4个月,阿方完全有时间购进替代物并向我方交货。因此,我方有权要求阿方按时交货。

[例56] 日本商人在某年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价格条件出口仪器一批,中方于5月开出信用证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无法获取出口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免责。

[问题] 中方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 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日方不能免责,必须向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解析] 一个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规定都是公开的,日方在出口之前应该知道或有责任了解其出口的货物是否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如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则必须在订立出口合同之前取得出口许可证,方可签订出口合同。因此,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是日方在订立合同前或合同时完全能够预料到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日方不能领取出口许可证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日方不能免责,必须向中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公约》下的违约与救济

《公约》设计了比较复杂的违约与救济制度,但许多制度都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差不多,毕竟《公约》是在综合世界各国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一)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办法 1.要求实际履行

但在两种情况下,买方要求实际履行的要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1)买方已采取了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如买方已将该货物转售; (2)法院地法不允许提出实际履行要求。 2.要求交付替代物

条件是:货物不符须构成根本违约。 3.要求修理

4.要求损害赔偿

该权利不因买方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如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同时,可以同时提出要求损害赔偿。 5.卖方若迟延履约

卖方可要求买方确认是否接受其履约,若买方未答复,视为同意。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

25

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如解除合同)。

但买方因卖方迟延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6.宣告合同无效

该救济适用于两种情况: (1)卖方根本违约;

(2)卖方宽限期仍不履约或声称将不履约。

时间限制:在买方知道卖方交货违约后一段合理时间提出,否则不得再主张该救济。 7.要求减价

不论价款是否已付,货物不符合同,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8.提前、超量交货

提前的,买方可收取也可拒收;

超量的,可收可拒,若收,按合同价付款。 (二)买方违约卖方的救济办法 1.要求实际履行

如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适用于两种情况: 买方根本违约;

宽限期仍不履约或声称将不履约。 3.自行确定规格

按合同买方须通知卖方交货的规格,但在约定期限内买方未通知规格;

卖方可自行确定规格,但应先通知买方,买方合理时间内无异议,卖方通知的规格生效。

[例41] 1991年12月31日,申诉人(买方)与被申诉人(卖方)通过传真订立了92SPE28/001号订货合同。合同规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购买203.5吨柠檬酸,单价为920美元/吨,CFR KOBE(日本神户),总价款为187220美元,申诉人应在1992年1月10日通过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信用证,装运期为1992年3月底前。合同订立后,申诉人于1992年1月1日通过道享银行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但并不是保兑的、可转让的和可分割的)。其后被申诉人因供应商抬高货价,又与申诉人协商提高货物单价,双方于1992年1月13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对合同作了修改:单价改为925美元/吨,总金额为188237.50美元,为避免增加银行费用,增加的1017.50美元由申诉人直接以银行汇票在装船后7天内支付被申诉人。最后注明,备忘录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备忘录签订后,被申诉人又在1992年2月19日发传真给申诉人,要求将合同单价再提高15美元,申诉人回传真表示不同意提价。直至过了装运期,被申诉人仍未发货,并通知解除合同。申诉人遂于1992年5月22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市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诉人赔偿:(1)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140070美元;(2)申诉人需支付日本买家的经济损失51892.50美元。

[问题] 如果你是仲裁员,该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

(1)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2)申诉人获得的合理赔偿应为1992年4月初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价。(交货期是在1992年3月底,故应以4月初市场价格为准)。

(3)如无充分证据,商誉损失不予赔偿。

(4)申诉人与日本买家(即下家)的合约损失不予赔偿。因为被申诉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 [法律解析]

通过传真订立的合同仍是书面合同,因此该合同是成立的。此后,双方又签订了备忘录对合同进行修改,该修改也是有效的,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但是,备忘录签订后,被申诉人又在1992年2月19日发传真给申诉人,要求将合同单价再提高15美元,而申诉人回传真表示不同意提价,这说明,双方对第二次修改合同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因此,双方均有义务履行原合同及备忘录。实际情况是,直至过了装运期,被申诉人仍未发货,因此,被申诉人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各国的实践中,商誉损失可以说

26

是精神损失的一种,受损失一方可以要求赔偿,但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实有这种损失发生,而本案中,由于申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因此,仲裁庭最终裁决不予支持该请求。

在经济损失方面,价格损失是一个主要方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6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受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应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根据该规定,被申诉人没有交付货物,则申诉人获得的价格方面的合理赔偿应为1992年4月初的市场价(被申诉人宣告合同无效之日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交货期是在1992年3月底,故应以4月初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为准。

[例42]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参考结论] 买方的要求不合理。

[法律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6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应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买方虽然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实际上,直到到12月7日,买方才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很显然,买方并没有及时补进货物,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按照公约的上述规定,赔偿合同规定的价格(即5万美元)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例43] 某国A公司向另一国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B公司检验发现,部分货物在交货时已经存在质量问题,买方随即要求卖方降价10%。卖方A公司不同意降价,而是提出用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货物换回已经交付的货物。但买方B公司此时已经将该批货物转卖给其本国的另外一家公司。

[问题] B公司是否仍可要求A公司降价?为什么? [参考结论] B公司不能要求A公司降价。

[法律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付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37条或第48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三)几个特殊概念与制度

1.根本违约与宣告合同无效 (1)所谓根本违约

根据《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该另一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违约方的行为即为根本违约。

简单地说,就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非常严重,严重到使对方蒙受重大的损害,以至于对方原来订立该合同的目的已根本达不到了。

这里的“剥夺守约方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类似于英美合同法中的合同目的落空。

(2)根本违约使另一方取得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27

非根本违约情况下,守约方通常只能采取其他救济手段,如损害赔偿、修理等,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的概念。《公约》的宣告合同无效由合同的守约方来宣布。

(3)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双方互负返回义务,并且不解除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双方有关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仍有效。

[例50] 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答案] A、B、C。

[例44] 199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验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3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给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格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再次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牌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199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

[问题] (1)B公司违反了什么义务? (2)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3)A公司有何种权利?为什么?

[参考结论](1)(2)B公司违反了质量担保义务,且在达成进一步协议后再次违约,构成了根本违反

合同。

(3)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赔。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合理。

[法律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根据该条规定,卖方必须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而实际情况是,货到后经检验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很显然,卖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要求B公司在3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给A公司,但是,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经双方再次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牌或“星星”牌,B公司也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但B公司还是未能履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可见,B公司的违约使得A公司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被剥夺,因此,B公司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因此,买方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28

[例45] 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期开出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A公司按期回复,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但B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A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题] A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 A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法律解析]

本案中,B公司未按期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A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继续履行交货义务,故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和第49条的规定,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赔。

[例46] 有一份出售小麦的FOB合同规定:重量以一张或数张提单中的重量为准,共计5000吨,可有2%的伸缩度,卖方可以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多运或少运8%。事后,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问题] 买方是否有拒绝接收货物的权利?为什么? [参考结论] 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收货物。 [法律解析]

根据《公约》第49条规定,只有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才能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但这一数量和合同规定交货数量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因此,卖方不构成根本违约,故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收货物。

2.分批交货合同下的宣告合同无效

[例47]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

C. 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D. 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 [答案] A。

[解析]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情况下,一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可就该批货物解除合同;一批根本违约,对方有理由相信今后各批货物都将根本违约,则可对以后各批均解除合同;各批货物相互依存,一批根本违约,即可解除整个合同。本题A项正确。B项错在如果第二批虽不合格,但如果买方没有理由认为今后各批都将根本违约时,买方不得就今后各批均解除合同。C项错在卖方交货属一般违约下,买方不能解除合同。D项错在第二批交货构成根本违约时,若第二批交货与其他各批货物相互依存、关联,买方可解除整个合同。

[例48] 有一份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万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10批交货。合同订立后,卖方按照合同规定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销。

[问题] 买方的主张是否合理? [参考结论] 买方的主张不合理。

[法律解析] 本案是分10批交货的合同,在实际交货中,只是在交到第5批大米时发现大米品质有霉变,已交其他4批大米不存在霉变等质量问题,因此,并不能从一批大米的霉变推论到以后5批大米也将全部存在霉变。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规定,买方不能解除以后5批大米的交货合同。

[例49] 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4

29

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3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4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 我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参考结论] 我公司要求合理。

[法律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规定:“(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根据上述规定,因我公司所购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而实际情况是,意大利公司交付的3批货物均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也有理由推定最后一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因此,我方可以解除全部合同。即使第4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除非该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而其他3批货物是零配件,我方才无权解除合同。

3.保全货物(双方均有保全义务,谁控制货物谁有保全义务)

保全货物是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另一方有义务对货物进行保全,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或称防止损失扩大)。

(1)卖方的保全义务

适用情况:①买方推迟收取货物;②付款与交货同时进行,买方不付款(赎单提货),而卖方仍拥有货物的处置权或控制权。

(2)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适用情况:①已收货但打算退货: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如果卖方或其代理人也在目的地,买方无保全义务。②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3)合理的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存仓: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warehouse),对方负费,但费用须合理。

②出售:被保全方不合理迟延,保全方可出售货物,但必须事前向对方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若货物易变质、贬值,或将引起不合理费用,出售前在可能的范围内通知对方。

[例51] 施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邻国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通过仲裁解决。施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根据这些情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施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B.施密斯公司有权一直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哈斯公司对其保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补偿为止 C.施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仓库保管该货物

D. 施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 [答案] A、C、D。

[解析] 按照《公约》第85-88条的规定,买卖双方都有保全货物的义务。如果买方违约,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视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如本题的情况),但打算把货物退回,他必须视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所以A项是正确的。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所以C项是正确的。

本题稍难理解的是,为什么D项是正确的,而B项却不正确?因为《公约》第86条的确在第1款结尾处说“他(买方)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对公约在理解把握时,不能断章取义,而应系统把握其整体规定,《公约》第88条第2款:如果货物易

30

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而本题中的货物是水果,属于易迅速变坏的货物,因此买方史密斯公司应将货物及时出售,以避免损失扩大。

[例52] 甲国公司和乙国公司签订一份出售大米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买方提货时间是8月。合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经部分腐烂变质。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题] 该案哪方对上述损失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参考结论] 该损失由卖方承担。

[法律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即使买方未按时提货,卖方也应该妥善保管货物。

[例53] 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 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参考结论] 泰国公司的做法欠妥,泰国公司不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3)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根据该规定,加拿大公司收到泰国公司的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了书面保证,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例54] 我国某公司与一外国公司先后订立了出口5种商品的5份买卖合同。在履行完第三份合同时我国卖方发现,买方对卖方已经履行的合同的部分货款延迟支付。卖方开始怀疑该外国公司的信用存在问题,故通知该外国公司暂时中止尚未履行的其他两份合同。

[问题] 我国公司是否有此种权利? [参考结论] 我国公司有此权利。

[法律解析] 因该合同是分5批交货合同。买方在前3份合同的履行中均未按时向卖方付款,因此,卖方完全有理由断定,在以后的两份合同的付款方面,买方还将会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我方有权采取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救济措施。 【案例分析题】

1.我自行车总厂从德国进口一批钢管,双方订约前,中方业务员告诉卖主(负责人),这批钢管是供轧制自行车轮头用的,卖主按合同规定交货,中方对钢管轧制发现弯曲后出现裂痕,不能制造自行车轮头。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本案中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1992年,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电告巴基斯坦一客户电文为:“兹发价500台琴岛—利勃海尔冰箱BYD21型,每台单价285美元CIF卡拉奇,装运期8/9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限7月10日前复到有效。”7月6日,接巴方客户回电,“你7月2日电接受,进口许可证正在申领中,一俟获证即开出信用证。”此时,正值国内冰箱因原料涨价而相应提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出口公司拒绝向巴方交货。问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参考结论]出口公司违约,因为合同成立。

3.合同规定玉米一号10吨200美元/吨,共计2000美元,卖方实际交付玉米三号玉米10吨,三号玉米订立合同时市价每吨150美元。假设交货时市价降一半一号玉米每吨100美元,三号玉米每吨75美元。卖方对其违约行为拒绝补救措施。问买方可以把价格减低到多少?

[参考结论]《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价。减价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31

这时买方应支付的价款为:

7502000美元-2000美元×1000=500美元

4.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金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7月1日卖方函告买方,市价上升,年内继续上涨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到60000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必须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货者以总价56000美元的价格订立12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61000美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购货合同。问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

[参考结论]

5.2002年6月16日,日本A公司向中国B公司发盘如下:L3型彩色电视机1800台,每台350美元FOB大阪,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至2002年7月25日。A公司在向中国B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新加坡C公司购买该种型号电视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中国B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中国B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于是A公司在7月15日向中国B公司发出撤销6月16日要约的通知,并与新加坡C公司签约。但7月19日,A公司收到了中国B公司的承诺,接受日本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中国B公司诉诸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该公司于2002年6月16日发出的要约已于7月15日被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7月19日的承诺无效,此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是否成立?

[参考结论]合同成立,因为要约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 6.澳大利亚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由澳大利亚A公司向中国B公司出口一批铁矿砂,交货条件为CFR,合同规定,澳大利亚A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交货。澳大利亚A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交货,货船于当日起航驶往目的港天津。7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来传真,通知货物已经装船。B公司于当日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到达天津港后,B公司经检验发现,货物于7月10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雨淋损失。谁应当对损失承担责任?

[参考结论]卖方应对损失承担责任,因为其未按时通知买方导致漏保。

7.某中国公司与某美国公司于2000年8月22日在上海签订买卖合同,进口铜板100吨,价格CFR上海350美元/吨,装运期为11月22日前,信用证见单后60天支付。货物质量数量以目的港商检报告为准。货物11月20日装船,12月18日到达目的港。经目的港商检机构检验,发现货物短少15吨,还有10吨有氧化现象。检验报告认定,短少是发货漏装所致,氧化是因运输途中天气变化所致。买方因内部人员调动问题未及时处理这笔业务。后来2001年2月20日,买方在未能争取到好的转售价格的情况下不得不将氧化部分的货物以280美元/吨的价格出售。买方于是在2月28日向卖方发出通知,并提供商检报告,要求赔偿转售差价,每吨计70美元,共10吨;并赔偿货物短少部分的价格,每吨计350美元,共15吨。问题:

(1)本案的适用法律是什么?为什么? (2)本案卖方可以抗辩的理由是什么?

(3)本案合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对于争议有何影响?对此,相应的不利于买方的合同依据是什么? (4)根据本案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则,买方可以获得的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参考结论]

(1)本案的适用法律是《C1SG》,因为中美两国皆为公约缔约国,合同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

(2)卖方可以抗辩的理由是氧化是越过船舷后发生的。

(3)CFR术语规定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为船舷,氧化是越过船舷后发生的,由买方承担风险。 (4)买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为短少部分的价值,即350美元×15吨=5250美元。

8.一宗机器设备的买卖合同中,合同规定卖方对其提交的机器设备产品的保证期为一年。那么在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年内,如买方发现该设备的质量与合同的要求不符时,是否享有品质担保请求权?

[参考结论]买方享有品质担保请求权,因为在约定的保证期内。

32

9.如果买卖合同已对货物品质、数量的索赔规定了索赔期为卸货后90天,那么买方是否可以将索赔请求权拖到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后才提出索赔?

[参考结论]不能,因为合同约定的索赔期为卸货后90天。

10.买方从国外进口一批供圣诞节出售的火鸡。卖方交货的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期间晚了一个星期。由于圣诞节已过,火鸡难以销售,使买方遭受重大损失。此时买方可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什么?

[参考结论]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因为属根本违约。

11.合同规定卖方应于7月至8月装运肉鸡,但实际上卖方的装运日期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一个星期。但是在这段时间肉鸡的市场价格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供销情况亦正常。对此买方可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什么?

[参考结论]要求支付违约金。

12.我方售货给甲国A商,A商又将该货物转售乙国B商。货物抵达甲国后,A商将原货经另一条船运往乙国,B商收货后发现数量短少,向A商提出索赔。据此,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题] 你认为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 A商无权向我方索赔。

[法理、法律精解] A商在货物到达甲国后经另一条船又将货物运到乙国卖给B,该行为本身构成A商对我方所交货物的接受,与其行使索赔权是相矛盾和冲突的,故A商丧失了向我方的索赔权。

13.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外国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我方,并要求我方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问题] 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 我方应拒绝赔偿及重新发货。

[法理、法律精解] 本案中,该外商已将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对我方交付货物的接受,因此丧失了对我方的索赔权,且要求退还的货物不是我方售予其的原货物,货物已不能返还原状,故不能要求重新换货。

14.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199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的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1)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参考结论](1)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

(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

15.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FR术语签订合同,出口一批水果。由于承运货物的海运船舶在海运途中曾经搁浅,致使部分水果变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经买方检验发现损失严重,随即要求卖方予以赔偿,卖方拒绝赔偿并提出让买方找船方索赔。

[问题]

(1)该项损失的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 (2)该损失应该如何处理?

(3)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订立,上述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参考结论]

(1)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2)买方如果对该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没有投保,该风险只能由买方自行承担。

(3)如果以CIF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但是,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16.我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

33

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题]

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并且说明理由。 [参考结论] 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

[法理、法律精解] 我方的17日复电改变了价格,同时又增加了仲裁条款,而上述改变已构成我C公司对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的法国D公司发盘的实质改变,导致我C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的法国D公司发盘失效。而法国D公司的当即回电构成新的要约,我C公司应对该新的要约表示接受,才构成合同成立,而不应该接受已经失效的16日发盘,而且在接受时也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3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