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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8﹞2778号【发文日期】2008-12-26【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想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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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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