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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恒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恒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公司,各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在本制度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支付审批管理

第三条 任何动用资金事项都必须规范填写《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或《借款审批单》、《费用报销单》,按照公司管理审批权限和流程报批,所有审批必须是亲笔签名.

第四条 经批准正式启用资金支付电子审批流程的,实际支付时,经办会计和财务经理应在电子审批结果纸质打印件上复核签名作为支付依据。

第五条 对外付款必须以经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核编号的有效合同原件为依据(制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的付款,包括无计划、超计划、无合同、超合同、工程预借款、手续不齐全等的付款,必须根据审批权限报批。所有支付款项必须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正规票据。

第六条 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由预决算部填写《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以审批同意后的《工程进度申请表》原件及进度款汇总表复印件作为附件,财务部必须在4小时内完成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七条 支付工程结算款时,必须以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具有审批权限领导签名同意的《工程结算审批表》复印件及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累计收款、代扣款项及已开发票确认函作为依据。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 财务部是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部门,公司的银行结算、现金收支必须统一由财务部办理.严禁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私自收取各种款项和有价证券,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给予当事人及主管领导降薪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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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原则上每个实体公司只能开设五个账户,需多开账户的,再报集团财务直管副总裁批准.集团总部新开账户、集团主导成立新公司开户、创新融资等需统一开户的,需再报集团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每个实体公司(含分公司)可以选择一个银行账户(该账户必须已加入银企直连系统)开通网银支付功能,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财务中心备案。因融资原因需要开通两个(含)以上银行账户网银支付的及因业务需要开通网络第三方支付的,需再报财务中心总经理、财务直管副总裁审批。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必须在变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财务信息系统相关内容变更。各公司每年应对银行账户进行全面的清理,对不需用账户要及时销户。

预留银行财务印鉴统一为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出纳章和财务专用章,更换印鉴必须经各公司负责人批准。财务印鉴必须分开专人保管。确因工作需要将财务印鉴带出公司的,需书面登记《外出用印登记表》,并经财务经理审核批准。法定代表人和出纳发生人员变动,需及时办理银行账户登记变动。

第十条 超过1000元的对外付款必须银行结算,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需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才能办理。

第十一条 出纳员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挪用现金和白条抵库,不得保存账外现金;凡开出支票,应写明日期、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

各公司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商业承兑汇票视同现款支付,各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各公司必须确保商业承兑汇票按时兑付。

第十二条 库存备用金限额:地区公司的库存备用金限额为5万元,设立财务分室的三线城市库存备用金限额为3万元;各酒店库存备用金限额为4万元;其他公司的库存备用金限额为2万元。超过库存备用金限额的现金应于每工作日结束前存入开户银行。特殊情况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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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备用金限额的,报集团财务中心总经理审批.提取现金必须经财务经理审批,单笔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再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各公司负责人是公司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资金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各公司应为公司现金安全管理提供相应安保措施及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财务部必须做好现金盘点、银行对账及空白票据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月盘点2次,其中月末必须进行一次盘点.盘点完毕将电子文档和纸质盘点表(财务经理、监盘人、出纳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从各开户银行取得的备用票据统一由出纳负责保管。购买空白票据后,必须将整本票据号码录入财务信息系统,作废票据加盖作废章后必须完整保留并装订成册或退还银行并取得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出纳员必须每日核对库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月末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由会计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财务经理审核,每月8日前报送集团财务中心。银行对账单分银行、分账号、分年独立以升序排列方式整理、装订和归档。

第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之间严禁自行拆借资金。

第四章 借款与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只有已转正员工因出差、零星采购等工作需要才可借款,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借支。申领备用金时,经办人必须填报借款单并列明预计还款日期。

第十八条 个人借款额度不得超过各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于业务处理完毕后十五日内到财务部报销.财务部对逾期未报销清还借款的,从借款人的当月税后工资中扣还其借款,直至还清为止。

前次借款未清,不得二次借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必须是在本公司计发薪酬的员工,若发生人员跨地区调动的,需提交调动表经财务经理签字确认无借款后,方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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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原单位清理完毕的,经领导审批同意先行调动的,相关财务部及财务人员要及时联系,通知借款人按规定还款或由现任职单位财务部从其税后工资中代扣。员工离职的必须清理完各项借款后才能给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报销各项费用必须严格按公司费用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所有费用报销必须财务部门审核。报销费用时,经办人必须完整填写费用报销单,提供正规合法票据。不符合报销规定的,财务部在审核时必须一次性明确注明并退回给报销人,费用超标的注明处理意见后直接报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费用发生时使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若能提供当次汇率折算证明(如银行换汇水单、刷卡结算单等)的,按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报销,汇兑损益由公司承担,若不能提供汇率折算证明的,按照费用发生当月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未经董事局领导批准严禁集团本部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到集团属下公司报销各种费用。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应对人事部门提供的税前薪资计算表进行审核并做好税后扣款、个人所得税计征、薪资报盘、工资条制作等后续工作,按薪资管理规定的日期及时发放工资和各项奖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工资.

财务部必须核实人事部提供的员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资料后,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开立公务卡的需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公务卡费用报销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集团总部人员公务卡的每月还款报财务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支付,持有公务卡的员工岗位变动后应及时将公务卡交回财务部门办理销卡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是为生产经营管理而购置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都属于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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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价值较低,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形态、可重复使用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资产管理部门须建立低值易耗品台账并参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执行《集团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建账、分级负责”。实物管理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部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日常会计核算。并每半年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盘点一次。

第二十八条 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理审批权限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已完成立项审批程序的资产支付,按对外付款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区公司成本会计每月至少一次到施工现场核实工程进度情况,并与预决算部、合同管理部、工程部、开发部等部门及时核对工程项目进度及付款、各项代垫代扣款扣回情况。

第三十条 合理划分期间费用与成本,正确设置成本核算对象及成本核算明细科目,为经营管理者提供准确、完整的成本资料.

第三十一条 及时收集、变更项目成本信息资料,按项目分期建立合同档案,设立《成本明细表》台账进行成本辅助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规定并结合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成本、基础设施建造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利息费等的分配方法、标准,合理、准确核算各成本核算对象开发成本。

第三十三条 非房地产公司的成本核算参照相关行业规范及核算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成本会计按月编制成本报表,并按合同执行情况、成本与销售收入比率关系进行成本分析和预测.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地区公司财务收款时,必须按照公司售楼文件严格审核营销部签订的认购书及交款核对单,无误后方可收款、开具收据或发票。每日销售结束后,复核当日收取款项、单据,编制《销售收款日报》,并与营销部核对当日销售数据无误.每天下班前将《销售收款日报》报销售会计,每周至少提交一次单据交与销售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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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会计复核《销售收款日报》及所有单据,并审核认购书,检查有无违规操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审核销售合同,严格按照销售管理规定处理各类销售业务.

第三十六条 地区公司营销部应及时将销售信息、财务部应及时将销售收款信息录入销售管理系统,详细记录客户资料。每月终了,将商品房已售情况、未售情况、借款情况、还款情况,与营销部核对无误后编制销售报表。

第三十七条 非房地产行业财务收款时,应严格按公司下发的价格文件和公司政策认真审核业务部门提交的交款核对单等资料,并做好收款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财务部应每月进行应收款项账龄分析,每月定期向业务部门发出提示函或催收账款联系函,及时清收各类应收款项.

对于账龄长或对方单位破产等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收集证据,经业务部门及法务部门确认并根据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做坏账处理。地产公司单笔5万元以下(含5万元)、年度50万元以下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下属公司单笔2万元以下(含2万元)、年度20万元以下由公司负责人审批,超过上述权限的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经批准作为坏账销账处理的,各财务部应建立台账继续管理,并每半年跟业务部门核对一次,有迹象表明有收回可能的要及时提醒业务部门收回.

第八章 税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各项税款准确计提、申报、缴纳,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防范税务违法行为,有效规避税务风险,避免发生涉税品牌事件。

第四十条 集团财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税务政策法规,对属下财务部进行税务业务培训、业务指导,每年组织各公司开展税务自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公司收到税务稽查、税收评估、延伸审计等检查通知时,须及时掌握检查范围及内容、整理汇总针对检查事项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在24小时内向集团财务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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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及初稿须报集团财务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方能出具正式报告.

第四十三条 发生税务争议事项时,须在24小时内向集团财务中心报告,及时汇报沟通情况,由财务中心提供业务指导,给税务主管机关的书面反馈意见须报集团财务中心审批,税务争议涉及调整事项金额1000万以上的,须再报财务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按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根据管理要求进行财务分析,月度财务报告必须于次月八日前完成并上报集团财务中心,集团财务中心于十日前完成汇总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年度财务报告必须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并上报集团财务中心,集团财务中心于一月二十日前完成上年汇总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于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完成上年合并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会计凭证在次月二十日前装订归档。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完成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归档。

第四十七条 会计档案资料属公司机密文件。除各项检查、诉讼、融资等需对外提供财务资料,必须报集团财务中心及财务直管副总裁审批以外,因日常工作如纳税申报、办理按揭等需借阅或对外提供有关财务数据信息时,由经办人填报《索取财务资料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经理签署意见,财务部经理、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因特殊需要,向外单位提供时,必须报财务部经理、公司负责人及财务中心主管领导,并派财务人员跟随办理。会计档案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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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恒大地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恒地司财字[2014]第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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