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某、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4
【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15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建华祝春芳彭岚 【审理法官】陈建华祝春芳彭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C某;蒋某 【当事人】C某蒋某 【当事人-个人】C某蒋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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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为外国公民,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夫妻双方及婚生小孩均在菲律宾生活,其在该国也购置了房产,起诉时也并未提交其定居国法院认为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的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3:27:56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国内登记结婚。原告为外国公民,婚后原、被告双方及婚生小孩均居住在菲律宾,其在该国也购置了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时,未提交其定居国法院认为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的相关证据。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缔结地不在本院辖区,双方也未举证被告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是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C某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C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蒋某定居在国外\"系认定事实不清,蒋某的户籍信息及身份信息均显示其户籍地、居住地在高新区,其家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目前人在国外,即便“人在国外\"并不等于《民诉法解释》中的“定居在国外的华侨\"。一审法院适用 2 / 5
法律错误,且违反了《民法总则》关于应诉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诉请。
C某、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民终15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C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C某因与被上诉人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赣0191民初1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C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蒋某定居在国外\"系认定事实不清,蒋某的户籍信息及身份信息均显示其户籍地、居住地在高新区,其家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目前人在国外,即便“人在国外\"并不等于《民诉法解释》中的“定居在国外的华侨\"。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了《民法总则》关于应诉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国内登记结婚。原告为外国公民,婚后原、被告双方及婚生小孩均居住在菲律宾,其在该国也购置了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 3 / 5
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
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时,未提交其定居国法院认为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的相关证据。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缔结地不在本院辖区,双方也未举证被告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是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C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为外国公民,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夫妻双方及婚生小孩均在菲律宾生活,其在该国也购置了房产,起诉时也并未提交其定居国法院认为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的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陈建华 审 判 员 祝春芳 审 判 员 彭 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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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陈应鹏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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