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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制度创新构想

2023-03-10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政法论坛 吐 igong falv tiand、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正制度创新构想 张延辉 (201306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摘要: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表 罪的判决阶段,如何就能认为已经构成犯罪,并被做出有罪化 现和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但仍无法全面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 处理,如有罪却不起诉、缓起诉等处理。这种做法显然与我国 护。我国拥有数量庞大的未成年人群体,日益高发的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 违法犯罪态势和庞大的未成年人口基数要求我国必须密切关注 得确定有罪”之规定相矛盾。在问题得到合理化解答之前,我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们是不能武断地将其纳入到“有罪”和“非刑罚化处理”等概 关键词:犯罪预防与矫正制度;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犯罪; 念的外延中去的。因此,在更准确、更现实的意义上,我们将 制度 “非刑罚化”之语义自然就归到了微观层次的理解上,即有罪 宣告,非刑罚化处理。 未成年人生理、智力尚不成熟,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 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和矫正制度 成,对他们犯罪应尽可能适用非刑罚化矫正。目前我国未成年 我国除“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外的未成年人审判 人犯罪作非刑罚处理的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17条第4款和适 机构的受案范围仅限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诸如触法少年、 用于一般主体的第37条,进行制度化构建需要确定基本的指导 虞犯少年、少年民事权益保护等案件则往往被分到公安、民 原则、明确适用的对象、制定详尽的矫正措施并对每种措施设 政、法院民事审判机构等部门处理。且“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 计出规范的操作程序等。 判庭”,也只涉及少年的民事、行政案件,现有的多元处置体 一、“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矫正制度”之语义分析 系往往陷入“各方均不负责”的僵局,无法实现少年利益的全 1.从语义角度分析 方位保护。 “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化矫正制度”这一概念应当包含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实施非刑罚矫正的制度化构想 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未成年人,这是指矫正制度适用的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矫正措施,我国刑法中已有 对象;二是犯罪,这是指该制度适用的条件,即只有在未成年 简单规定,但若进行制度化设计,还应当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 人犯罪后,才会产生对其适用非刑罚矫正的问题;三是非刑罚 善: 化矫正,这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后采取何种处理方式和反应方 首先,应明确建立非刑罚矫正制度的基本原则。除了应坚 式,其中隐含着适用这种方式处置的范围、理由和根据;四是 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解释中规定的“教育、感化、挽救”、 制度,指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反应方式不是传统的极不规范的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之外,还应该坚持“帮教”原 几条简单规定,而是勾画出一种呈体系化的、制度化的设计, 则、“以专门机关为主导,动员多元化社会力量”原则以及 这种设计要依赖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共建才能完成。 “回归社会”原则。因为“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只是指出 2.“非刑罚化”之语义 了指导思想,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也只是指出了对未成年 (1)宏观层面:这是一种法外的,把法作为不外乎是实行 人犯罪后应坚持非刑罚化矫正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而并未 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的理解,它以一个社会人的眼光,站在社 指出更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手段和措施,譬如是将犯罪未成年人 会角度,来审视国家、公众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解和评价。此 仍旧放在监狱执行刑罚,还是放在社会上,动员社会上更为广 时的非刑罚化可以被理解为:国家、公众对犯罪行为、犯罪人 泛的力量,寻求更加多元化的矫正措施和方法来使未成年人犯 等犯罪现象的非罪化、轻罪化、轻刑化及非监禁化认同。造成 罪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这种认同的原因可能是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和谐,犯罪社会危 其次,我国可以设立与少年法庭相配套的少年警察、少 害性程度的降低及社会公众的宽容心理。这种层面的非刑罚化 年检察、少年审判、少年矫治等制度,并扩大少年法官审判职 的现实背景是社会物质文化水平及公民法意识已经发展到较高 能。少年法官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少年审判,在少年家庭法律关 的程度。而且,这种理念上的理解必须体现在制度化的规定之 系、少年学校法律关系和少年社区法律关系中,应扩大法律给 中。 予少年特殊的保护措施制定。从“福利一行政一司法”政策逻辑 (2)中观层面:这是制度层面(包括所有刑事立法)上 的纵向维度而言,在少年福利法律关系、少年行政法律关系和 的理解。不仅包括实体法意义上的非刑罚化,也包括程序法意 少年司法法律关系中,例如:少年及其家庭的特别福利举措、 义上的非刑罚化;不仅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时的非刑罚化, 对少年特别保护的特别行政机构、诉讼援助、分管分押、法定 还应包括实施非刑罚化处置的组织建设。实体法主要规定非刑 代理人到场、不公开审理以及不良信息保密、社会调查、责任 罚化适用的条件、范围以及适用的具体措施。程序法主要规定 减轻、刑罚宽缓、教育矫治等都应配合完善。 “刑罚追究程序”向“非刑罚矫正程序”的转化,包括各种 参考文献: 缓移送审查,缓起诉或不起诉,缓审判或不审判,缓有罪宣 [1】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与走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告或不宣告,缓刑宣告或不宣告等而施以非刑罚化矫正措施的 2011年第4期 制度。行刑时的非刑罚化主要指非监禁化。作为一种制度化 f2]姚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安徽警官职业 设计,程序法涉及的外延方面应是全方位的,包括组织机构建 学院学报》,2009年第1.N 设,人员配备,物质保障,运行规则(主要指法律依据)、运 【31高飞,陈号敏.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研究口].青年探索, 行程序及运行方式,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等。 2014(1):85—90 (3)微观层面:即具体手段、措施意义上的。这实际上是 [3】谭伟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预防的具体分析[I].中国外 指“犯罪宣告后”的非刑罚化,包括非刑罚化矫正的具体措施 资,2014(4):173—173 及操作程序。它侧重的是实体意义上的理解。 作者简介: 一般意义上的“非刑罚化”,应指中观和微观意义上的理 张延辉(1991~),女,回族,宁夏银川人,现为上海海事大 解。但是,中观意义上的理解面临着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犯 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罪成立的认定问题。如果一个行为人还未经过法院做出是否有 ——150- 2014年第7期 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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