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是:(1).企业是经济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3、企业的分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法、司法和管理上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管理模式,企业分类应依据企业的组织形式,即企业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地位。据此,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4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
5企业法特征是:(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3).企业法足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6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在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
10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特征主要有: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1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1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 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入身份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于以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14.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对于出资形式,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外,与公司企业不同,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15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性质上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16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 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2.合伙事务的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 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
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合伙协议未做约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表决通过。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 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5.入伙。按照《合伙企业法》第43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
任。6.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退伙分为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当然退伙(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人出现特定的事由,由合伙企业将其开除而引发的退伙)。
16(2)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合伙事务(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7自愿退伙的事由(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18当然退伙的事由(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19除名退伙的事由(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20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由2 名以上50 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载明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1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 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2.入伙。新人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退伙。与普通合伙人的退伙不同:(1)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其退伙;(3)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以及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
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2、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5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 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 日内指定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自合伙企业宣告解散后15 日内不能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依据法律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其特征是: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3.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4.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4合营企业的解散1.合营企业的解散。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合营企业应当解散:(I)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途;(6)出现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25.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
第二章 公司法
1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1依法设立2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3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4公司是企业法人 3公司的种类1以股东责任为标准分为无限公司(全体股东不分出资额的多少,均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的全体股东或任何一个股东要求清偿全部债务。)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根据公司股东之间的约定,一部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前者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后者对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发起成立的,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2依照公司信用基础分为资合公司、人合(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一定数额的股东被另一公司所持有,或者根据协议被另一公司所控制或支配的公司。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子公司受其他公司控制,但其仍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外独立开展活动和承担责任) 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依照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6根据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4公司法 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2公司法是强行法和任意法的结合3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6公司的设立:公司依法获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7公司的设立行为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股资,投资,认股,缴纳股款,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8公司设立的程序:确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投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9公司的成立: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10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11公司章程的分类:(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将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即法律列举但由公司章程制定人选举记载于章程的事项(3)任意记载事项,即法律虽并无文规定但与公司营运有关,公司发起人决定将其记载于章程的事项。
16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司在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出资总额)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成立时填报的财产总额)授权资本(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以募集的全部资本)发行资本(公司发行的股本总额) 17公司资本的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且应认足或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旦确定,非经过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地改变,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18公司的资产是指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 19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以票面上是否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2)以是否提供偿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分为担保公司债券与无担保公司债券。(3)以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公司股份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当债权清偿期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是请求还本付
息还是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公司的股票的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20公司债与股票的区别(1)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之后发行,而股票在公司成立之前、之后都能发行。(2)公司债券到期时应还本付息,公司股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3)在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的持有
人一般优于公司股票持有人的权利。21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2)勤勉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与自己职责相当的合理注意义务,善意、谨慎地处理事务。 23公司职工的权益保障和参加民主管理的形式(1)职工代表大会(2)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3)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4公司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
28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
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地址,不同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2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形式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上述出资形式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0出资证明书的意义(1)它表明公司设立人已履行了缴付所认缴的出资义务,已经成为该有限公司的股东(2)股东依出资证明书记载的事项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31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律意义1对股东身份确认效力2股东关系推定效力3公司对在册股东的免责效力,对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知、送达、公告、支付股利分配公司财产等义务后,即免除其相应责任。32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出资专为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等;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为公司利益同时为自己利益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如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等。法定权利:(1)参加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力;(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4)按比例分取红利(5)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权(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为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33股东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
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
公司章程(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等
34 股东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东权
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
但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
务,也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35、股东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于前列各项,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6、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所有事项,均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对于普通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但对于特别事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这些特别事项包括:(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规定1注册资本规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2出资期限规制。必须在成立时一次性足额缴清。 3设立公司规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财产监督规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5法人人格否认规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
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
限责任公司。
42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1、公司连
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
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
配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
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
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
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
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应由全体股东况,在任职期间内每次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4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5公司不得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有:1.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基金等。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额部分的担保财产。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
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制订的章程需要在公司创立大会上通过,方能认定为全体股东的认可。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44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最小的构成单位,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每一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相等;(2)股份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3)股份通过股票的形式表现出来。 45、股票的概念和特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2)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必须载明的主要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时间;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的字样。
46股份发行的概念与原则股份的发行,是指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依法分配或出售股份的行为。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47股份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行股份称为新股发行。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8股份的转让限制主要体现在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49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境内中境外上市,也可在两地同时上市。有关上市公司若干特别规定: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4、关联董事回避。 第三章:破产法 1破产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特征1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清偿2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位特定条件。3核心是保障公平清偿债权。4是一种强制执行程
序。
2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
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
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
表示。
4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
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
以立案,并因此开始破产程序的行为。
5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1对受理案件
的人民法院的效力2.对债务人的效力。
3.对债权人的效力。4.对债务人的债务
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效力。5.对管理人的效
力。6.对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
6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
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物的个人或组织。
7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
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证券权利、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投资收益权等。 8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报酬。
9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赘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
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关人员执行职务致
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
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0不必申报债权的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的费用。
11债权人会议是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13债权人委员的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15重整是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
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
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
序。
19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但仍有
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
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
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
程序。特征(1)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债务
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2)和解协议的主
要内容:清偿债务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
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等(3)和解协议的
生效以法院裁定认可为要件。
20和解的效力1、中止破产程序。2、解除
债务人财产的破产保全。3、变更债权债务
关系。4、对未申报债权的和解债权人的效
力。
21 破产清算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
22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苣债务的活动。特征(1)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2)破产宣告的权利机关是人民法院(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
24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5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况其一破产人脱离破产境地。(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其二,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其三.因破严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26抵消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第四章 合同法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1、合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签订的协议;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5主合同和从合同 6诺成合同于实践合同 7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8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有效的条件(1)应向特定人发出,并标明要约的效力(2)内容具体明确具体(3)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9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等均为要约邀请。
10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1)要约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后者是非特定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后者的内容一般是不确定的(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后者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 11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中约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12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1)要约的撤回;(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1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条件是:(1)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4合同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名称及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而言,2、3、5是不能缺少的合同条款。
15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并由不特定当事人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特点 (1)均由一方事前拟定,未经当事人相互协商;(2)要约对象具有广泛性,都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3)相对人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对其条款进行更改,因此,容易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16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拟定人做了限制性规定(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公平地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利用其条款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或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该条款无效;(2)如果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发生冲突,则优先适用普通条款;
(3)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
17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内容(1)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4)当事人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随附义务。
18合同生效具备条件1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19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合同所附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1)是尚未发生的事实;(2)是或然性的事实;(3)是合法的事实;(4)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20无效合同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种类(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合同。
21可撤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特征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所致2.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22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23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库或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24效力未定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种类(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四)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 25合同的履行 债务人全面地、使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
26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一,质量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二,价款和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第三,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一方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四,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五,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债务人负担。
27合同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履行。特点1不改变原有权利义务的内容2使合同主体发生变化3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9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40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2)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违约人承担的是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致使对方蒙受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前者要求缔约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3)前者救济的是法律规定的信赖利益,后者救济的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
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议。(3)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
28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1)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3)先履行义务人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
31代位权行使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但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3)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履行,就是说,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限,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4)债务人的债权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绝对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劳务债权、财物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限于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32撤销权行使的要件(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受益人存在恶意。即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33合同的变更有广义:是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合同内容的变更。方式:1协议变更2法定变更3裁决变更 34合同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35约定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协商一致解除
37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38合同的转让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
(4)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手续办理完才能生效。(5)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41合同权利转让以后,发生以下效力:(1)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债权人的地位;(2)从权利转移;(3)抗辩权转移;(4)抵销权转移。
41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转让效力。合同义务转让后,发生以下效力:(1)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债务人的地位;(2)从债务转移;(3)抗辩权转移。
42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自以债权抵偿债务的行为。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合意抵销没有条件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发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应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和同一品质;(3)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44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以终止合同关系的情形。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6免除债权人放弃自己部分或全部债权,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48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违反保密义务。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5.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47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承
48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1)有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
49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特点(1)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主要要件(2)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3)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4)具有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比例、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50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违约相对人有过失。违约行为发生后,相对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要求对扩大部分赔偿损失;当事人都有过失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有约定的免责事由。但是,约定免责事由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发生免责效果。
51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是:(1)当事人一方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2)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3)继续履行合同是可能的。(4)继续履行是合理的。(5)合同标的适于继续履行。2.违约金。3.定金。4.损害赔偿。
53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4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瑕疵担保的义务。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2)接受标的物并对其检验和通知的义务。
55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3)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57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1.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特定的。2.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资金。3.借款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4.借款合同可以是诺成性合同,也可以是实践性合同。
58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租赁合同4发明人应具备的条件(1)发明人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的人(2)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3)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是发明人。 5职务发明创造 6非职务发明创造 7共同发明 8委托发明
9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应当具备新颖性、创
造
性
、
实
用
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性 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
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60承揽合同一方按照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2.标的物具有特定性。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4.承揽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61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特征(1)以运送行为为标的(2)是双务、有偿合同。(3)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4)客运合同承运人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62客运合同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特征 1.旅客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对象。 2.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 3.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
第五章 工业产权法
1工业产权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创造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享有专利权力,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工业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
2工业产权法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专利权的客体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4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3、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11 专利申请的原则1、先申请原则。2、单一性原则。 13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后一次申请的申请日。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14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15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16初步审查 17实质审查 18专利权的终止
18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
义务:交纳年费;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以奖励。 19不视为侵权的使用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
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2、假冒他人专利。3、冒充专利产品、专利方法。
23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2)行政责任,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责令侵权行为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3)刑事责任,违反专利法或者侵权资专利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包括以下三种①假冒专利②在专利申请中泄露国家机密③专利管理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4 商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标志。
25商标的分类按商标注册与否分类 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由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26商标的构成条件(1)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必须是可视性标志(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9商标注册的原则1、自愿注册原则。2、先申请原则。3、优先权原则, 30商标权的内容: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权
32注册商标的终止1、注册商标因注销而终止。2、注册商标因撤销而终止(1)违法使用注册商标。(2)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3)因注册不当而撤销注册商标。(4)因争议而撤销注册商标。 3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35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36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7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1)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2)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第六章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分类:(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2)根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 2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3)维护消费者利益(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5垄断协议的类型根据参与协议的主体,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10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11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 16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通过合同等方式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16经营者集中的形式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18行政垄断的特征(1)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形成的(2)目的是保护地方经济利益或部门经济利益(3)形式主要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资源自由流通(4)后果是导致统一市场的人为分割及市场壁垒。
22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
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特征:(1)是一种竞争行为(2)主体为实施违法竞争行为的经营者(3)具有违法性(4)具有社会危害性
2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假冒混同行为、虚假标示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诽谤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24假冒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3.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和他人姓名行为。
25虚假标示行为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认证标志、产地和其他质量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表现有:1.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2.伪造产地。3.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 26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或对服务的质量、方式等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宣传,造成公众误解的行为。包括:1.虚假的广告行为。2.虚假的新闻报道。3.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行为。4.变相广告行为。
27商业贿赂行为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收买竞争对手的代表或其他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2.商业贿赂的特征(1)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受贿主体为作为交易相对人的经营者或其他对交易具有影响力的有关人员。(2)行贿者的目的是借用商业贿赂手段促成交易或在交易中排挤同业竞争者,取得竞争优势。(3)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3.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是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4.商
业贿赂与折扣、佣金(1)折扣。 (2)佣金。 2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欺骗性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2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销
售方向所有购买方提供赠送奖品或奖金,或者赠送有价凭证的销售行为。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兼具有市场运行和国家监管俩个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产品质量法要达到两个方面的目标:第一,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这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第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义务与责任,属于市场行为的范畴。 二、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应作如下解释: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2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必须以用于销售为目的。3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仅限于动产。
(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的抽查的内容:第一,抽查的对象。第二,抽查的样品。第三,抽查的机构。第四,禁止重复抽查的原则。第五,抽查费用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七、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和消费者监督 社会监督,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其他有关组织以及大众传播媒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消费者的监督,是一种个体监督方式。一般针对某一种产品进行查询、提出意见、检举等。
第三节: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制度的内涵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存在质量缺陷。(2)缺陷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已经存在。(3)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4)产品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产品责任不同于产品质量责任。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二)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三)特定产品的包装质量符合要求。 (四)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 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二)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三)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四)产品销售的禁止性规定。 四、产品缺陷
(一)产品缺陷的含义与判断标准 。
(二)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缺陷产品属于禁止流通产品,不得交易; 3、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有权主张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是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其他因此受到损害的第三人。
4、产品缺陷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
5、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三)产品缺陷的类型
: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 警示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况:(1)警示时间不当。(2)警示内容不当。(3)警示方法不当。
五、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一)生产者(二)销售者(三)连带责任人
六、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类型:1、人身损害赔偿。2、财产损害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重要的主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含义应作如下理解: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第一,依法交易原则。第二,国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第三,全社会保护原则。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四、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二)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保护。2、行政保护。3、司法保护。
(三)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1、舆论监督。2、消费者组织。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大权利:1保障安全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获取知识权8获得尊重权9监
督
批
评
权 经营者的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
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三、安全保障义务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五、标明真实姓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六、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七、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义务。
八、履行“三包”或其他相应责任的义务。九、公平交易的义务 十、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和责任承担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第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第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五,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损害责任承担 (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损害责任承担 1生产者、销售者。2展览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3提供服务者。4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的企业。5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和使用人。6广告主和广告经营着。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
1、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1)财产损(2)
人身损害(3)精神损害。
第九章 金融法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与金融法
金融是指货币、货币流通、信用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如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的吸收和贷款的发放,金银、外汇和有价证券的买卖,信托、保险与融资租赁,国内、国际的货币支付结算等。金融的基本表现是货币资金的融通。 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基本体系
1.金融机构组织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组织法等。 2.外汇管理法 3.票据法 4.证券法 5.信托法 6.保险法 第二节 银行法 1.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机构。
央行垄断国家法定货币的发行权,并统一管理货币的流通;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活动,经理国库;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 3.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运用的手段,也是中央银行开展金融业务的必要手段。工具包括:1、存款准备金。2、基准利率。3、再贴现。4、再贷款。5、公开市场业务。 二、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三)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最主要的资产业务是贷款业务和投资业务 4商业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节 证券法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指股票、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凭证等资本证券。其具有下列特征:(1)属于投资证券。(2)属于证权证券。(3)属于流通证券。
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证券发行制度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交付证券的行为。 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是指向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结合上述规定,即向二百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非公开发行。 (二)证券发行的核准
1、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1)受理申请文件。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文件。(2)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3)核准发行。 (四)新股发行是指公司成立后发行股份,以募集资金的行为。
1、新股发行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债券发行 1、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
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证券的承销
1、证券承销的概念:是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证券发行人代销或包销证券的行为。 2、证券承销的规则:(1)承销协议的自愿性( 2)证券公司的核查义务( 3)承销团承销(4)证券承销期间(5)承销商参与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6)代销发行失败 三、证券交易制度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证券交易的概念:证券交易是指证券已依法发行后,证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证券再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
证券交易所即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上市 1、证券上市的含义
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交易。获准交易的证券的发行人称为上市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2. 证券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三)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所定的主体,依照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与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披露的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1)招股说明书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2)上市报告书(3)中期报告(4)年度报告(5)临时报告。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5种)
1 内幕交易的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2. 操纵市场的行为 3. 虚假信息传播行为 4. 欺诈客户的行为 5. 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五)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为了取得或巩固对特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 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收购。
分类:公开市场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
四、证券交易所是指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五、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证券公司经营不同的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最低注册资本: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2)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第四节 保险法
保险制度得以存在需要三个要素:存在危险 众人的参保 对损失的填补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保险法一般由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保险业法律制度和保险监督管理制度三大部分构成。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公序良俗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自愿原则 4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5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2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3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4足额保险合同与
不足额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可以一次缴清也可以分期支付(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6)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
3、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付保险金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保险公司是指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保险公司的设立: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保险经营规则 1、保险经营原则
(1)分业经营原则(2)禁止兼营原则(3)保险专营原则。
第十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据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税法;作为国家制定的特殊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构成要素:1.税收主体。包括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2.征税客体3.税率。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4.纳税环节5.纳税期限6.纳税地点7.税收优惠8.法律责任。
第二节 流转税法 一、增值税法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消费税法
(一)消费税的纳税主体
消费税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法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一种是定额税率。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包括黄酒、啤酒和成品油类。 比例税率为12档,最高为45%最低1%。定额税率8档。 (四)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在应税消费品中除黄酒、啤酒和成品油类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烟和白酒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办法计税以外,其他消费品都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办法。 三、营业税法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活动。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是按照行业类别设置的,共有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交建邮文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金服无不5% 3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四)营业税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第三节 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一)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税率为20%。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法是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所得和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而在中国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税率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1)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稿酬所得的应纳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税率
4、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第四节 税收征管法
一、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
1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协商一致而导致合同效力提前终结的法律行为。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劳动者单方解除。(1)预告辞职。(2)即时辞职。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即时解雇。(2)预告解雇。(3)经济性裁员。经(4)预告解雇和经济性裁员的限制。(5)益相统一原则(5)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原则。
4自然资源法5个基本制度(1)自然资源权属制度(2)规划制度(3)调查制度(4)5土地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土地是指地球表面层国家能够控制,人们能够利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地表、地表以上以及地表以下的一定空间。
许可制度(5)有偿使用制度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6土地管理法:调整在土地的管理、保护、
法征税和进行税务监督管理的总称。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有四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方财政局和海关。
二、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其他征收方式。此外,还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等其他征收方式。
(二)税收保全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第十一章 劳动法
1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基本原则(1)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2)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劳动关系(3)维护劳动者生产秩序(4)男女平等、民族平等
2劳动法的主要制度(1)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2)确定劳动标准的法律制度(3)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制度(4)社会保险法律制度(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的法律制度。
3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 6劳动合同的种类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的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3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
补
助
。 15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提供劳务,劳动者报酬由用人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16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7劳动仲裁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经当事人申请,由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19仲裁机构的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20仲裁员的任职条件(1)曾任审判员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十二章 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法
12.1自然资源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和有价值的物质和能量。自然资源按可否再生分3类: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恒定资源。 2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
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由土地资源法、水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森林资源法、草原资源法、野生动物资源法等法规构成。
3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包括5个(1)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原则(3)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原则(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
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1、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耕地
保护制度4、建设用地法律 20矿产资源是指赋存于地壳内部或表面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
21矿产资源法:调整在管理、保护、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1)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2)矿产资源勘查、采集的监督管理制度。
24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5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6环境保护法4个基本原则: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污染者付费(负担)原则。
27 19环境保护的6个主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投产);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5类);环境标准制度。
29循环经济: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30循环经济法:有关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31循环经济法6大基本管理制度: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总量调控制度;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制度;循环经济统计制度、标准体系和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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