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代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项目的销售代理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代理物业
项目位于 (以下简称本项目)。甲方同意将本项目可供乙方代理的未售 ,在指定地区内进行分销(非独家)的事宜委托给乙方进行销售代理。 二、代理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理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乙方应做好清盘和工作交接的准备工作,如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且乙方向甲方顺利完成工作交接后,双方的协议关系即告结束。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认为本协议到期后有继续合作的必要,则应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就继续合作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磋商。 三、代理地区和代理范围
1、代理地区: ; 2、代理内容: ;
3、代理范围:本项目预售许可证上批准的可进入市场销售的 (以甲方提供的可销售房源清单为准)。 四、销售佣金及结算方法
1、乙方所带客户成交后,佣金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总额的 结算;项目房源销售及客户到项目现场后的接待、签约工作由甲方负责。
2、基本宣传资料由甲方提供(如:宣传单页等),其它广告宣传(如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等),乙方具体展开销售活动,因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成果认定:乙方将客户名单资料在甲方营销部进行备案确认、定购,并带至 现场接待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合同总额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
4、佣金支付方式:月结方式,以当月实际到账款金额按佣金点数进行计算,乙方于当月27日前,向甲方提供当月《销售代理佣金结算确认书》,甲乙双方3日内核对完毕成交业绩及佣金,甲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甲方于收到乙方发票后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予以支付,甲方支付给乙方所有费用均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公司账户),佣金税费由乙方承担。
5、若出现乙方所带客户退房、退款的,则从乙方的销售业绩中扣除客户退还金额,同时扣回相应部分的代理佣金,甲方也可在此后的代理佣金结算中直接扣除。
6、若客户后期出现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退房的,乙方须退还该套房屋代理佣金。 7、其它约定:
1) 乙方在带客户至现场前必须做好客户信息登记工作,到现场后由专人负责交开发商营销部确认备案。因分销商非地区总代理商,所有认购签约客户皆以报备信息为准。
关于报备信息:乙方须将客户名单在到访案场的第一时间交到甲方营销部报备,若完成成交后再报备,报备无效。由营销部在报备确认单上有注明报备时间(精确到分钟),在处理客户归属纠纷时,做为判定主要依据。(客户登记表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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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当日未成交,若7日内由其它公司业务员带该客户来成交者,一律按第一次报备客户信息分销公司为准,业绩归最初报备公司。若7日后由其他公司带来成交,则业绩归成交公司。若产生客户归属纠纷问题,报备信息为主要依据。
2) 在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公司及销售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见附件二),如乙方故意违反规定或从中投机取巧影响销售工作,或者乙方与其他公司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乙方按甲方已支付所有佣金的 %向甲方赔付违约金,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包括乙方与案场置业顾问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在案场拦截客户,将其他公司客户当作乙方客户登记;为了成交欺骗和误导客户,对甲方声望造成损害等多种现象。 4) 乙方只能在指定地区内进行分销活动,超出范围所成交客户甲方不予认定。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本案场分销市场及分销商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统一的销控策略,并对乙方的分销代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乙方的营销模式、宣传推广等),对乙方分销工作的方向及销售策略提出建议和要求。甲方负责审核分销推广的预算及分销的业绩。
2、甲方应在本项目正式发售时取得本项目为可以合法销售之商品房的相应证明文件。
3、乙方将客户带到项目现场后,由甲方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接待、讲解、工地看房及办理签约手续等相关服务。
4、甲方应提供专门宣传资料(如单页等)给乙方在指定区域进行广告宣传,双方做好信息传递和沟通工作。
5、甲方按指定标准向乙方报销车费(仅限外地客户)。 6、甲方提供午餐(仅限外地客户)。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代理地区内,发布广告宣传,利用自身平台(如电视、电台、网络等各种形式)开展多渠道推荐购买甲方项目房产的活动,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方案都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备案。
2、乙方如因业务需要,需发展下属附带分销公司,需提前和甲方报备通知,经甲方同意方可带客。乙方附属分销公司行为同样受本合同条款约束。因乙方下属分销公司行为不当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主动开展宣传和销售工作,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反馈信息,并结合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相关建议。
4、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甲方制定的销售价格和相关销售政策和内容,乙方应将甲方的相关资料和对内政策视为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向客户作出承诺,因乙方承诺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5、认购书、买卖合同由甲方统一签定,买卖合同项下的房款统一由甲方收取,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签署买卖合同或收取房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协助甲方对分销客户按约定向甲方缴纳定金及购房款和分销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客户,乙方必须收齐银行所需客户有效资料,并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7、乙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和看房人员的路途安全,产生的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 8、甲方每月不定期召开分销商会议,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交流,乙方负责人务必要参加。
七、协议终止和效力
1、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组团带客户到案场至少六次(包含六次),若少于六次或是无任何成交业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2、若甲方未能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乙方佣金,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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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因项目转让,使该物业不属甲方所有,受让方提出异议致乙方无法履约时,乙方可单方解除协议,甲方需付清乙方佣金,双方均不属于违约。
4、乙方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守法经营,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协议规定的分销代理活动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以虚假夸大之词欺骗客户,否则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法律后果及甲方、第三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甲方已支付所有佣金的20%向甲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应该赔偿不足部分。未支付的代理佣金甲方有权不再支付,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因规划调整、城市拆迁、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政府指令影响等不归属于双方的事由的发生,使协议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6、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形。
7、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如有异议或需终止协议的,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若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如有违约,须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对方损失的,还须赔偿对方损失。 八 保密约定
甲方应如实提供项目信息和资料;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谨慎地工作;乙方确保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并且因工作所知悉的一切有关甲方的重要信息包括代理政策、佣金点数,负有保密义务。若发现有肆意泄漏现象,乙方将负主要责任。 九 附则
1、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附件属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共二个附件,附件一为客户登记表,附件二为分销渠道管理制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壹式肆份,乙方执壹份,甲方执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时间表,将每期应付的代理费用汇至如下乙方银行账户:
帐户名: (财务章) 开户行: 账 号: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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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客 户 登 记 表 (公司名称: )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到访日期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姓名 联系电话 客户区域 业务员姓名 业务员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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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分销渠道管理制度
一、 分销客户界定制度
1、开发商统一发放鉴定表格于一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提前将客户资料详细填写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开发商营销部,由开发商书面审核确认后方为有效。
2、凡是在 市生活或工作的客户,均不认定为外地分销商的客户资源。若是在外地工作的 人,需提供客户在外地的工作证明和纳税证明,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定。
3、若分销商的客户出现重叠,以最初在开发商备案登记为准,夫妻视为同一批客户资源。 4、凡经开发商确认的分销客户资源,其有效期为7天,超过7天的客户如果有意向再来案场,需重新报备。有效期内尚未缴纳定金的客户,不再属于分销商的客户资源。 二、 分销客户接待制度
1、开发商专人负责分销客户的车辆费用及提供便餐(仅限外地客户)。 2、开发商专人负责通知落实分销商客户来案场的具体接待流程事宜。 3、开发商专人负责及时核对落实代理费的结算。 三、 分销商守则及注意事项
1、分销商在发团前须与开发商确定好包车费用额度和客户数量。
2、分销商带领客户来考察项目所产生的车辆费用(仅限外地客户),在两周之内必须报销,分销商需提供费用发票。
3、分销商不许擅自提高房价,一律按照开发商制定的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如果发现分销商擅自提价或者降价行为一律撤消分销资格。
4、分销商不可以收取认购定金或者意向金,必须由开发商收取。
5、销售说辞和销售政策一律按照开发商制定的为准。不许擅自制定和修改说辞和政策,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分销资格,且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损失必须由分销商承担。
6、分销商需及时掌握开发商的新的销售政策,必须熟悉业务流程,如有业务流程不熟悉者或者对培训过的政策说辞掌握不清楚者,开发商有权终止合作,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分销需承担赔偿责任。 7、在客户成交 时,分销商须与开发商核对好房源,若是分销商的失误导致出现销售重铺,分销商需承担因重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赔偿责任。
8、分销商需要配合开发商建立客户档案和办理成交手续。
9、定期参加分销商大会,提出分销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需要开发商配合的事项。 10、接受开发商的定期的考核、检查和督导,及时改善销售的不足,提高成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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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销商需配合开发商做好后期的售后服务(主要包括电话回访,协助按揭,协助交房,处理好客户建议或者投诉)。
12、分销商带团来考察的客户要求进行筛选,尽量选择意向比较高,投资实力强的客户来项目考察,如果当天团队没有成交,需要把原因分析和改善方案提交开发商,以获得更高的成交率。
13、分销商有管理好,宣传好项目的义务,若分销商遭客户投诉,影响本项目正常销售的,开发商有权终止合同。
14、分销商必须服从开发商制定销售程序及安排。
四、 现场销售注意事项
1、分销商带客到现场的统一按照现场轮班制度,由当值置业顾问接待。
2、周三、周六、周日带客高峰期,不安排轮接,由现场置业顾问统一接待,在带客至现场前可电话联系现场置业顾问进行指定接待,带客至现场后,分销商不得挑剔现场接待人员。
3、 当客户下定时,原则上要找第一接待的置业顾问签单(特殊情况除外)。
4、分销商在每天的带客报备时,必须注明带客组数、工作人员和总人数,并注明随同的业务人员数量,随同业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客户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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