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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管理规定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绍东能函字﹝2011﹞XX号

电话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办公电话管理,确保办公电话合理有效地用于工作中,避免公话私用,发挥电话通讯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配置电话的部门及个人。 3 权责

3.1 行政部负责公司电话的维修、维护、拆装工作,对公司电话的各种异常进行处理工作;

3.2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的电话进行监督、管理、配置及权限设定等工作,以及对公司职员电话通讯费的审核工作。

3.3 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对部门内的电话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申请拆装、申请维护、合理使用管控及异常情况上报等工作。 4 管理内容

4.1 公司电话在工作接触中或在接听电话中要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不能在接打电话时进行辱骂、威胁等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

4.2 工作期间,接打公司电话用语应尽量简洁、明确,以减少通话时间。

4.3 本公司的电话,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之用,不提倡员工在公司内拨打私人电话。 。

4.7 因业务及其它原因,允许个别部门(业务部、采购部、客服部)费用超过规定费用,但在公司监督管理中,发现有利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电话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4.8 公司配置电话是根据岗位的需要而设,未配置电话的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可申请配置;配置电话的人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与否取消配置。

4.9 已配置电话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开通国内长途或国内国际长途的,须写书面申请,由总经理签名方可有效。

4.10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他人的电话来拨打电话,因工作原因确实需要用到他人电话时,应事先征得他人的同意;配置电话的人员,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话,因自己的电话被盗打而超过规定费用的,属于私人电话行为的,如不能提供盗打电话人的姓名,将追究电话配置者的责任;属于部门电话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 注意事项

5.1 第四条款第4、5、6项中规定的通话费用限制,在规定的话费限制内也不得擅自拨打私人电话,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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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特殊原因需要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电话的,通话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否则一经查处,给予相关处分。

5.2 拨打电话时,国内长途及国际长途不得直拨,必须在拨打电话号码前加拨11808。 六、处罚规定

6.1 凡发现当月有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深圳市电话行为的,通话时长在10分钟内的,第一次给予口头告诫;超过10分钟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按通话时间给予每分钟罚款1元之处分。

6.2 凡发现当月有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国内长途电话行为的,通话时长在7分钟内的,第一次给予口头告诫;超过7分钟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按通话时间给予每分钟罚款2元之处分。

6.3 凡发现当月有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国际长途电话行为的,通话时长在7分钟内的,第一次给予口头告诫;超过7分钟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按通话时间给予每分钟罚款3元之处分。

6.4 凡发现当月有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电话超过两次及两次以上的,无论长短途电话,一律给予记警告处分一次;超过五次的,给予记小记处分一次;超过10次以上者,给予记大过处分一次。

6.5 凡违反第6项第4条规定的,除给予处分外,另按第6项第3条给予扣除相应的费用;情节严重者,给予做辞退处理。

6.6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电话,经查属实者,按第6项第3条给予扣除相应的费用,并给予记警告处分一次。

6.7 部门负责人对其下属人员有监督管理之责,对于部门员工拨打私人电话比较严重的情形,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6.8 对于在接打电话中使用不文明语言或进行辱骂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记警告处分一次,情节严重者,给予做辞退处理。

6.9 部门负责人有纵容下属违纪情况不予制止或上报的,给予部门负责人记小过及以上处罚。 7 本制度由人力行政部制定,呈董事会批准后颁布实施,修订亦同,由人力行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如与《员工手册》有异同处,以《员工手册》为准。

行政人事部 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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