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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管理规定

2024-04-26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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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管理,建立、健全工程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工程结算管理质量,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遵照招投标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是指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含零星工程)完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编制出工程竣工结算书,提交我公司进行审核予以确认的工程结算过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以下简称工程结算。

第二章 工程结算依据

第三条 在工程结算书编制和结算审核中,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

第四条 工程造价的确定方式需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进行结算。

第五条 工程造价费用计取需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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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造价的人工工资计取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发布2017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7〕165号)文件,其中装饰工程人工工资按110元/工日、建筑安装工程人工工资88元/工日计取。

第七条 计时工资按100元/工日计取(含税费)。 第八条 工程造价总价下浮按照合同协商约定执行。

第三章 工程量的确定

第九条 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代表、项目单位代表和委托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对隐蔽工程记录、工程量的现场签证和涉及设计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工程项目的工程量签证必须有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和建设方四方签字方有效,没有设计图纸的工程量签证需有生产技术部现场代表、生产单位负责人、审计法律事务部人员签字方有效。

第十条 公司建设工程项目代表、项目单位代表和委托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资料是否齐全,包含资料的完整性及编制的规范性。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变更说明书、工程签证、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在工程量核对确定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及时做好工程量的签证工作,确保工程量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委托造价咨询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审核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不受干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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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地展开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书编制和审核应按工程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和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书编制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工程结算审查严禁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提供虚假结算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承担公司工程结算审查咨询服务的受托人,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公司工程结算书编制,其成果文件需有施工单位委托人的签字认可后我公司才接收其竣工结算书。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应得到审查委托人(公司)、结算编制人(施工单位)和结算审查受托人(造价咨询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为防止施工单位对竣工结算编制虚高多造,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审查所产生的审计费用,项目审减金额没有超过送审金额20%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委托审计费用的50%;项目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20%(含20%)的,公司只承担按审定工程造价部分计算送审费用的50%,剩余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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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5万元以下(含5万元)工程,施工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收集和整理该项目全部资料,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送生产技术部;5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单位在14个工作日内收集和整理该项目全部资料,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书,送生产技术部。

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部收到竣工结算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和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完成对该工程项目逐项进行初步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存在的疑异汇总,再到现场复核确认。复查确认后转交至审计法律事务部。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律事务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书后,5万元以下(含5万元)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报告的审查,经过内部审查后,进入财务结算程序;5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审计法律事务部整理相关资料,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咨询单位须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经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定后,以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结论进入财务结算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审计法律事务部审查完后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外审完后,交回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价款外产生或增加的工程量,合同有约定的按签署的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补充协议执行;对结算审查过程中存在合同争议或涉及内容不具体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结算中,公司相关人员如存在滥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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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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