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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重点

2022-03-01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婚姻法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一、日常家事代理权(P98)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受,被代理方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虐待(P64)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是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三、收养(P179)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人工生育子女(P171)

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育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和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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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五、对偶婚制(P13)

对偶婚制又称为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妻与主夫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同时,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

六、收养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群婚制(P12)

群婚制,集团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

八、重婚(P54)

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由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九、遗弃(P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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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等。

十、婚姻自由(P48)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十一、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十二、离婚损害赔偿(P144)

是指因夫妻一方的特定行为导致离婚的,他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简答题

一.适用我国《婚姻法》中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P104)

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意义。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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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财产制条件。

①约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约定的主体几夫妻必须双方自愿。这要求首先双方均须由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双方必须自愿,即意思表示真实。

③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否则约定无效

④约定的财产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可以仅就婚前财产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前财产以及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财产制度既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制,也可以约定分别财产制,还可以约定部分共同部分分别。

⑤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约定订立之后可以变更废止。婚前订立的约定于结婚时或者约定的其他时间发生效力,婚后订立的约定于约定当时或者约定的其他时间生效。约定生效后,情况有变,可以撤销约定,适用法定财产制,也可以对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变更。

⑥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最好经过公证。

3.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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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①优先效力。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可以同时并用,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从法定。

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约定的任何变更或撤销,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③对第三人的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偿还。也即,若第三人不知情,则仍由两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二、简述我国诉讼离婚的适用范围。(P118)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诉讼离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

(二)适用情形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的,或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或一方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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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为法律承认为事实婚姻的。

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83

(一)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男不低于二十周岁,女不低于二十二周岁)

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四.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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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婚姻的概念及含义。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② 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

③ 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婚姻性质:作者观点:婚姻关系的实质是身份契约,既有身份性,也有契约性。

六.简述现代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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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因

2.拟制血亲的发生:经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发生:收养;抚养

3.配偶血亲发生的:结婚是配偶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

4.姻亲关系的发生:婚姻的成立。

七.简述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特征:(1)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

(2)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八.结婚的要件有哪些?(75)

1.实质要件

(1)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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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结婚当事人必须属于单身无配偶身份,否则构成重婚。

(2)禁止条件: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2.结婚形式要件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九.收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83

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充分保障其利益的原则。

2.保障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应平等、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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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不得接收养之名破坏计划生育政策。

十.简述现代亲属的分类。36

依据产生的原因:

①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②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分为:①按来源不同:分为自然血亲、法律拟制血亲;按联系不同,分为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按辈分不同,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同辈亲

③姻亲。是指因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夫或妻子。

十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婚姻无效的种类。

(一)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由于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制度是一种对违法婚姻进行处理的法律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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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男不低于二十周岁,女不低于二十二周岁)

三、论述

一.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P145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及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为配偶一方的过错而给他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对受害方的损害予以赔偿。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

1.填补损害;2.精神慰抚;3.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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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损害事实。

2.配偶一方的行为有法定过错。

3.离婚是由于上述过错所导致的结果。(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 重婚的;

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 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这几项情形不能做扩大解释,即没有上述过错不得以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且必须是上述原因导致离婚,同时要求请求方无过错。

4.离婚的发生。

5.请求权人无过错。

(三)赔偿义务人、赔偿范围

(1) 承担离婚时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人为有特定过错的配偶。(不包括重婚中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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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除判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数额据以下因素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获利状况;责任人经济能力;当地经济生活水平

(四)提起损害赔偿的时间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以此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也不裁决损害赔偿,即已离婚为前提。法院受理离婚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若不在离婚时提起,法院不能主动追究。

(2) 无过错方为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的,其可以:

①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对损害赔偿请求一并裁决。

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行政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3) 无过错方为被告时。

① 被告如果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赔偿;一审时未提出请求,二审提出的,法院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② 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被告可在离婚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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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③ 当事人登记离婚的,如果未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的,可在登记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二.论述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制度P142

(一) 经济帮助的含义与性质

1.含义。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外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性质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仅仅是由原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责任,不应将其视为原扶养义务的延续。

经济帮助不以给付方有过错为必要,而是基于公平和救济原则对离婚后处于弱势地位的配偶一方予以一定的保护。

(二)经济帮助的条件

1.一方必须生活困难,且自己无力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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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时限性。

3.经济帮助方须有负担能力。

4.这种帮助是适当的,特别是指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分给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5.请求权主体未再婚。

(三)经济帮助的内容、方式

内容 :有帮助能力的一方在给予对方经济帮助时,提供经济帮助的来源应当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其实施帮助的内容包括物质帮助、金钱帮助和房屋帮助。

方式:短期或者一次性帮助;多方面或者长期帮助;以个人财产实施经济帮助。

(四)经济帮助的终止

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其收入足以维持其生活时,终止。再次要求的不予支持。

三.论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P86

1. 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无效婚姻指当事人违反婚姻的某些必备或者禁止

性条件;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欠缺的仅仅是双方完全自愿这一要求

2. 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婚姻无效,在诉讼时符合法定的宣告无效情形即可宣告,

通常没有时间限制。但是有例外情形:①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宣告无效时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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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②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却不能生育的,即属于“申请时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支持;

宣告撤销婚姻事由除斥期间的,一年。

3. 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基层组织;可

撤销婚姻主体是受胁迫方婚姻当事人。

4. 两者损害的利益不同。无效婚姻损害的是社会公德,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可

撤销婚姻违反的是当事人的个人意愿,损害的是私人利益,故只有受害人本人可以提起。

5. 宣告机关不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宣告婚姻可撤销的机关

可以是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

四.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认定方法。P120

(二) 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它包括两层含义: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若感情没有破裂或者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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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和法定依据。

(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

1.综合分析法。对于其他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的判断方法

①看婚姻基础;②看婚后感情;③看离婚原因;④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

2.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⑥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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