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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与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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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6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No.6,2006 (第8卷第6期) Journal of Liaoldng Administration College (Vo1.8.No.6) + t: :‘‘+:- r : ; ’‘++・ { t 1 + ・ ・ 诚实信用原则与市场经济 张丽 翟秀荣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各国民法领域的一项普遍指导性的法律原则,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作 指导。为此,必须以“入世”为契机重树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FIM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53(2006)06__0034__02 诚实信用原则(以下简称诚信原则)是各国民法领域的一 确立为民商事法律规范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以国家强制力作 项普遍指导原则,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 为后盾,来保证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的具体实现,从根 王规则”,[1]在大陆法系民法中还被看成几乎近于唯一的基 本上维护诚信当事人的利益,对不讲诚信的当事人进行相应 本原则。[2]诚信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在民法上的反映,它一 的“惩罚”。市场经济主体应严格遵守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 方面要求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必须具备诚实善良,守信不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核心:市场经济主体必须 欺和公平合理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状态,对当事人的民事 在法律范畴内遵循诚信原则,这是市场经济主体遵守市场经 活动起指导作用;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这样就起 济法律规范的根本。 到了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作用,使人们在交易场上可 (三)诚信原则为市场经济之法之本 以得到交易道德的保障。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 在我国市场经济机制中,诚信原则是立法之本、守法之 需要以诚信为基础实现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 本,也是执法之本。市场经济执法是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重 一、诚信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根本 要环节,而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执法的灵魂。执法的根本目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经济建设必须以诚信为 的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最终实施。任何一个执 本,诚实信用应当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根本。 法者,无论是行政执法者,还是司法者,在执行我国社会主义 (一)诚信原则为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之本 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同样都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如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过程中,先后制定 果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能够严格依法办案,则是对诚 了以《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信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重新塑造,对于本来遵守法律规范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主线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初步形 当事人就是一次诚实信用的再教育,而对于可能影响的其他 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这一法律制度中,诚信 人,同样电是一次诚实信用的教育或再教育。 原则是基础。《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二、我国遵守诚信原则的现状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他法律也不同程 当前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信用应该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度地规定了诚信原则,并且在《刑法》的有关条文中,对于在 拥有良好的诚信资源的市场经济才是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活动中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况,还规定了相关的 而目前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的状况却不容乐观。近 罪名,例如各种诈骗罪等。诚信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 几年来股市中的“亿安高科”、“郑百文”等事件以及企业之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原则,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问形成的庞大的三角债关系层出不穷;“假冒伪劣”已成为社 过去、现在以及未来的立法之奉。 会公害;偷税、骗税、骗汇和走私活动日益严重;财务失真,违 (二)诚信原则为市场经济守法乏本 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比较普遍;工程建筑领域招投标弄虚作 市场经济活动的核心是民、商事交易活动 平等的民商 假、“豆腐渣”工程不断出现。这样一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事主体,在实施各种具体的民、商事行为过程中,都应当严格 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所有这些 遵守相关民商事规范所确立的行为规则 全面遵守这些行 触目惊心的事实向我们发出警示:重树“诚信原则”已到了刻 为规则,从本质上讲,就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 不容缓的地步。 诚信原则本来属于道德范畴,但由于一些市场经济主体 三、以“入世”为契机,重树“诚信原则” 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中既不诚实又不讲信用,故将诚信原则 我国已经加入WTO,WTO规则对企业的信用的要求更 I收稿日期】2006—03—03 [第一作者]张丽(1981一),女,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系研究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第8卷第6期 2006年6月 张丽等:诚实信用原则与市场经济 Jun.2oo6 Vol_8.N0.6 严格。如果我国企业不讲诚信的形象一旦流传,将对我国的 2.对于自然人来说应采取自愿信用登记的方式进行。 经济产生灾难性的后果,解决我国诚实信用问题已迫在眉 由于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要对全部人口进行信用登记 睫。诚信原则能否重建取决于它能否重新为人们带来利益, 也很不现实。所以可以根据公民个人的需要进行登记。在 利益的驱动才是最有效的动力。只有在社会上形成讲诚信 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条件成熟以后也可以逐步过渡到 者获利,不讲诚信者被惩罚的局面,诚信原则才能重新确立。 类似美国的全民信用登记。 重建诚信原则,确立诚信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一项庞 第三、进行司法改革,保证法官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 大的工程,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 量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诚信原则是一种模糊性原则,弹 首先,在立法领域必须把诚信原则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 性较大,法官适用该原则自由度极大,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 起来。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有关诚信的立法相当完备。以 的干扰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影响,由此可能会使案件得不到公 美国为例,美国从2O世纪6O年代到8O年代的短短2O年中, 正的处理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进行司法 为了完善美国的信用制度,贯彻诚信原则的立法已达17项 改革,摆脱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预是落实诚信原则 之多。反观我国民事立法仍相对落后,至今没有一部民法 强行性法规效力的关键。 典。加快民法典的建设,把诚信原则在各单行法方面的应用 总之,诚信原则是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支柱, 具体化,加强可操作性是重建诚信原则的重要步骤。 重建社会诚信体系是“人世”后市场经济融人世界贸易体系, 其次,建立一套广泛的信用记录档案。建立信用档案的 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证。重建诚信原则后人与人之间 目的是使公众了解企业和其他经济体的信用记录,从而判断 相互信任,进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和谐。 与对方交易的风险。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档案,人人乐与之 这样才能取得经济效应、社会效益双赢的结果。◇ 交易,信用记录档案就可以成为企业与其他经济体的最大无 形资产。建立信用档案应分为两部分: 参考文献 1+对企业必须采取强制登记。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最 1森田三男.债权法总论[M].北京:学阳书房,1978 重要的主体,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最大。同时企业与自然人相 2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 比数量较少,而且情况基本上为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掌 学出版社,2004  -握。不论是从对经济的影响来看,以行政命令强制企业进行 [责任编辑:李丹] 信用登记都是合理的。 (上接第33页)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 确实还存在一些不足,但努力方向不应该是严格责任,而应 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 该是在坚持过错责任的前提下,朝着过错推定的思路去进 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巨额财产 行。论者认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实行过错推定的严 来源不明罪。对于持有型犯罪,多数学者认为它是并列于作 格责任是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保护,要 为与不作为之间的第三种形式,是一种事实状态。立法上, 求控诉机关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存在很大困难,容易导 在一些多发性和危害性大的犯罪中,有些案件难以用传统罪 致犯罪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名(犯罪构成)治罪,持有型罪名便成了唯一的选择。对这类 3.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罪的举证责任实施部分转移,若行为人不能证明其持有为合 有些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自己 法时,即为非法。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不知法者不为罪”,此8t,情况,原则上 2.刑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 刑事责任,以防止犯 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 幼女,第358条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规定,第359 罪责。即属于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缺乏罪过心态的情况下 条第2款关于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规定,第360条 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规定。上述犯罪的构成都 承担刑事责任,也是一种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严格的“罪过推定责任”,与主观 没有明确要求行为人对年龄的“明知”。对此类犯罪的构成, 罪过理论并不矛盾。严格责任在诉讼中不要求证明行为人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即不需要证明主观故意存 在,只要有客观行为既可构成,但反对者则从主客观相统一 主观罪过,似乎是对主观要件的否定,但实际并非如此,因为 严格责任只是用于一些特殊的犯罪,通常情况下,不具有主 的原则出发,认为该犯罪应以行为人“明知”为要件,不“明 观罪过或罪过形式难以查明,依照传统的犯罪构成理沦,很 知”则不为罪。鉴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针对奸淫幼女的行 难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社会为预防和消灭这类犯罪,又不 为,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为人不 明知是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 得不对其施以刑罚,就要采用严格责任来解决,它属于罪过 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责任的一种例外规定,只适用于主观要件理论无法解决的危 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 害公共福祉的犯罪,在这一点上,严格责任理论弥补了犯罪 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 构成理论的不足.使之更适合现代社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为造成严重后 而且,严格责任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在 公共事故的增多,对认定一些特殊的产品责任、环境犯罪等 对年龄的“明知”问题上出台这样的解释,表明在处理这类涉 危险犯罪,维护公共福利,减轻司法人员的诉累,提高办案效 及未成年人性犯罪的问题上有很大分歧。有人认为,这一解 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当然, 释有悖于法理、人情,违背了保护十四周岁以下幼女这一相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追究严格责任是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罪 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可能带 过性,因此,容易步入罪刑擅断和客观归罪的歧途。为此,有 来负面的社会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犯罪行为;从中 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严格责任加以限制。其只应适 国当代国家机关的分权惯例和制度权能来看,这一解释有越 用于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犯罪类型,而不得加以扩张解 权违法的嫌疑。 释。严格责任原则上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对重大犯罪适用严 还有学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对奸淫幼女主观过错的强 格责任则应特别慎重。◇ 调.从根本上来说是正确的’,我国刑法在保护幼女的问题上 [责任编辑:李丹】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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