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当今各国公司法学者、立法者、公司的经营者、股东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是传统公司法面临的一个挑战。
传统公司理论一直把公司的本质视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只对股东利益负责,奉行股东利益至上的经营原则。在公司发展初期,由于公司的规模小、封闭性强,这种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但进入 20 世纪后,人们发现公司在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巨大发展、创造极大社会财富的同时,也附带产生了社会利益的损害,比如产品质量侵权、环境污染、对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保护不力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问题日益凸显。最近,污染、矿难、毒粉丝、毒奶粉、特氟龙、苏丹红、石蜡油……这些频频出现、触目惊心的字眼,使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公民”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企业正在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们不仅是经济活动中的经营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际国内的经验表明,企业经营和发展必然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与社会发展、社区建设相适应已成为现代企业成功的重要因素。
公司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 CSR)的正式定义虽经国内、外论坛多次讨论,却仍莫衷一是。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 CSR 理念:公司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公司的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
公司社会责任的由来
首先,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火花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初的美国。实践总是理论的先导。美国现代大型企业的诞生以及由此带来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理论家们有机会陛顾和反思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是否真如他所述主宰着整个市场。无论是谢尔顿的“管理的社会责任”还是哈佛论战中的“受托者责任”,再到巴德纳所谓的“企业家的责任\"都是对传统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元目标的挑战。除了价格之外,企业家的道德与良心也应当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重要力量。这一理念为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式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
其次,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是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争论最为白热化的阶段。学者之间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为何物各持己见。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公共责任、社会问题、社会回应, 形形色色的名词在被卡罗尔综合到公司社会表现的概念性框架之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才同渐平息。
再之,20世纪80年代开始,公司社会责任开始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可持续发展、企业公民、利益相关者等概念不断给养着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内涵。在政府、民间团体、乃至企业领袖的推动下,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得到了空前的提升。
如上所述,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从提出之同起就伴随着无数的争议和针锋相对的辩论。正是要感谢学术界这种孜孜不倦的探索精神,才使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时至今日,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还远没有停歇,但是公司社会责任已经开始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最前沿,甚至在许多国家政府的议事同程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中国正蓬勃发展起来,然而,大多数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仍需要提高。2006 年 5 月份在北京召开的《财富》全球论坛上,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
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说,就中国的本地化公司而言,大部分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仍然处在“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层面。王志乐认为,一个企业大致会经历三个发展阶段:纯粹挣钱、追求规模与“企业公民”时期。今天中国的绝大部分企业仍停留在第一阶段,一部分企业进入第二阶段。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我们也许喜欢它,也许讨厌它,但是我们没有理由拒绝了解它”。’公司社会责任己经成为现今我国社会的热门话题,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传媒处处充斥着“公司社会责任”的字眼:“兴业银行倡议上市公司加强社会责任建设”、“兴业社会责任基金”、“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等等。可以说,继西方20世纪初掀起的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热潮后,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研究正已风起云涌之势扑面而来。
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为什么会如此强烈的吸引学者和商家?从“小煤窑”、“小五金”、“小冶炼”到“毒大米”、“毒瓜子”;从“稍油水”到“毒毛肚”;从“吉林石化工厂爆炸事件”到“松花江水污染”,我们或许可以从这些破坏自然环境、危及和损害人们生命健康的一件件触目惊心的案例中找到答案。难怪有学者将公司比喻为现代的“利维坦”。“诚然,不予否认的是,公司作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现代经济生活的主要组织形式,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但我们必须看到,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正在制造越来越多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环境污染、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生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类型的公司法人违法犯罪行为等。正因为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在理论上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并立法和司法实务界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在中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立法的相关规定比较欠缺,而在现实生活中克扣工资、虐待工人;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事故频发;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这些现象尽管在我国整个社会的经济转型中在所难免,但放之任之势必会
危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理念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的意义。这不仅能预防公司滥用经济力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利益,而且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实现。
思考总结
如同社会上其它事物一样,公司社会责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产生亦遵循着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并非一帆风顺,从其诞生之日起,便受到了传统公司法理念的信守者的猛烈抨击,进而经历了理论界对其褒贬争论的枪林弹雨。尽管一路来非常艰辛,但是她仍以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顽强的生命力毅然发展壮大起来。现今,公司社会责任己被越来越多的人士理解和接受,并上升为世界各国成文法制度。
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西方学者首先提出的先进理论,其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顺应各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潮流,公司社会责任己经成为我国理论研究和立法的重点。在当今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立法规范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研究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前瞻性的立法建议,这也是中国入世后法制上要与世界接轨的迫切要求。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主张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是从根本上否定股东利润的最大化,而是同时承认股东利润最大化和公司社会责任,以利润最大化来作为社会责任的约束条件;又以社会责任作为利润最大化的约束条件,力求二者在均衡中达致最大限度的满足。这对充分发挥公司的利润追求和社会责任各自的价值或功用,确立二者良性互动机制是大有裨益的。因此,在公司的社会责任上,我们反对两种倾向:一种是完全否认公司的社会责任,只看到股东们的利益,而看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就是过度强化公司的社
会责任,完全否认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体,把公司完全看成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让企业来办社会。
我相信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理念的探讨不仅会对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会为我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进一步的完善提供宝贵的理论依据。我也相信:建立完善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对于倡导良好的商业伦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 宋树娟,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司的社会责任研究.2007
2. 王欣,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司社会责任研究.2008
3. 胡博,南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以天津为例的经验分析.2009
4. 杨慧,梅跃碧,中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比较分析——以联想和Intel为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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