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武汉国采金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在武汉国采金控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的“圆信永丰-国采鼎石先锋1号”产品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持有,经与乙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甲方将认购的“圆信永丰-国采鼎石先锋1号”(认购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持有,由乙方以其名义购买 ,委托期间与合同有效期保持一致。
2、在委托期间,甲方与乙方为共同投资人,资产委托人选择方式 (资产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一下任意一种收益方式)
方式一、预期收益方式:预期年华收益率为 %;
方式二、预期收益+盈利分成方式:
预期年华收益率为 %,另外,认购申请人可获得项目盈利分成比率为 %;
方式三、收益分成方式一:
认购申请人本金不承担风险,可以获得项目盈利的分成比率为 %;
方式四、收益分成方式二:
认购申请人投资风险自行承担,可以获得项目盈利的分成比率为 %;
方式五、其他方式:
备注:
特别说明:
公募基金产品的最终产品要素以银行和资管通道最终审核的为准。
公募基金产品由于审批严格、复杂等原因,资金进入资产管理人账户后,如果一个月内公募基金没有完成审批流程,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将自动进入资产管理人对冲基金运营。公募基金审批完成后,资产委托人资金会从资产管理人转入公募对冲基金。资产管理人会将期间的资产收益按照客户选择的收益方式进行会计结算,并在公募基金产品到期后一并结算。
资金收益是指扣除有限资金成本和所有费用(包含资产管理人的投顾管理费1%,银行托管费、通道费等等,银行相关费用和通道费用以签署的托管文件为准)
3、在委托期间,乙方应按投资产品收益期及时将甲方拥有份额的收益三个月一次交付给甲方,并在本产品解散时将甲方投资的本金和应得收益(如有)全部交付给甲方。
4、在委托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投资受益权进行转让或设置质押等第三方权利,甲方不得撤销对乙方的委托,乙方不得转委托,应亲自处理委托相关事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相关情况。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至委托购买的产品到期清算结束时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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