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XX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48
委托代理人:张XX 职业:律师
住所地:海口市金贸中路XX小区
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X月XX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郭XX诉申请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系本案被告,常住地是海口市金贸中路XX小区,而该地区归海口市龙华区管辖。
其次,申请人配偶郭XX死亡时住所地与申请人为同一住所。发生纠纷的遗产所在地为海南省财政厅,也归龙华区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3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秀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龙华区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秀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2013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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