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台州市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施细则
为规范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使用,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配置比例
(一)开发单位应按照该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3‰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二)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时,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该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
(三)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计入该物业地上总建筑面积。
二、配置原则及位置
(一)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以方便业主和物业管理活动为原则,相对独立,集中配置,布局合理,位置应在社(小)区中心或主出入口附近。
(三)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以可对外经营为原则,相对独立,集中配置,布局合理,且位于底层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应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面积的二分之一。
物业区域内有临街(路)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配置在临街(路)的商业用房内。物业区域内无临街(路)商业用房或无底层临街(路)商业用房的,可在该物业区域内的其它商业用房内适当位置配置。
(四)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为纯住宅时,区内可用于经营服务的用房应优先用于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五)下列用房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1、设施设备用房;
2、门卫用房、技术层、设备层、架空层、夹层、车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
3、地下及半地下室房屋;
4、不具有产权最小权属单元要求的用房;
5、其他不适宜物业管理的用房。
三、监督管理
(一)规划管理机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和要求列入规划设计条件。当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定比例少于50m2时,则按50m2建筑面积配置。
在审查规划(建筑)方案时,应审查物业管理用房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并在批文中载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先按该物业的预测面积核定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和界定具体位置(内容包括四至确认、面积认定),书面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处。
(三)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实测时,要对物业管理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面积计入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物业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后的实测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区域内的该类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它需要。
四、权属和使用
(一)房地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的确权工作。在开发单位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前,必须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的物管用房面积、位置和实测结果,以该物业名称核发物业管理用房权证后,方可办理相关物业的商品房初始登记。
(二)物业管理用房标牌内容和格式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开发单位负责制作和镶贴。
(三)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改变其用途。物业管理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他用。
(四)开发单位应在物业竣工验收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物业主管部门。
(五)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将物业管理用房产权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申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其物业管理用房由当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代管。
五、本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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