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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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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虽如此,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❶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天星司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见例8)。 ❷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见例9)。 ❸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❹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见例10)。

【例8】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丙欲向丁借款5万元,丁要求丙提供担保。丙请求乙提供担保,乙于是谎称自己是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将该相机质押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相机。丁善意取得对相机的质权。①乙、丁间的质押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在该质押合同中,仅出质人乙负有交付质物的主给付义务,丁无对应的主给付义务),谈不上要求丁支付合理价格的问题。②故: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不是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的构成要件。

【例9】甲将自己的相机交(天星司考)给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①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以及登记(交付)均非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之构成要件。②丙虽善意取得相机之抵押权,由于没有登记,丙善意取得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例10】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汽车送到丙处修理,因乙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丙将汽车留置。①《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为债务人所有,否则不能成立留置权。②但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在本例中,虽然乙不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只要丙不知道汽车不归乙所有(相反,丙以为汽车就是乙的),并且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其他条件,丙就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③可见,善意取得留置权与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的构造不同,后者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涉及法律行为,故与无权(天星司考)处分无涉。

【真题】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59题)(答案:ACD)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天星司考)乙可向丙索赔

特别提示(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优先于善意取得。我们知道,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所有权为代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总是受到优先保护。但是,若无权处分人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优先于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见例11)。

【例11】甲将自己的一部相机借给乙(14岁)使用,乙未经其父母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不知乙无权处分,亦不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交付相机。对此下列表述(天星司考)正确的是:(本题系笔者编写的模拟题)(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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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C.甲有权请求丙返还相机 D.甲无权请求丙返还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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