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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分类——精选推荐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

我国对诉讼证据主要有以下⼏种分类:(⼀)物证;(⼆)书证;(三)证⼈证⾔;(四)被害⼈陈述;

(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常⽤的证据划分标准有四个:

⼀、以对案件事实的反应程度为标准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单独⼀个证据就能反应案件的主要事实。如:犯罪嫌疑⼈供述的贩卖毒品经过,被害⼈陈述的被强奸经过,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交通肇事现场证⼈的证词。

间接证据——需要多个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如:凶杀现场留下的脚印,犯罪嫌疑⼈妻⼦提供的案发时丈夫不在家的证⾔,从犯罪嫌疑⼈⾝上搜出的赃物;被打捞上来的⼫体;专家对⼫体的鉴定意见。

直接证据能够全⾯揭露案情,中国⼈有重视直接证据的传统。但直接证据带有很⼤的主观性,被告⼈、被害⼈、证⼈都有撒谎的可能,侦查⼈员更有按照⾃⼰的需要选择性的记录的可能。过于重视直接证据是产⽣逼供、诱供、暴⼒取证的根源。

间接证据⽐较客观,更能反应案件真实情况。但需要多个证据的结合才能案件真实情况,但各个简介证据之间必须协调⼀致,不能由⽭盾,⼀旦发现证据之间有⽭盾,所有证据都会被推翻。

⼆、以证据来源为标准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来源于第⼀⼿的事实材料。如:被告⼈⼝供、被害⼈陈述、被烧毁的房屋、被砸的汽车、被撬开的保险柜、被杀的⼫体、⾛私的货物、伪造的货币。

传来证据——来源于第⼆⼿的事实材料。如: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烧毁房屋主⼈对房屋烧毁前的描述,被砸汽车的照⽚,⼫体检测报告、⾛私货物清单,价值鉴定意见。

传来证据是保存原始证据的⼀种⽅式。有些原始证据不⽅便拿到法庭出⽰(如房屋、汽车、⼫体)只能出⽰传来证据。有些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更有证明⼒,如让被害⼈到法庭当庭脱⾐验伤,不如出⽰医院的诊断证明。

传来证据经控辩双⽅质证,认为与原始证据相符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传来证据也可能被否定。如控⽅出⽰的⾎型鉴定(传来证据)证明被告⼈⾎型与犯罪现场遗留⾎迹⾎型⼀致,被告⼈称“我的⾎(原始证据)不是这个⾎型”。

三、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为⼈证和物证。

⼈证:以语⾔表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证⾔、被害⼈陈述、犯罪嫌疑⼈⼝供、鉴定意见。这类证据带有主观性,⼜称主观证据。

物证: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些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称客观证据。

物证具有稳定性,不易推翻。法院定案必须有⼈证和物证。

⽐如强奸案,强奸多是在没有证⼈在场的情况下发⽣的,必须要求被害⼈陈述与被告⼈⼝供在细节上完全⼀致。但这都是⼈证,还不⾏。还必须对双⽅描述的犯罪现场进⾏勘察、拍下照⽚。对案发时双⽅所穿的内⾐进⾏检查,拍下照⽚。没有物证不能定案。

四、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为标准划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控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辩护证据——证明被告⼈⽆罪和最轻的证据。

辩护律师只能出⽰辩护证据。可以要求公诉⼈出⽰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可以提供线索,要求检察院、法院提取对被告⼈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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