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2014001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二道区雾雨湿地公园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二道区雾雨湿地公园景观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2、工程地点:东吉林大路南侧(英俊镇香水村)。
3、工程承包范围:二道区雾雨湿地公园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图纸中的全部绿化施工内容及甲方指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图纸进行深化二次设计、优化方案,乔木、灌木、水生植物、植被(花卉、模纹、草坪)的采购;并且负责栽植、养护、修剪、保活等。 4、工程主要材料:详见施工图纸以及工程量清单。 第二条:工程管理 1、工期:
本工程总工期为 163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在内),乙方应按甲方项目部发出的开工令中注明日期开工,按合同规定签认的日期竣工。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须顺延的,乙方应在工期顺延事项发生后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完整有效的证明资料,经甲方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2、工程开工:
本工程乙方应于 2014 年 3 月 1 日前或按甲方项目部发出的开工令中注明的日期开工,进入现场开始施工。
3、工程竣工:
3.1、本工程乙方必须在 2014 年 4 月 25日前将所有乔木种植完成。
3.2、本工程乙方必须在 2014 年 5 月 25 日前将所有灌木种植完成。 3.3、本工程乙方必须在 2014 年 8 月 10 日前将所有水生植物完成。 3.4、本工程乙方必须在 2014 年 7 月 10 日前将所有地面植被种植完成。 3.5、本工程乙方必须在 2014 年 8 月 15 日前具备综合验收条件。 3.6、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上述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工程质量
4.1、验收须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及施工图纸设计要求。 4.2、绿化工程具体要求如下:
4.2.1乙方在工程施工及质保期内保证树种的存活及树木要生长健壮,均匀、无伤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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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树冠完整、美观,修剪适当,主侧树枝分布匀称,树枝不阻止车辆和行人通过,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无死树和枯死杈;
4.2.3叶子健壮、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正常条件下,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
4.2.4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株在5%以下,无蛀虫害虫的活卵、活虫; 4.2.5介壳虫危害不明显;
4.2.6在工程施工及质保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树木缺株乙方无偿负责重新种植原规格树种;
4.3. 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随时到施工场地进行抽检,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
4.4. 乙方须编制详细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经甲方审核同意方可施工。甲方代表、设计代表对施工质量提出意见,乙方应予以执行。
4.5. 乙方应按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做好自检工作,并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作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为交工文件移交甲方;
4.6. 验收标准
验收将根据国家及长春地区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和有关条款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乙方自费修复或返工直至达到合同要求,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保修期相应顺延。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甲方已确定的树种规格,一经发现乙方应立即无条件予以更换,若乙方拒不更换或拖延工期的,甲方有权自行更换;甲方自行更换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植栽质量及规格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场栽植施工。 4.7、工程质量(含施工质量、材料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验收、检查和返工
5.1修剪:修剪前需与设计师商定(如树形,枝叶、种植点、行道树等问题),标准视树种及规格而定修剪均匀,保持整体美观,通透度一致。
5.2独干树:要求形正干直、树冠开展、丰满,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符合国家免疫标准。除特殊要求外不能偏冠。乔木完工后1.2米以下涂白。(甲方要求涂白,乙方负责施工,甲方不要求,乙方不用涂白)
5.3丛生树:要求树形完整,枝条匀称,能环观,无论高低整体呈伞形。侧枝最低分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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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于树高1/3,从而避免下半部过空。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符合国家免疫标准。
5.4果树:要求圆冠,对称,手形生长,分枝点低。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符合国家免疫标准。
5.5松杉树:要求树形饱满,四面对称。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符合国家免疫标准。 5.6孤植灌木:要求单株完整,饱满;树冠密实。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符合国家免疫标准。
5.7片植灌木:要求种植均匀,不漏土。依设计要求修剪成直\\圆角。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符合国家免疫标准。
5.8花卉:密度要求种植密度均匀,叶搭叶不漏土。生长健壮、无病虫害,符合国家免疫标准。
5.9草坪:在铺草前微地形预留一定时间自然沉降期,避免后期的沉降。铺草时将表土平整,拍细,压实,再进行铺草,要求和土层结合密实,(草地铺设需用草卷地毯式铺设,严禁一块一块拼铺)。
5.10灌木与草坪衔接:分界线需保持平滑圆润,严格控制草坪在分界线时的切割工艺,灌木与草坪需衔接紧密,不露土。
5.11架杆:架杆采用松木杆。四点支护,小乔木可以三点支护或拉杆,架杆高度需保持一致。行道树架杆支撑点、落地点成线。
5.12树池:形态保证圆润饱满,草皮用圆规法切割。
5.13冬季防护:对于可能存在冻害的乔灌木实施冬季防护。如乔木包干、灌木盖蓬等措。 5.14工程质量(含施工质量、材料质量及环保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返工后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质量保修
6.1所有工程承包范围内的绿化种植养护期为 3 年,(地被植物一年)从本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开始计,养护期内的种植养护由乙方负责,期间若发生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种植死亡或损伤,乙方应无条件更换种植。乙方拒不更换的由甲方自行安排更换,所需费用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6.2.缺陷的修补:乙方应免费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施工原因造成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损坏,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6.3.由于其他承包商原因,造成乙方进行返工和维修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费用经甲方协调由责任方支付。
6.4.保修期内,乙方派专人负责所承包范围内绿化种植的日常养护。其所需肥料、农药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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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乙方确保在保修期间接报 24 小时内到达维修面开始维修,在保证维修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在 72 小时内维修完毕,对因特殊原因(如气候、工艺、材料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的,应采取保证甲方正常使用的措施,并在具备条件后立即组织抢修。
6.6.在保修期内,由于甲方和游人使用不当,发生故障、损坏,乙方维修时只收取成本费。
6.7.保修期外,乙方对本工程实行有偿维护。 7、安全施工: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安全教育与防护工作,并进行安全施工检查。运输、施工期间及保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费用。
第三条:经济条款 1、承包方式:
乙方承包本工程的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二次设计、包养护、包成活、包管理费用、包税费、包利润等固定综合单价的形式。
2、计价方式:
2.1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形式,合同暂定总价约 356 万元。详见附件综合单价表。结算时按实际完成量结算,以上合同总价为含税价格。
2.2.按以上计价方式计算的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已含从工程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市场行情等任何原因向甲方提出提高合同价格或增加任何额外费用。
3、结算及付款方式:
3.1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结算后,乙方需开具正规苗木发票,待履行完财务手续后,所有乔木需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 80%;所有灌木需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 90 %;所有地面植被需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 90%;其中花卉植物完成后需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100%。
3.2余下本工程乔木部分结算价款的 20 %及其他部分结算价款(灌木和地被)的 10 %作为工程质量质保金,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甲方返还乔木部分及其他部分(灌木和地被)质保金的 30 %,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甲方返还乔木部分及其他部分(灌木和地被)质保金的 30 %,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三年,由甲方组织验收无质量问题办理确认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工程款。
第四条:有关责任 1、甲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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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向乙方提供用水用电连接点,提供灌溉用水,乙方承担种植、灌溉的相应电费。 1.2对工程质量、进度、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1.3提供甲方绿化区域内地下管线分布关图纸。
1.4按时付款与结算,及时组织验收,接收乙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2、乙方责任
2.1严格按图纸和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内容,解决由乙方负责或协助的各项事宜;
2.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等规定,并做好各项工程记录;
2.4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除工作,处理好与现场其他单位的关系;并在完工后肆天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按每平方米每天20元收取场地占用费。
2.5乙方采购材料应按照甲方认可的施工图纸及甲方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材料样品并对材料质量负责。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图纸、样品及甲方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重新采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工程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若有损坏,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无偿修复;
2.7自行出资接驳和安装、拆除水电管线等,按时缴纳电费;自行解决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
2.8接受甲方对本工程的施工指示和监督,对甲方管理人员所提出的问题或要求应及时答复处理,对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否则甲方有权按甲方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罚款;
2.9乙方负责购买施工人员(含临时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2.10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全责。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根据需要设置现场照明和维护设施,防止发生工伤事故,若发生事故,除甲方自身原因外,乙方应积极处理、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2.11不得将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挂靠,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3、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字盖章当日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伍 万元整,该履约保证金在第一次计量款支付时无息返还给乙方。
4、违约责任
4.1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约定或单方解除合同或因违约使甲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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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暂定总价款1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2%的违约金;逾期竣工超过七日或无故停工超过三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暂定总价款1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4.3因乙方原因,工程出现安全、防火、质量事故、工程形象进度延误五天以上,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两天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4.4乙方在施工中不按规范组织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或返工,如不停工或返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
4.5工程竣工后经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10%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甲方聘请第三方进行返工以使工程达到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工程未达到验收合格前,甲方有权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五条:附则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解决不能的,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生效后,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于 2014 年 月 日签订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城4号楼A座,自该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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