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技术、技术转让和技术引进。技术是指产品生产和服务中所应用的系统知识, 它是科学知识、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的总和。
技术的特征:无形性。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技术是无形的,非物质的知识。 系统性。技术是系统的知识,综合的知识。 商品性。即技术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有交换价值。时间性。每项技术都有其产生、发展、普及应用和淘汰的过程。
技术的分类: 按公开程度可以划分为:公开技术、半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 按发展阶段可以划分为:尖端技术、先进技术和传统技术。按表现形态可以划分: 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
技术转让与物品转让的区别:物品转让是所有权的转让,一件物品只能完整地转让给一个对方,原物主也将因转让而丧失对该物品的所有权。技术转让一般只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一项技术可同时完整地转让给多个对方,且原有技术的持有者并不因转让而失去对该技术的所有权。
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商品贸易的区别 (一)交易标的性质不同:商品贸易的标的是有形的物质商品,可以进行计量和检测,商品一经出售,卖方即失去了商品的所有权。而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采用。其标的在出售和转让以后,卖方并不失去其所有权。(二)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 :商品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是同行,而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则一般都是同行。(三)交货过程不同:商品贸易的交货是实物移交。而技术贸易的“交货”则是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的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其售后服务也远比商品贸易繁琐。(四)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不同:商品贸易合同主要适用国内外的买卖法和合同法, 而技术贸易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技术定价、限制与反限制、保密、 权利和技术保证、支持办法等问题, 技术贸易适用的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公约非常多。(五)政府干预方向不同: 商品贸易往往是奖出限入,国家对技术出口审查较严。因此政府对技术贸易往往是控制出口,鼓励进口。
国际技术贸易的作用:1. 技术贸易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增长2. 技术贸易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优化 。首先,技术引进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了产业结构的变化与发展。其次,技术贸易能促使产业结构平衡发展,实现经济战略转移。一方面,积极开发本国的优势技术,促进技术出口,带动商品出口,改变产品、产业结构。另一方面,把技术贸易引进的重点放在产业结构中处于薄弱环节的部门,改变原由产业结构中的薄弱环节,适应产业结构合理化、优化的要求。最后,技术贸易还可以促进技术的发展提高原有技术水平,填补技术缺口,带动一批技术共同发展和提高,从而为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优化提供技术基础。3. 技术贸易是扩大对外贸易,增强创汇能力的重要手段。第一,通过技术引进 ,提高应用引进技术的物质生产的技术水平。 第二,通过技术出口,带动本国商品出口贸易的发展。第三,技术引进不仅能促进商品出口,而且能够促进技术出口,拓宽出口贸易渠道。
我国技术贸易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对国际技术贸易活动规则缺乏了解和深入分析。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缺乏深入了解和分析,致使近些年高新技术类无形资产流失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许多人对国际技术贸易的非凡性、复杂性和程序知之甚少,以至于在技术贸易中束手无策2.技术的引进与输出结构不合理。在我国,技术进口远远多于技术出口,而且,在技术引进中成套设备等硬件占80%以上,软件技术占的比重较小。3.技术引进与输出的层次较低,技术的科技含量不高4.技术的开发与创新不足。 我国在技术引进中只重视对技术、设备等的引进,而忽视了对技术的消化和吸收,以及在此基础上对所引进技术的改进、研发与创新。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也称为依法取得的智力成果权,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依法授予知识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的垄断权。
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标的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中有一部分是技术贸易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技术贸易的对象。
WTO协定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识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信息的保护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知识产权与国际技术贸易的关系:1)知识产权是国际技术贸易的重要客体: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和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占有很大比例;2)知识产权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保护神: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受方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能够减少技术提供方转让技术的顾虑,提高其转让技术的积极性;3)国际技术贸易是知识产权价值体现的重要形式之一:知识产权是一种单位和个人的私权,因此,知识产权只有通过权利人自己使用或通过贸易让他人使用,占领市场并获得良好经济效益,才能实
现其价值,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4)以知识产权为客体的技术贸易合同要受知识产权法的制约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3)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询价书的内容:1)被许可方基本情况介绍;2)技术要求;3)商务要求。
国际技术转让理论:1、技术差距论:该理论认为形成技术转移的原因在于国际间存在着技术差距。技术领先的国家,具有较强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能力,从而形成或扩大了他与技术落后国家间的技术差距,进而有可能暂时享有生产和出口某类高技术产品的比较优势。2. 后发优势论:,就是为由后发国地位所致的特殊益处,这一益处先发国没有,后发国也不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而完全是与其经济的相对落后性共生的,是来自于落后本身的优势。3、适用技术理论: 是根据技术发展的不同水平,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工业产权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统称。
专利;专利是政府主管机构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人称为专利权人,他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对专利的实施、交换、继承、转让和放弃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 专利权人的义务是将发明内容公开,按时交纳专利年费。将技术划分为若干个梯度,技术转移是按梯度依次进行的。
专利的类型: 发明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指对物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的发明。外观设计专利;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简述专利的特点。(1)独占性:也称为专有性,这是专利权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即对于同一发明只能授予一个专利,而不能授予几个专利。独占性还表现在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享用该项专利,其他人如欲使用必须事先获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2)地域性:即专利权是一种有地域限制的权利,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即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授予的国家内有效,在其他未获得该项权利的国家内无效。(3)时间性:各国专利法均对专利的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规定为10年至20年,因国家不同而异。保护期限届满,原则上不得要求延长。保护期限一过,该专利即成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国家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4.实施性:技术范围的限制性。要求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技术在实施保护的国家内制造产品或转让专利。
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有:(1)新颖性:指所申请的专利在此之前从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2)创造性:又称为先进性,指同申请日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又被称为工业实用性,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能在工业领域内制造或者使用,并以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实用性应具备三个特征:①可实施性:即该发明不能是纯理论的,它应该是某个技术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 ②再现性:即该发明能够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数次地反复实施,具有多次再现的可能性。③有益性:即该发明能够产生有益的社会效果,对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或公众的利益具有积极的实际意义。
技术发明获得专利保护的条件:1)技术发明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例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必须符合专利性:a. 新颖性 b. 创造性 c. 实用性 专利权的特点:专利权是国家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授予的权利;专利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专利权是一种有地域范围的权利;专利权是一种有时间性的权利。
商标:通称为商品的“牌子”,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所加的特定标记,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线条、数字或颜色等单独组成,也可以是以上几种形式的组合。商标的种类:1.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2.按商标的用途分类:商品商标、证明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产地商标、厂名商标。3.按商标的性质分类: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著名商标: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商标的作用:商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标示商品的来源。这是商标最主要、最基本的职能。在现实生活中,同一种商品往往由许多企业同时生产或经营,要把这些企业所生产、销售的同种商品区别开来,就必须借助商标。(2)代表商品的质量。如果一种商品获得一定的信誉,在消费者心目中,往往形成带有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应达到的一定的质量标准的信任心理。这样,商标与其所标
商品的质量之间形成了某种固定的联系,间接地代表了这种商品的内在质量。(3)具有广告功能。商标是一种具有“显著性”特点的标志,最易为消费者所熟悉和掌握,因而商标本身就是一种一目了然的广告。企业在对其产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中,也总是将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的中心内容。 商标权的特征: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可转让性
商标权的权利:使用权。只有商标注册人才被允许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注册的商标,并取得合法利益。禁用权。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禁止他人侵犯注册的商标,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人提起控告,要求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损失。转让权。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商标有偿或无偿转让给其他人,自己完全放弃对注册商标所拥有的一切权利。许可使用权。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其已注册的商标有偿或无偿地许可他人使用,自己仍保留法律所授予的一切权利。继承权。商标权可以通过继承转移,这种转移必须在政府部门登记并通过官方公报才有效。
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商标使用人申请、并经过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注册,最后得到确认。各国确认商标权的原则主要有三种:先注册原则:即商标权授予商标的最先注册人。先使用原则: 即商标权属于商标的最先使用人。无异议注册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先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后的规定期限内,若有首先使用人提出异议,并提出了首先使用商标的证明,则已办理的注册予以撤消,否则如果在此期间无异议,则商标权属于先注册人。商标权的保护时间为10年,可以延长。
取得商标权的条件是:(1)商标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形式;(2)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的特征;(3)商标必须不属于法律禁用的范围;(4)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专有技术: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已经使用过的,不享有专门法律保护的,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专有技术的性质特点: 1)非物资性(知识性):技术秘密(专有技术)也是人类创造性脑力劳动的产物,是属于无形的知识。 2)经济上的实用性:它必须在工业上有效,能用于工农业,能解决某一领域的技术问题,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商业上的秘密性:它不是工业产权,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其商业价值是靠保密来维持的,一旦被公开,专有就成为公有技术,不再有商业价值; 4)内容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又富于变化:因为其不是专利,是靠保密来维持其商业价值,其内容是可以变化、发展的。 5)具有可传授性; 6)期限上的不确定性; 7)合法性:技术秘密可继承,可转让。
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⑴专有技术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是一种财产性权利⑵专有技术是一种专用性的权利⑶专有技术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
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1)知识性:专有技术是一种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知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具有非物质属性。(2)实用性:专有技术的实用性,又称为经济性,是指它是可应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技术知识。(3)保密性: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知悉其技术内容的人,为数是相当有限的。(4)可转让性:凡是专有技术必须是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资料等形式传授给他人的。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1)专利是独占的,专有技术不具有绝对的独占性;2)专有技术具有秘密性而专利是半公开的; 3)专有技术存在的期限是不固定的,专利的保护期是固定的;4)专有技术没有地域限制,专利有地域性; 5)专有技术的内容比专利技术广泛:专利技术是那些既是专利主题范围内列明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又要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
商业秘密的特点:1)新颖性(相对的);2)秘密性(相对的);3)实用性----经济性;4)可复制性----应体现在某种有形物上。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根据《巴黎公约》进行保护(2)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3)通过判例法和成文法保护(4)通过合同法保护商业秘密(5)商业秘密的侵权
许可贸易:是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 (或引进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用的技术交易行为。
许可贸易的分类: 按其标的内容的不同划分:专利许可、商标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专有技术转让许可。根据其范围和权限划分: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可转让许可,又称分许可,互换许可,又称交叉许可。
许可合同的内容 :许可合同,又称为许可协议,是指许可贸易的技术供方为允许(许可)技术的受方有偿使用其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而与对方签订的一种授权协议
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1)合同序言:包括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当事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签约的时间和地点,说明双方签约意愿和目的的鉴于条款等。(2)关键词或述评的定义:主要是对合同中
反复使用、容易混淆的关键词和述评的含义作出明确、具体的定义。(3)转让技术的内容与范围: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明确规定转让技术的类别、内容、方式和范围,确定合同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4)价格与支付:包括计价方法、合同金额和使用货币、支付工具、方法和条件等。(5)有关专利许可的特殊条款:包括列出专利所包含的所有内容、维持专利有效性条款。我(6)有关商标的特殊条款:包括商标的使用形式和质量控制。(7)技术保密条款:包括保密的内容、措施和期限。(8)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规定服务与培训的目的、范围、要求,双方各自应提供的条件和履行的义务,以及费用的负担等内容。(9)技术的改进和发展,包括技术的改进、技术的发展以及相互提供改进或发展技术的条款。(10)保证条款:包括权利保证和技术保证两项内容。(11)争议的解决与法律适用(12)违约和救济方法
共同条款:合同序文;关键词、定义条款;项目条款;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技术资料交付条款;技术服务和培训;考核和验收;保证和索赔;其他条款。
特殊条款:专利的特殊条款;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技术服务:指受托方应委托方的请求,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就解决特定技术课题为委托方所提供的知识性服务。特定技术课题主要是指产品及生产技术方面的问题。
技术咨询:是指受托方应委托方的请求,就解决重大技术课题或特定的技术项目,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实践知识和信息,通过调查研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手段,通过分析、评价、预测,为委托方提供建议或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异同: 共同点:不是一般性的服务和咨询,主要涉及到产品设计、生产、经营领域,是为了解决特定技术课题;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机构是与受托方没有关系的独立机构,做出的成果具有科学性;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手段具有知识性,即供方是用专业技术知识为委托方提供服务,而不是用体力提供服务;技术服务与咨询的成果的所有权归委托方,从这点看,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实质是买卖关系;用的知识类型是普通知识,即是专利和专有技术知识以外的一般知识。不同点:使用的范围不同:技术服务是解决具体过程中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问题,如产品的设计、模具的制作,或工程项目中的具体技术问题;而技术咨询适用于一些大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如投资前的市场调研与评估、可行性分析等。使用的知识类型(范围)不同:技术服务主要需要实践知识和经验;技术咨询既需要理论知识也需要实践知识,还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知识。咨询机构的责任不同: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大,是要提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方案,并要负责这个方案的实施,保证问题的解决,如果出了问题,要负赔偿责任;技术咨询责任小,只负责提出咨询报告,不负责报告实施的责任。成果的形式不同:技术服务的成果是技术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技术咨询的成果是书面的咨询报告。在时间上不同:技术服务一般是在项目建成之后,生产、经营中的技术问题;技术咨询往往是在项目建成之前,咨询的目的是为决策服务
合作生产:指分属不同国家的企业根据他们签订的合同,由一方提供有关生产技术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关生产技术,共同生产某种合同产品,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国际技术转让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
合作生产合同的内容:定义条款,合作生产的范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的交付,机器设备,配套件和工具的交付,计价和支付,销售合作条款,此外也要订立仲裁,不可抗力,合同生效和终止,联络和其他有关条款。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或项目所有人(一般称工程业主或发包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国际工程承包既是国际商品贸易的一种方式,又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式,还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
特许经营的概念:特许经营是一种根据合同进行的商业活动,是一种互利的合作关系,即特许授予人按照合同要求给予特许被授予人的一种权利,允许受许人使用特许人已开发出的企业象征和经营技术、诀窍及其他工业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的类型:生产特许、产品-商标特许、经营模式特许。
国际租赁:国际租赁,又称租赁贸易或租赁信贷,也称为国际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系指出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将设备等物品较长期地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 国际租赁的种类: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杠杆租赁、综合性租赁。 BOT: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建设—经营—转让。
BOT的特点:BOT作为一种中外合作、合资或独资的直接投资方式,不但本质上不同于主权(信用)借款
或国家预算资金担保等筹资,而且与传统的直接投资有明显的差别。1、项目公司的发起人由多方联合体组成。2、BOT一般采用项目融资。项目所需资金,除各发起人缴纳的股本外,其余部分均由项目公司出面借取,即由项目公司直接承担全部债务。3、BOT项目的财务要求。项目必须有可靠稳定的收入来源,并能保证支付债务的本息、股本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4、政府要分担通货膨胀与外汇风险。贷款人和股本投资者一般都坚持要有约定来保护其免受通货膨胀及外汇汇率风险。BOT项目为提供这种保护,可以在购买协议中订出价格调整公式,反映通货膨胀与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外汇的汇兑要由政府保证。5、政府的担保。虽然东道国政府一般不会对BOT项目公司的债务提供直接的主权担保,但可能要求为项目的某些方面提供主权或类似的保证 国际BOT方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资、独资等方式,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国际BOT方式的主体为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而传统利用外资方式的主体一般为企业与企业之间。 (2)经营管理方式不同:国际BOT方式的经营管理一般是在项目方政府许可的范围内,由建设方依照自己的经营管理模式来进行;而传统利用外资方式的经营管理是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或项目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进行的。 (3)项目合作期满处理方式不同:国际BOT方式合作期满后,建设方将把设施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而传统利用外资方式合作期满后,标的将按照合同的约定和办法被转让给另一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单位。 (4)项目执行不同:国际BOT项目的执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任务和过程,它牵涉到很多经济和金融因素,例如混合贷款、资金偿还利息、用户购买力等。由于国际BOT项目涉及公众利益,并且需要一个大规模的“系统工程”。(5)招标方式不同:国际BOT方式一般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来选择建设方;而传统利用外资方式一般不采用也无需采用招标方式来招商
与一般的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相比,计算机软件有哪些特点?答:计算机软件是一种编辑的作品,其性质为文字作品,但它与一般的文字作品和图形作品比较,又有其特点,主要表现在:(1)目的不同。计算机软件主要用于物质生产领域,它通过控制计算机控制生产过程或经营过程;而一般的文字或图形作品则是为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2)语言不同。计算机软件语言是一种符号化、形式化语言,其表现力有一定局限;而一般的文字作品则用人类的自然语言,表现力十分丰富,没有什么局限。(3)计算机软件除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外,还可援引多种法律如专利法等的保护。7技术许可合同中,转让技术的内容与范围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转让技术的内容与范围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也是确定合同当事人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在这一条款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许可方转让的技术或条款的类别或内容;明确是一项技术,还是几项技术或一个系列的技术;是专利、商标、还是专有技术。(2)应对转让的方式与范围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合理地确定授权的性质、授权的范围以及对该项技术的使用目的或用途。授权的性质,主要包括独占许可、普通许可、可转让许可、交叉许可等几种类型。授权范围包括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以及使用这些权限的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3)明确规定许可方提供技术资料的范围、方式和日期。(4)应明确规定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的内容、范围、目的、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技术价格:是指技术被许可方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意支付的,许可方可以接受的使用费的货币表现。 技术价格的构成:答:技术贸易合同中的技术价格,是指技术的引进方为获得技术而向技术许可方支付费用的货币表现,也可称为酬金、使用费、转让费、补偿费等。(1)技术许可费:指技术引进方为得到技术许可方授予其利用所转让技术的权利而支付的报酬,是技术价格中的主要部分,通常占整个技术价格的2/3,也是许可方获取利润的主要部分,主要包括产品设计、生产流程、质量控制程序、产品检测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和实施的转让费用。由于一项技术通常是研制开发者首先使用,并且可以多次转让,所以在一项具体的技术贸易合同中,许可方通常只能要求引进方对技术的研制开发费用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2)技术资料费:是许可方为实施技术转让而向引进方提供的项目设计资料、技术说明书、安装图纸、维修操作手册等方面资料的费用。在一般情况下,技术资料费约占技术价格的10%左右。 (3)技术服务费:既包括许可方派人到合同现场提供安装调试、技术指导等项服务的费用,也包括许可方为培训引进人员所需的技术培训费,同时还包括许可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从事项目联络所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大约占技术价格的1/4左右。
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1.技术转让的直接费用。2.许可方的预期利润3.技术的生命周期4.技术许可方提供的协助5.技术使用独占性的程度6.许可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7.受许可方的技术水平8.技术供求之间的竞争9.技术使用的经济效益10.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
技术使用费与一般商品价格的区别:1)技术使用费的形成规律与一般商品价格的形成规律不同:一般商品按价值理论,价格是价值的体现;技术的价格只涉及使用权,找不到平均社会劳动时间等,所以用利润分成的方式来定价。2)技术的研制成本与其应收使用费不是正比关系;一般商品生产成本与其销
售价是正比关系。3)技术使用费的表示方法与一般商品价格的表示方法不同:技术的价格是变动计价的方式表示;而商品是固定计价的方式。4)技术使用费的高低与市场对它的需求关联很小:即一项技术的需求一般不能通过降低使用费来扩大对它的需求。
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总付、提成支付、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
总付(对许可方有利)⑴概念:技术许可方与技术被许可方谈妥一笔固定的金额,由技术被许可方一次或分期付清。⑵特点:技术使用费是不与技术引进的效果相关;使用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变。⑶利弊: A对许可方有利方面:①获得技术使用费有确定保证 ②不承担被许可方利用技术的风险③避免了查帐的麻烦对许可方不利方面:可能会出现如技术被许可方引进技术的效果好于预期时,许可方的使用费不能调整。B对被许可方有利方面:①尽快地摆脱对技术许可方的依赖 ②便于核算成本。对被许可方不利方面:①被许可方要独立承担引进技术的全部风险;②要在开始使用技术前支付使用费 ③技术许可方在提供技术服务或技术支持方面不积极
提成支付(对被许可方有利)⑴概念:是指技术被许可方利用引进技术开始生产之后,以经济上的使用或效果(产量、销售量、利润等)作为函数,予以确定,按期连续支付。⑵特点:使用费在签订合同时不是固定金额,而只是规定了一个提成基础和提成比例。⑶提成基础:1)按产品的单位或数量;2)按销售价;3)按利润。提成率概念:技术许可方在被许可方新增利润中所占份额以百分数表示的比率/技术许可方的使用费在技术被许可方(净)销售价(额)中所占的百分数表示的比率。
入门费和提成费的结合⑴概念:指技术贸易双方在订约后若干天内或收到第一批资料后若干天内先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这笔金额称为入门费或初付费,以后再按规定的办法支付提成率。⑵注意:入门费是使用费的一小部分。实际上是预付的部分提成率。
为什么收入门费:⑴尽快收回技术转让所指出的直接费用;⑵补偿应技术被许可方的特殊要求而对技术修改而增加的支出;⑶技术披露费;⑷如果技术被许可方吸收、消化技术的能力较弱,技术许可方会要求入门费。
技术贸易中使用费所得税的特点: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纳税人征收所得税是针对纳税人的国内所得和国外所得;⑵确定所得税的管辖权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所确定的管辖权为从源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因此,一笔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往往被两次征税——双重征税。⑶税收管辖权涉及到有关国家的主权,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分配,任何国家不会放弃。
双重征税⑴产生的原因:确定所得税的管辖权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从源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两税管辖权的冲突(重叠)。即同时使用两种税收管辖原则。以致一笔来源于国外的收入被两次纳税。⑵概念:由于各国对跨国所得平行行使征税权,以致许可方一笔使用费收入两次纳税,造成许可方实际使用费减少。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使用的法律的选择方式:明示选择(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默示选择(合同中未明确订立法律适用条款,而是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合同及有关情况推定)。
技术提成的含义及特点。答:提成支付是指技术引进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引进技术实施后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向许可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对许可方转让技术补偿的一种支付方式。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当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仅约定提成的比例、提成的基础、提成的年限以及提成的方法,一般不规定提成费的具体数额。
国际技术贸易政策:世界经济朝着国际化、全球化的方向发展,又一次出现新的飞跃,发达国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谋求在经济上扩大努力范围;发展中国家则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差距,赶上先进水平。国际技术贸易是达到各自目的的重要途径。在此情况下,技术贸易蓬勃深入地发展起来。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技术贸易政策分为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政策和发达国家的技术贸易政策。内容包括鼓励政策和限制政策由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拥有绝对优势,而发展中国家主要是技术贸易中的受方,因而对技术贸易的鼓励政策侧重点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着眼于鼓励先进技术的引进及其本国化和本地化发达国家则侧重于技术的更新、开发和传播等。
发展中国家的鼓励政策。一是鼓励发达国家投资设厂,促进外国企业带入先进技术,并向本国化和本地化发展。二是对技术先进,本国急需项目给予优惠。三是改善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四是建立各种机构的知识产权等各项适用制度,引导和鼓励技术贸易与本国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发达国家的鼓励政策。一是政府直接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政策。二是重视技术传播工作,加强技术传播组织、机构和建设及制定相应的沟通政策。三是制定了科技咨询及技术教育政策。四是重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尤其是对高科技的引进提供种种优惠条件和待遇
发展中国家的限制政策和发达国家的限制政策 :发展中国家主要是在引进技术方面予以一定条件的限制,以指导本国的技术引进工作保护和促进本国经济技术的发展,减少合同中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取得较好的引进条件。发达国家的限制政策主要表现在技术输出方面,特别是对尖端技术和军事技术领域的条件限制。
国外技术贸易政策的借鉴与启示 :美国采取有条件地放弃一些传统工业技术,将其转让给其他国家,但对空间技术、大型计算机的外流则加以限制。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后,面对蓬勃兴起的科技革命浪潮,日本政府提出了“科技兴国”的战略方针,技术贸易政策也逐渐从吸收型向技术开发国际化方向发展。 我国对外技术贸易政策:一.在技术贸易中,遵守国际规范和国际惯例,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引进、借鉴别国的先进技术与经验,推动本国经济 的发展;积极鼓励开拓技术出口市场,以广泛参与国际分工,逐步使中国的技术密集型产业成为国际技术产业链条的重要一环。二.以多种灵活方式开展对外技术贸易。在技术引进方面,采取的方式包括许可证贸易、合作生产、合作设计、技术服务、顾问咨询、进口关键设备及成套设备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引进方式。三.加快科工贸结合,建立新型科研开发体制。四.注重技术的先进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经过消化、吸收能获得较好的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对外技术贸易的发展。在技术引进方面,积极争取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商业贷款。六.对开展技术贸易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七.国家主要以法律、经济手段对技术贸易进行宏观调控,规定禁止、限制、允许、鼓励的技术贸易项目。八.鼓励技术贸易与投资相结合。允许以技术为股本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实现技术的转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缩写WIPO),是各国之间在互相尊重主权和平等基础上谋求共同利益,增进了解与合作,加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而建立的隶属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由四个机构组成: 1、大会,大会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或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2、成员国会议, 成员国会议由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全体成员国组成,不论它们是否为某一联盟的成员国。每一个成员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若干副代表、顾问和专家。3、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由担任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兼任两个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本公约当事国组成。 4、国际局,国际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秘书处。
WIPO与WTO的合作,是巨人之间的合作。1994年1月1日,WTO各国签署了《TRIPS协议》,旨在减少在国际贸易中的阻碍因素,对知识产权实施有效保护。《TRIPS协议》主要内容有3点:(1)WIPO和WTO应该在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等文件方面进行合作。(2)WIPO和WTO对《巴黎公约》第6条有关国家象征的报道和舆论宣传的实施进行协作。(3)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援助,WIPO和《TRIPS协议》将分别扩大专家力量,并适用发展中国家的成员。
中国技术出口的政策导向 :(一)技术出口与科技兴贸战略 1、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出口商品结构仍相对落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无论在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比例,还是在产品的技术高度上,尚有很大差距。当今的贸易强国大多也是制造业强国,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贸易强国。 2、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向贸易强国转变 科技兴贸战略是我国从贸易大国迈向贸易强国的重要举措之一,其内涵之一是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高技术产品出口,以推动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向高新技术产品方向的转变。(二)技术出口政策 1、发展重点产业和技术领域的产品出口 组织重点出口产品关键技术开发,力争在软件、生物医药、通信产品等领域取得技术突破,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和传统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和持续出口能力。 2、加强对出口产品的高新技术支持 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机电行业和纺织行业的重点出口企业,加快利用高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材料,实现行业技术改造跨越式升级。 3、利用高科技手段开展高技术贸易 加强信息技术在外贸领域的推广应用。4.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体制创新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投融资、海关监管、外汇管理、税收管理、进出口管理、 人员进出管理等方面采取新的措施,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品出口方面进行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体制创新。 5、加强技术贸易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技术进出口管理依据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为保护我国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鼓励先进、适用的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发展民族科技,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起到保障作用。
实行有管理的自由进出口原则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2、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也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3、对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危害人的生命或者健康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反国家的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禁止进口。
对进出口技术实行分类管理 :我国将进出口技术分为禁止、限制、自由进出口三大类。 1、《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不得进出口。 2、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与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3、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技术出口管制 :为了保证国家秘密技术安全以及履行国际义务,我国对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施出口管制 论述题:
1.试通过与一般商品贸易的比较,论述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答: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不同国家的法人或自然人之间,通过贸易方式,按照一定商业条件进行技术交易的活动。同一般商品贸易相比较,技术贸易具有以下五方面的特点:
(1)贸易的标的不是有形的“物质产品”,而是无形的技术知识。一般商品贸易以物质产品作为买卖标的,这些物质产品具有明显可见的形状,可以计量,可以检测。而技术贸易的标的是一种知识产品,是技术知识与经验,是一种无形商品。各种技术资料并不是技术本身,许多存在于人类头脑里的实践知识、经验和技巧,往往难于用文字、图像等表达出来。因此,技术贸易所形成的技术转让交易不是简单的技术资料买卖,还需要进行具体的技术传授和培训;技术接受方不是购进现有的产品,而是引进科技知识和经验。
(2)技术贸易一般只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而不转让技术的所有权。在一般商品贸易中,商品经过买卖,其所有权就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可以随意处理这一商品,而卖方则不可能继续支配和使用这一商品。技术贸易则不同,在一般情况下,它转让的不是技术所有权,而只是使用权。技术转让交易的供方将技术转让给接受方,或协助其解决某个技术问题,并不因此失去对技术的所有权,自己仍可继续使用,或再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技术接受方通过技术转让交易只是取得一定时间内对技术的使用权,并且除非另有规定,接受方只能自己使用引进的技术知识,而不能将它转让或赠送给任何第三方。
(3)贸易双方关系不同。一般商品贸易当事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后果是实现等价交换条件下的商品所有权的转换。在一般情况下,技术贸易它不产生技术所有权的转换。一项技术从供应方转到接受方仅凭简单的买卖是实现不了的,必须通过双方建立较长期的密切合作关系,通过技术的传递、传授和引进方的消化掌握,才能实现引进技术的目标,最终完成一项交易,所以它是一种长期合作的契约关系。
(4)贸易条件不同。一般商品贸易的交易条件在通常情况下,“钱货两清”,双方的合同义务即告终结。技术贸易涉及的问题范围广,其难度和风险也大,合同执行期一般也较长。合同的内容除支付合同价款和交付设备及技术资料外,还涉及到技术的传授、侵权和保密责任、技术的发展与回授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而且仅就合同价格和支付而言,也比一般商品贸易复杂得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技术贸易合同的一方交付了技术资料,提供了相关的技术设备,另一方支付了合同价款后,合同关系并未完全解除,双方还要各自承担合同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有时会延及到合同的有效期满后若干年。 (5)受法律调整和政府管制的程度不同。在现代社会,技术已成为支撑一个国家经济的主要资源,并与该国的政治、军事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技术贸易本身不仅涉及到有关企业的利益,而且还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有密切关系。随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不同程度地对技术贸易实施国家管理。即使在某些实行“贸易自由”的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高新技术的出口也实行严格的管制。从这一意义上说,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已不完全是由私法调整的范畴。 2.试论述国际技术贸易对技术引进方和技术许可方的不同作用。
答:国际技术贸易对技术引进方和技术许可方来说都是有利的。因此,不仅发展中国家需要利用技术贸易这一渠道来增强本国的经济实力和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而且发达国家也需要利用技术贸易来保持竞争优势和促进经济发展。
(1)对技术引进方(国)的作用
①通过技术贸易引进他国的现有技术,可以赢得时间,节省研究经费,在短时期内赶上或超过经济技术较发达国家。
②能及时引进新技术,形成生产能力,生产出新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赚取外汇。)
③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先进或适用技术以及经济管理经验,有利于本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减少对外依赖。
(2)技术许可方(国)的作用
①通过国际技术贸易,转让已掌握或发明的技术,可以获得利润,补偿研制这项技术的投资。
②当某项更新的技术研制成功时,通过国际技术贸易转让“即将过时”的技术,一方面既保持该领域技术的领先地位,同时又可以充分利用“旧技术”,取得更多的收入。
③在商品出售遇到他国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时,通过国际技术贸易以技术出口替代商品,可以顺利突破障碍,进入他国市场。
3.试论述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区别与联系。
答:专利是指国家主管当局依法授予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拥有的一种专有权或独占权。专有技术是指生产所必需的,且有实用价值,能够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没有公开过其全部内容,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或方法。由此可以看出,专有技术与专利都是精神创作的成果,都具有技术价值与产权价值的特性,而且两者往往共处于一项技术所需知识总体之中,互相联系。但是,在法律上专有技术与专利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专利是一种工业产权,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保护。而专有技术则是没有取得专利的技术知识,主要受民法、刑法、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工商秘密立法的保护;专有技术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不是法定的占有。
(2)专利是公开的,而专有技术则是保密的。专利的取得,按照国家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把发明内容在申请书中予以披露,由专利主管部门在官方的“专利公告”上将其发表,因而专利成为公开的技术。专有技术则不同,它是靠保密来加以保护的,一旦公开,法律就不再给予保护。 (3)专利的期限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一般在10~20年之间,而专有技术则没有期限,只要专有技术所有人能够保密,就可以专有。在许可交易中,专有技术的保密主要是通过合同的保密条款来实现的。 (4)专有技术没有地域限制,在任何未知其内容的地域内都是专有技术;专利则受批准的国家所辖地域的限制,在没有被批准之前的国家所辖地域则不视为专利,可以不受限制地加以实施。
(5)专有技术的内容比专利技术广泛。一切可以用于生产或者有助于生产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包括生产技术、经营技术和管理技术等)都可划为专有技术类,而专利则只限于能应用工业生产的技术。 (6)专有技术可以以文字、图表、公式、配方等书面形式表现,也可以以技术人员头脑中的观念、经验和技能等表现,并无任何规定限制其应以何种形式表现,而专利则必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采用专利技术说明书的书面形式。
4.试论述影响技术价格的主要因素。
答: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的开发成本。技术的开发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与开发该技术直接有关的成本,如调研费、资料费、试验费、加工费、测试费、专用仪器和设备费等。间接成本是指和技术开发有关的需要支付的某些固定费用,如经营管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由于技术是特殊商品,只能进行个别生产,无法用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去衡量其价值,因而技术开发成本与其价格不是绝对的正比关系。技术开发成本通常仅作为技术价格的下限临界值。而且,由于技术开发成本往往要通过开发者自己数次实施或多次转让才能得到全部补偿,所以就一项具体的技术转让合同而言,其合同的技术价格可能低于该项技术的开发成本。
(2)技术的成熟程度。技术的成熟程度直接关系到技术在多长时间内被引进方吸收消化和创造价值,因此它对技术的价格影响很大。一项技术发展通常要经过三个阶段,即发展阶段、成熟阶段和衰退阶段。一般来说,处于发展阶段的技术,属于实验室技术,尚未进入商业化生产,价格不高;成熟阶段,技术进入商业化生产阶段,其价格最高;当技术进入衰退阶段,即将被新技术所取代或淘汰时,其价格必然随之越来越低。
(3)技术转让的次数。在通常情况下,技术转让的次数与技术价格成反比关系。技术转让的次数越多,其价格就越低;特别是在合同当事双方之间多次进行转让时,尤其如此。这是因为,随着转让次数的增多,不仅会使该项技术平均分摊开发费用减少,而且会使该项技术的垄断程度降低,从而导致产品的市场缩小,使引进方的收益受到影响。
(4)交易双方对技术转让预期收益的预测和确定。许可方预测的着眼点是确定因转让技术而造成的市场损失或销售利润的损失,在通常情况下,许可方能接受的技术转让费不低于其所预计的销售利润损失数额。而引进方预测的重点是使用该项技术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在实践中,绝大部分企业是根据引进该项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来确定其能接受的最高的技术转让费的。由于许可方和引进方确定其预期收
益的角度和基点不同,从而导致了双方对转让技术价格的估算结果不一致,许可方考虑的是最低限,被许可方考虑的是最高限,因而,技术的价格就在最低限和最高限之间波动。技术价格的确定,最终取决于双方的妥协,达至一个共同点即许可方和引进方都能接受的数额。
(5)有关国家的法律和政治环境。引进方国家的法律和政治环境对技术价格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如果引进方国家政治动荡,社会不稳,或是法律中对技术转让合同规定了许多苛刻的限制条件等,许可方就将承担很大的风险。为减少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许可方通常要加大合同风险成本,从而使所转让的技术价格提高。另一方面,许可方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技术价格也有影响,诸如政府实行的国别政策,严格的技术出口管制,对技术使用目的的特定限制等,都会使技术转让的难度和风险加大,使许可方的责任加重,从而导致合同风险成本提高。
(6)市场供求状况。技术市场的供求状况对所转让技术价格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与之相应的技术产品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凡是垄断程度高的、特别是在技术市场上属于独家供应的技术,技术许可方总是要力争获得最高的垄断利润,因而其价格一般定得较高。而那些垄断程度不高,有许多技术供应来源,甚至是供大于求的技术,许可方的定价一般较低。
5.试述技术许可合同按照授权的范围和程度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技术许可合同是授权协议,按照授权的范围和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独占许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引进的技术具有独占的使用权。所谓独占使用是指合同签订后,技术许可方不但要放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此项技术的权利,而且自己也不得再利用此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在这种方式下被许可方几乎获得了与权利所有人相同的权利,近于所有权的转让,因而这种许可的转让费最高。
(2)排他许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使用该项技术,许可方不得再将此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保留结此项技术的使用权。排他许可的特点是排除第三方,而不 (3)普通许可。指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可以使用转让的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但许可方不仅保留自己使用该项技术的权利,而且可将此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普通许可是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权限最小的一种,因此转让费最低。
(4)可转让许可。这种许可又称为分售许可,是指引进方可将引进的技术再分售给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与原许可方并无合同关系。但是引进方仍要对原许可方负责,例如要承担保密义务,要保证正确地使用原许可方的技术,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等。
(5)交叉许可。指合同双方或各方,以其所拥有或持有的技术,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相互交换技术的使用权。由于是相互交换,一般不相互收费。交叉许可常见于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派生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后者要实施其发明,难免要侵犯前者的利益,因此要得到原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前者要更新其专利产品时须采用后者的派生专利技术,也要得到派生发明专利权人的许可。除此之外,合作开发和合作制造合同,以及技术贸易合同的反馈条件,也都有可能导致交叉许可。
试分析采用一次总付方式对合同当事双方的利与弊。答:采用总付方式对合同当事双方来说都是有利有弊的。(1)采用一次总付方式对技术许可方的利弊分析:①有利之处是:第一,此种方式价格固定,可以不受技术引进方生产量或销售量变化的影响,获得稳定的技术转让费的收入;第二,可以避免繁琐的核查账目工作,节省人力和时间。②不利之处是:不能分享由于技术引进方生产量或销售量增加而带来的额外收益。(2)采用一次总付方式对技术引进方的利弊分析:①有利之处是:第一,可以较快地引进技术,摆脱对技术许可方的依赖;第二,可以避免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通货膨胀而使合同价格发生变化所带来的支付风险;第三,可以独自享受因产销量增加或价格上涨而带来的额外利润。②不利之处是:第一,在技术引进投产之前就要支付大笔费用,从而增加了财务负担;第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要承担全部的收益风险,即使生产销售不好,也要照付技术引进的合同价款;第三,由于技术许可方不承担技术和市场风险,因而往往不愿意向技术引进方提供改进技术,或不能积极支持引进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试述寻求技术成果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应注意的问题。(1)充分估计成果获得有关国家专利保护的可能性.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专利独立原则,成员国授予成员国国民专利权,是根据各成员国国内法,成员国对技术成果授予专利权彼此无关。(2)费用问题。在国外申请专利时,申请者要考虑费用标准、种类和专利代理费等费用。(3)在国外寻求技术成果专利保护,应选择有利时机.技术所有者在国外寻求专利保护前,应该首先选好有潜力的市场、客户,在有成交机会时,提出专利申请。 试述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知识产权是国际技术贸易的重要客体。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和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是,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技术贸易的客体,技术贸易的客体是技术类的
知识产权。(2)知识产权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保护神。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受方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能够减少技术供方转让技术的顾虑,提高其转让技术的积极性。(3)国际技术贸易是知识产权价值体现的重要形式之一。知识产权价值必须通过权利人自己使用或通过贸易让他人使用,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4)以知识产权为客体的技术贸易合同要受知识产权法的制约。技术贸易合同的标的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得超出知识产权授予的权利范围、法定时间和地域性规定。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试述搞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的具体措施。
(1)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措施。①资金保证;②金融支持③税收激励④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应加强管理。(2)企业的具体措施。①在开展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之前,企业应作好可行性研究工作;②企业、有关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应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③企业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试论质量监督条款的主要内容。
质量监督条款的内容一般是根据产品的数量、体积、重量和技术特征规定的,通常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1)监督方式。①抽查方式。商品数量大、体积小、重量轻的商品,由被许可方按约定的方法自行抽取一定数量样品,寄送到许可方实验室进行鉴定,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意见.②驻厂检验。体积大、技术性强的产品,许可方派员前往被许可方产品生产现场,严格检查被许可方产品质量,并且须对有关生产设备、技术状况、生产工艺和替代原材料进行检查(2)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①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改进。②如果在限期内产品质量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许可方有权要求暂停使用许可的商标。(3)注意的问题。①应防止许可方滥用质量监督权。签订合同时,被许可方应拒绝许可方提出的过于苛刻和不合理的要求,如产品未达到商标代表质量时,要求被许可方使用许可方指定的设备和原材料;或者雇用许可方指定的人员;或者要求被许可方同意,产品达不到质量标准不准销售或撤销合同等。这些要求都属于质量监督权的滥用,被许可方应予以反对。②在产品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时,许可方不能单纯指责和限制。
试述我国在技术引进中对限制性商业惯例所采取的对策。(1)熟悉、利用我国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律,据理力争。我国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法律主要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熟悉、利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说服对方 。包括:①熟悉、利用对方国家的法律。②利用联合国的有关原则和规则。③利用《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3)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试述委托方的责任。(1)委托方应保证按合同约定说明咨询的主题和提供技术项目背景资料、有关技术数据。说明咨询主题和背景资料是委托方的一项重要责任。因为,委托方只有向受托方清楚说明技术项目面临的主要问题、背景资料、有关技术数据,受托方才能真正弄清服务、咨询的目标和方向,找出问题的关键和解决办法,做出符合委托方要求的服务、咨询成果。(2)在受托方实地考察中,委托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在服务、咨询过程中,受托方专家一般都要对技术课题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在考察期间,委托方应积极配合,提供陪同人员、翻译,以及交通、办公条件、食宿等,并根据受托方要求,由其承担费用,安排医疗、人身保险等。(3)接受工作成果。受托方根据合同规定完成咨询报告、建议书,提交给委托方,只要提交时间和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并通过专家评审,委托方就应该接受,不得借口拖延。(4)支付约定的服务、咨询费。这是委托方的基本义务。因为,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是一种商业活动,是服务、咨询成果与服务费的交换。
商务谈判应做好哪些准备?商务谈判是讨价还价的过程,一般要经过多轮谈判,反复协商,才能使各项条件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程度。为了谈判顺利进行,提高谈判效率,东道主要在谈判前做好准备,包括谈判的内部准备、谈判的策略。(1)谈判的内部准备。①组织准备。技术贸易谈判涉及的问题多,内容复杂,包括技术、商务、法律、财务等。一个人不可能对所有问题都了解。因此,谈判前,对外经营公司必须选择各方面人员,组成强有力的谈判班子,参加人员适当分工,以主谈人(组长)为核心,相互协作。②思想准备。谈判之前,主谈人必须招集所有参加谈判的人员,对每次谈判的主题和要达到的目标进行充分讨论,做到使谈判人员清楚了解我方的条件、利益和目标,以便集思广益,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作用。同时,谈判人员也要讨论对方的条件、愿望和底线,找出应对的办法。③谈判计划。谈判计划,是对谈判过程的总体安排,包括谈判主题、谈判程序及时间表。东道主一般应准备谈判计划草案,在谈判开始时,征求对方的意见,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④谈判方案。谈判方案,是谈判小组为实现既定目标,争取最大利益所作的战略性和战术性安排(2)谈判的策略. 商务谈判,是双方就具体商业利益和商业目标所进行的面对面的较量。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的言辞可能很激烈。但是,双方的总体目标和达成交易的愿望是一致的。因此,谈判策略应遵循国际上普遍倡导的“双赢”原则,即双方在力争有利于己方结局的同时,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在“双赢”的原则下,谈判人员还要注意谈判策略的运用,从心理、态度、手法到受心理支配而表露的举动,都应符合“双赢”原则的理念,共同创造良好的谈判氛围,争取双方满意的谈判效果 试述商标权取得的原则及条件答: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取得原则规定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原则: (1)先使用原则。商标权的取得以最先使用为原则,即使该商标被其他人抢先注册,首先使用者也可以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撤销,但必须提出首先使用的证据。美国是使用先使用原则的国家。 (2)申请(注册)在先原则。申请(注册)在先原则,是将商标权授予商标的最先申请人,最先申请人将压倒其他后申请人,包括商标的最先使用人.使用这一原则的国家最为普遍.我国也主要是采用先注册原则。
(3)无异议注册原则。无异议注册原则,是申请(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的混合原则。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审核并公告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优先权,但在规定期限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如超过规定期限无人提出异议,商标权授予先申请人;如在规定期限内,先使用人提出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商标权授予先使用人。
试述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区别。 (1)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适用范围不同。技术服务一般适用于单项具体技术课题;技术咨询一般适用于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大中型项目或重大技术课题。(2)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机构的责任不同。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不仅仅是提出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而且必须负责方案的实施,使委托方的技术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如果技术方案实施结果未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或者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技术咨询机构的责任,是负责项目预测、评估、论证、建议等,按约定的时间提供符合咨询合同要求的咨询报告,并不负责咨询报告的实施。 (3)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使用的知识范围不同。技术服务使用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技术咨询使用理论知识、专业实践知识和技术前沿信息,在科学分析基础上,提出有创见性的建议,建议还应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先进、生产上可靠、实践上可行。(4)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成果形式不同。技术服务的成果,是实现委托方所期望的结果,使技术课题圆满解决;技术咨询的成果,是书面咨询报告、建议书等。(5)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的时间不同。技术服务一般是在项目建成之后。技术咨询一般是在项目建成之前。
试述许可方违约及对违约的处理。 (1)不履行,又称违反重要保证或根本违约。具体表现在:①技术不成熟,不具有可实施性,即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②长期不提供技术资料和培训受方人员;③所转让的技术被指控侵权。上述情况均属根本违约,受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2)不完全履行,又称违反次要的保证。具体表现在:①所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有错误或资料过时;②技术指导错误;③产品质量距合同规定技术标准有一定差距。对上述情况首先采取限期纠正、及时补救的措施,如能补救,合同可继续履行。否则,可重新协商修改合同条款,或按违约的程度、比例减少支付技术使用费。
(3)延迟履行。延迟履行多为不按时交付技术资料,影响受方工作进度。按国际贸易惯例,对延迟履行,合同一般规定适当的宽限期,宽限期为30天,超过宽限期,从第31天开始,按延迟的周数,每延迟一周,处以罚金若干百分数。计算的基数可以是合同总金额或入门费,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或延迟6周以上,双方应协商合同的进一步执行问题。
试述专利权的权利范围 (1)独占实施权。所谓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一是专利权人自己有独占实施其专利发明的权利;二是专利权人有排除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实施专利发明的权利。①专利权人有使用、生产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权利。②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具体包括:a.禁止他人擅自制造专利产品的权利。b.禁止他们许诺销售,是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允许对专利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c.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专利产品的权利。d.禁止他人擅自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e.禁止他人擅自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f.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g.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2)许可权。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不具备实施专利的条件,或在自己实施尚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条件下,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但必须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 (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4)标记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力 (5)放弃权. 放弃权是指专利权人感到没必要或不愿意继续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主动放弃专利权。(6)请求
保护权。请求保护权是指在专利权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有权向专利管理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制止侵权行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侵害,赔偿经济损失。
论述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争端的解决方式。解决方式有:(1)和解。和解,是指合同当事人愿意通过友好协商,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彼此做些让步,承担一定的责任或损失,使争端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防止事态扩大或第三者插手,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当事人日后进一步合作。(2)调解。调解,是指邀请第三者介入,从中协助当事人解决合同分歧或争端的一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第三者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帮助分析争端的始末,分清当事人的责任,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使当事人从各自的立场上有所退让,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条件,使争端得以解决。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协助解决争端的调解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另一种是仲裁机构。(3)仲裁。仲裁,是合同当事人通过书面仲裁协议或者提交仲裁的协议,约定将分歧或争端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的方式之一。(4)司法诉讼。司法诉讼也是解决国际技术贸易争端的一种方式。
我国技术引进工作的主要经验教训:(1)成套设备引进比重居高不下,软件技术引进比重偏小。(2)不合理的重复引进现象严重。(3)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缺乏力度。
具体表现如下:①技术引进的道路走入了“成套设备引进——模仿——国产化”的误区; ②用于消化、吸收和创新的资金比例过低
试述我国技术引进工作的主要成就与经验教训我国对外技术贸易的主要成就是:(1)技术引进使我国企业获得了国外新技术、先进设备和先进管理经验,迅速地提高了企业的装备水平、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填补了一些领域的技术空白,缩短了和工业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2)技术引进加速了我国传统工业技术改造,促使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3)技术引进促进了我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迅速改变了长期出口原料性商品、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局面,提高了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和附加值高的技术产品出口。(4)技术引进加快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科技交流广泛深入发展。(5)技术引进加速了我国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体系的建立。(6)技术引进促进了我国技术出口和“科技兴贸”战略的成功实施。
试述解决双重征税的途径与具体方法。(1)解决双重征税的途径。双重征税,主要是有关国家平行行使税收管辖权所致。因此,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减轻技术贸易当事人的税务负担,还得由有关国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两种:①有关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确定一种减免税原则,规定使用费来源国先行行使征税权,居民所在国依据纳税义务人在所得来源国纳税的实际情况,采取免税、减税或扣除等措施,解决双重征税问题②通过政府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确认共同采取措施,所得来源国承诺减低所得税率,居民所在国承诺对纳税人已纳税费进行抵免,使税收利益在有关国家间均衡分配。
(2)解决双重征税的具体办法。由于各国所得税率存在差异,具体税收抵免做法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主有下列几种做法:①全额抵免。许可方国家和被许可方国家的所得税率相同,或者双方国家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下,许可方来源于被许可方的使用费已在该国交纳所得税,其回国后,提供已纳税证明,经本国税务部门审查,视同已纳税,不再向本国交纳国外收入的所得税,即全额抵免。②补差抵免。在许可方国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许可方国家所得税税率情况下,许可方可办理申请抵免。首先向本国税务部门提交申请税收抵免书,并须附上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证明。经本国税务部门核准后,即抵免许可方在国外所缴纳税款之后,还要按照本国和外国的所得税率之差,向本国税务部门补交差额税款。③最高限额抵免。在许可方国家所得税税率低于被许可方国家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所使用的办法。④费用扣除法。费用扣除法,是指跨国纳税人将其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已开支费用,从其总所得收入中扣除,汇回本国,按本国所得税率进行纳税。
试述委托方的责任。(1)委托方应保证按合同约定说明咨询的主题和提供技术项目背景资料、有关技术数据。说明咨询主题和背景资料是委托方的一项重要责任。因为,委托方只有向受托方清楚说明技术项目面临的主要问题、背景资料、有关技术数据,受托方才能真正弄清服务、咨询的目标和方向,找出问题的关键和解决办法,做出符合委托方要求的服务、咨询成果。(2)在受托方实地考察中,委托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在服务、咨询过程中,受托方专家一般都要对技术课题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在考察期间,委托方应积极配合,提供陪同人员、翻译,以及交通、办公条件、食宿等,并根据受托方要求,由其承担费用,安排医疗、人身保险等。(3)接受工作成果。受托方根据合同规定完成咨询报告、建议书,提交给委托方,只要提交时间和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并通过专家评审,委托方就应该接受,不得借口拖延。(4)支付约定的服务、咨询费。这是委托方的基本义务。因为,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是一种商业活动,是服务、咨询成果与服务费的交换。
试述签订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基本要求。(1)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具体规定,是合同履行的基本依据,是解决合同争端的重要证据。因此,我国合同法、技术转让法律、法规都要求国际技术贸易合同要以正式书面形式订立。(2)合同内容应完整、明确。合同中的条款很多,有些条款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拟订,有些条款要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由当事人双方独立拟订,但法律、法规明令的基本内容是不能遗漏的。(3)合同应争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和关系是平等的。但在国际贸易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反竞争行为,这些行为违反了对外贸易公平秩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当事人应当防止合同中出现反竞争条款,以致影响合同生效。 (4)合同使用文字应该准确,条款之间应严格一致。合同条款涉及一系列数据、指标和计算方法,软件和硬件供应,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详细规定,当事人对此应该尽可能措辞清楚、准确达意,防止误解.条款之间应互相呼应,保持条款之间、合同主体与附件之间的一致性
试述国际工程承包的主要成交方式,并介绍较为重要的成交方式的运行过程。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成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招投标方式成交;另一种是通过谈判方式成交。应用较广泛的是招投标方式成交。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大致为以下几个阶段: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来达到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其成败的关键是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好坏。包括:组织项目招标委员会;发布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制定标底。
(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委员会通知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
(3)开标。开标,是指招标委员会将截止日期前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向在场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当场拆封投标文件,并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以使投标人了解各家的报价。
(4)评标与决标。开标以后,招标委员会将投标文件的标价及其他条件逐一汇总列表,选取其中报价最低的四五份投标文件,进行审查、鉴别、比较,直至决定中标单位。评标是在秘密条件下进行的。决标,是指招标委员会以评标报告及推荐意见为依据,决定中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一般可不通知,或只简单通知某某承包人中标即可。
(5)签订合同。中标人接到正式“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与工程业主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利申请。
请以专利技术为例论述我国寻求技术成果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在国外寻求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根据成果的法律性质,采用最有效的保护方法.应注意的问题有:(1)充分估计成果获得有关国家专利保护的可能性。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专利独立原则,成员国授予成员国国民专利权,是依据各成员国国内法,成员国对技术成果授予专利权彼此无关。因此,在国外寻求技术成果专利保护时,技术发明人应了解:①有关国家对外国人申请专利权是否实行国民待遇原则;②有关国家判定专利侵权的标准;③有关国家解决专利侵权的途径、程序和费用;④专利的类型及保护的标准;⑤专利保护的限制等。(2)费用问题。在国外申请专利,申请者要考虑费用标准、种类和专利代理费等费用,国外的收费一般比国内高.专利申请如果不顺利,申请人的花费将更多。因此,在申请专利之前,技术所有者应了解有关国家的收费标准和各项费用支出,以免在申请过程中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3)在国外寻求技术成果专利保护,应选择有利时机。专利有固定保护期,技术所有者取得国外专利权后,应尽快对外签订许可或转让合同。如果长期找不到国外被许可方或受让方,致使专利权超过保护期限,将白白支付专利申请费等各项费用。因此,技术所有者在国外寻求专利保护前,应该首先选好有潜力的市场、客户,在有成交机会时,提交专利申请。
论述影响基本使用费的合同条件。影响基本使用费的合同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1)使用权的性质。技术使用权性质,即独占使用权、排他使用权和普通使用权。许可方授权的性质不同,要求的使用费不同。独占使用权使用费最高,排他使用权使用费略低,普通使用权使用费最低。(2)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许可方让出的市场越大,机会成本越大。因此,许可方千方百计地限制被可方的销售地域范围。如果被许可方要求扩大销售范围,许可方就以提高使用费加以限制。(3)支付方式选择。支付方式,有总付方式、提成支付方式和入门费与提成支付相结合方式。被许可方要求使用总付方式,许可方可以较早地收到使用费,又不承担被许可方利用技术的风险,技术使用费最有保证,许可方要求的使用费较低,所减低的比率相当于现金折扣。被许可方要求采用入门费与提成支付相结合方式,在合同生效后,许可方即可收到一定数量的入门费,提成使用费收入保证程度略低。被许可方采用提成支付方式,许可方承担被许可方利用技术成败的风险,技术使用费没有确定的保证,收取使用费的风险最大,要求的技术使
用费最高。(4)支付货币的选择。被许可方使用许可方国家货币作为支付货币,汇率的变动一般对使用费不产生影响。如被许可方使用本国货币或第三国货币作为支付货币,许可方要考虑汇率变动的风险,并将汇率变动风险加到使用费中。因此,用许可方国家货币支付使用费,比使用其他国家货币支付使用费要低。(5)保证条款的严格程度。许可方对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和资料按时交付,产品质量达到合同规定技术指标等提供担保是其基本责任。但是,被许可方如提出苛刻的保证要求,许可方一般均根据最高罚金金额,将风险因素加进所要求的使用费总额中,技术使用费就会提高。相反,被许可方将保证与罚金条件适当放宽,许可方即会酌减使用费金额。
试述我国在国外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当前,我国技术成果需要寻求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有专利技术、商标、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1)商标的保护。在出口产品或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前,技术出口经营者应该在被许可方国家依法办理商标注册,或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2)专利的保护。出口专利技术,技术出口经营者应该依据被许可方国家的专利法提出专利申请,或者直接办理专利国际申请,在被许可方国家取得有效专利权。(3)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对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技术出口经营者应该根据被许可方国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专门法规办理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虽然不是受保护的条件,但其是对抗第三者侵权的有利证据。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言,登记或首先商业化使用是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4)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保护,一般通过《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秘密信息法》予以保护。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合同的保密条款,要求被许可方承担保密义务。
试述计算机软件的种类。(1)按构成程序的语言可分为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是指编辑人员根据要完成的某种功能,或解决某项任务的具体方案,通过流程图方式,编成计算机语言,如BASIC,FORTRAN,COBOL。这种用高级语言编辑出来的程序称为源程序。目标程序,是指将源程序输入计算机,通过计算机编译系统,转换成计算机可以识别的机器语言,这样编译出的程序称为目标程序。
(2)按软件在计算机系统上的用途可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系统软件,即系统程序、控制程序或管理程序,用于启动与中止输入输出部件的运行,通过中央处理器,对计算机内部的各个部分起控制作用,是计算机的“中枢神经”。应用软件,是指为了解决具体的计算问题、数据处理、信息存储等问题而设计的程序。
(3)按软件标准化程度可分为专用软件和通用软件。专用软件,是计算机用户为解决自己的特定任务而专门设计的软件,或软件设计公司专门为解决特定领域的问题而专门设计的软件。通用软件,也叫软件包,是同类计算机的所有用户在解决同一类问题时,都可以使用的软件,如国际上通用的统计与统计分析使用的软件就属于通用软件。(4)按软件的商业化程度可分为商业软件和非商业软件。商业软件,是指软件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通过销售、许可、转让、租借等方式,通过协议规定使用的条件、范围,向用户提供使用权或者转让著作权的软件。非商业软件,是指不经过商业途径,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者可以获得软件使用权的软件
试述受托方的责任和义务。(1)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完成技术服务或咨询任务。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受托方按时完成咨询报告或服务任务,并提供给委托方。咨询报告或服务成果的形式和内容应该符合合同要求。如咨询报告或服务的成果有错误或不完善之处,受托方应负责改正。(2)保证服务、咨询工作质量。①受托方应尽最大努力,利用所掌握的技术知识,实现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提供的服务成果或咨询报告、有关资料及建议,应是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其结论应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先进、生产上可靠、实践上可行。②委托方应派遣合格的服务、咨询人员。因为,服务、咨询工作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咨询人员的知识和技术水平、职业道德和工作经验。因此,受托方应保证派遣知识、技术上合格,数量上满足服务、咨询任务的人员。如有的人员不合格,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人员调换。(3)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这是受托方的重要责任之一。技术服务和咨询过程中和服务、咨询成果提交之后,委托方有可能提出问题或有疑义,或认为有错误,受托方有责任做出解释,充分阐明理由,让委托方了解或得到委托方的认同.报告中的错误,如责任明显是受托方的疏忽所造成,受托方有责任及时进行改正。(4)咨询成果验收。服务、咨询成果提交后,委托方要组织成果鉴定或评估会议。按照合同约定,受托方派人参加,介绍咨询报告的内容和解答问题。专家确认受托方咨询报告或建议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双方签订成果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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