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确认规范
(一)、客户确认规范
1. 原则上以首次接待登记、首次直销登记确认客户成交后的业绩归属。
2. 已签署客户如带其他人或介绍其他人到现场没找到前一个销售代表或说以前没联系过,由其他销售人员接待并成交,则该接待销售与前一个销售业绩均分。若已登记客户带其他人或介绍其他人到现场没找前一销售代表或说以前没有来过的,由其他销售人员接待并成交,则业绩属于该接待人员.
3. 在接待客户时,客户明确找哪个销售代表,如该销售代表不在时,其他销售有义务同等接待并告知经理,如轮到某销售接待客户时,该销售人员不在,视为轮过。
4. 如果两个客户做伴一起来,两个销售各认识其中一个,则算各自的客户,可一起谈或者私下协商由一个销售出面谈。
5. 如果客户是一家人,销售各认识其中一个,属于撞单,销售业绩平摊。
6. 销售在接客户或电话时,必须要询问客户以前是否来过或联系过,以免撞单。
7. 发生恶意抢单并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予以重罚,发生撞单不能协商解决,又不能接受经理裁定的,不服从方的业绩或佣金应上缴作为部门基金,同时停职反省,在销售部例会上做出书面检查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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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遇大客户,可确认为两个或多个销售的客户,业绩归几个人共同所有(10套以上不含10套)。
9、老客户上门表示原来没有来过或没有认出原销售的,经核实客户来访表确实来访过,轮序销售接待成交后,业绩与第一次接待的销售均分。(有效期见客户确认原则第三条)
(二)销售接客户原则:
1. 所有来访客户在秘书确认无预约后安排销售顺序接待,无论市调或推销员按有效客户接待。
2. 业务人员因其他原因错过接待机会,视为轮过,不补。
(三)客户确认原则:
1. 客户确认以销售人员日报表登记为准,因不可预料原因发生冲突后,后接触客户的销售在得知情况后应主动还给最先接待的销售。
2. 全体销售有提前将客户备案的权利:老客户及关系介绍客户。
3. 客户确认的有效期为15天,15天内如未成交,但依然有意向,销售可在日报表中进一步反应跟踪情况,追踪后15天仍未成交,则该客户应按新客户对待。
4. 销售接待客户时(包括市调、推销)中因不热情不周到而遭遇投诉的,处于500元到2000元处罚,累计三次的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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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销售接待客户时,不允许放下手中客户,与新来客户交谈及发放名片,占用其他销售接待客户的机会,处罚同第4条。
6. 销售接客户时如发生客户投诉或客户提出不愿该销售接待,经理将指定其他销售接待,若成交,业绩归被指定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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