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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汇总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汇总

一、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界定问题的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17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和名称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99号)和《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规定,鉴于我国尚未对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进行规范,不宜根据有关部门化学品危险性的测试数据来确定化学品是否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范畴,而应以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的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作为判断化学品是否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范畴的基础文件。即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危险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的物品,无论其是否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目前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范围;生产、经营这类物品的活动,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范畴。

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沥青经营单位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9号)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及有关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布了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沥青没有列入现在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因此暂不将沥青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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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经营行政许可的范畴。可以按照国家现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根据《关于暂不对活性碳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67号)规定,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稳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对从事生产、经营活性碳的活动,可暂不要求申请、办理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四、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的解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因此,使用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作原料生产非危险化学品,应定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如:打火机生产企业可视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五、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的解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配置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若仅重新分装或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则属经营单位。

六、按照《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88号)的解释,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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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危险化学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因此,单位的油库若进行危险化学品销售活动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七、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0﹟柴油暂未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的复函》(管三函﹝2009﹞11号),0﹟柴油暂不纳

入危险化学品范畴。

八、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危化函〔2006〕96号)的解释,被依法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隐患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可按新设立的单位予以受理。申请时如涉及储存危险化学品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关于新建工程项目相关规定。

九、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安监部门只受理属于工业原料的燃气的许可申请,作为燃料的燃气(含供给工业企业)不属于安监部门许可范围。

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性质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00号),将购入的液化气体通过汽化装置转化为压缩气体进行销售的充装单位为生产企业,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

根据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液化石油气属于城镇燃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且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将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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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液化石油气通过充装台直接充入钢瓶,其物态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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