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 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 1 周内组织讨论; 特殊病例(存
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 24 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
告发出后 1 周内进行讨论。
2、 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
参加,必要时请医政(务)科派人参加。
3、 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 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
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 治疗经
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4、 讨论记录应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 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 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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