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 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 基本交易规则
第五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 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 一、申报规定。 申报规定 交易单位 计价单位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沪 市 深 市 交易单位为“手”, 1000交易单位为“张”,100元面值标准券为1手。 元面值标准券为1张。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0.005元 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0.001元 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申报数量及上限 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万手。 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质押、解除质押申报的时间
集合竞价时间不支持提每个交易日9︰15至11交、转回质押券。 ︰30、13︰00至15︰00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
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码与原债券代码不同(详见附件1);深市质押券申报代码与对应债券
代码相同。
四、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转回质押券”并卖出。
六、债券回购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七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向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在质押期间,不得对质押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八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深市: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
沪市: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天) 回购天数,是指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二)款所述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限。
第十条 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到期购回金额=成交数量×购回价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按照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章 参与投资者的要求
第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请进行债券回购业务投资者没有特别要求,凡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申请融券交易和融资交易。
第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一、普通投资者只能参与融券交易;专业投资者既可参与融券交易,也可参与融资交易。
二、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融资交易(即正回购)的,必须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并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 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2、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3、最近3 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4、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 2、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3、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4、最近3 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
5、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三、拥有或租用在上交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
四、普通投资者申请专业投资者资格的,营业部柜台受理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提交资料 1、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沪股东账户卡 (2)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记录的债券历史交易对账单(最近三年在其他券商券的债券交易记录可以累计);
2.机构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深沪股东账户卡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3)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记录的债券历史交易对账单(最近三年在其他券商券的债券交易记录可以累计);
(4)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
(二)柜台受理 1、基本条件审核
(1)个人投资者营业部必须审核其投资者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机构投资者营业部必须审核其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作为审核依据)。
(3)最近三年累计十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2、进行风险揭示
柜台工作人员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债券业务的基础知识、交易规则、产品分类与特点、存在的风险,重点强调债券正回购的交易方式、产品特点与交易风险等,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与《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3、进行适当性评估
柜台工作人员指导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级,投资者签字确认其结果;
4、进行知识测试
柜台工作人员指导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测试得分高于80 分(含)的,测试通过,允
许申请开通“质押正回购”权限;对于得分低于80 分的,不能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可继续参加培训重新考试,直至通过。
5、资格确认
柜台人员指导投资者填写《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并签名,柜台经办人签字后报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审核无误后负责人签名确认。
6、权限申请及开通
(1)柜台人员通过CIF二代系统中“股东账户管理—债券专业投资交易权限申请流程表单”中为客户提交申请。
(2)柜台人员联系信息技术部相关人员在系统中生成《上交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报备表》。
(3)柜台人员将客户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及机构客户提供并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扫描发送于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岗人员,进行审核。
(4)待审核通过后,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人员在上交所会员专区中做债券专业投资者报备。
(5)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岗人员将报备结果通知营业部柜台人员。
(6)报备成功后,通知营业部在系统中为客户开通融资交易(正
回购)权限。
第四章 交易委托受理
第十五条 回购交易委托分为逆回购交易委托和正回购交易委托两种,根据交易所规则有所不同。
第十六条 债券逆回购委托,指投资者通过“卖出”交易所回购品种的方式实现融券交易申报,其委托受理与普通A股委托相同,可采用柜台委托或自助委托方式(自助委托方式在客户开户时默认开通)
其中柜台受理流程如下:
一、对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二、指导客户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并审核,检查客户账户中是否有足额的可用于融券交易的资金,确认无误后将客户融券交易委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第十七条 债券正回购委托分为债券质押入库、融资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出库几个环节。
一、债券质押入库委托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债券,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比率,转换成可用于融资交易的标准券的申报;
二、融资回购交易委托是指投资者根据账户上可用标准券的数量,通过“买入”交易所回购品种的融资申报;
三、债券质押出库委托,是指将投资者持有的标准券转换为原入库对应债券的申报。
第十八条 债券质押入库及融资回购交易委托,柜台办理流程如
下:
一、投资者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深、沪股东账户卡; 二、柜台业务处理步骤
1、对投资者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2、对参与上交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客户,柜台人员还要审核客户是否符合债券专业投资者资格,并对其证券账户债券市值进行核对。
3、指导客户填写《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并审核,同时交客服主管或营业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柜台人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办理质押入库委托申报;
4、质押入库委托申报操作完成后,投资者账户内相应增加对应的标准券;
5、指导客户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并审核,检查客户账户中是否有足额的可用于正回购交易的标准券,确认无误后将客户融资交易委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6、留存《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重点关注事项
1、投资者办理债券质押入库前,必须开通“回购融资”权限。 2、上交所规定,专业投资者标准券使用率不能超过90%。可用标准券数量=债券面值×标准券折算率×90%。
3、营业部办理债券质押入库时,应检查债券是否属于质押券品
种。投资者当天可多次重复办理债券质押入库业务。
4、投资者在债券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营业部根据中登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额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
5、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回购放大倍数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放大倍数=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投资者账户净资产。
第十九条 债券质押出库委托,柜台办理流程如下:
1、对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2、指导客户填写《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并审核,同时交客服主管审批通过后,柜台人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办理质押出库委托申报;
3、质押出库委托申报操作完成后,投资者账户内相应增加对应的债券;
第二十条 深交所质押券的出、入库及回购交易委托目前只能通过柜台委托方式进行;
上交所质押券的出、入库和回购交易委托可以通过柜台委托,也可由客户申请自助委托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客户需要办理上交所质押券出、入库和回购交易自助交易的,营业部须通过“重要事项申报”向公司报批,获准后按规定
与客户重新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将第十五条中的第(一)款“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的,须以柜台委托方式进行”改为“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的,可以通过柜台委托方式和客户自助委托方式进行”,并将与客户重新签订的合同作为“重要事项申报”的附件。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以下投资者不能申请参与债券交易 一、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投资者;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债券交易的投资者;
三、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总经理对本营业部的债券回购业务及由此业务引发的风险全面负责,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客户回购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于拟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审慎进行选择,不得受理有恶意透支记录或倾向投资者的正回购业务申请。
第二十五条 营业部客户服务部门根据本营业部客户的实际情况建立正回购业务台账,并安排专人逐日关注账户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营业部客服人员应于每个交易日中午闭市(11:30分)前提醒当日有到期融资交易的客户,要求其在资金账户中留有足
额的用于购回清算,防止产生透支。
下午14:00分,营业部客服人员发现正回购客户购回日可用资金不足的,应及时向营业部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账户出现透支或欠库的,应第一时间向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投资者于次一工作日12 时前予以补足。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客服人员提醒或通知融资交易客户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备足购回清算资金、限期归还产生透支均须留痕,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书面提示、邮件、短信等。
第二十九条 对融资交易产生透支的客户,公司按投资者签署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向投资者收取垫付资金的利息(按回购到期日一天期回购的成交均价计算利率),并按透支金额或质押券欠库等量金额向投资者收取每日0.1%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 投资者账户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透支或欠库的,营业部应停止该投资者的正回购业务。该投资者如需要继续开展正回购业务,应重新向营业部申请批准;情节严重的,营业部应取消投资者正回购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发生投资者透支或欠库的营业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将向该营业部下发风险警示函;情节严重的,暂停营业部开展正回购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上海交易所对投资者进行融资交易的规定,即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公司建议
客户在参与深交所融资交易时参照上交所上述规定执行,营业部客服中心经理对此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第三十三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对客户标准券使用率、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进行监控,对超过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的客户,风险管理部将向该营业部下发风险提示函,营业部督促客户及时转入资金、卖出债券或办理质押出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当客户产生透支且不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或回购放大倍数超过5倍的,营业部有权根据《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对客户证券进行处置,直至客户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营业部应按照《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客户资料、交易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存客户填写相关资料,对于已经开户的客户,应及时放入客户档案袋中。
第三十六条 以下客户回购交易资料要求及时扫描上传至柜台系统中:
一、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自助方式填写的无须留存);
三、《综合业务申请表》;
四、《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 五、《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七、《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机构客户还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 九、《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等;
第三十七条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由营业部根据情况进行打印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修订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3年1月1日之日起实施,原有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定与本规程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公司
债、可转换公司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一览表
附件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附件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附件四:《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 附件五:《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附件六:《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
附件七:《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
附件八:《制定本规程主要参考制度一览表》
附件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公司
债、可转换公司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一览表
证券 序号 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20102 120201 120204 120205 120207 120288 120301 120302 120303 120304 120305 120306 120307 120308 120309 01三峡债 02三峡债 02苏交通 02渝城投 02武钢(7) 02金茂债 03沪轨道 03苏园建 03三峡债 03电网(1) 03电网(2) 03中电投 03浦发债 03沪杭甬 03苏交通 证券简称 申报和转回代码 申报和转回简称 105900 105901 105902 105903 105904 105905 105906 105907 105908 105909 105910 105911 105912 105913 105914 0102企质 0201企质 0204企质 0205企质 0207企质 0288企质 0301企质 0302企质 0303企质 0304企质 0305企质 0306企质 0307企质 0308企质 0309企质 对应的质押券 对应的质押券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120310 120311 120483 120485 120486 120488 120489 120490 120501 120502 120503 120505 120506 120508 120509 120510 120511 120512 120516 120517 120518 03网通(1) 03网通(2) 04中石化 04国电(1) 04国电(2) 04京地铁 04南网(1) 04南网(2) 05申能债 05苏园建 05渝水务 05华电债 05大唐债 05铁道债 05国网(1) 05国网(2) 05沪建(1) 05沪建(2) 05中电投 05京能(1) 05京能(2) 105915 105916 105917 105918 105919 105920 105921 105922 105923 105924 105925 105926 105927 105928 105929 105930 105931 105932 105933 105934 105935 0310企质 0311企质 0483企质 0485企质 0486企质 0488企质 0489企质 0490企质 0501企质 0502企质 0503企质 0505企质 0506企质 0508企质 0509企质 0510企质 0511企质 0512企质 0516企质 0517企质 0518企质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120519 120520 120521 120522 120523 120525 120527 120528 120529 120601 120602 120603 120604 120605 120606 120607 120608 120609 120610 120701 120702 05华能债 05杭城建 05国航债 05铁通债 05闽高速 05中核(1) 05武城投 05世博债 05宁煤债 06大唐债 06冀建投 06航天债 06国网(1) 06三峡债 06张江债 06沪水务 06鲁高速 06赣投债 06合城投 07世博(1) 07世博(2) 105936 105937 105938 105939 105940 105941 105942 105943 105944 105945 105946 105947 105948 105949 105950 105951 105952 105953 105954 105955 105956 0519企质 0520企质 0521企质 0522企质 0523企质 0525企质 0527企质 0528企质 0529企质 0601企质 0602企质 0603企质 0604企质 0605企质 0606企质 0607企质 0608企质 0609企质 0610企质 0701企质 0702企质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129902 129903 122007 122012 110003 110012 110013 110017 110018 113002 113001 110015 110016 98中铁(3) 99三峡债 08莱钢债 08保利债 新钢转债 海运转债 国投转债 中海转债 国电转债 工行转债 中行转债 石化转债 川投转债 105957 105958 104007 104012 105800 105801 105802 105803 105804 105805 105806 105807 105808 9902企质 9903企质 08莱钢质 08保利质 新钢转质 海运转质 国投转质 中海转质 国电转质 工行转质 中行转质 石化转质 川投转质 附件二: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甲方(客户): 乙方: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营业部
证券账户:上海:_________________ , 深圳: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 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九)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十)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来源合法;
(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三)在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四)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或欠库时,能够及时提供等值资金或债券以补足。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转回质押券以及其他与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 2、获得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获得相应的利息;
3、向乙方或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4、本协议约定的等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所提交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妥善保管法人营业执照、印章等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办理回购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回购交易
第八条 提交质押券
(一)甲方在回购交易前应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乙方名义将相应债券作为质押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提交,并以乙方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的,须向乙方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质押券提交申请表》须填写证券账户、提交品种及数量、提交日期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三)乙方收到《质押券提交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质押券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甲方证券账户债券余额检查。乙方审查和检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四)质押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户发生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第九条 回购交易申请和审查
(一)甲方申请进行回购交易的,须向乙方提交《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须填写申报类型、资金账户名称、资金账号、证券账号、回购品种及代码、回购手数、回购价格、回购交易委托日期及回购到期日、回购用途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二)乙方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甲方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大融资额度。乙方审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交易申请:
(一)《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填写错误或未有效签署的; (二) 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账户内的债券不足的;
(三)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已进行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
(四)涉及刑事诉讼或重大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一条 经乙方审查,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回购套做申请:
(一)资金头寸紧张,不能保证随时补足资金或债券的;
(二)回购套做倍数或规模超过乙方有关限制,或数额巨大、风险程度明显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或本协议有关条款约定的。 第十二条 正回购
(一)甲方申请正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买入申报操作。 (二)除去已交付的质押券外,甲方还应根据乙方关于回购交易的相关规定,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或在资金账户内留存足够的资金,以保证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不发生欠库;乙方有权将该等追加托管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登记结算公司交付,无须甲方再次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
(三)甲方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T日)的,须在“T+1”日予以补足;
(四)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甲方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乙方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根据有关规定,在担保期间,不支付本条前述款项的利息。 第十三条 甲方申请逆回购的,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交易系统做卖出申报操作,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十四条 在回购到期之日,甲方可以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将其卖出偿还回购到期款。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冻结转回质押券卖出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当日交收。
在正回购到期后,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甲方也可以通过乙方当日做一笔新的正回购予以延续。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的,须以柜台委托方式进行; (二)甲方的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三)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四)甲方应自行掌握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回购到期日前并无提醒甲方的义务。
第五章 回购清算和交收
第十六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在证券账户内托管足够的债券,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八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协议等措施;对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追索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罚或处理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相应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发生欠库(欠库发生日为T日)且逾期未补足的,乙方有权自\"T+1\"日冻结甲方与欠库等额的资金或证券,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乙方有权在欠库期间按日(含法定假日) 向甲方计收、划扣违约金。违约金按下列公式计算:每日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量金额×1‰。 甲方在回购交易期间补足欠库及违约金的,乙方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二十三条 甲方行为构成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有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自违约之日起按相关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内乙方规定的时点前,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甲方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有权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足额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有关质押券的处置方式和程序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准。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审核同意后,乙方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控制范围内代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置质押券。 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乙方规定的时点前,甲方应向乙方具体指定违约所涉及的证券账户,以及可供处置的质押券明细(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甲方指定质押券不足或逾期未指定的,乙方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违约对应的证券账户、质押券种类、数量和处置顺序,并有权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对甲方名下违约的证券账户,拒绝接受其转回质押券申报及被再用于融资回购交易。甲方指定错误或未指定不影响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有关规则处置质押券,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交收违约后的一个交易日内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及违约金的,乙方可以向证券结算公司申报转回质押券。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可供处分的质押券处分所得不足以弥补其相关未支付融资回购业务应付资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产生的全部费用等款项,导致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采取扣取乙方自营证券等继续追索措施,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证券账户内
的其他证券采取扣取等措施继续追索。
在扣取证券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如果甲方补足上述不足款项,乙方将返还扣取的证券,否则,从第三个交易日起,乙方有权变卖扣取的款项,以变卖款抵补前款所述款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部分,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索。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回购交易或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的,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其业务规则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三十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向乙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债券回购交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撤销证券账户或双方协议解除本协议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 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证券营业部
经办人: 经办人:
本协议书于20_ 年____月___日签订
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债券回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提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进行债券回购。投资者从事债券回购存在如下风险:
1、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投资者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3、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关于结算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债券回购的结算过程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可能依照有关业务规则或约定处置质押券,并有可能间接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4、其他风险,包括由于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不严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或违约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投资者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等等,均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订回购交易策略,尤其是当投资者进行回购套做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回购套做蕴涵着更大的风险。
由上述可见,债券回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债券回购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投资者姓名: 提示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号: 证券营业部
附件三: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请您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
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交易。现对其风险揭示如下,敬请您充分了解。
一、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四、放大交易风险。投资人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五、标准券欠库风险。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六、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债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债券上市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债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债券投资的上述风险,同意出现风险后证券公司对本人/本机构资金账户的处理式和结果。
投资者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
尊敬的客户:
您好!
为尽可能准确地了解您对债券市场的熟知程度、风险偏好以及投资需求,以便为您提供更加适当的服务,帮助您进行资产合理配置,防范市场投资风险,请您务必真实地填写下表。
您的姓名: 客户号: 您所在的营业部:
一、 单选题 (25分) 1、 上交所债券现货交易申报单位为手,1手为( A、100元 B、10元 C、1000元 D、1元
2、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现券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A、1元 B、0.1元 C、0.01元 D、0.001元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价格变动单位为(A、0.01 B、0.001 C、0.005 D、0.05
4、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最小申报单位为( A、1手 B、10手 C、100手 D、1000手
5、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司债券目前( )发行。 A、仅在交易所市场
B、可以同时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 C、可以只在银行间市场
二、 多选题 (25分) 1、 以下债券施行净价交易的是( )。A、 国债
) ) ) ) B、 C、 D、 E、 F、 2、 A、 B、 C、 D、 3、 A、 B、 C、 D、 4、 A、 B、
地方政府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转债
本所目前涉及债券的交易系统有哪些?( ) 集中撮合系统 大宗交易系统 固定收益平台 国债招标系统
以下关于债券价格申报限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 债券现券、回购有涨跌幅限制 债券现券、回购均没有涨跌幅限制
集合竞价阶段,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以下关于债券大宗交易的说法正确的是?( )
国债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债券回购大宗交易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C、
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D、 债券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必须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之间协商确定。
5、 以下关于债券回购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T日购买的债券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系统自动将其折成标准券,并可用于T
日回购融资。
B、 质押库内的质押券可以实现当日实时替换。 C、 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D、 融资回购到期日,回购双方均可以进行滚动续做。
三、 判断题 (25分) 1、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
2、 债券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按“卖出”予以申报,融券方按“买入”予以申报。( ) 3、 根据相关法规,个人在企业债券二级市场交易中所涉及的应计利息应该缴纳利息所
得税。( )
4、 5、
符合条件的个人账户(A开头账户)可以从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
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代码204***),需要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不能使用现有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四、 简答题 (25分)
1、 在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获得哪些流动性便利?
2、简单概况一下债券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流程。
本次测试总得分: 投资者签名: 营业部经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参考答案
一、 判断题 (25分)
√、×、×、√、×
二、 单选题 (25分)
C、C、C、C、A
三、 多选题 (25分) 1、 ABCDE 2、 ABC 3、 BCD 4、 ABCD 5、 ABCD
四、 简答题 (25分)
1、 回购到期日,交易系统根据结算公司提供的当日回购到期的数据,为相关账户增加相应可融资额度。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或者,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偿还到期购回款。
2、 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如下:
(1) 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
(2) 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
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3) 交易系统前端检查——交易系统将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和该证券账
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如果融资要求超过该证券账户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属于无效委托。
(4) 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回购
交易达成,交易所主机相应成交金额实时扣减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
(5) 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
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
(6) 标准券核算——结算公司每日日终以证券帐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核算,如果某证
券帐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标准券欠库” ,登记公司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由于采取前端监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参与人和投资者“欠库”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调整才可能导致“标准券欠库”。)
(7) 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
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日办理资金交收。
附件五: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序号 1 2 3 4 指标名称 证券账户净资产 债券投资基础知识考试成绩 最近三年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是否已经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5 总体判断 本人承诺 指标数值 净资产(机构投资者适用) 该投资者具备/不具备成为债券专业投资者条件 1. 本人对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导致的一切后果。 2.本人不存在重大未申报的不良信用记录。 3.本人不存在证券市场禁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债券交易的情形。 4.本人身体健康,不存在不适宜从事债券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签字): 日期: 证券公司经办人 (签字) 日期 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 日期 注: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总部开户的,营业部负责人签字栏由证券公司总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附件六:
中航证券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
客户名称 申报客户号 申报品种及代码 申报类型 客户(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法人客户加盖公章 经办人签名 申报证券账户 申报数量 申报日期 手(张) 年 月 日 复核人签名 说明:1、申报类型分为卖出或买入,“卖出”为提交质押券,“买入”为转回质押券。 2、委托申请当日有效,如有异议,必须在委托后三个交易日内向营业部提出,过期
概不受理,成交情况以交割为准。
3、由于申请人对本申请表中提供的资料失真(包括字迹不清、要素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本申请表需客户本人(或授权代理人)和经办人签章后有效,一经签订即具法律
效力。
附件七:
中航证券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
客户名称 回购客户号 回购品种及代码 回购价格 回购用途 客户(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法人客户加盖公章 经办人签名 回购申报类型 回购证券账户 回购金额 回购交易日期 (万元) 年 月 日 复核人签名 说明:1、申报类型分为买入或卖出,“买入”为融资交易,即正回购,“卖出”为融券交易,即逆回购。
2、委托申请当日有效,如有异议,必须在委托后三个交易日内向营业部提出,过期
概不受理,成交情况以交割为准。
3、由于申请人对本申请表中提供的资料失真(包括字迹不清、要素错误)造成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4、本申请表需客户本人(或授权代理人)和经办人签章后有效,一经签订即具法律
效力。
附件八:
制定本规程主要参考制度一览表
发布机构 制度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 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2012-11-29 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2〕144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2008-10-07 2011-12-30 2011-12-23 2012-01-04 2008-09-26 发布时间 20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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