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衣间性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法教义学反思
The Legal Regulation of“Sexual Behavior in Fitting Rooms”--A Reflection on Article 44 of Law of the PRC on Penalti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Secur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Dogmatics
作 者:周权[1]
ZHOU Quan(Law School,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China)
作者机构:[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出 版 物: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年 卷 期:2018年 第6期
摘 要:试衣间既不是一种私人空间,也不是公共场所,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空间,对词语的解释必须以其文义的射程范围为限度,不可超过其实际含义的限度,也不可用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的方式来阐释。\"故意裸露身体\"中的\"身体\"并非身上的所有部位,而是指可以传递性信息的性器官或准性器官等;\"故意裸露身体\"与\"猥亵他人\"在条文表述中处于并列关系,并且共享同一惩罚力度,因此\"故意裸露身体\"不只是赤身裸体,而应以对他人的性冒犯为必要;\"故意裸露身体\"还要求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否则不具备惩罚性基础。
页 码:89-94页
主 题 词:试衣间;私人空间;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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