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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黑环发〔2009〕5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规定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

各市、县环境保护局,省厅垦区环境保护局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6月22日印发

附件: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四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农药制造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地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部审批项目以外的,其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

省环境保护厅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六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第三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省环境保护厅。

(一)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及所属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染料、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县(市)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除本规定中明确由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外,其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环保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黑环办〔2004〕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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