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诉XXX离婚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委托,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原告XXX的代理人,经过庭审、质证等程序,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被告与原告系X婚,被告前任妻子也是因为被告的疑心、家庭暴力不能忍受,而选择离开了被告,在被告无助时,原告并没有因为被告曾经有过一次婚姻而嫌弃被告,而是一无返故的与被告登记结婚,并生育一男孩。被告理应总结第一次失败婚姻的教训,好好的珍惜原告对其投入的感情,珍惜再次来之不易的婚姻,然而,被告依然如故,疑心重重,家庭暴力不断,最为严重的是20XX年X月被告又一次殴打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还不让原告救医,报案,将原告的手机夺下摔碎,并非法囚禁原告,至原告身体愈合后才让其出门,原告至此过了五个多月与世隔绝的生活。亲属多次劝阻无效,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何感情和信
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原告请求抚养婚生子,并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人民币1000元。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此一次,而是经常性的,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并不得不离开一起生活的地方,回到自己的娘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女子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原、被告生育的婚生子已经3周岁,已经随其外祖母共同生活2年以上,且原告父母都能为其照顾孩子,被告父母均为农民,经济条件不如原告,所以原告婚生女应判归原告抚养。
我们认为,被告具有家庭暴力倾向,不适合抚养孩子,且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的父母一
起生活已经产生了深厚的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但由于原告念其与被告曾育有一子,所以不主张该项赔偿,只主张被告给付婚生子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
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存款100万元,依法请求分割50%,即50万元。
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二00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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