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之启示
一、德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依据
(一)。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特点
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颁发和执法监督、研究评估实行权限分立、职能分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由联邦议会和国会颁发。联邦各州是食品安全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主体。食品安全的问题评估和科学监督的主体是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简称BMELV)。 (二).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支柱
德国在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中构架了四大支柱,它们互相补充、构成了范围广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这四大基础支柱为:
1.德国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食品、日用品和饲料安全法》(LEBENSMITTEL-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为食品安全的其它法规提供了原则和框架;主要目的是“全面保护消费者,避免食品、饲料、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危害消费者健康,损害消费者利益\";于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
2.《食品卫生管理条例》(Lebensmittelhvgiene Verordnung)和其附件中的关于普通和特殊食品卫生规定。它是实施《食品、日用品和饲料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详尽地规范了涉及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公布于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
3.《HACCP-方案》(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Konzept).HACCP是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的缩写,方案对食品企业自我检查体系和义务作了详细规范,对生产产品的检查和生产流程中食品安全的危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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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的检查实现岗位责任制,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食品消费者健康。《HACCP-方案》包含于FAO和WHO《国际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它公布于1963年,是公认的国际标准。
4。食品卫生正确操作的《指导性政策》.它们是欧盟统一的食品安全法案—-《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Richtlinie)在德国的具体化,属于辅导性措施, 以企业志愿为原则,由位于柏林的德国标准研究院(Deutschen Institut fuer Normung -DIN)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颁发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德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其他重要法规
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四大基础支柱上,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形成了体系。《畜肉卫生法》和《畜肉管理条例》、《禽肉卫生法》和《禽肉管理条例》、《混合碎肉管理条例》对肉类和肉制品,《鱼卫生条例》对鱼和瓣鳃纲动物及其产品,《奶管理条例》对奶和乳制品,《蛋管理条例》对蛋和蛋制品分别进行了法律规范。自1993年,《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Richtlinie)是欧盟统一的食品安全法案,对动物源食品的生产和加工有着统一的法律要求。它采取了FAO/WHO食品卫生专业委员会的建议和《国际食品法典》的内容,在欧盟范围内适用,各成员国必须贯彻实施其内容和实质,可将其转化为各成员国的相应法规来实施,德国把《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转化为《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应的法规来实施。 (四).德国还有几个辅助性的重要和适用的文献:
1.《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公布于2000年1月12日,它是欧洲委员会保障食品高度安全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欧洲食品局、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监控和消费者信息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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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食品汇编集》(Das Deutsche Lebensmittel buch),它记录了对流通十分重要的食品生产过程、食品特性和其它特征,《德国食品汇编集》虽然不是法律条文,但它是法律的补充,它可作为专业鉴定的法庭证据。目前,《德国食品汇编集》委员会由32个来自科学、食品安全监督、消费团体和食品产业界的等同数量的人员组成,以联邦消费者保护营养农业部颁发的“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下设15个专业委员会,起草主要条文呈交《德国食品汇编集》委员会各成员,出于权威和公正的考虑,主要条文需经《德国食品汇编集》委员会一致通过,由联邦消费者保护营养农业部和司法部、卫生部、经济技术部汇办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公布。
3.此外,《纯净度标准》、《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条例》、《欧洲国会和议会(EG)Nr258/97法案》、《日用品管理条例》、《植物保护法》等分别对食品添加剂、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转基因食品、日用品、农药审批和使用等进行了法律规范。
(五)。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用于延长食品保持时间、改善食品外观和使食品易于加工的物质均称为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食用色素、乳化剂等。在德国只有在法律明文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法律文献有:
1.《纯净度标准》(Reinheitskriterien),由欧洲委员会总秘书处颁布,法律依据为《欧盟法案78/663/EWG》》,它是“食品中允许使用的乳化剂、稳定剂、粘稠剂和胶炼剂的专门标准\",文号为ABl.Nr.L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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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于1978年4月14日。
2.《关于限制食品添加剂许可的临时法案》,2002年由于在德国发生了畜禽饲料、果冻甜食品和巧克力的添加剂污染事件,已先后两次颁布了这种法案。分别颁布于2002年1月24日《联邦报》(Bundesanzeiger)第16期第1185页和2002年4月16日《联邦报》第71期第8089页。 3.《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89/107/EWG》,是“成员国食品添加剂的协调法案”,公布于1998年12月21日。
4.《欧洲国会和议会指导性法案94/36/EG》,是“允许使用的食品色素法案”,公布于1994年6月30日。
5.《欧洲国会和议会指导性法案94/35/EG》。是“允许使用的食品甜化剂法案”,公布于1994年6月30日.经96/83/EG法案作了修订。 6.《欧洲国会和议会指导性法案95/2/EG》,是“作为食品色素和食品甜化剂的其它食品添加剂法案”,公布于1994年6月30日。经96/85/EG、98/72/EG和2001/5/EG法案作了修订。
7.《欧洲委员会2002/247/EG决议》,是“含食品添加剂E425魔芋(Konjak)的果冻食品终止流通和进口法案”,公布于2002年3月27日.
二、德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介绍 (一)德国食品安全的目标与原则
德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则和决定有200多项,从农药残留最高限量规定到消费者知情权规定.所有的规定均服务于食品安全的三项主要目标。一是保护健康.仅允许提供安全的食品。二是保护消费者不受欺骗。三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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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提供实事求是的信息。
(图1)食品法的三项目标 食品法 保护健康 防止欺骗 实事求是的信息 2.目标明确以后,不仅需要一个好的团队,也需要一个实现目标的好方案。对此,在食品领域有食品安全的七项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体现了网络中的责任和作用划分,构成食品安全大厦的砥柱。七项基本原则如下:
一是食品链原则。2005年,食品和饲料合并为共同的食品饲料法典(LFGB)。该法适用于“从田地到餐桌”的所有阶段,是一个完整的法规和控制系统。例如,对奶制冰激凌,法规和控制开始于饲料,结束于商店柜台.
二是企业家责任原则.在食品法中有一个概念:“谨慎义务”。食品生产商的责任总是从原料和配料选择开始。
三是可追溯性原则。从2005年1月1日以来,生产商不仅必须记录各种食品的去向,而且还必须证明产品的原料来源。
四是独立、科学的风险评估.联邦政府于2002年成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一个不受政治、社会和经济界影响的,能够独立从事研究和发表成果的机构.
五是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分离原则.2002年以来,德国和欧洲法律为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分离提供了依据。
六是预防原则.从科学角度出发,风险始终不能得以彻底澄清,人们可能发现到目前为止尚未知晓的有害的物质。在这种情况下,预防原则有助于责任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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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
七是透明的风险沟通原则。风险沟通在许多层次进行:关于一种新的风险的规模,科学家之间必须相互交流。政治、经济和科学界就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降低风险的适当措施进行讨论,这也是风险沟通。最后,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关于新风险的信息。
(二)德国食品安全监管组织机构网络
1、欧盟健康与消费者总司
在欧盟层次,任务分工与联邦层次相同.除了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之外,欧盟委员会也是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的政治合作伙伴之一。它得到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咨询.欧盟食品和兽医局(FVO)在欧洲范围内承担的任务与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在国家层次承担的任务是相同的。它检查成员国和第三方国家的监督制度.超出欧盟之外有其它研究食品安全标准的机构,例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德国专家也参与这个机构的工作.
2、德国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
德国于2001年将原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为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接管了卫生部的消费者保护和经济技术部的消费者政策制定职能,对全国食品安全统一监管,并于2002年设立了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两个专业机构。德国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在柏林和波恩两个办公地点,共有950名工作人员,此外,还有2500名实验室工作人员,分布于实验室和研究机构,具体工作由各州实施。主要负责立法,将欧盟的法规转化为德国法律,对各州进行监督协调,负责提出其它风险管理措施的方案,承担选择适当措施的总体责任。科学工作由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和其它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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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研究所承担,它们为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提供咨询。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撰写独立的科学评估报告。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BVL),负责各州、联邦和欧盟之间的协调工作。
3、联邦各州的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
为了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德国各州、大区、专区和城市政府都设立了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但各州负责的具体部门可以不同),形成了统一的监管体系。各州部协调州层次以下的监督工作.各州监管部门与联邦密切合作,包括涉及到全国监督规划的协调、全国性食品危机事件等.州以下的食品和兽医监督局对企业的产品抽样检测、质量管理进行检查。4、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基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自觉完善管理体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无论是农业经营者、屠宰经营者、食品加工业主,还是面包师和饭店老板,都应承担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上四个部分组成了德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图2)德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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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VO食品和兽医局 欧盟委员会 欧洲食品安全局 健康与消费总司 BfR评估研究所各个联邦研究所联邦风险 德国联邦食品、农业 BVL联邦/联邦消费者和消费者保护部16个州级部 州工作组 16个州监督局 保护与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家 )德国食品安全网络中的任务划分
1、德国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是食品安全的控制中心。所有战线的工作在这里汇总,官方的食品和饲料监督的报告、科学的评估报告,联邦议会辩论的记录、欧盟层次的听证和讨论的记录、经济界和协会社团的信息,包括新闻发布。由于德国食品法约80~90%以欧盟法律为依据,联邦部的一项重要任务便是保持与布鲁塞尔的紧密联系,并且在欧盟代表德国的利益。(图3)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是食品安全的控制中心
监督计划 监督的结果 设定最高限量 科学的风险评估 批准程序/登记程序 新的科学知识 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 禁止 专业文献和新闻发布 研究 风险沟通 来自政治、经济界和协会社团的信息 食品生产中良好操作规范的指导方针 标识规定 2、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是协调和危机中心。16个联邦州选择不同的优先政策是联邦主义的特色。但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所有的州必须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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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统一行动。因此,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改善州之间的行动合作和支持各州在这方面的相关工作。该局的任务包括在联邦、州和欧盟之间的协调工作;承担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缩写RASFF)成员国联系站的任务,通过汇总预警报告,进行预先观察,以识别可能导致危机影响的情况和事件;若出现食品危机,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将在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设立危机指挥中心;在审查和批准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转基因生物体和新型食品方面起到关键作用.该局的大量实验室具有国家基准实验室地位,这些实验室研发分析程序的标准,为监督机构的同行人员提供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咨询。
(图4)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的任务
为联邦、欧盟和各州分析信息以及向其发布信息 协调和计划监督计划 欧盟快速预警系统:成员国联系站 欧盟基准实验室 危机管理 预先观察、风险和危机管理 兽药、饲料添加剂、农药和转基因生物体的批准和登记 3、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独立的风险评估.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负责对食品、原料和产品的健康风险进行估计和评价。自该所于2002年底成立以来,已完成了一万份以上的专业评估报告。研究问题的范围广泛,从关于农药中特定化学物质的评估到食品微生物污染的风险评估。该所的评估报告为联邦部、联邦局的决策和法院的判决提供了科学基础。这些报告也用于在欧盟和国际范围内与科学家进行讨论,以及向记者、消费者协会和公众发布信息。此外该所还维持着大量的承担检验标准和咨询任务的“国家基准实验室”。
(图5)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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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合作欧盟食品安全局 国际合作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 为联邦和各州的部、局提供咨询 科学的风险评估 国内与研究所和实验室的合作 风险沟通 国家基准实验室 4、联邦各州——从田间到餐盘的监督。联邦各州承担对本州食品监督计划的制定、对企业检查并抽取样品的任务。监督计划的制定一是根据风险情况(产品类别情况、管理企业情况、产量大小、卫生条件、企业本身的监督情况)制订监督检查频次,共分9级,最多的每天一次,最少的三年一次;二是根据销售量,量大则抽样量大,频次高;三是针对日常检查,评价体系由科研工作者和政府制订,由检查、检验人员进行了评分,针对每家企业打出的评分确定等级,动态管理.对企业检查并抽取样品的任务主要执行人员是市县的监督员。全国每年对食品企业的检查访问有上百万次,抽取样本40万个以上。监督员的工作以风险为基础,对特别敏感的食品和企业进行特别频繁的监督.市、县和州的检验实验室承担分析这些样品,具有资质的公立和私立实验室(各州)可承担日常监督检验,国家联邦实验室作为复检机构,不同类别的产品有规定的实验室。对有些样品仅检验一种物质,对大量的样品检验上百种物质。各州也负责法律的执行,追查和处罚违法行为。
5、检查检验情况如何公布
如在生产链出现问题,则马上停止企业生产;如到了销售环节,马上责令企业停产,由企业召回问题产品,并由德国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在专门网站公布不合格情况以及风险评估情况,并报欧盟总部.直到企业改进后取消公告
(图6)德国食品安全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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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成员国的监督 16个联邦州22个行政区政府 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 协调,专业监督,培训和审批 联邦范围内支持和协调,数据分析和通报 429个县和县级市 自我监督的监督,抽取样品,法律执行 经济界的自我监督 总之,德国食品监管体系关系到整个食品链。在边境上就开始进口检查;在饲料装槽之前,官方的监督员就已根据联邦范围的监督计划对此进行了抽样检查;各州植物保护机构对农药的销售和使用进行检查;兽医机构监督农业企业和屠宰场;官方的食品监督机构监督生产商、手工业、商业和餐饮业的食品和企业。无论如何,有效监督的重要基础是生产商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中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异同
(一)中国的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诚信道德低下.德国是一个诚信社会.目前,中国的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唯利是图,置法律、道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肆无忌惮地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而且手段不断翻新,引起了温总理的怒斥:“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德国食品法规定了企业家责任原则。在食品法中有一个概念:“谨慎义务”。食品生产商的责任总是从原料和配料选择开始。例如,婴儿食品原料进厂时,需要检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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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800种物质后,才能够得到分析师批准加工的通行证。如果一个生产商忽视其谨慎义务,可能给他带来严重后果,因为他必须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企业是质量的主体地位是很明确的,出了问题板子打在企业.食品是企业生产出来的,作为生产者必须对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因而作为企业讲,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如果投机取巧,违背这个标准,那它就是死路一条。而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其职能不是“服务”,而是加强监管,如何将违法违规者淘汰出局。当然,我国也强调,企业是质量的主体。实际上,在八、九十年代的社会经济改革进程中,曾几何时,造假盛行于世,劣币驱逐良币,真正的诚信者基本已退出市场.从某种程度上讲,如今,相当部分生存下来的企业家是曾经的造假者,所以,主体地位一贯淡薄,从办厂到销售想的是怎么省钱多赚利润,而考虑质量安全较少,有时还不择手段来榨取消费者。如有的企业不是在严控标准,加强内部管理上做文章,而是投机取巧做损人利己的鬼把戏;还有的当出现质量问题时,不是想办法弥补,而是找种种借口搪塞消费者和媒体。从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来讲,从发展当地经济,增加税收,安置劳动力方面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企业质量主体角色,“严管重罚取缔”比较少,而是“整改服务”比较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走进了出了问题不是“找市场”,不是找内在原因,而是找政府的怪圈。
(二)中国的某些地方和部门监管缺失,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使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目前,食品安全源头监管薄弱,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的均有创收任务,这多少造成了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为利”。“执法为利”是“罚款经济\"的催生和纵容。一些监管部门“在办公室看样品”成为“监管习惯”;“瘦肉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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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中,曝出“让养猪户自己取样送检”的尴尬,更有甚者,少数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能不能创收作为管与不管的取舍标准,甚至存在执法腐败,监管职责被抛之脑后。当下,重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使之早日彻底走出“罚款经济”的泥沼已是刻不容缓。相反,德国政府相关部门根本没有创收之说。他们每年对食品企业的检查访问有上百万次,抽取样本40万个以上,检验内容包括样本成分、病菌类型及数量等,检验项目通常达上百种。我们访问的不莱梅市是德国的直辖市,面积只有400平方公里,人口66万人。州政府共有7名常委,其中,一名女常委分管科技、教育、健康卫生工作,分管的第4处第2科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第2科下设一个检测局,一个食品实验室.下设食品卫生、动物保护、植物保护、饲料和进出口检验五个部门。每年由科长、2个局长和5个部门负责人组成汇总团队,每年做一份总结报告,每年调整一次监督抽查计划,并向联邦部和欧盟报告。具体:有5个兽医和16个食品监督员负责7000家企业的监督检查,一年大概抽样检测一半企业,即3500家8000批次。不莱梅市公立实验室有50个人,只负责做咖啡、茶叶和鱼类的检测,其他样品均送给相邻的下萨克森州地方实验室做动植物、化工和卫生的检测。此外,另有50名工作人员负责不莱梅港口边境检查,30名工作人员负责3个屠宰场的检查。德国规定所有生产企业必须按照HACCP建立档案,产品有无问题,由生产者提供证据,而不是由消费者提供证明。根据食品风险和评级,大企业经常去检查,对重要食品企业的突击检查尤其频繁,小企业检查相对较少。就企业而言,生存压力主要来源于中间商,企业名誉十分重要,出了问题就无法生存。为了保证政府检测的有效性,德国食品监督员重视事前不通知的突击检查,抽样来源于超市、商场。我咨询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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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餐馆老板娘,问当地食品监督员来检查情况.反映他们工作认真,要求很严,既不收任何费用,送红包也不接收。如果合格抽取样品后,一年才来检查一次。如果发现不合格的产品,他们立即对企业实施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处罚,甚至可以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和要求召回产品.
(三)从田间到餐桌的监督。监督体系关系到整个食品链。在德国,从边境上就开始进口检查.在饲料装槽之前,官方的饲料监督员就已根据联邦范围的监督计划对此进行了抽样检查。各州植物保护机构对农药的销售的使用进行检查.兽医机构监督农业企业和屠宰场,官方的食品监督机构监督生产商、手工业者、商业和餐饮业的食品和企业。但是,德国的特点:有效监督的重要基础是生产商自己的质量管理系统。中国的食品加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必须通过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QS)。德国市场准入没有颁发证明文件,但是必须通过食品监督员的严格检查才可开业。但是,德国90%企业都通过了IFS认证.IFS认证是2003年,由德国和法国制定出来的,主要是销售商为了打品牌,对生产商提出了严格要求,特别是针对食品,基本做到了零风险。只有通过了IFS认证,才能进入阿帝、罗斯曼等超市、大卖场和联锁店。IFS有效期原来为3年,现在缩短为1年,一旦失效,所有供货合同就会取消.建立IFS体系需要运行1到1年半。从某种程度上讲,德国运用市场行为,通过IFS认证才可以进入超市、联锁店的方式达到了两个效果。一是限制了国外产品的进口,只有通过IFS认证的进口商渠道才能进入德国主流市场。二是通过市场行为,而非政府行为,督促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运行IFS体系。我们听取了Hachez巧克力工厂质量负责人克鲁普先生对该厂IFS体系介绍.IFS有五个章节,数据记录保存10年,有的企业需要1名专职员工处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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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德国为了防止污染,法律要求直接接触食品生产的人员每年体检一次,现在有所弱化。主要采取直接接触食品生产的人员每年接受两次教育培训。IFS则要求所有人员都必须接受教育培训。就Hachez巧克力的生产过程而言。每个进厂的原料批次必须有资质证明,以此,供货商以书面形式说明他自己的检查结果,并证明其符合已协商的产品规格。原料到达后,首先进入隔离仓库。从此开始由生产商自己承担质量安全的责任。仅当感官检查和微生物检查结果良好之后,奶粉、榛果或果酱才能够进入消费仓库。每年要对进厂的货品进行约10000次微生物检查。这才是检查的开始。从每个生产设备中,每半个小时抽取一个样品,这样从每个班次都得到一个用于微生物检查的平均样本。所有的制成品,半成品,每天由专家进行品尝.在生产过程中,有一张由质量和安全控制点构成的细网负责此事.例如,榛果在烘焙以后最多只允许在摄氏10度到14度温度条件下,在临时仓库存放两天。对于每个生产车间都有温度规定。一旦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工厂将停止整个生产,直到这种异常得到解决。质量保证处于绝对优先的地位。产品放于商店以后,生产商的影响范围越来越小.只有当用顾客享用了巧克力之后,质量责任才算结束。
(图7)沿着食品链进行监督
饲料监督 农药监督兽医机构 食品监督 机构 饲料业 农业 屠宰场 食品工业/商业/餐手工业 饮业 (四)检验检测资源配置不合理,影响监管工作效率。中国的检测机构分散于卫生、质检、农业等部门,国家、省、市、县四级建设,重复建设,浪费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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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处处缺乏技术人员,设备利用率较低。相反,德国的食品安全检测分为企业自我检测、中介机构检测和政府检测三种方式,其中最具有权威性的是政府检测。不莱梅市有1个公立实验室,5个私立实验室(包括大学院校组建).公立实验室的技术力量雄厚,仪器设备十分先进。公立实验室不接收企业的样品.许多大公司都有自己的实验室,小企业只能委托私立实验室检测,公立实验室也可以委托私立实验室做若干项目,相当于中国的分包.德国所有的实验室必须通过DAKKS认证,才可以开展食品检测工作。DAKKA机构国家、各州和私人占1/3股分.我们具体访问了萨克森州开米尼兹公立实验室。萨克森州的最高领导是社会和消费者保护厅,全州分为三个大区,每个大区都有食品监督检查局,享有随时进入权、现场检查权、询问权和抽样权.有些区域,警察都不可以进入,而食品监督员可以进入。萨克森州只有一个公立实验室,共有480名工作人员,分为德雷斯顿、开米尼兹和来比希三个分实验室。总部设在德雷斯顿,有30名管理人员。开米尼兹实验室共有180名工作人员,管理人员2名,5名秘书,25名科技工作者,145名受过职业培训的检测人员,3名保洁员.该实验室分为调料、方便食品、动物屠宰后的肉等5个部门,拥有理化、微生物、食品添加剂检测能力,重金属和农残项目需处理好样品后送德雷斯顿实验室检测,传回数据出具报告单。每年做25000左右样品。食品全项检测五-六个星期出具报告单,一般四周就可以出具报告单,有时农药残留要做300个项目。检测项目由欧盟颁布标准确定,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可以由实验室根据经验检测后,反馈给监督局.作为公立实验室只接受政府单位抽样,也接收海关方面样品,并要收费。作为独立机构,只提供数据,消费者怀疑的样品需通过监督局送来,免费做样品。如果是恶作剧,要追查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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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刑事责任。同样的样品,结果如果不一样,数据出现矛盾,或者,几个实验室得出同一个结果,高风险的项目也一起上交联邦实验室进行确认。 三、中国食品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德国有关食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是比较健全的,轻者罚款,重者要向法院起诉.一旦有人吃了食品中毒,那企业就是犯了大罪,企业就得倾家荡产,责任人就要坐牢,同时还要向整个欧盟进行通报.对于流入社会的有毒食品还要收回,所有费用都由企业负担。在这方面,我们有关的法律法规较软,一直是“打不疼打不死\"。因此,我们必须以对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安全负责的态度,进一步修改完善食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将法律条文规定的“硬一点”、“狠一点”,使企业不敢造假,不敢售假。而企业一旦造假售假就要倾家荡产,就要关门,就要坐牢.同时,要建立信用体系,企业若有“污点”,其法人代表终生不能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使其切实担负起法律要求的“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估,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必须打造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使监管到位有效.在德国,联邦部主要负责立法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都由下属的州级政府负责。德国的监管环境是很宽松的,如对企业检查问题,对监管部门没有限制,企业也不敢抵制,好的企业去得比较少,差的企业、不放心的企业检查的频率比较高;再比如,一旦发现有制假售假行为,监督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裁定,政府官员和其他人没有说情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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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的监管环境值得改进:企业对监管部门的检查可以配合,可以不配合;个别的地方为优化发展环境,制定了一些限制监督检查的规定;一旦出现制假售假行为,还有方方面面的说情等等.这些都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各方要积极为企业的监管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企业加强自律行为,守法生产和经营,更好地走质量效益型的路子。当然,对监管部门的乱检查、乱收费等行为,对监管人员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 (三)进一步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可考虑在三个层次上配备检验检测资源:一是快速检测,用于监管人员日常的监督抽检。二是整合现有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集中投入、集中技术力量,做大做强公立实验室,特别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食品作进一步检测,并出具检验数据和结论.三是建立国家级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设置和运行。检测部门的检测手段和水平确实有待提高.科技在发展,社会在向前,企业一些作案手段、水平也在提高,我们的检测手段、技术力量也应该相应提高。但我们目前的检测手段和技术水平还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往往都是事发后才找出它的检验方法和应对措施。像瘦肉精的检测,每次检测时间长,这样就比较被动,需要在财政上加大投入和支持。
虽然德国具备比较完整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今年六月还是发生了肠出血性大肠杆菌疫情,在欧洲导致30多人死亡,几千人被感染,这不得不让人感到食品安全事件危害巨大。在食品安全上,任何国家都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德国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事件就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我们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这就要求我们在食品安全监管上,任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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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都不能放松。尤其是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不健全的国家,更要注重食品安全监管,通过完善法制,落实责任,加大追究,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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