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无论是以家庭为单位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夫或妻一方单独作为一个独立体,已经成为了市场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参与度正在大幅度提高。夫妻对外经济往来,必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负债现象也较为普遍。然而,夫妻作为身份共同体,是否同时也是财产共同体,夫妻一方是否应对他方所负担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直是学界、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问题。因为这种认识的模糊、立法上的不足、司法实践的误区也同时造成在很多家庭中,因为夫妻一方非为家庭生活而负担巨额债务,甚至恶意欠债致使夫妻另一方在离婚时成为对方恣意的牺牲品。
换言之,夫妻合体主义在多大程度上应成为判断夫妻债务的准则,以及夫妻财产制度下夫妻别体主义应有多大的适用空间?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别的准则何在?在债务承担上如何保障非欠债之另一方的权益?在夫妻债务的承担中举证规则如何分配等问题,从而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区分形成法制共识,便成为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本文中,笔者立足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上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从司法的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进而详细分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同时,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有效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第二部分探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的现实法律困境存在于以身份为中心的婚姻财产制度,导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相关债务被自然而然地“推定”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因此而连带地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如果不合理地对相应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也会增加了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难度。第三部分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出路。首先,要将夫妻财产从婚姻身份中脱离出来,强调契约关系,扩大个人财产的范围,尤其是在分居情形下。
其次,要明确权利的保护对象,对夫妻债务的性质分析因向婚姻财产的分别性及个人债务转型。第四部分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构建。包括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向财产分别制的转型、家事代理制度的确立、分居债务的建立、正确界定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中出现的几个概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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