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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实施办法

来源:个人技术集锦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

黔江府办发〔2010〕306号 电子公文专用章

核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

移民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黔江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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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和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区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黔江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黔江行政区域内内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的,按我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四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 项目实施原则

第五条 坚持城乡统筹,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移民建设、金土工程、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农村示范片建设、万元增收工程、扶贫搬迁等结合起来,坚持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聚合农村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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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涉农资金在项目区打捆使用,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集中成片整体打造、整体推进,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

成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杨宏伟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刘承升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城乡建委、规划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农委、水务局、交委、环保局、人力社保局、审计局、监察局、发改委、林业局、卫生局、民政局、扶贫办、市政园林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房管局,由区国土房管局局长郑敦照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积极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相关工作,为推进我区城乡统筹发展谋思路、出对策、办实事。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项目区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做好项目区内农民搬迁补偿及工程建设中村、组农户的协调,及时向村民公布相关政策和补偿清单。会同区农委提出项目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方案。

城乡建委:提供农户建房的各种户型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研究制定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规划局:按照新农村建设和“四性”(发展性、相融性、多样性、共享性)要求,负责审查项目区村庄建设规划方案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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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总体资金运作平衡方案,统筹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整理、宅基地复垦、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农村新型社区和聚居点建设竣工后,负责办理《农村房地产权证》;组织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地票交易。

农委:研究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案及流转管理方法;做好项目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实施后的农业产业化配套发展工作;做好产权流转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水务局:负责项目区农田水利设施及人畜饮水的建设资金补助。

环保局:负责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

人力社保局:负责研究制定项目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审计局:负责审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监察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中的效能监察。

扶贫办:负责提供项目区扶贫搬迁资金。

供电公司: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项目区施工工程涉及的电力线路和变压器的迁改及农村新型社区用电设施完善,按期迁改完毕;确保农户进场建房搭好临时用电线路,保证中心村、聚居点用电。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能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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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综合整治生态移民工作。

第四章 宅基地复垦及补偿

第七条 农民自愿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宅基地和房屋的合法性,并分类、分区域统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统计后报区国土房管局,对符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要求的,统一规划,区国土房管局统一实施,并与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签订复垦协议。

第八条 补偿标准 (一)拆除房屋补偿标准

拆除房屋的面积以区国土房管部门颁发的《农村房地产权证》或实地丈量的合法面积为准,拆除房屋补偿参照同时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二)宅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林盘补偿标准 宅基地(扣除新建居民点占地面积)、其他附属设施用地及林盘占地按8000元/亩进行补偿,构(附)筑物及零星树木按2000元/亩进行补偿。

(三)补偿支付程序

(1)补偿费用测算。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产权证所记载的面积,计算出各申请人的补偿费用金额,登记造册。(2)公示。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项目区较集中的地点造册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接收群众监督。(3)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报经区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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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整治中心审查、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复垦协议。(4)兑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申请人补偿款的50%,待申请人自行拆除房屋及构(附)着物并经验收合格后或者由申请人放弃残值、办理移交手续后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第五章 居民点建设和后期利用

第九条 居民点建房用地指标采用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解决。居民点所需土地补偿标准为:土地18400元/亩、青苗补偿1000元/亩、附着物综合补偿2000元/亩。

第十条 居民点还地建房标准:

居民点房屋按60平方米、9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3种户型统一规划设计,以申请人户口簿和《农村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每户可申请一处宅基地,其中2人及以下户还地建房面积为60平方米、3人户和4人户还地建房面积为90平方米,5人及以上户还地建房面积为1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对于经批准已建成新房,但原旧房未拆除的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合法房地产权的房地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放弃并拆除一处及以上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林盘用地的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但不还宅基地。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新建居民点相关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和“三通一平”建设,申请人按规划自行修建房屋。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按规划申请先预发《农村房地产权证》做抵押,以重庆市鸿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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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不高于6万元,期限8年,用于新居建设。

第十四条 对拆除的宅基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林盘等由区国土房管局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结合整村、整镇推进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农业生产增产增效,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五条 复垦项目的实施、验收、地票交易具体按照《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所有权不改变。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复垦增加的耕地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指标,一方面可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政府监督,融资建房,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产权证,另一方面也可作地票在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指标交易情况,除去项目成本的地票收益,由区国土房管局建立专户,封闭运行,区财政局监管,专项用于补偿、宅基地复垦以及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根据区农委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整理后的农用地良好种植条件,按照现代农业的生产方式和组织方式,积极开展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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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招商,引进龙头企业,力争一个项目一种特色,促进种植方式的变革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项目、资金上给予扶持,积极鼓励我区农业产业发展,从而带动农民致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土、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地票收益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农民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生态移民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中央、市在黔江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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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8日印发 附表:

拆除房屋补偿标准 结 构 类 别 砖 混 结 构 砖 木 结 构 土 墙 结 构 简 易 说明:

一、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二、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40%计算补偿。

三、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四、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五、农房辅助用房(如猪、牛圈),按同类结构的80%补偿。 六、烤烟房(土)结构按每平方米60元补偿,砖(石)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35元补偿。

房 屋 结 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砖墙(片石)瓦盖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穿逗、土墙瓦盖 石棉瓦、玻纤瓦盖 土墙毡盖(含棚盖) 简易棚房 单 价 (元/平方米) 260 210 180 165 150 135 90 4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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